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SZJC2021-WZ-G-041
二、项目名称: 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单位地址 |
中标金额(折扣率) |
苏州顺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聚路11号 |
8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卢蔚(组长)、薛培龙、周永琴、周春娣
顾大元(采购人代表)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长路 99 号
联系方式:顾大元 19901464886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苏州市平泷路 251号城市生活广场 4楼
联系方式: 0512-69820888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电 话: 0512-69820888
附件: 1629685831625a4c9a530ef884f01a15b1204dbff9896SZJC2021-WZ-G-041的相关附件.zip
苏州市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JC2021-WZ-G-041
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
项目名称: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项目类别:货物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二一年七月
总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
第四章 招标书 29
第五章 合同及主要条款 33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39
前 附 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定点供应商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1 |
项目编号 |
SZJC2021-WZ-G-041 |
2 |
项目名称 |
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
3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 |
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编:215000 电话/传真:0512-69820888 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
4 |
采购单位 |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长路99号 联系人:顾大元 联系电话:19901464886 |
5 |
标书组成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
6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7 |
投标有效期 |
九十天(日历日) |
8 |
网上报名截至时间 |
2021年8月6日 |
9 |
投标书递交时间 地点 |
2021年8月21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4 |
1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8月2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11 |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
2021年8月2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4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自签署或盖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
13 |
投标报价本位币 |
人民币 |
14 |
履约保证金 |
20,000元整 |
15 |
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16 |
导致废标因素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17 |
导致无效标因素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的委托,就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SZJC2021-WZ-G-041
2、项目名称: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3、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8月6日
4、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月2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5、开标时间:2021年8月2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6、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4
7、采购项目内容: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9、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0、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
联系人:顾大元 联系电话:19901464886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长路99号
(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政编码:215000
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联系电话:0512-69820888
请贵单位获取本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7月3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词语释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3 投标人:指投标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5投标: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6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7甲方(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8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9天:日历日。
2.10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2.11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2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3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4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投标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6实质性投标: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7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18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9折扣率:是指打折扣除数与原数的比率。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注: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清晰可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人代表
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2本次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
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
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
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0.投标质疑
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请将网上报名的报名页面材料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10.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
质疑联系人:徐芳芳 田一南
联系电话:0512-69820820
通讯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投标,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第三章):
14.1.1投标函;
14.1.2开标一览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用于唱标);
14.1.3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4.1.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4.1.7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4.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4.2.1技术部分
14.2.1.1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
14.2.1.2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3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4相关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5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14.2.1.6 针对本项目的仓储区要求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
14.2.1.7公司其他重大荣誉资质证明(可增加子目录,可更名);
14.2.1.8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14.2.2资格部分
14.2.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4.2.2.2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2.3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2.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2.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4.2.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4.2.3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14.2.3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4.2.3.1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4.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4.2.3.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4.2.3.4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3投标文件由“14.1-14.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4.1”、“14.2.1.2-14.2.1.3”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投标招标文件要求。其余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4.4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4.4.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4.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复印件;
