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24
一、合同编号:7827
二、合同名称: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等,如有):SZJT2021-WZ-G-002
四、项目名称: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
2、地址:-
3、联系方式:99999
4、供应商(乙方):苏州福家农庄有限公司
5、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凤凰泾村黄船棚路南
6、联系方式:13862554841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3、联系方式:13862554841
4、主要标的数量:1
5、主要标的单价:下浮率0.08元
6、合同金额:0万元
7、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地点:碧波实小(枫津路校区)及城南幼儿园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8-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8-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6297711535652fd8b6f54f594c23a1dfac28d0f3aef9SZJT2021-WZ-G-002合同(上传).docx
碧波实小(枫津路校区)及附属城南幼儿园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SZJT2021-WZ-G-002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
联系人:柳冬良
联系电话:0512-65981633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26号
乙方(供应方):苏州福家农庄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伟
联系电话:13862554841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凤凰泾村黄船棚路南
依据甲方委托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采购编号:SZJT2021-WZ-G-002)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中标供应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物
1.1采购的服务内容概述:
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用餐情况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学生约1450人每日一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城南幼儿园教职员工约260人每日两餐;
苏州市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枫津路校区)城南幼儿园学生约750人每日一餐及点心。
总用餐人数约2460人。
1.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1.3合同价款的组成:合同价款包含甲方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判断:
2.1中标通知书;
2.2乙方中标的投标(响应)文件;
2.3采购文件;
2.4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以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双方认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三、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中标下浮率为 8% 。
3.2付款方式:结算时食材单价按照中标下浮率8%参照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当日批发价结算(如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某种食材,则参照所在地周边农贸市场价格),食材数量按实结算,并在下一月的月末付款。
四、不可抗力
4.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5.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因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六、安全质保
6.1乙方对送供货物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如在供货过程中,因乙方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将扣除当月、上月的全部货款,终止供货协议。为争取安全风险制约的主动,甲方在付款上采用隔月付款。
6.2质量标准:所有食材均为非转基因产品;不含兴奋剂、瘦肉精、动物内脏等运动员禁用食材;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6.2.1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为半净菜,保证新鲜、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6.2.2粮油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盐、酱、醋、生粉、调料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大米必须为二年内新大米(国标一级),必须符合GB1354-2018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面粉级别为特一级,必须符合GB1355-19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必须符合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盐必须符合GB5461-2016标准,酱油必须符合GB 18186-2000标准,味精必须符合GB2720-2015标准,生粉(淀粉制品)必须符合GB2713-2015标准,食糖必须符合GB13104-2014卫生标准,食醋必须符合GB/T18623-2011标准,酿造食醋必须符合GB18187-2000标准;其他类调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6.2.3鲜肉类(方肉、肉丝、排骨、肉酱、猪爪等)
质量要求:所提供鲜猪肉质量必须符合GB9959.1-2019标准,主要产品包括大排、肉丝、肉片、方肉、小排、肉酱、猪爪等。其中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码放整齐,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配送所需的生猪应由规模养殖场提供经农业部门检测、检疫合格的鲜活健康猪源,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并检验合格;配送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6.2.4冷冻类(琵琶腿、腊鸡腿、鸡翅、贡丸、香肠、带鱼、小黄鱼等)。
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6.2.5 鸡蛋类(普通鸡蛋、草鸡蛋等)
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7日内产品),破损不超过2%,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6.2.6半成品(椒盐排条、蛋饺、鸡米花、宫保鸡丁等)
质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6.2.7水果类(苹果、香梨、香蕉、哈密瓜、黄瓜等)
质量要求:按照甲方提出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包装等要求供应水果,保证水果光洁新鲜、无斑点、无畸形、无伤果、无烂果、无病虫害、无严重机械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
6.2.8 水产类(鱼、虾等)。
需要在采购人膳食部工作场地现场活杀,质量要求:鲜活、鳞片齐全、无血迹、无异味,并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6.2.9 豆制品类(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
质量要求:发酵性豆制品必须符合GB2712-2014标准,非发酵豆制品必须符合GBT 22106-2008标准、GB2711-2014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豆制品定型包装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报告。
注:以上质量标准如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七、违约责任
7.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2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7.3乙方违约责任。
7.3.1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向甲方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以次充好,或短斤缺两等欺骗行为,甲方将有权拒收,每出现1次,甲方将于全月货款中扣除15%;情节严重时终止供货协议。
7.3.2乙方擅自停止供货,或因主观原因,不能准时提供甲方所需货物,而使甲方不能准时供餐,每出现一次,甲方将于乙方全月货款中扣除15%。出现多次,终止供货协议。
7.3.3乙方提供的货物价格高于合同价格规则,存在价格欺骗,一经查实,按市场最低价结算,每出现一次,甲方将于乙方全月货款中扣除15%。出现多次,终止供货协议。
7.3.4乙方在供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操作,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7.3.5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
7.3.6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7.3.7在供货过程中,如有食材卫生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以次充好等质量异议的,乙方无条件退换货,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3.8乙方把日常配送时间控制在43分钟内,应急配送响应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如因响应时间不满足采购需求等供货问题造成甲方食堂无法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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