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TZH-2021-027
二、项目名称: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1、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一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洋县和源农牧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西南坝社区孝义路30号
中标 金额 : 12.30元
2、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二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洋县凯坤行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八组
中标 金额 : 11.99元
3、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三标段)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洋县永辉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马畅镇高堡村
中标 金额 : 11.99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1、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一标段)
洋县和源农牧有限公司报价一览表.jpg
2、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二标段)
洋县凯坤行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一览表.jpg
3、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三标段)
洋县永辉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一览表.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标项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一标段) | 李崇勇、王超、杨杰、张文明、朱瑜 | |
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二标段) | 李崇勇、王超、杨杰、张文明、朱瑜 | |
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三标段) | 李崇勇、王超、杨杰、张文明、朱瑜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一标段): 29,960.00元
2、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二标段): 29,740.00元
3、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三标段): 29,3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洋县教育体育局(机关)
联系人:洋县教育体育局(机关)经办
联系地址:洋县唐塔南路31号
联系电话:0916-822165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贺瞻
电话:13186340037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1号云峰大厦1幢12502室
联系方式:13186340037
十、附件:
招标文件.doc
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20日
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HTZH-2021-027号
采 购 人:洋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
招标公告
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洋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HTZH-2021-027号
三、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洋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电话:李先生 0916-8220053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
联系方式:13186340037
六、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择优选取供应商对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非转基因二级袋装籼米、特制一等标准袋装小麦粉、非转基因桶装四级压榨菜籽油;本项目同一供应商仅限报名一个标段。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项目实施区域:洋县教育体育局指定地点
项目性质及采购预算:财政资金,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一标段236万元、二标段234万元、三标段230万元;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若为销售商的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进口产品;
八、本项目采购活动执行下列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九、报名信息:
1、报名时间: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30日(工作时间)
2、报名地点: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售价:现场购买/邮寄,300元/份。
4、报名时请经办人携带加盖公章的企业介绍信和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1、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前(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与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相同)
1、开标时间: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3、届时请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企业代表出席。
十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贺先生
2、联系电话:13186340037
3、联系地址: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
4、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5、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6、银行账户:451011580000060014
7、本项目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如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
采 购 人:洋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要求与说明 |
||||||||||||||
1 |
采购人信息 |
采购人名称:洋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电话:李先生 0916-8220053 |
||||||||||||||
2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 联系方式(传真):13186340037 |
||||||||||||||
3 |
项目名称 |
洋县2021-2022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米、面粉、菜籽油采购项目 |
||||||||||||||
4 |
采购项目编号 |
HTZH-2021-027 |
||||||||||||||
5 |
项目实施区域 |
洋县教育体育局指定地点 |
||||||||||||||
6 |
配送周期 采购单价限额 |
配送周期:每周至少配送1次,每次配送计划用量,禁止少量、超量配送。 采购单价限额:大米: 2.3 元/斤(25KG/袋),菜籽油:7.8元/斤(15KG/桶),小麦粉:1.98元/斤(15KG/袋)。 |
||||||||||||||
7 |
供应商 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商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若为销售商的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进口产品; |
||||||||||||||
8 |
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采购活动执行下列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
9 |
评标方法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 |
||||||||||||||
10 |
采购内容 |
本项目采购内容祥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
1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有效期为 90 天(法人授权书、投标函、产品授权书) |
||||||||||||||
12 |
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包含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一览表1份(内附报价一览表文字版原件及投标文件正本word电子版各1份) |
||||||||||||||
13 |
合同条款 |
本项目付款方式详见《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
||||||||||||||
14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在供货合同中自行约定。 |
||||||||||||||
15 |
资质复审时提交的 证书证件原件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授权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商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若为销售商的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以上证书证件原件要求供应商随身携带,以供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如以上证书未携带或密封装入响应文件标袋内,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
||||||||||||||
16 |
相关费用 |
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按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代理协议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
本项目评审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据实支付。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要求各供应商要认真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严格按采购文件中规定条款制作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工作失误(如:①不按采购文件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②不按磋商文件约定制作、封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③不按要求密封采购响应文件的;④报价计算错误的;⑤评委会一致认定的其它行为)造成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须供应商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17 |
其他说明 |
因供应商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根据情况上报采购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
日程安排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
1 |
招标公告发布 时间及媒体 |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6日 有效期:5个工作日内 发布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
2 |
招标文件发售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30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售价:现场购买/邮寄,300元/份。 地点: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贺先生 电 话:13186340037 |
3 |
踏勘现场 |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 采购方负责人电话:李先生 0916-8220053 |
4 |
答疑时间 |
答疑时间:2021年8月2日18时前(逾期者不再受理。)书面提交或电子扫描原件 答疑递交方式:送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采购代理室或发送htzhhzfgs@163.com(若发邮箱请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便及时接收) 答疑回复时间:2021年8月3日18时前 答疑回复方式:领取书面答疑或发送电子扫描件 |
5 |
招标文件澄清 或修改时间 |
澄清(修改)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5日前 获取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
6 |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前(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开标室) |
7 |
投标保证金交纳金额、账户及方式 |
