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供应商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LDL20210812004GKXM1
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X[20210723]-2128号。
项目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
项目地点: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00,000.00元。
采购需求:蔬菜采购约65万斤。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拒绝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拒绝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1年08月3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一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
联系人:崔雅晶
电话:0433-26605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康平街交汇吉发广场C座西区2002室
联系人:王洋
电话:0431-88546280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洋
电话:0431-88546280
4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2.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变更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变更公告中发布。
3.供应商应提前下载《吉事办》,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绑定工作,在进入指定区域进行文件递交登记时,应向现场工作人员出示《吉事办》小程序中的吉祥码,扫码通过后进入;
4.供应商代表要按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防疫规定,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符合防疫规定的口罩,自觉保安全间隔距离,自觉维护好场地卫生和秩序,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废弃口罩定点投放。如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询标邮箱授权函(格式)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授权_ (邮箱号码)为本公司的唯一合法邮箱号码,就吉林省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的询标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邮箱发送的有关澄清回复等内容,我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蔬菜采购【招标文件】.doc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JLDL20210812004GKXM1
采 购 人: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1785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2319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3133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HYPERLINK \l _Toc285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26
HYPERLINK \l _Toc21188 第五章 技术需求 33
HYPERLINK \l _Toc412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37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供应商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LDL20210812004GKXM1
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X[20210723]-2128号。
项目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
项目地点: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00,000.00元。
采购需求:蔬菜采购约65万斤。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拒绝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拒绝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1年08月3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一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
联系人:崔雅晶
电话:0433-26605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康平街交汇吉发广场C座西区2002室
联系人:王洋
电话:0431-88546280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洋
电话:0431-88546280
4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2.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变更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变更公告中发布。
3.供应商应提前下载《吉事办》,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绑定工作,在进入指定区域进行文件递交登记时,应向现场工作人员出示《吉事办》小程序中的吉祥码,扫码通过后进入;
4.供应商代表要按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防疫规定,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符合防疫规定的口罩,自觉保安全间隔距离,自觉维护好场地卫生和秩序,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废弃口罩定点投放。如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蔬菜采购项目 |
|
2 |
项目编号 |
SJLDL20210812004GKX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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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计划编号 |
项目采购X[20210723]-2128号 |
|
4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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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 联系人:崔雅晶 电话:0433-2660559 |
|
6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康平街交汇吉发广场C座西区2002室 联系人:王洋 电话:0431-88546280 |
|
7 |
*投标人资格 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拒绝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拒绝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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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的 获取 |
未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领取招标文件和点击确认参加投标的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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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范围 |
蔬菜采购约65万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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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5)投标人认为对本项目有利的其他证明文件。 |
|
11 |
*交货地点 |
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327号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指定地点,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并安装(货物在途中的一切风险及运输、卸货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保证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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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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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验收方式 |
以实际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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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质量要求 |
满足采购人技术需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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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付款方式 |
以实际合同为准。 |
|
16 |
*投标文件的格式签署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投标文件应包含目录及页码。 投标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由被授权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未经有效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7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投标文件应包含目录及页码。 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U盘、投标保证金凭证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U盘”“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招标人将拒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
|
18 |
违法行为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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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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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预算 |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00,000.00元。 报价要求:本项目报折扣系数。 注:响应人以折扣系数进行报价。(例如:填写0.9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实际发生时,成交价格=原价×折扣系数;原价按同类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取费标准。如果有任何遗漏,均被视为供应商已经在其报价中考虑。 |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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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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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标保证金 金额 |
人民币3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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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投标保证金 形式 |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名: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1010078801800005966 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行号:310241000013 保证金的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如为电汇方式缴纳,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 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备注信息过长可适当简写,如果没注明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转入投标保证金账户,以到帐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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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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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含技术及商务等所有文件),电子版U盘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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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 |
2021年09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
|
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地点 |
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一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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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评标委员会 组成 |
共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外聘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从吉林省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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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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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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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向甲方一次性缴纳1000元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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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税票要求 |
