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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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FCZZ2021068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G7京新高速十八台服务区餐厅、超市、客房、快餐、水果、特产店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承包底价37.5万元/年,经营期5年)交易公告2021-08-23

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G7京新高速十八台服务区餐厅、超市、客房、快餐、水果、特产店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承包底价37.5万元/年,经营期5年) 项目编号 09FCZZ20210685
挂牌起始日期 2021/8/23 挂牌截止日期 2021/9/3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2)个周期。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G7京新高速十八台服务区
基本属性 标的类型 服务区承包经营 所在层数
承包面积约(㎡)

餐厅、快餐店:南、北区综合楼主入口大厅,面积为327㎡/侧;

超市:南、北区综合楼餐厅大厅左侧区域,面积为133㎡/侧;水果:南、北区综合楼主楼内,面积10㎡/侧;客房:南、北区各4间,面积19㎡/间;

旅游专柜:南、北区综合楼大厅内,面积20㎡/侧

承包期限(年) 5
承包费支付方式 年付 承包费递增方式
装修期限 承包押金(元) 最终成交年承包价50%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 经营中(由转让方负责协调交接) 是否设置原受让方优先权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服务区承包经营
其他情况
评估情况 评估价
评估基准日
评估机构
承包底价(元) 每年375000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50100MA0MX3AC7E
注册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9号内高路公司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转让方承诺 本承包经营权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基本情况:两侧对应招商,餐厅、快餐店:南、北区综合楼主入口大厅,面积为327㎡/侧;超市:南、北区综合楼餐厅大厅左侧区域,面积为133㎡/侧;水果:南、北区综合楼主楼内,面积10㎡/侧;客房:南、北区各4间,面积19㎡/间;旅游专柜:南、北区综合楼大厅内,面积20㎡/侧;以实际情况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承包价格。

2、标的状态:

(1)承包期为五年,无装修期,自《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承包期。

(2)服务区目前正处于经营状态,以现状进行承包经营,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物进行现场踏勘和实地调研,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了解。

(3)服务区禁止经营的项目为:不得进行展销和广告项目,不得进行洗车和加水经营项目。

(4)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间,联系人:王蒙13947109292。

3、承包竞价方式:

本次项目采用一次报价+评审方式对本服务区公开征集受让方。报价将作为评审时评分项目之一。 最终受让方以评审结果确定。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1)承包费为每年度固定承包费,最终承包价即为每年度承包费金额,首年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到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后每年承包费在每个经营年度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为最终年承包费的50%,与第一年承包费同时支付。

5、其他费用承担:(1)日常物业管理由服务区负责,承包费中包含公用运营成本分摊费用,公共运营分摊费用含公共区域的人工,绿化,小型维修,公厕、广场水电、物料消耗及低值易耗,受让方须在经营场所分装电表、水表,并按实际使用量根据当地用电、用水标准计费,向服务区缴交, 并向服务区缴纳本经营项目所产生的采暖、排污、垃圾清运等经营相关费用

(1)水费:用水总价/用水总量×本经营场所水表数

(2)电费:用电总价/用电总量×本经营场所电表数

(3)垃圾清运、排污费:按相关物业费用收取。

上述费用经营单位按随承租费用同时缴纳,水、电、费用采取预交形式,根据实际发生量多退少补。垃圾清运、排污费用采取整包形式,费用金额随承租费用同时缴纳。经营单位在向服务区缴交费用后,由服务区与经营单位签订相关文字性材料,并明确缴费用途。

(4)本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选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可利用残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新受让方支付),新受让方须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原承包方装修经济补偿。

6、经营内容:

餐饮:经营内蒙古地区特色饮食、莜面、荞面、自助餐、点餐;

超市:日用百货,快速消费品(烟酒,预包装饮品、食品),土特产品,民族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新鲜蔬菜、水果,书报及音像制品,工艺品,农副产品的销售(不含熏鸡、熏制品;中标方所售卖的产品,如为美驿公司“美驿+品牌”的产品,经营单位应优先选择美驿公司产品,由美驿公司负责供货,签订供货协议。其它同类、同品牌、同规格所售卖的商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美驿公司供货)。

快餐店:经营各类休闲小吃及当地特色小吃;

水果:各类应季水果;

客房:应急客房住宿;

旅游项目:旅游纪念品售卖专柜、门票代卖等旅游相关项目;