投标保证金:一标段40000元;二标段40000元;三标段40000元;(因本项目在开标前需要对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故请各供应商及时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1年8月18日16:00前(供应商逾期未提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投标,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收款收据换取时间:2021年8月18日18:00前(供应商逾期未换取的视为放弃投标,以在采购代理机构换取收款收据时间为准) 缴纳方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开 户 行: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银行账户:451011580000060014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能出具采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款收据原件或银行保函原件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
8 |
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 |
9 |
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 公告期限:1天 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
10 |
中标交通知书 |
发送时间: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 发送方式: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盖章后书面发送给中标供应商 |
11 |
签订合同 |
签订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地点:洋县教育体育局 |
12 |
保证金的退还 |
未中标供应商:在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注:具体办法详见本章第四条响应文件第8项保证金。 |
13 |
缴纳代理服务费时间 |
缴纳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 缴纳方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不得以投标保证金冲抵; |
一、总则
1、释义
1.1、采 购 人:洋县教育体育局
1.2、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监督管理部门:洋县财政局
1.4、标 书:招标文件与响应文件的统称,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的文件。
1.5、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且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自愿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
2.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2.1.1、具备且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
2.1.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2.1.3、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了保证金的;
2.1.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1.5、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公司或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2.1.6、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和法规;
2.1.7、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2.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2.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2.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
2.2.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2.5、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2.2.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2.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2.8、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壹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响应文件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3.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3.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3.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3.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3.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供应商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
2.4.1、提供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2.4.2、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若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4.2.1、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之规定执行。
2.4.2.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执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4.2.3、监狱企业: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2.4.2.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执行。
2.5、供应商的风险:招标文件各章内容已对投标事宜提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而导致投标不利后果或其响应文件被拒绝、被废标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二、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构成
3.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采购程序、评审办法与标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3.1.1、招标公告
3.1.2、供应商须知
3.1.3、评审方法
3.1.4、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3.1.5、合同条款
3.1.6、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
4.踏勘现场
4.1、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
4.2、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因踏勘现场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5.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其截止时间。
5.3、任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将澄清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日程安排表中的要求方式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各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日程安排表中的要求时间,将准备澄清内容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5.4、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响应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7.1.1、报价部分:
7.1.1.1、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承包,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即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即完成采购内容中产生的的所投产品的食品价、配送费(包储费、保险费、装卸费)、储存费、采购代理及评审费、第三方检测费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在所投产品运输、人员检测、交通等交付采购内容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1.1.2、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1.2、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7.1.3、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完全响应。
8、投标保证金
8.1、投标保证金数额见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当以人民币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8.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8.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8.3.1、投标保证金逾期缴纳时间或逾期换取收款收据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3.2、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8.3.2.1、以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8.3.2.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同时提供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鲜章,且担保机构必须是陕西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8.4.1、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未按时提供收款收据原件或退款银行信息的)。
8.4.2、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8.4.2.1、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8.4.2.2、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4.2.3、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8.4.2.4、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8.4.2.5、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投标保证金的;
8.4.2.6、供应商违反响应文件中承诺函相关内容和条款的;
8.4.2.7、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8.4.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4.3、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基本账户。
8.4.4、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8.4.4.1、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未中标供应商凭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中标供应商须持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收款收据原件、采购合同原件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8.4.4.2、供应商须持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退款事宜。
8.4.5、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处理办法。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丢失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丢失情况说明,以及8.4.4.1条所需资料,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基本账户。
9、响应文件的编制
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
9.2、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编制、递交的响应文件所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响应文件的语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项目所有文件、资料、函电文字均应使用中文(通用缩写、代号、名称除外)。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9.4、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9.5、报价使用货币: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9.6、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9.7、备选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9.8、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开标大会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90天。
9.9、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9.10、响应文件的签署
9.10.1、响应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或使用不褪色蓝(黑)墨水书写;按序编制页码,标注“共几页第几页”字样。
