招标详情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ZXZB-C-2021013
2.采购项目名称: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9日
5.评审日期:2021年08月19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项目用途、数量: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服务1项;
2.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三、中标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金额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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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
河南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新东方商务公馆416 |
0 |
元 |
|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质量目标 |
|
1 |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
合格,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采购人满意 |
四、评审专家名单:王小伟、袁慧、王德超、李冉冉、李海亮(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服务采购收费标准已收取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30000元。
六、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纸质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济源市第四中学
地址:济源市沁园南路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670901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方式:155177967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女士
电话:15517796771
发布人: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XZB-C-2021013
招 标 人:济源市第四中学
代理机构: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9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ZXZB-C-2021013
2.采购项目名称: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合格供应商对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经营和管理。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5.预算金额:0元
最高限价: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 |
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
0 |
0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报: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19〕9号文件、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文件、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库〔2006〕90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时间:2021年07月30日至2021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
3.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合格潜在供应商,请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的身份证、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现场报名。
4.售价:500元/份。
四、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9:00整前;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开标室。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六、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期限
本公告同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1年07月30日至2021年08月05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变更:
本项目如有变更,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注意随时关注。
2.防控要求:
供应商投标时应按疫情常态化要求,在参加开评标活动时自觉接受人员身份核验,携带身份证和健康证明(健康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扫码、体温检测及登记等防控工作,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引导。如有发热、咳嗽等体征异常或有感冒症状者,谢绝参加开标活动。
所有与会人员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应注重个人卫生防护,完成交易活动后应尽快离开,在办公区域内不聚集、不攀谈、不逗留。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济源市第四中学
地 址:济源市沁园南路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670901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
联 系 人:郭女士
联系方式:15517796771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女士
联系方式:15517796771
发布人: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第二章
供 应 商 须 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
内 容 规 定 |
---|---|
1 |
采 购 人:济源市第四中学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5670901299 地 址:济源市沁园南路 |
2 |
采购代理机构: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女士 电 话:15517796771 E-mail:jyzxgcgl@126.com |
3 |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预算金额:0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质量目标:合格,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采购人满意。 |
4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5 |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19〕9号文件、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文件、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库〔2006〕90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 动;【 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6 |
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 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该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如供应商有上述情形已被撤销的,应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撤销处罚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否则,视为因存在上述情形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7 |
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8 |
投标承诺函:本项目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承诺函,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函》,不提供者视为无效投标;不能按照投标承诺函履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9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方式及其他: 1.获取时间:2021年07月30日至2021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 3.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合格潜在供应商,请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的身份证、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401现场报名。 4.售价:500元。 |
10 |
变更:本项目如有变更,将同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注意随时关注。 |
1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9:00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济源市愚公路与科研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开标室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12 |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13 |
纸质版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不可拆封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
14 |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 项目编号: ZXZB-C-2021013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盖章) 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前不能启封 |
1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技术、经济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6 |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
17 |
中标公告及期限:中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18 |
须对投标文件中要求承诺的部分作出相应承诺,格式自拟,如无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
19 |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
一 总 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有关服务。
1.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定义及解释
2.1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而提供的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所有产品。
2.2 服务:系指为实现采购目的和需求,供应商除提供货物外还需提供与采购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验收等服务。
2.3 采购人:济源市第四中学。
2.4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2.5 采购代理机构:济源市正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6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2.7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2.8 日期:指公历日。