7、改造区域:在原餐饮基础上进行升级,增设餐饮档口。增加旅游纪念品专柜,设置“黄花沟旅游区”的微型沙盘。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交易价款及承包押金,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承包费、交易服务费一并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第一年承包费、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及经营权交易合同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承包费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须满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资质要求》

标的交割 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进行交接

与承包相关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承诺:(1)当意向受让方确认报名时,则视为其已经阅读、同意承包经营合同范本的条款;如果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将全面、严格的按此要求签订并履行上述合同或承诺。不得对上述合同或承诺的要求存在异议而不签订,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并取消其资格。(2)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报名。 (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联合体,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报名。
2、交易程序: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向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承包费、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并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双方应于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进行交接。

3、专家评审资料清单(资料一式五份,每份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一经递交不得修改):

(1)承包意向登记表(附件一)法定代表人签字。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实施两证合一的,提供两证合一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同意承包的内部决议。
(5)公告确认。
(6)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
(7)装修方案、装修预算、经营方案法定代表人签字。

(8)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意向受让方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如发现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存在虚假、无效情形的,则取消其资格。

根据本次承包经营权项目的特点,为防止伪造、借用资质,造假等手段骗取承包的情形发生,在评审阶段,专家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经营方案进行评审。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品牌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借用资质、冒用品牌,提供虚假材料、转包等行为,当场取消其资格。
意向受让方在取得承包资格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借用资质,冒用品牌,转让方将终止双方合同,并追诉受让方违约责任。

4、报价时间 :

2021年9月6日9:30——10:00

报名文件费用1000元/套(售后不退)。

如公告延期,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5、服务区经营要求:(1)受让方需在自营区域内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和收入数据同步接入服务区管理办设备;

(2)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协商承包餐饮、小吃、超市、特产的具体范围,超出经营范围需转让方书面同意;

(3)受让方需在议案由服务区房屋建筑面积之外增加建筑物的,需经转让方书面审批;

(4)餐饮、小吃承租方需保证采取视频技术或透视明档的方式对餐饮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公示,从而将食品加工的操作环节展现出来接受社会监督。

6、中心依据评审结果,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中心向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转受双方于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承包费、交易服务费一并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第一年承包费、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及经营权交易合同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承包费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在转让期间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经营权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否则转让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

8、在转让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受让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转让方监督检查。

9、受让方应按照经营权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涉及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受让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 转让期间,受让方自行负责所涉及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1、 经营权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营权转让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 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公告期间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1/8/23至2021/9/3
报名手续 评分标准.docx
资质要求.docx
服务区餐厅客房小吃店承包经营合同范本.doc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金额:80000元

保证内容: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双方应向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或已转为承包费的等额部分: (1)报名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承包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包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处置方法:(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向交易中心交纳竞价保证金。若被确定为受让方,竞价保证金自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外的承包费后转为第一年承包费的等额部分。若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用途请注明“竞价保证金”字样。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50%(即承包押金),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合同期满如受让方无违约行为,转让方按相关约定退还。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增价幅度
(元)
自由竞价时间 延时竞价周期
(秒)
服务费 0.000000%
附件下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郭佳18586095910
技术支持 李丽云18586095927
咨询时间 公告期间
单位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其 他

哈素海服务区中餐客房项目承包经营合同

服务区餐厅、应急客房、小吃店项目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司乘人员,提高服务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高速公路G 高速 服务区的餐厅、应急客房、小吃店的使用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

甲方将所属G 高速 服务区南北区综合楼餐厅、应急客房、小吃店经营项目场地、设施、设备(见下表),交给乙方使用和经营。

项目

区域

餐厅

应急客房

小吃

南区

北区

1、乙方利用上述财产只能从事餐厅、应急客房、小吃业务。

2、在经营活动开展前,乙方需将装修效果图报送甲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装修活动。

乙方应根据向甲方报送的经审核同意的装修效果图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饰、设备配置等进行装修、配置。装修装饰、设备配置所投入资金由乙方负担,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所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移动或拆除后发生物理损坏,失去使用功能的资产,即视为不可移动资产)的产权乙方承诺自愿放弃所有权,自建成之日起归甲方所有。

3、乙方承诺对服务区的所在位置、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受通行车辆交通量变化影响的特殊性、设施、设备已充分了解。本合同为现状承包,对所承包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经营手续