符合现行阶段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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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 收取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向中标人收取该项目中标服务费。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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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 |
|
本表的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2.1 “采购人”是指:项目采购单位,合同的需方。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是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投标人
3.1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合格投标人的全部要求。
3.2 未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领取招标文件和点击确认参加投标的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五章 技术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投标人所参与项目须要在网上提交质疑程序,供应商须将纸质版质疑材料与网上提交质疑程序在同一工作日内进行,如出现日期不一致时,以两者中最后日期为准),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顺延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3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
7.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及设备的相关资料非中文文本无效)
7.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请投标人按以下顺序编排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明细表
4、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5、售后服务承诺书
6、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7、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8、售后服务承诺书
9、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0、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2、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4、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文件资料
15、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1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并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
8.1.2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条“合格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8.1.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1)“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图纸和数据等;
(3)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工具及清单(格式自拟);
(4)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需求进行应答,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货物需求和技术规格要求的正负偏差和例外,详细填写“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8.1.4“投标人须知”第10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报价
9.1报价原则: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9.2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9.3投标人报价应为优惠条件折算后的最终价格。评标过程中不再接受优惠条件的价格折算。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转出,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10.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
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0.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6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及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方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投标文件应包含目录及页码。
12.2投标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由被授权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2.3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3.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0.6条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4、投标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概不负责。
14.3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盘2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同时分别在封皮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开封”字样。
14.4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开标一览表”应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单独进行密封、标记,并按14.1款的规定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4.5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保证金”应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单独进行密封、标记,并按14.1款的规定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4.6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内容时,以正本为准。
14.7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采用无线胶装方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14.8投标文件应包含目录及页码。
四、开标与评标
15、开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
15.2 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时,将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5.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开标。
15.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5.5按照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5.6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5.7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5.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5.9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资格性审查表
审查内容 |
投标人 |
|
资格性审查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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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合法授权代理商,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同一品牌或同一生产商的产品只接受唯一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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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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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同类业绩合同、产品生产制造设备及生产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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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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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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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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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通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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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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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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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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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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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提供授权代表人的社保缴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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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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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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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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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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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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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字: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
1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6.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7、评标
17.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17.2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3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物,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9、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9.1 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产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否则无效。
19.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五、中标与合同
20、中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0.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0.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0.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5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1、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
21.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幅度内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2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2、签订合同
22.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2.2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保密和披露
23.1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3.2 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4、质疑和投诉
24.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质疑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向招标方提出质疑(如投标人所参与项目须要在网上提交质疑程序,供应商须将纸质版质疑材料与网上提交质疑程序在同一工作日内进行,如出现日期不一致时,以两者中最后日期为准)。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4.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25、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收取费标准。
其他要求
26.1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评标办法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3.1符合性审查。
3.1.1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检查内容 |
投标人 |
|
符合性审查 |
1.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 |
|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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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和技术需求进行应答,详细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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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的投标价格为非可调整的价格。 |