2.9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纸质文件。
3.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4.费用承担
4.1供应商参加招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2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代理机构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叁万元。
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服务要求、采购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内容将在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报价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英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必须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没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使用行业、习惯或通用的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承诺函
六、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七、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商务部分
九、技术部分
十、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10.2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且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11.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1.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2.投标承诺函
12.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递交投标承诺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12.2供应商应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承诺诚信库入库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资料情况,将主动放弃中标权利,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且不需做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3)承诺如中标,保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附件等资料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中标产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内容及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退货且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12.3供应商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如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在诚信库入库、参与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3.1 为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等其他部分制作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壹份,并在文件封面相应标明“投标文件”字样,将编制好的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版分别密封。副本可为正本的完全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其他部分的内容,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供应商资信证明材料、投标承诺函、技术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是)等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投标文件的格式签字盖章。
13.5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四 投标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采用不可拆封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4.2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须标明以下字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供应商地址:
注明于2021年08月19日09:00(北京时间)前不得启封,并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该投标文件。
14.3未按本章第14.1条和第14.2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5.投标文件递交
1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6.2在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6.3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将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五 开标
17、开标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17.1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17.2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18.1开标需携带的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社保证明材料;
(4)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第四章“评标办法”中须携带的资料(如有);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18.2开标会议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系统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内容等,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18.3资格性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审查标准:详见资格审查表。
六 评标
19.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4人组成;参加评标的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9.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内容及要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3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19.4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其中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承诺函的;(2)联合体投标;(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6)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服务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8)服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9)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19.5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6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7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将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按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9.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 授予合同
20.定标方式
20.1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按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原则上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最后中标人。
2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1.中标通知
2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1.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1.3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将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条和供应须知第15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因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2.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22.4中标或者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八 废标条件和招标方式变更
23.废标条件
2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采购方式变更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组织招标;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九 纪律和监督
24.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5.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7.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8.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29.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0.其他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如供应商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1.政策功能
31.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为贯彻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0号规定,本项目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1.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60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1.4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成交中标人,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次采购为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经营和管理,学校在校师生约2000人,餐厅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采购人提供餐厅和生活服务中心经营场所,保证中标单位在经营期间的水、电及燃气的正常供应(实行计量收费,费用由中标方负责)。中标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不准户外经营,不允许分包。