乙方在竞标取得经营权后,需在使用期限起始之日起进驻服务区现场,办理经营移交手续及相关经营手续、证照,经营手续、证照齐备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入驻或经营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严重违约责任,并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解除合同。

三、使用年限及承包费

1、使用期限从 日至 日,共 年。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解除合同: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严重违约责任并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2)受到上级领导批评,媒体曝光,顾客重大投诉(有效)的;

(3)未按甲方要求及投标承诺达到服务标准的;

(4)经甲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5)甲方布署的重大活动、接待任务未完成的;

(6)无故拖欠承包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7)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影响服务形象,受到甲方通报批评的;

(8)未以投标时所用品牌餐饮入驻服务区的或冒用品牌、未按招商品牌模式管理的;

(9)在取得承包资格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借用或伪造资质,冒用品牌,转包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诉承包人违约责任。

2、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采取固定承包费的方式进行收取,每年递增 %(承包费是否递增及比例视具体项目确定),按年度支付,首年度承包费为 万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于每个经营年度开始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该年度承包费。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税金 元,大写: ,各经营年度承包费分别为:

3、甲方负责服务区内设施的管理。

4、服务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统一由甲方缴纳。

5、乙方负责承包相应经营项目的设施、设备及自购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6、与项目相关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标准,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等同首年度承包费的50%,取仟元整),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拖欠承包租赁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承包租赁费欠款。如乙方仍拖欠承包租赁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偿乙方承包租赁费欠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服务区的经营项目

1、餐厅经营:乙方需向司乘人员提供价格合理的餐饮服务,并按照招商时明确的餐饮品牌,采取明厨亮灶,卖场档口的方式开展运营,经营内容需包含自助餐,点餐,内蒙古地区特色小吃、 地区特色小吃以及其他类型的各色小吃(根据具体项目不同,明确所经营的餐饮形式以及菜系、菜品种类);乙方不得在餐厅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不得在餐厅经营场所内增设货架柜台销售本合同明确的餐饮经营内容以外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或商品。

2、应急客房经营:乙方需以成本价向司乘人员提供价格合理的应急客房住宿服务,应急客房仅在因天气、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交通堵塞或人员滞留的情况下启用;应急客房经营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在应急客房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应急客房经营场所从事与客房住宿无关的经营活动。

3、小吃店经营(具备独立小吃店经营场所的服务区):乙方需向司乘人员提供价格合理的小吃服务/小吃项目专营店,经营内容为各类休闲小吃/小吃专营项目品类(根据具体项目不同,明确所经营的小吃形式以及小吃种类);乙方不得在小吃店经营场所以外从事小吃经营活动,不得在小吃店经营场所内增设货架柜台销售本合同明确的小吃经营内容以外食品、预包装食品或商品。

4、日常及法定节假日的经营:根据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的特点,乙方应在高速公路开通的情况下,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保证每天24小时为司乘人员提供上述经营服务。

六、服务区的免费服务项目

1、免费开水供应服务:乙方保证向司乘人员免费供应开水。

2、应急救助服务:对于进驻服务区的司乘人员和车辆,如果出现突发性急病、受伤、火灾等意外情况,乙方应立即实施救助。根据需要免费提供车辆、物资、食品和通信服务。

3、环境服务:乙方应加强对相应经营项目的经营环境和建筑物及装饰灯具、音响的管养。力求为司乘人员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的歇息场所。

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经营业态交接表》所列,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移交场地、设施、设备及物品。

2、 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甲方的有关制度,对乙方的房屋设备管理、用工、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的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服务区的安全时,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责令乙方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整改及停业期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 负责公用设施的大修、改造及经营场所以外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 甲方负责对服务区设施、设备(锅炉、配电室、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室外照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5、 协助乙方协调处理经营中的对外关系。

6、 发现乙方有损坏甲方财产及服务区对外形象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甚至提前解除本合同。

7、 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 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和潜在纠纷,使用期满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关闭服务区的权利:

(1)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及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确需关闭服务区的情形;

(2)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等自然现象及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等社会现象);

(3)服务区或服务区所属高速公路有新、改扩建的情形。

10、 甲方具有对服务区资产转让的权利。转让后,受让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11、 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第三方对服务区进行追索或主张权利而导致服务区无法经营。