14.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4.4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上述14.4项资料除在投标文件中制作装订外,另行复印一份并单独装订成册,无需密封包装。投标单位如未按照要求提供该项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
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如为多标段项目,则上述提到的全部内容是指所投标段对应采购的全部内容)。
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6.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要求的内容填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6.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6.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分别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如为多标段项目,则投标人应按照各个标段分别制作投标书,且分别进行密封。)
19.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文字内容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采购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分别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20.2如果投标人逾期送达或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并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20.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21.2招标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的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时间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六、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3.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23.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4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5资格审查
23.5.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
23.5.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3.5.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5.2.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23.5.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23.6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投标无效。
24.评标委员会
24.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4.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4.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4.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4.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4.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4.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4.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4.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4.2.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5.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6.2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7.投标的澄清
2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投标无效
28.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废标
29.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9.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30.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0.2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予合同
31.中标单位的确认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单位。
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2.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投标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3.中标通知书
33.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3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4.合同的签订
34.1 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4.7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事项
35.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36.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7.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附件1.投标函
投标函
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我方收到贵中心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
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6、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7、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8、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
单 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报价(%) |
备注 |
% |
注:1、本项目供货价以苏州市价格监测中心“苏州价格在线”官网上公布的最新“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零售均价(每日均价)”为准,每月供货前由甲乙双方根据苏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公布价格确定本项目供货价。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场平均价乘以投标折扣率为准,且最终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2、本次报价报的是折扣率,不报总价,总报价填写格式,按照折扣率报价,例如折扣率80%,即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场平均价*80%,折扣率取整(四舍五入),其他数字以此类推。价格得分计算方法:根据各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折扣中的最低折扣率作为评标基准折扣,其价格分为满分。例如各投标人的投标折扣分别为80%、75%、70%、60%,以上数字中,60%为评标基准折扣,报价分为满分,价格分计算公式:价格得分=(评标基准折扣/投标折扣)×价格权重;(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单位名称)___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_):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
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
项目 |
采购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备注 |
注:1.响应人应在本表中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逐项对应列出响应内容,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响应人必须详尽真实的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对于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附于表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
项目 |
采购要求 |
是否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注:响应人应在本表中对照采购文件商务条款要求逐项对应列出是否响应,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8.相关业绩一览表
相关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 |
合同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2.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起),投标单位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完整清晰合同复印件。
3.请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在本表后面。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9.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金 |
||
经营范围 |
|||
实现利润 |
年万元 |
员工总人数 |
|
资产总计 |
万元 |
营业收入 |
年 万元 |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
|||
单位优势及特长 |
|||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介绍 |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注: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1.针对本项目的仓储区要求承诺函
针对本项目的仓储区要求承诺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我方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采购活动进行响应。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我方承诺:本项目中标后仓储区至少有一人专人管理。
上述承诺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招标书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的委托,就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SZJC2021-WZ-G-041
二、项目名称: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柒佰万元整(¥7,000,000.00元)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柒佰万元整(¥7,000,000.00元)