||
5.符合招标文件中交货期的要求。 |
||
6.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
结论 |
||
主任评委: 其他评委: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3.2综合评分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规则 |
标准 |
价格评审 |
30分 |
||
1 |
价格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下浮最高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30分 |
商务评审 |
20分 |
||
1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1个不得分,每增加1个加3分,满分15分。 注: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不提供不得分。 |
15分 |
2 |
企业信誉 |
企业近三年获得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价证书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需网上公示的并提供截图和查询网址。 |
5分 |
技术评审 |
50分 |
||
1 |
配送方案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根据食品包装、运输、装卸、派发及善后处理等安排计划、专人服务,专人跟踪等)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 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方案条理清晰,科学完善且实施可行、合理、且针对性强,得10-7分; 2、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方案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得6-4分; 3、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方案不够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得3-1分; 4、不提供配送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
10分 |
2 |
配送车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机动车行驶证,需保鲜的、冻货必须为相应的冷冻冷藏运输车、运输能力等)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 1、配送车辆富足且属于专业合法且运输能力完全满足配送要求的,得5-3分 2、配送车辆基本满足项目的配送要求的,运输能力一般的,得2-1分; 3、不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3 |
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的来源、加工、储存、运输、验收各环节的质量保证及食品安全措施等)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 1、来源清晰具体、验收方案全面,质量及安全保证各环节措施具体、完善,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得10-7分; 2、来源清晰较具体、验收方案较全面,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各环节基本合理、完善,基本符合采购需求,得6-4分; 3、有提供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但来源不够清晰、验收方案不够全面,质量及安全保证各环节措施不够具体、完善,得3-1分; 4、不提供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方案的不得分。 |
10分 |
4 |
投标人经营场所及仓储能力及承诺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能力,具有相应资质的大宗物资的投标人的经营场所及配送能力;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 优:10-7分;良:6-4分,一般:3-1,不提供不得分。 备注:投标人须提供服务网点或各投标供应商经营门店面积、仓储面积(果蔬产品必须为相应的冷库、冻库、保鲜库,提供产权或者租赁证明材料),承诺函须注明服务网点地址,仓库面积,拟安排本项目的专业配送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 |
10分 |
5 |
售后服务承诺书 |
承诺产品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包换的且提供食品相关承诺或者是说明的,得5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
5分 |
6 |
应急响应方案及承诺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及承诺,投标人提供完善的应急预案措施,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且有效的;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 1、应急园措施全满详细,保质保量的完成配送及运输的,承诺采购人需应急供应时,在1小时(含)内将货物送达采购人配送地点,得10分; 2、承诺采购人需应急供应时,在2小时(不含)-3小时(含)内将货物送达采购人配送地点,得5分; 3、承诺采购人需应急供应时,在3小时(不含)-4小时(含)内将货物送达采购人配送地点,得1分; 4、不提供应急响应方案及承诺的不得分。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 |
10分 |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3.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价格分加分(如有以下任意一种加分情况,请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标注,否则不予加分):
(1)、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2)、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5)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5)、(7)条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3名。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 以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二、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该总价包含货物的成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涉及到该货物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3.1交货地点: 指定地点,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货物在途的一切风险及运输、卸货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验收合格。
3.2交货时间: 。
付款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 。
五、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5.1乙方提交的货物到货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负责检验验收或由甲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2验收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乙方的合同总价中。
5.3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明货物金额的发票等文件,验收合格的,乙方与甲方共同在核验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整改时间为 天,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扣留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前提下,乙方还需承担合同总价款的 %的违约金。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 年,保修期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内的人工、备品、备件及耗材免费供应)
8.2 售后服务要求:
货物最终由买方验收,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的产品标准,并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应视为验收。如果在现场的安装和调试由于卖方的责任被延误,则质量保证期将相应延长。验收发现恶意提供劣质标的,如以次充好、低于招标技术参数和样品、同批货物中明显有不合格产品等情况,需方无论使用与否,供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所有与认证鉴定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九、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索赔
10.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供方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误期超过30日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误期赔偿的同时要求供方承担 %的违约金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设备余款。
12.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
十四、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五、税费
15.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5.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六、争端的解决
16.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6.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7.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八、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
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二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十三、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
4、中标通知书;
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二十四、合同修改
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五、合同备案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账号:
技术需求
供货时间和方式: 1.甲方向乙方采购蔬菜时,应提前 壹 日将所需种类、规格及数量告知乙方。 2.甲方于每日晚上23:00之前将次日所需蔬菜品种、规格、数量等采购信息用电话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次日上午10:00之前将甲方所需蔬菜按质按量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指定的位置堆码整齐,经双方验收无误后签字。 3.乙方所供蔬菜必须与甲方采购单品种、数量等信息相符,乙方不可擅自变更蔬菜、供货限定时间和指定的进货通道。如某一原材料供应有变化,乙方应在接到订单当晚23:00以前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缺货或供应不及时,甲方有权自行采购,所需费用在乙方当月货款中抵扣除。 所供蔬菜价格认定与价格管控: 1.供货商所供蔬菜的价格为落地价格,包括包装、检验、税金及其他服务费用。 2.供货商所供蔬菜的价格原则是:须低于市场批发价,如遇价格变动需提前3天将申报价格清单呈报到膳食管理处。过时未能申报,甲方视为乙方自愿终止双方的蔬菜供货协议。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3.乙方报价后,经商议未能认同甲方采用的最低价格供货,乙方负责供货的货源,由甲方指定其他供货商代替供货。在一个季度内,连续三次,未能入围供货,甲方将视为乙方没有能力为甲方提供物美价廉的所需货源,并与其终止双方的蔬菜供货协议。 4.甲方有权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所供蔬菜价格进行管控:本着同时、同质、同量、同地、同品牌随时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当乙方所供蔬菜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时,将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4.1单一品种供货商蔬菜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时,或多品种供货商有三种品种以上高于市场批发价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缴乙方当月高于市场批发价的货款,并终止双方蔬菜供货协议。 4.2自产直销的供货商,对外批发时,对甲方批发的蔬菜价格有高于其他用户时,在追缴高于部分的货款时,并与其终止合作关系。 蔬菜入库检验及不合格品处理: 1.甲方膳食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乙方供应的蔬菜进行全检或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品时,第一时间告知乙方,现场退货,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实际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将退回给乙方,乙方不能推卸责任,并负担全部损失。 3.甲方依据供货单重量,乙方提供的蔬菜进行检斤,如发现缺少现象,乙方负责补齐,如果是人为因素,给予当日货款 三倍 的处罚。 4..交货后,乙方所使用的包装箱及包装物,对不必要的应随时收回,不得留置现场,并将地面残渣清理干净。 5.乙方提供的蔬菜品质、包装、重量与原供货品不一致时,应提前一周时间向甲方提出,并提供新供货蔬菜样品供甲方免费试用,如使用后无问题,甲方予以接受。如甲方使用后发现问题,乙方不能及时调换时,甲方有权更换供货商,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蔬菜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蔬菜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蔬菜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蔬菜构成上述侵犯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或者《售后服务承诺书》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应急保障机制: 1.甲方如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急需采购本合同规定的物资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立即启动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医院物资需要。 2.应急保障期间,甲方根据物资急需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先行供货,后办理货款支付等相关手续。 3.乙方必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库存数量、货源组织、物流配送、跟踪服务等,并报甲方审查备案。 4.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保障联系,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应根据医院消耗情况,建立应急库存,满足医院15天应急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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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 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和相关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根茎类:个体均匀完整、无缺口损伤;不发芽、变色;不黑心、糠心;无腐烂、病虫害和农药残留。 叶菜类:叶体完整、粗细均匀、新鲜有光泽;质地脆嫩、不打蔫、无花斑叶、枯黄叶;无腐烂、病虫害和农药残留。 花果类:个体均匀完整、不得过熟或欠熟;表皮新鲜有光泽、无裂口损伤;无腐烂、病虫害和农药残留。 菇菌类:外形饱满无缺损、质地肥厚有光泽;干鲜适度;无腐烂、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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