12、甲方按照招标要求的标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和品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平均每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一年至少考核两次,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经营或乙方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或乙方向甲方承诺的经营标准)进行经营、装修、用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甲方有权在除乙方经营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依法开展任何经营业态的招商以及经营活动。

14、针对乙方的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将乙方列入甲方“招商失信企业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在移出名录之前不得参与甲方组织的招商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 遵守国家的法律、自治区法规、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服从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甲方服务区的管理要求对服务区进行管理,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行承担一切经营费用和经营风险。

2、 为顾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主动、自觉地维护服务区的文明窗口形象,承担违法、违规、顾客有理投诉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乙方为车主提供合同所要求的经营项目与免费项目的服务,并服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甲方的有关制度,乙方有权利参与服务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标准的制订。

4、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将使用的动产、不动产转让,不得擅自变更标的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服务区所有标识、标牌及名称,不得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如确需停止提供合同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与免费项目服务的,乙方需至少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停止提供服务;如乙方擅自拒绝或停止服务连续5日以上(含5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停止服务后造成的自身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放弃向甲方主张损失赔偿的任何权利。

5、乙方须以招商时明确的餐饮品牌的形式入驻服务区,严格按照品牌餐饮店的服务标准、形象标准、管理标准进行经营服务工作,并服从招标人相关经营及服务要求。并保证入驻经营的品牌餐饮达到食品卫生安全等级B级。

6 乙方负责本合同以及《经营业态交接表》所列建筑物、构造物、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并承担费用。服务区经营用设施所需的水、电、暖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饰,费用自理,所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不可移动资产的解释见上文)的产权自建成之日起归甲方所有。

8、乙方在装修时需对后厨增设隔油池设备。

9、在不影响观瞻的前提下,乙方可在相应的经营区域内使用本企业商标标识、宣传本企业的服务功能和品牌形象,但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0、 负责营业场所必须的经营设备的配置,费用自理,并负责承担所承包经营场所建筑物垂直投影以内,屋顶以下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后厨设施设备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配置,要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1、 拥有使用期间服务区内部用工和员工分配的自主权。

12、 乙方派驻管理团队必须保证管理人员的稳定性,派驻服务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与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经营期间确需更换的,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再行更换,并保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乙方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3、乙方必须提供收银系统和收银设备,乙方负责招聘收银人员并承担收银工作,收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接受甲方统一监督及管理。

14、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以及所在服务区、停车区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并积极落实会议有关精神。

15 、乙方人员当班期间,按甲方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同时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有义务积极全力地协助甲方完成重大活动和检查的承办任务。

16、负责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及治安管理工作,承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交通事故及员工伤亡等一切安全责任和相关费用。

17、使用期届满或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后,乙方应在15天内按清单所列财产,包括乙方改造的设备如数归还甲方(固定装修或新建、改建不动产不得损坏,并无偿移交甲方)。造成损坏的财产,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增添的可移动设施由乙方带走,其余财产归甲方所有。若在15日内,服务区内仍有乙方的余物,视为乙方放弃余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且甲方有权处置余物,因此产生的清场费由乙方承担。

18、 按时足额交付甲方应收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先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乙方构成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在本合同使用期限内最后一个经营年度出现实质性违约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

19、甲方可向乙方提供职工宿舍,职工宿舍租赁费为400元/间/月(由服务区与乙方根据实际租赁数量另行签订职工宿舍租赁协议)。

20、 因甲方原因(如公路改扩建)造成乙方双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7天以上或累计停业15天以上或造成乙方单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15天以上或累计停业30天以上(实际天数以双方确认的记录为准),甲方根据下列情形对合同予以顺延:

(1)停业时间为6月至10月期间,且经计算顺延时间段为1月至5月、11月至12月期间,乙方双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7天或累计停业15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的1.5倍计算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乙方单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15天以上或累计停业30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

(2)停业时间为6月至10月期间,且经计算顺延时间段为6月至10月期间,乙方双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7天或累计停业15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乙方单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15天以上或累计停业30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乘以2/3计算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

(3)停业时间为1月至5月、11月至12月期间,且经计算顺延时间段为6月至10月期间,乙方双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7天或累计停业15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乘以1/2计算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乙方单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15天以上或累计停业30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乘以1/3计算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

(4)停业时间为1月至5月、11月至12月期间,且经计算顺延时间段为1月至5月期间、11月至12月期间,乙方双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7天或累计停业15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乙方单侧服务区经营项目连续停业15天以上或累计停业30天以上,甲方按停业实际天数乘以2/3计算对合同(双侧)予以顺延;