五、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招标内容:
(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堂原材料安全和卫生工作,不断改善食堂饭菜质量,规范食堂采购、配送流程,在经过一阶段试行、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施行食堂“集中采购、定点配送”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原材料定点供货商。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每天师生用餐人数4100人左右,供应品种为:鲜肉类、豆制品、水产、无公害蔬菜、禽、蛋类、干杂货、调味品、水果、鲜奶、点心类及食用油、大米。
(二)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
1、猪肉配送标准:使用冷鲜肉品牌产品,猪肉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01标准,主要产品包括大排、肉丝、肉片、方肉、小排、肉酱、猪蹄、鲜猪肝等。其中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2、家禽冻品(鸡腿、鸡翅、鸡尖等)质量要求:配送单位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3、豆制品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03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4、水产品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产品的感观、安全、卫生、稳定性等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无公害蔬菜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对蔬菜中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6、调味品质量要求:食用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酱油符合GB 18186-2000标准;味精符合GB2720-2003标准;生粉(淀粉制品)符合GB2713-2003标准;食糖符合GB13104-2005卫生标准;镇江香醋符合GB/T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符合GB18187-2000标准;白砂糖国家标准GB 317-2006);绵白糖(绵白糖国家标准GB 1445-2000)。
7、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8、鲜蛋质量要求:鸡蛋等新鲜蛋类必须符合GB2748-2003标准。
9、大米质量要求:粳米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09;面粉质量要求:小麦粉特制一等国家标准GB1355-1986;食用油质量要求:非转基因,国家标准GB1535-2003
(三)品牌及检测报告要求:
1、肉类(含家禽、鱼、肉等冷鲜肉及冷冻肉)、豆制品、调味品、必须使用品牌产品,水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即由所处经营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大型企业提供,其产品可以追根溯源。
2、每次配送均需提供配送食材的检测报告或食材检验合格证。
3、采购单位将委托权威部门定期对配送单位提供的食材进行检测。如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配送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配送频率要求:
1、每天送货一次,应急配送的在收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
2、配送单位必须仔细核对采购清单,确保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品种、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配送单位向采购方提供商品的品牌、规格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严禁擅自更换商品品牌、规格。
3、配送车辆符合国家食品运输相关规定。
(五)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标准执行。原材料验收由管理方、供应方、膳食部使用方,三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三方签字,各自留存。
2、数量方面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单位的验货数量为准。
3、质量方面要求:在供货期间,若采购方对中标单位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接受采购方处罚。
4、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由配送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八、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u.suzhou.gov.cn/zfcg)、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信用苏州(https://credit.suzhou.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2.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1)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A.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B.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C.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2)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十、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五章 合同及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 公司采购编号 号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关于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项目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关于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项目详细清单见附件(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木渎南行实验小学食堂原材料采购定点配送服务 |
|
合计: |
1、乙方在采购人所需范围内进行采购、配送,食堂所需新鲜肉食、冷冻食品、新鲜家禽、禽蛋、蔬菜、豆制品、水产品、粮油、调味品、水果、点心、奶制品主副食品列入配送范围。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合同附件;
以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务期限: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价格及结算:
1、合同价格:本项目供货价以苏州市价格监测中心“苏州价格在线”官网上公布的最新“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零售均价(每日均价)为准,每月供货前由甲乙双方根据苏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公布价格确定本项目供货价。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场平均价乘以投标折扣率为准,且最终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2、费用结算:供货价格每月结算一次。费用结算=苏州市价格监测中心“苏州价格在线”官网上公布的最新“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零售均价(每日均价)”×折扣率。
3、履约保证金20000元待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法规定的食品标准,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并无条件退货或换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发生一次因卫生质量问题而退货或换货,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货物价的两倍。
2、乙方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照,且经营状况良好。
3、乙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如无包装之类的早点,由甲方负责质量把关。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5、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食品、品牌、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送货,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不按规定时间及地点送达的,将罚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向食堂提供的原材料结算价格必须以苏州市农副产品价格网公布的南环桥批发市场当日公布的批发价作参照,按配送物品类别作一定比例的浮动,并保持相对稳定。
如乙方不按规定结算,擅自涨价,乙方应向甲方退回涨价部分金额。
7、因乙方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甲方员工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8、甲方食堂所用食品按招标文件采购范围全部由乙方供应,甲方在协议期内一般不得另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9、甲方在隔月向乙方付清前一个月发生的货款,不得拖欠。
10、甲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及食品验收制度,向乙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11、若甲方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要求供货,乙方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应急预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能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12、因重大责任事故,取消配送资格的供应商,不得继续为甲方提供所有物质的配送,已签订的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为避免甲方用餐情况发生中断,则由预中标排名第二顺位的供应商继续提供食堂物质配送,以保证甲方正常用餐情况。
13、甲、乙双方均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4、如有未尽事宜,则由甲方、乙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采购需求及说明
(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堂原材料安全和卫生工作,不断改善食堂饭菜质量,规范食堂采购、配送流程,在经过一阶段试行、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施行食堂“集中采购、定点配送”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原材料定点供货商。吴中区木渎南行实验小学每天师生用餐人数4100人左右,供应品种为:鲜肉类、豆制品、水产、无公害蔬菜、禽、蛋类、干杂货、调味品、水果、鲜奶、点心类及食用油、大米。
(二)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