9.10.2、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10.3、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页面落款处,加盖法人公章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9.11、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识
8.11.1、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一览表1份(含电子版光盘或U盘1份),各自装订成册、单独密封,响应文件须在封面及封袋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应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相符,则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
9.11.2、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要求各自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同时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9.11.3、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封袋标识式样详见格式。
9.11.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A4纸幅面加胶装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9.12、响应文件的递交
9.1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
9.11.2、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所有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密封递交。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能出具采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款收据原件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11.3、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对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的核查、响应文件的接收时间、份数和递交人等信息如实记录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单。在宣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任何人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和文书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9.11.4、核查、信息确认完毕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换和退回。
1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0.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签署并盖单位公章,并在密封袋上标注“响应文件修改”或“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供应商已撤回的响应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10.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0.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情况退出投标。
10.5、无论供应商中标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1、关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数量不足问题。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程序:
12、评审工作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2.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2、开标会议;
12.3、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2.4、响应文件的澄清;
12.5、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12.6、技术标赋分评审;
12.7、商务标赋分评审;
12.8、汇总得分;
12.9、推荐中标供应商;
12.10、编写评审报告。
13、开标会议:
13.1、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会议将按以下程序进行(但不限于):
13.1.1、宣布评审开始并致辞;
13.1.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本项目开标评标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监管部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处理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3.1.3、宣布参加会议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会议工作人员,根据响应文件递交签到表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3.1.4、介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定标原则,并由评标委员会复核供应商证书证件原件有效性,并公布复核结果。
13.1.5、宣布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与监督管理机构共同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经该供应商签字确认将其响应文件退回。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13.1.6、启封响应文件。主持人宣布启封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顺序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当众进行拆封,记录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包号、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总报价等内容进行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对其报价一览表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13.1.7、采购项目开标(唱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序号 |
资格性审查标准 |
1 |
签署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对投标函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商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若为销售商的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磋商供应商须提供 2020 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或完税证复印件; 2、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磋商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投标函签署人)缴纳 2020 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须由劳动保障网打印或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3、若为新成立公司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个体工商户除外) |
5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磋商供应商须提供2019年或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为新成立公司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 |
6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磋商供应商须出具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原件(此项要求磋商供应商自行出具声明原件);(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采购单位监督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提供网站截图。 |
注 |
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内容需逐页加盖供应商鲜章。 2、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审查不予通过,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3、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废标处理。 |
13.1.8、若无样品展示将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各供应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查询评标结果。
14、评标委员会
14.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成员由1位采购人代表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4位专家共同组成。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4.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标委员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14.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4.4、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4.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4.4.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4.4.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14.4.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4.5、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方法、评审工作程序等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章节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5、定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三名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三家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5.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三家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5.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三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三家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序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五.签订合同
16、签订合同
16.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内容与三家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招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采购人将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追偿。
16.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3、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备案。
16.4、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6.4、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6.4.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4.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6.4.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6.4.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17. 合同履行
17.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六、终止采购
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8.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3、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七、相关费用
19、采购代理服务费数额及缴纳方式
19.1、采购代理服务费数额: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共同承担,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代理协议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
19.2、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但不得以投标保证金冲抵。
19.3、中标供应商未按本章19.1条款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采购代理机构全额没收。
