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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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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职工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

招标详情

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职工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职工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9月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AYYFN00234

项目名称: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职工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150万元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职工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合同期限为1+X年(X≤2),自合同签订一年后,采购人和相关单位考核后,如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双方可按合同中中标价续签合同,服务协议续签不超过2次,每次续签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磋商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24个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0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非项目咨询):0551-68110066。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月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1年9月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2楼2号谈判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2、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3、投标供应商应合理安排参与投标时间,如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采购文件无法获取及缴费的,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本项目二轮报价或多轮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环节采取网上询标方式进行,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系统询标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应内容回复。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淮光路综合执法服务中心10楼

联系方式:0551-658701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1-646902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路工

电 话:0551-64690285

附件:
项目需求.docx 招标文件正文.pdf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谈判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供方需在次月10号前将上月费用开具合格发票至采购人,采购人财务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发票后以转账形式支付货款。 2 服务地点 合肥市瑶海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服务期采用1+X(X≤2年)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如第一年履约情况良好,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在资金保障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续签服务合同(续签不超过2年),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上年金额。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服务业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招一家供应商对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单位食堂三餐(早、中、晚餐)所需粮油、菜类等食品供应,服务期限为一年。食堂就餐人员主要是火车站综管办全体工作人员约165人,以及驻地武警、特警等人员。项目全年预算150万元。 三、服务需求 (一)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类别 货物名称 品牌要求 备注 粮油 大米(优质米、丝苗米、中籼米、晚籼米、糯米等)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非转基因,外包装完好,有SC编号,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等)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蔬菜 叶菜类、根菜类、茎菜类、花菜类、果菜类、瓜果类、菇类等 净菜(摘拣过的),利用率90%以上) 保持新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标准要求和GB2733-201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鲜肉 新鲜软排、猪肉、牛肉、羊肉等 精品前夹、后座、五花肉、软排、牛羊肉等 家禽 净膛过的鸡、鸭、鹅等常用家禽 蛋类 鲜鸭蛋、鲜鸡蛋、皮蛋、咸蛋等 水产 净膛过的河虾、草鱼、鲫鱼、鲢鱼、带鱼、黄鱼、汪丫鱼、蟹、贝、藻类等 水果 香蕉、苹果、桔子、梨子、桃子等常用水果 杂粮 红薯、紫芋、玉米、花生等 面点(熟食) 包子、烧麦、馒头、花卷、面包等常用面点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保持新鲜,冷链运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具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乳制品、果汁 牛奶、豆奶、酸奶、果汁等常用乳制、豆制、果汁等饮品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副食调料 面粉类:高筋面粉、中筋面粉、低筋面粉、无筋面粉、面条、饺皮等;干货类:香菇、木耳、黄豆、绿豆、紫菜、八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等;调味类:加碘盐、生抽、老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虾皮等;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等;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泡菜、卤制及腌制品 各类常用泡菜、卤制及腌熏制品等 其他 各类餐具、一次性饭盒、竹筷、保鲜袋、抹布、洗涤剂等厨房日常用品及器具(列为固定资产设备除外)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质量及安全标准,其中液化石油气供货必须依法合规,储气罐定期校验。 燃气 液化气、固体酒精等燃料 注:1、以上所有货物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并全程提供冷链运输(相关冷链运输设备或车辆,具有国家相应主管部门认证)。 2、肉类、家禽、蛋类、水产类、奶制品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在供货时供采购人查验(成交供应商需在服务期限内随时接受采购人对食品安全相关证明的检查)。 3、所供应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 4、粮油类、副食调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 (二)质量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 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所供产品质量为同类产品中一类以上产品,必须确保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材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有权立即停止中标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无定点屠宰证明、无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 农药(残留)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材。 9、其他可能存在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材。 (三)验收 1、货到后,中标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对食材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依具体状况作扣罚接收、罚款或退货处理。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有权进行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 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及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批货物全部货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供应商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2、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 (四)数量要求 1、供货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具体结算以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 2、如中标供应商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人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采购人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以下的货款。 (五)供货配送要求 1、采购人提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订单,中标供应商在接到订单后2小时内回复确认。 2、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时间内完成供货,供货前的风险及运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中标供应商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准时供货,其中蔬菜类、肉类、水产类等要求每日供货,遇到临时需要时,中标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供补货。 4、中标供应商擅自推迟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5、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原料,必须经采购人食堂相关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 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并提供当日合肥市周谷堆农贸市场官网价格相应物品价目表(含促销、特价物品)。 6、中标供应商必须对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食品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等相关证明,否则 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7、规格包装的产品交付时,必须原包装完好无损,否则有权拒收。 (六)履约及违约 1、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若中标供应商承诺不属实,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中标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人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中标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 3、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中标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货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金。 4、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否则按上述第2条处理。 5、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如达不到该 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 6、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中标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 7、凡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三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且取消合同,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8、凡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一经查实,供 货方需按当日釆购量的 3 倍误差值向采购人赔偿。 9、若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合法,导致采购人无法转账及引起其他经济损失的,一切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合肥市火车站地区城管大队将不定期地对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和标准要求,采购人有权酌情追究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 11、成交供应商负责承包服务期内自身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规范作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同时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有关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期间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访、投诉对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 12、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财政规定(合财购〔2021〕530号)及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在“832平台”完成不低于采购人全年预留份额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完成上述采购任务,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及影响,成交供应商应予以全部承担,此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同时上报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并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违约责任。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供应商所报费率不得高于100%,否则投标无效。投标费率报价包含配送、运输、人工、搬运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税金和应缴的费用等,在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2.结算价=基准价*中标费率*实际供货数量。(基准价参照“周谷堆农产品批 发市场”官网(http://www.hfzgdncp.com/)公布的供货当日的均价,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上没有该类货物的均价,则按照百大合家福超市、 红府超市、永辉超市的三家超市的平均市场价进行结算,若百大合家福超市、红 府超市、永辉超市上没有信息价的则按照不高于平均市场价结算)。 如:某类物品基准价为10元/千克,实际供货数量为 100千克,若投标费率为 95%,那么该类物品结算价=10元/千克×95%×100千克=950元。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在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其他要求 1、服务期间所属员工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以上未尽事宜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协商解决。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