对上述停业,甲方仅按上述方式对合同予以顺延以弥补乙方损失。同时甲乙双方共同一致确认: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是高速公路自身改扩建和整体运营特殊性、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承包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乙方对此等特殊性明知且充分评估承包经营风险后作出承包经营决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故此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一切经营风险和损失,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由此可能造成的任何经营性损失的权利。

21、 乙方经营所需的证件、手续及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便利。但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2、 乙方应就承包经营项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及经营管理项目办理财产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承包范围内因客观自然灾害、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如乙方未承保上述险种,且发生客观自然灾害、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3、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并对其聘用的服务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24、 服务区的经营项目不得转包,如发现乙方有转包、转让或擅自处置服务区财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5、 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行政手段如交警部门、地方政府原因,或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管制封闭、改造施工、变更位置等原因,造成车辆分流、客流量减少等影响乙方经营收益的情况出现,甲乙双方共同一致确认: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是高速公路自身整体运营特殊性、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承包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乙方对此等特殊性明知且充分评估承包经营风险后作出承包经营决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和损失,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经营性损失的权利。

26、乙方为本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应充分执行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甲方关于服务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依法依规经营,坚决杜绝应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

27、乙方应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行政许可。如须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范围,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经营。

28、乙方因单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在至少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解除或终止申请,经甲方确认核实后,向乙方回复解除或终止时间,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形式解除或终止申请之日至甲方回复解除或终止时间期间,乙方仍需履行本合同,如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形式解除或终止申请3个月未回复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形式解除或终止申请满3个月之日,乙方因单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租赁协议,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经营单位扣除违约金的告知文书,乙方管理人员须无条件配合签收,如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将告知张贴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即视为乙方知悉并进行了签收。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1、 轻微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轻微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对(1)—(3)项按照100元/人·次,对(4)—(9)项按照2000元/次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形按一般违约或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处罚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员工未按要求穿工作服装或着装不规范及员工不注意个人卫生,违反行业标准,影响整体形象的;

(2)员工未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关于服务区运营、安全等相关制度有关条款的;

(3)未按甲方要求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所聘员工不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技能或有关从业条件的(如上岗操作证、健康证明等);

(4)未配收银、消毒、杀蝇、除鼠等设备或未按规定对炊具、餐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及计量设备有效校对、调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未按照消防要求配置和完善消防安全器材,或违反消防安全器材,或违反消防安全操作程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经营场所脏、乱、差,影响服务区整体形象,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7)产品、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错标价格(含标签不规范不统一)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8)未按照甲方统一规范设置和完善各种标牌标识的或私自设置各种广告标志标识的;

2、 一般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按照(1)—(11)项10000元/次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处罚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开业条件擅自开业,或未按甲方要求完善经营条件和设施的;

(2)拒绝或不配合甲方行使本合同甲方权利的;

(3)采购和销售过期、假冒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食品及管制刀具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禁违规经营的行为;

(4)缺斤少两或虚假服务,或采取其他强买强卖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

(5)食品加工、销售、采购、贮存流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甲方相关制度;

(6)服务态度恶劣,辱骂、胁迫、围攻甚至殴打顾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未实行微笑服务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

(7)拒绝或不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对甲方管理人员辱骂、胁迫、围攻甚至殴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

(8)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或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和服务区形象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

(9)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服从或不符合甲方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条款,且提出整改意见(含口头整改)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品牌餐饮经营场所未按本合同第八项第5条所约定的达到食品卫生安全等级B级的,在按一般违约处罚的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B级,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视为严重违约。

3、 严重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和整改,并按照20000元/次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处罚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含变相经营广告)的;

(2)擅自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区内资产或承包经营项目的或与第三方产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其违约责任;

(3)未按招商时明确的餐饮品牌经营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其违约责任;

(4)无故拖欠承包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及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收益提成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其违约责任;

(5)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未取得甲方同意,甲方除有权按“一般违约”责任追究其违约责任外,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必须另负责赔偿;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性质和登记由国家有关部门界定),或对事故瞒报、延报或谎报,延误事故处理时机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追究违约责任;

(7)未按要求办理各种经营所需的证照或各类证照未按要求年检或不符合标准的;