20、其他费用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要求各供应商要认真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严格按采购文件中规定条款制作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工作失误(如:①不按采购文件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②不按采购文件约定制作、封装“法人授权书”的;③不按要求密封采购文件的;④报价计算错误的;⑤评委会一致认定的其它行为)造成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须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采购组织机构上报采购主管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投诉与质疑
21、关于质疑函的提出与答复:
21.1、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与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与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本项目接收质疑函法定信息:
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13186340037
通讯地址:陕西弘泰中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市西新街紫薇公馆南门西侧32-2-2采购代理部)
2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质疑事项,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1.3、出现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2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5、出现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投诉提出
2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3、法律责任
23.1、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24、其他说明
24.1、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在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4.2、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与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期。
24.3、质疑与投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及《陕财办采资(2016)53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的评审办法。
一、总则
1、原则
1.1、“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
1.1.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1.1.2、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投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1.1.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1.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供应商。
1.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投标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2.1、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1.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1.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1.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2.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2.2、宣布评标纪律;
2.2.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2.2.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2.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2.2.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2.8、核对评标结果,如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2.9、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2.10、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3、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3.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3.2、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3.3、评标方法和标准;
2.3.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2.3.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2.3.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2.4.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4.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章第4.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4.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4.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4.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4.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2.4.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2.4.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二、评审步骤与评审方法
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具体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如下:
序号 |
评审标准 |
1 |
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
2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代理的印鉴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3 |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4 |
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符合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 |
5 |
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6 |
供应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7 |
供应商响应文件未附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8 |
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3.2、若前款3.1条有任何1项不合格,评审不予通过,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3.3、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只有入围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4、响应文件的澄清
4.1、评标委员会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4.1.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4.1.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4.1.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1.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4.1.5、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目录、页码;
4.1.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4.1.7、响应文件有上述4.1.1-4.1.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作出书面答复,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其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5.1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只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报价评审,不合格的不再参与评审。
5.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地根据各项因素的评分标准,结合各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就报价以外的各项评审因素对各供应商独立评审赋分。
5.4、汇总实地考察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的总和,按得分由高至低的排序推荐排列第一名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5.5、当排序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出现多数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比较一致,某一个别评委的赋分畸高畸低,导致排序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回该评委重新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赋分的合理理由,对拒绝说明、拒绝重新评价的,其个人评审意见与赋分作为无效处理。
三、评审细则及标准
6、综合评分法
6.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7.评审细则及标准
7.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供应商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7.2、评审因素包括:报价、技术、商务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7.3、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供应商报价折扣幅度标准:
7.3.1、对属于“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报价给予6%折扣。报价按下列公示计算:供应商报价=报价×(1-6%)
7.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未抽中者投标无效;评审后总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未抽中者的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5、评审要素一览表:
项别 (100分) |
评标要素一览表(评标标准及分值) |
||||||||||||||||||||||||||||||||||||||||||||||||
实地考察(20分) |
注:1、在开标前对潜在供应商在固定生产场所(或固定经营场所或固定配送服务点)组织考察小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考察小组由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相关专家会同采购人及采购监管部门、食品监察部门共同组成,考察小组只对本项目已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固定的生产场所(或固定经营场所或固定配送服务点)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对其考察内容进行横向量化比较赋分。 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组织实地考察的前一天向各供应商发出通知,在无固定生产场所(或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固定配送服务点)的供应商或主动回避不接受考察的供应商,考察小组将对其不进行实地考察,且此项不得分。 |
||||||||||||||||||||||||||||||||||||||||||||||||
报价得分 (30分) |
1、上限为各项单价的采购预算价,即报价大于上限价视为无效标; 2、以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3、不享有政策优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米面油报价得分: (1)不享有政策优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大米报价得分:以供应商大米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供应商大米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大米报价)×10 (2)不享有政策优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面报价得分:以供应商大米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供应商大米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大米报价)×10 (3)不享有政策优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菜籽油报价得分:以供应商大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