一、经营要求
1、餐厅负责全校师生的日常三餐饮食,校园餐厅由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及餐厅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用,还有能源消耗费(水、电、天然气)、垃圾外运费、餐厅内专业虫害防治、油烟道清洁、外墙清洗、各项食品检验检疫费用等。其中日常维修维护费用投入不低于营业额的4%,主要用于餐厅改造、设备添置、文化建设等,并提供相应承诺。
2、坚持学生餐厅公益性经营。学生餐厅基本大伙不管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学校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经营者上缴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餐厅基本大伙赢利,保证学生餐厅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确保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餐厅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餐厅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餐厅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餐厅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3、生活服务中心由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及服务中心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用,还有能源消耗费(水、电、天然气)、垃圾外运费、专业虫害防治。生活服务中心不可销售副食品(方便面、膨化食品、休闲食品等),生活服务中心所售卖的商品,价格不能高于周边市场价,另外商品在售卖前需先上报学校品种及价格,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售卖,以上提供相应承诺。
二、经营考核
学校每半年对中标人托管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如考核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低于80%,学校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小学校健康餐厅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中标单位须为学校师生提供早、中、晚餐;视学校需求;周六、周日及其它节假日视学生在校具体情况亦应供餐。
(2)供餐形式至少包含普通套餐、营养套餐、单点、小炒、特色品等;早餐品种至少在30个及以上,中、晚餐荤、素各在20个及以上(不包括汤品);当日中、晚餐菜品重复率不大于40%,一周内中、晚餐每日菜品不得重复。
(3)制成品价格需由师生价格听证会确定且严格执行“两公开”。
(4)需建立应急预案,遇停水、停电、停气时,须保证正常供餐及日杂、副食品供应。
2、其它要求:
(1)中标单位不得将餐厅或生活服务区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委托经营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2)中标单位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审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餐厅生活服务区内的工作人员隶属于中标单位,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关系,同时餐厅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任何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例如用电、用水等不注意安全引起生产事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餐厅、生活服务区食品及日用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对中标单位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委托经营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学校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的法律责任。
(4)中标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件须公示于市场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上岗前要经过系统的饮食行业知识培训。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及相关证照办理等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理。
(5)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师生膳食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与指导。不得经营烟、酒、管制刀具及其它违法用品等;不准出售变质、变味饮食品以及剩饭菜。学校定期在师生中调查食品质量、数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告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不良现象,中标单位在委托经营经营中,应刷卡消费,杜绝现金交易,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中标单位应配合财务管理,对餐厅建账核算,确保师生消费安全,学校有权对餐厅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进行监督检查。
(6)中标单位应遵守学校有关餐厅的管理规章制度,搞好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大宗物资招投标、素菜类等一般性物资定点招标;所有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台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等应详实规范。
(7)中标单位在进场委托经营经营前,需配合餐厅设施设备招标供应方按学校要求,同步进场进行设施设备布置、安装、验收,安排员工进行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与保养培训。
(8)中标单位应组建管理团队负责服务期内的全部事宜,并组建专业服务人员班子。服务人员人数应满足正常运转规模需求。中标单位须承诺拟派的主要人员(经理、总厨及主要厨师)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其他人员(除以上人员的其他厨务人员)企业须为其购买团体意外险,工资需逐月发放,不得拖欠。
(9)中标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确需进行建筑物改造与维护的,在经得学校同意后,可以进行改造与维护,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负。
(10)中标单位默认为教师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学校另付厨务人员劳务费及管理费)。
(11)本文件的内容作为委托经营合同的一部分,视作中标单位认可学校上述所有要求。
四、履约保函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贰拾万元的履约保函。
第四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初步评审(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资格审查表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是否合格 |
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
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符合行业规定)其他组织提供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
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近三个月(2021年5月、6月、7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其他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供应商关系 |
未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
审查结果: |
||
以上审查因素任何一项不符合,该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将为不合格。 |
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是否符合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壹份 |
|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
|
质量目标 |
合格,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采购人满意 |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
投标承诺函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审查结果 |
||
以上审查因素任何一项不符合,该供应商符合性审查结果将为不合格,其不再继续参与评标。 |
二、详细评审
项目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商务部分(50分) |
类似业绩 |
10分 |
提供正在经营的类似寄宿制中学餐厅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6分。 提供正在经营的类似寄宿制中学超市或生活服务中心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4分。 (注:投标文件附合同关键页并加盖公章,开标提供合同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
相关认证 |
6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餐饮服务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6分。(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截图等相关证明。) (注:以上证书及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 |
|
企业荣誉 |
11分 |
1、投标人服务的餐厅在其经营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授予的“中小学一级餐厅”、“放心餐厅”荣誉的,每提供一例得1分,最高得6分。(提供红头文件或网址查询截图。) 3、投标人获得过行政单位颁发的“文明诚信企业”,得2分。(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 |
|
履约证明 |
7分 |
拟派员工人数15人及以上得2分,20人及以上得4分,25人以上得6分,其余不得分。(提供有效健康证及在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连续近六个月(2021年2月-7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携带原件备查。) 2、投标人自有原材料采购车辆的,得1分。(车辆需为货运车、并且所有人为投标单位的,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互联网+名厨亮灶系统 |
10分 |
1、投标人经营得具有先进餐饮管理体系和智慧餐厅管理系统,拥有先进餐饮管理体系和智慧管理餐厅人才团队和实践经验。提供现服务的餐厅导入智慧管理系统餐厅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相关案例合同关键页、现场使用照片或软件后台截图); 2、拟投入的餐饮管理体系和智慧餐厅应用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的:阳光采购平台、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系统、智慧物联厨房、智慧结算管理系统,智慧人员健康管理系统、智慧检疫检测系统、风险评估预警功能、共治监管功能,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4分。 3、投标人服务的餐厅在其经营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授予的“互联网+名厨亮灶示范单位”荣誉的得3分。(提供表彰文件及相关合同。) |
|
食品安全保险 |
6分 |
投标人有为合作单位购买过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赔偿额≧500万元的每提供1例得1分,最高得6分。(提供保单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公布之前购买且在有效期的保单,投保人与公司名称不一致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携带原件备查。) |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7分 |