(8)哄抬物价或采取其他手段抬高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9)顾客投诉至甲方后,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认真核查处理,乙方不认真核查处理的或查实无误的;

(10)同类问题甲方下达三次以上的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乙方拒绝参加甲方及上级领导机关对服务区考核评定的;

(12)遭到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13)服务区经营项目受到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或自治区及以上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顾客重大投诉的;

(14)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采取明厨亮灶,卖场档口的方式开展运营,经营内容需包含自助餐,点餐,内蒙古地区特色小吃、 当地特色小吃以及其他类型的各色小吃的(根据具体项目不同,明确所经营的餐饮形式以及菜系、菜品种类),在按照严重违约处理的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追究违约责任。

4、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5、 因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调整,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或行政手段因素而对该使用项目造成的损失及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如在合同存续期间提请诉讼,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时间内,乙方必须保证服务区的正常经营,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

7、 无论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宜继续经营或不能继续经营,由甲方接管经营,以保证服务区的正常运转。

8、 服务区因改扩建及整体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而造成服务区停止营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提前撤出服务区经营。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到期以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标的物的用途、擅自对标的物进行改造或扩建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标的物转让、转借、抵押、处置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3)乙方经营难以保障高速公路司乘人员的需要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影响服务区声誉和形象的;

(4)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

(5)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故意或严重损坏标的物的;

(6)在经营期内,乙方因服务质量或经营管理等受到处罚的;

(7)未按投资计划书实施投资或与计划书相悖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且经书面催告后15日日内仍未能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9)乙方擅自拒绝或停止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服务以及免费服务连续5日以上(含5日)的。

十一、其他事项

1、本项目的招商文件,《经营业态交接表》,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服务区管理办法汇编》等)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而相互通知的文件或其它有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常规情况下由乙方联系人或委托人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如乙方在接到领取通知3日内未领取的,采取下述电子送达的方式;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箱: ,邮编: 联系地址: 。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箱: ,邮编: 联系地址: 。 

4、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5、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6、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甲方所在地签署。

甲 方 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 乙方

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承包经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承包经营承包到期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 乙方

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同

甲方: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在G 高速公路 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的环境和社会文明环境,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综合治理,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委托经营人( )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要求。

2、严格遵守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暨社会综治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综治的精神。

6、组织对乙方安全生产暨社会综治工作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要求。

2、严格遵守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4、乙方在进场后,即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乙方在进场装修及经营管理期间,要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不得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场装修期间的人员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进场装修期间及经营期间,要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生产要求作业,在装修期间经营场所周边要设置提示牌或警示牌,员工作业需穿着警示标志服。严禁员工横穿高速,严禁乙方车辆在高速公路调头、超速行驶,严禁员工在服务区内饮酒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综治责任制。乙方负责人是乙方安全生产和社会综治的第一责任人,经常与当地社会综治部门取得联系,加强责任区范围内安全和社会综治工作。

7、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8、 乙方负责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及治安管理工作,承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消防、治安、交通事故及员工伤亡等一切安全责任和相关费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性质和登记由国家有关部门界定),或对事故瞒报、延报或谎报,延误事故处理时机的,有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9、乙方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压力容器、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服务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乙方的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10、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制度,对乙方的房屋设备管理、用工、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的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服务区的安全时,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责令乙方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整改及停业期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1、乙方应按消防安保部门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所有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2、乙方应按规定给所属工作人员发放劳动保障用品。

13、所有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4、乙方必须按照自身经营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5、乙方应在服务区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牌。装修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获批准。

16、建立并管理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7、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每周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分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工作任务。

18、负责每日检查从业人员保持日常个人卫生,为从业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负责监督从业人员在岗时是否穿着工作服,工作服是否干净整洁。

19、相关证照必须齐全,在有效期内,并悬挂于规定要求的位置;销售食品须在营业执照范围内;销售食品须在保质期内,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停止制作、销售。

20、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能够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21、严禁采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商品。

22、每日营业结束后,做好食品销售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销售场所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23、每日检查库存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24、保证本经营项目内食品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范围。

25、与当地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动机制,签订共建协议。积极配合分公司、监管人员及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及救援工作。

26、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本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的自查整改工作。 

27、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整改。

28、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将事故发生时间、情况、规模及时上报服务区经理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9、因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而造成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由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 他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 内蒙古美驿高速服务区 乙方

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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