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临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学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答疑公告(第二号)
一、项目名称:临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学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Q2021FS1045
三、首次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7月29日
四、答疑内容: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二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商的经营范围有小麦粉生产、或大米生产、或食用植物油生产、或农副产品加工、或预包装食品等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有关的业务。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有食用农产品销售、或预包装食品、或粮油购销、或食用植物油批发等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有关的业务。生产商投标的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其他(非自己生产)食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销商投标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销冷鲜肉不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时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质合格证明。)
事实依据:根据2021年4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已经不予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备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且现在安徽省网上备案系统一直未上线,无法查询网上备案。
法律依据:2021年4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三十五条
附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4/e6b6395f545046d7b958632d9601d027.shtml
请求:取消经销商投标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销冷鲜肉不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时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质合格证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经销商投标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2、本次答疑澄清回复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修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开标时间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
特此回复!
临泉县教育局
安徽金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
临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学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一、项目名称:临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学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Q2021FS1045
三、首次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7月29日
四、答疑内容:
1、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P38-P42页,评分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证件未明
确要求有效证件,过期的证件也可以得分吗
事实依据:实际情况中有些证件上明确有有效期或颁发证件相关的文件也明确有效期限的,如果已不在有效期内,是不予认可的。
答复:已过期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
2、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P38-P42页,评分标准中涉及的生产商的相关证件,是否要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样才能证明是该投标产品的生产商)评审标准中的证件或证书有些是总公司获得的,有些是子公司获得的,而有些产品并不是总公司生产的,总公司并不是生产商,总公司的证件和子公司的证件都可以得分吗
事实依据: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生产商的证件,就是生产该产品的公司,作为生产商应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评审的证件有的是总公司获得,有的是子公司获得,名称不一致,是不能同时得分的。
法律依据:总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公司,两个公司的资质证件不能替代,不能混用的。
答复:(1)评分标准中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做强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集团(总)公司、子公司的证件不能互为使用,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或发证机关在证件(含证件附页)中明确子公司可使用的除外。
3、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P39页,龙头企业证书评分标准未明确颁证单位,非政府主管部门(如:第三方社团机构或协会)颁发的龙头企业证书可以使用吗证书名称为“龙头企业”各行业的龙头企业证书或者只要带有“龙头企业”字眼的证书均可使用吗
事实依据:与本项且相关的龙头企业证书应为农业部门颁发的龙头企业证书,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证书名称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农村厅颁发的证书名称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本项目评审的“龙头企业”证书应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答复:“龙头企业”证书应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非政府主管部门(如:第三方社团机构或协会)颁发的龙头企业证书不得分。
4、采购需求中要求牛肉、猪肉生产厂家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书,具有生产冷鲜肉的能力,此要求投标时不做强制要求,中标后供货前提供牛肉、猪肉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格证书。
5、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备注:为鼓励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产品之间的竞争,若各潜在供应商所投的某种食材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产品,则对该食材(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产品)技术资信分只作一次评审,此食材技术资信分的评审得分共用。(限于选择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产品的供应商共用此食材技术资信分的得分),此项说明仅限于所投食材生产基地(起点)距离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终点)的最短距离在30公里及以内的食材使用。
6、临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学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8月19日10时00分,现推迟至2021年9月2日 10时00分,开标地点: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
特此回复!
临泉县教育局
安徽金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