1、猪肉配送标准:使用冷鲜肉品牌产品,猪肉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01标准,主要产品包括大排、肉丝、肉片、方肉、小排、肉酱、猪蹄、鲜猪肝等。其中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2、家禽冻品(鸡腿、鸡翅、鸡尖等)质量要求:配送单位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3、豆制品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03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4、水产品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产品的感观、安全、卫生、稳定性等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无公害蔬菜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对蔬菜中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6、调味品质量要求:食用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酱油符合GB 18186-2000标准;味精符合GB2720-2003标准;生粉(淀粉制品)符合GB2713-2003标准;食糖符合GB13104-2005卫生标准;镇江香醋符合GB/T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符合GB18187-2000标准;白砂糖国家标准GB 317-2006);绵白糖(绵白糖国家标准GB 1445-2000)。
7、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8、鲜蛋质量要求:鸡蛋等新鲜蛋类必须符合GB2748-2003标准。
9、大米质量要求:粳米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09;面粉质量要求:小麦粉特制一等国家标准GB1355-1986;食用油质量要求:非转基因,国家标准GB1535-2003
(三)品牌及检测报告要求:
1、肉类(含家禽、鱼、肉等冷鲜肉及冷冻肉)、豆制品、调味品、必须使用品牌产品,水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即由所处经营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大型企业提供,其产品可以追根溯源。
2、每次配送均需提供配送食材的检测报告或食材检验合格证。
3、采购单位将委托权威部门定期对配送单位提供的食材进行检测。如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配送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配送频率要求:
1、每天送货一次,应急配送的在收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
2、配送单位必须仔细核对采购清单,确保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品种、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配送单位向采购方提供商品的品牌、规格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严禁擅自更换商品品牌、规格。
3、配送车辆符合国家食品运输相关规定。
六、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标准执行。原材料验收由管理方、供应方、膳食部使用方,三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三方签字,各自留存。
2、数量方面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单位的验货数量为准。
3、质量方面要求:在供货期间,若采购方对中标单位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接受采购方处罚。
4、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由配送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或有以下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供货商资格。
(1)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擅自提价等失误,经指令整改后还屡有发生;
(2)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三次或供货迟到三次及其以上;
(3)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
(4)在招投标中乙方存在借资质进行招投标行为的。
甲方权利: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以后,乙方提出放弃或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乙方不得参与下一轮甲方组织的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商公开招标采购
(2)取消配送资格的供应商,不得继续为甲方提供所有物质的配送,已签订的合同无效。为避免甲方用餐情况发生中断,则由预中标排名第二顺位的供应商继续提供食堂物质配送,以保证甲方正常用餐情况。
八、备注:
1、本协议书用于供货原材料为新鲜肉食、冷冻食品、新鲜家禽、禽蛋、蔬菜、豆制品、水产品、粮油、调味品、水果、点心、奶制品等。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网上系统备案。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监管部门一份。
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开户行: 账户:
合同签定地: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1、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直接将评委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评委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得分直接计算取得。评委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相加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3、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字(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评分标准:
(一)价格(30分)
1、本次报价报的是折扣率,不报总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折扣率100%,所报折扣率不能高于100%;
2、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根据各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折扣中的最低折扣率作为评标基准折扣,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例如各投标人的投标折扣分别为80%、75%、70%、60%,以上数字中,60%为评标基准折扣,报价分为满分。
价格分计算公式:价格得分=(评标基准折扣/投标折扣)×价格权重;(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二)基础设施情况比较(36分)
(1)响应单位对采购需求的理解、需求的分析:6分
采购需求理解深入、需求分析全面,得6分;采购需求理解较为深入、需求较全面,得4分;采购需求方案简单,需求分析一般,得2分。
(2)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相关卫生安全指标检测等:6分
采购需求理解深入、需求分析全面,得6分;采购需求理解较为深入、需求较全面,得4分;采购需求方案简单,需求分析一般,得2分。
(3)推荐的菜色品种、质量标准:6分
推荐的菜色品种丰富、荤、素搭配合理、品质标准高、营养考量佳、承诺符合学校要求且具有优势,得6分;推荐的菜色品种较为丰富、荤、素搭配较为合理、品质标准较高、有营养考量、承诺符合学校要求,得4分;推荐的菜色品种一般、荤、素搭配简单,品质标准一般,有营养考量、承诺符合学校要求,得2分。
(4)节能控制措施:6分
响应单位对食材使用节能方面提供详细的节能措施,综合评定优秀的,得6分;响应单位对食材使用节能方面提供较详细的节能措施,综合评定良好的,得4分;响应单位对于食材使用节能方面提供较简单措施,综合评定一般的,得2分。
(5)响应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6分
及时服务保障,针对本项目的突发事件及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人员安排的应急措施比较,方案完整,有效扎实、操作性强,得6分;方案较完整,较扎实、操作性较强,得4分;方案简单,操作性一般,得2分。
(6)应急预案: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预案,如突发危机事件、火灾应急、突发治安事件、防台防讯(台风天气)应急、暴雨天气应急、发生紧急情况如人员食物中毒应急预备、大型活动等:6分
提出的应急方案,阐述明确,条理清晰,具有详细方案内容且措施实施有效的,得6分;提出的应急方案,阐述清楚,条理比较清晰,措施基本涉及内容不详细的,得4分;提出的应急方案,阐述不清晰,条理一般,方案措施不完善,得2分。
(三)针对本项目所制定的管理制度,成立的服务团队及方案说明(14分)
1.内部管理制度比较:以下内容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2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食材卫生安全保障机制;
(2)质量保障机制制度;
(3)配送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制度;
(4)内部考核、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2.针对本项目所制定的详细服务方案比较:以下内容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4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食材货源及时令蔬菜供应保障措施;
(2)食材安全、卫生、无毒无公害保障措施;
(3)食材配送及时及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4)鱼肉水产蔬菜新鲜度及质保期保障措施;
(5)鱼肉水产蔬菜可追根溯源的保障措施;
(6)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保障措施;
(7)微利经营方案及保障措施;
(8)与各采购人的日常沟通、配合方案。
3.仓储区(2分):投标单位专仓和专栏承储、挂牌明示得2分;具有专仓和专栏承储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拍摄彩色图片复印件。
4.承诺仓储区有至少一人专人管理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
5.肉类分割、蔬菜分拣等加工区(2分):肉类分割加工区设施完善,蔬菜分拣加工区,区域画分合理,环境良好得2分;提供肉类分割、蔬菜分拣区域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拍摄彩色图片复印件。
6.视频监控安装措施(2分):监控点分布均匀,监控画面清晰得2分;有监控点分布画面不清晰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拍摄彩色图片复印件。
(四)投标单位综合实力比较(20分)
1.投标单位具有自动化切配加工清洗蔬菜一体机流水线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现场拍摄彩色图片并予以详细说明)
2.投标单位具有蔬菜基地区域情况比较:投标单位具有蔬菜基地或有固定蔬菜基地送配的得2分。(投标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3.投标单位提供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6分。(投标单位须提供完整清晰合同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4.公司荣誉比较:投标单位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市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得1分。(投标单位须提供表彰证书复印件。)
5.投标单位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书的得2分。(投标单位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6.投标单位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一项得1分,最高3分。(投标单位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7.投标单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一项得2分,最高4分。(投标单位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备注:
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资料须编好目录及页码。
2、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
3、投标人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投标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