餐厅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人员配置、菜品配置、防疫措施、原材料保障措施等内容,内容是否合理、切实可行在3-7分酌情打分,未提供不得分。 |
人员配置及相关能力 |
20分 |
1、配备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具备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厨政管理师和厨师证的得3分,缺一不得分; 2、配备人员中,有营养搭配员且具备营养师证书的得2分; 3、配备人员中,有健康管理师且具备健康管理师和营养师证书的得3分; 4、配备人员中,有会计员且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2分; 5、配备人员中,有检验员且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2分; 6、配备人员中,厨师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8分。 (投标文件中以上人员均需提供相应证书、有效健康证及在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连续近六个月(2021年2月-7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携带原件备查。) |
|
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案 |
7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系列管理制度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原材料验收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垃圾清运制度等):制度方案内容是否合理、切实可行在3-7分酌情打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和措施 |
7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有餐厅日常各类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和措施的,评标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制定的维护方案和措施内容是否合理、切实可行在3-7分酌情打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应急预案 |
7分 |
投标人针对食物中毒、消防安全、停水停电停气、投诉等事件作出应对处理预案,评标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措施内容是否合理、切实可行在3-7分酌情打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优惠服务承诺 |
2分 |
根据其优惠服务承诺优劣在0-2分内进行打分。 |
|
总分 |
100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供应商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章 合同
(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 项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使用单位:
(2)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餐厅、生活服务中心经营服务。
二、服务范围
三、支付方式
四、质量保证
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使用单位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书面答复。
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转让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餐厅或生活服务区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其委托经营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管理服务中出现严重人为责任事故,如火灾和食品安全隐患,造成客户食物中毒和设备受损及员工严重违纪,造成重要客户投诉,给甲方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的责任。
3、上述情况任何一款,甲方保留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合同的权利。
七、争议处理
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2、如从协商开始的 30 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在乙方出现经营方式重大变化、卷入诉讼或其他纠纷、违反协议及服务规范 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甲方对此情形不负任何赔偿的责任。
八、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有效期为 年。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时开始生效。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
投标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投标承诺函 六、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七、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八、商务部分九、技术部分十、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承诺函
六、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七、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商务部分
九、技术部分
十、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经研究,我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ZXZB-C-2021013、济源市第四中学校园餐厅及生活服务中心委托经营项目 采购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次采购范围内的服务。
2、投标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日历天,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按质、按量提供服务。
4、我方愿按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第4条款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足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5、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6、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遵守贵单位有关采购的各项规定。
7、我方若未成为中标人,贵单位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ZXZB-C-2021013
供应商名称 |
|
合同履行期限 |
|
服务内容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质量目标 |
|
其他 |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全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供应商: (全称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及公司对参与贵单位的 采购项目作如下承诺:
1、保证我方参与投标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资料情况,我公司将主动放弃中标权利,并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已签订采购合同,业主有权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且不做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2、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中标产品符合贵单位的使用要求,并承诺若出现开箱验收以及使用后发现不符合贵单位使用要求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退货且不需要进行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3、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附件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我方愿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方在诚信库入库及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时自愿接受处罚:
1、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或者成交后未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在诚信库入库、参与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如出现以上违法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成交)资格,并按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对我方如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应要求其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仅限中国公民),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符合行业规定)其他组织提供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
我方(供应商如有分支机构的,包括分支机构)承诺并声明:我方能够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的要求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郑重承诺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否则,我方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提供近三个月(2021年5月、6月、7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及税收的缴纳凭证,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2)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此处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我方(供应商如有分支机构的,包括分支机构)至本项目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也未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等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情形。
特此声明:如有上述情形的,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并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查询截图。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须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七、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不填写或不提交本函的,视为不适用相关政策。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单位全称: (盖章)
日期:2021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须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不填写或不提交本函的,视为不适用相关政策。
八、商务部分
供应商可参照评审因素进行编制,提供的评审依据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技术部分
供应商可参照评审因素进行编制,提供的评审依据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