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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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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购销合同

招标详情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购销合同
招标编号:TYSWGYXY2020038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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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TYSWGYXY2020038
合同名称: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购销合同
项目编号: 2020-B-478
项目名称: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代理机构: 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 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招标公告: 点击查看招标公告
中标、成交公告: 点击查看中标公告
标书样本: 点击下载标书样本或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山西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招 标 文 件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ZJXZC-2020038

采 购 人: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11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

三、获取采购文件 2

四、响应文件提交 2

五、开启 2

六、公告期限 2

七、 其他补充事宜:无 2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一、总则 1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2

三、响应文件 3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9

五、磋商程序 10

六、签订合同 15

七、保密和披露 15

八、询问和质疑 16

九、违约处罚 17

第三部分 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 18

一、评审原则 18

二、评审方法 18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25

一、完工日期、交货地址 25

二、验收标准 26

三、 质保、售后服务要求 26

四、 付款方式 26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一、货物条款 27

二、合同总金额: 27

三、款项支付 27

四、售后服务及承诺 27

五、交货 27

六、交验 27

七、需方责任 28

八、供方责任 28

九、违约责任 28

十、不可抗力 28

十一、争议解决 29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29

十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9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45

第二轮报价单 48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12月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JXZC-2020038

项目名称: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37710元

采购需求:

序号

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双门消毒柜

双门

1

2

和面机

HWJ25Q全钢

1

3

揉切机

70#揉切

1

4

汉堡保温柜

SC-60-2

1

5

四门冰柜

双机双温

1

6

煮面桶

50#

1

7

20和面机

双速双动

1

8

关东煮

1

9

常温柜水吧台

2700*800*800

1

10

奶昔机

1

11

翠茶机

1

12

沙冰机

1

13

单通工作台

2300x100x800

1800x1000x800

800x800x800

4

14

带轮单通工作台

1700x800x800

1

15

制冰机

BL55AS

1

16

保鲜工作台

1800*800*800

1

17

电磁单眼大锅灶

800/20kw

1

18

接电磁灶改电源配电柜

1

19

绞肉机

双电机绞切两用

1

20

单门蒸车

12盘

1

21

单门醒发箱

1

22

双门主食蒸柜

1

23

吧台开水器

1

24

果糖机

1

25

炉头

煲仔炉

4

26

炉头

节能、一体

5

27

炉头

100

2

28

浮球

2

29

烤箱

三层六盘

1

30

展示柜

双门

1

31

留样柜

318

1

32

双层工作台

1800*600*800

2

33

单星水池

600*600*800

1

34

双层工作台

2200*800*800

2

35

饮料柜机

800*800*950

1

36

保温售饭台

加电热管

3

37

保温售饭台

加盖板

4

38

烟罩

2600*1100*500

平方米

2.86

39

风管

400*400*2600

平方米

4.16

40

风机

40#

1

41

煮面桶

双桶、含电煲仔炉

1

42

面案工作台

2000*1000*800

2

43

保鲜工作台

1800*800*800

1

44

风幕柜

2000

1

45

电饼铛

45#

2

46

制冰机

BL75

1

47

四门冰柜

欧版加深定制

1

48

长鸭钩

30

49

叉烧针

30

50

琵琶叉

30

51

钢针

20

52

打蛋机

1

53

三门烤箱

1200*800*1600

1

54

锯骨机

1

55

电炸炉

1

56

剔尖机

1

57

搅拌机

1

58

面粉车

5

59

炉间拼台

4

60

双门平台雪柜台面双层明架

7

61

全自动多功能切菜机

1

62

全自动真空包装机

1

63

全自动奶茶封口机

1

64

全自动洗衣机

1

65

吊柜50格手机存放柜

1

66

吊柜50格饭缸柜

2

67

全自动包子机

1

68

全自动馒头机

1

69

对讲机柜

1

70

大型筷子消毒机

2

71

厨宝

1

72

全自动奶茶机

1

73

半自动大功率豆浆机

1

74

大号电饭锅

1

75

电磁炉

2

76

地沟盖板

5150*395*25

3850*395*25

6370*395*25

4720*395*25

10780*395*25

3550*395*25

3060*395*25

7740*395*25

8880*395*25

24420*395*25

6400*395*25

9530*395*25

9350*395*25

2920*395*25

6890*395*25

6110*395*25

17

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7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 至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

方式:现场获取文件需携带以下加盖公章资料,供应商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购买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影印件);供应商不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彩色影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彩色影印件。

售价:伍佰元整,?500元/套(现金购买,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0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0 年12月0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地 址:太原市金汇路77号   

联系方式:177352752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

联系方式:0351-65857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女士

电   话:0351-6585777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细 目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地 址:太原市金汇路77号   

联系方式:17735275236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集阜路1号鸿昇时代广场A座6层603室

联系方式:0351-6585777 

3

项目名称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4

项目编号

ZZJXZC-2020038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供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7

供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8

质量要求

满足采购文件各技术要求指标

9

预算金额

537710元

10

付款方式

以签订合同为准

1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本、副本两本,电子版一份(U盘)

12

响应文件的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分别用信封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3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14

评标办法

综合评审

15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鸿昇时代广场A座603室;

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7

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该保证金须采用电汇、支票倒送的方式交纳。

收款单位: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0502122419200434252

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公司名称。

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后,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后退还。

18

磋商小组的组建

一名 采购人代表。

两名 经济或技术方面的专家,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19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

20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21

代理服务费及支付

成交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各包成交供应商收取。各包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等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和承诺。

2.2“磋商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集采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合格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实施及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8)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指导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8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8.1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8.2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8.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8.4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磋商小组会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响应处理。

3.9 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本磋商文件所称“供应商”、“投标方”、“中标人”亦是指供应商。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磋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答疑会。如果召开答疑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6.6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磋商现场对磋商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资格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部分指体现供应商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资格部分:

*统一社会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对供应商出具的完整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资信证明 )(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六个月内任意1个月单位缴纳的纳税凭证(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险至少其中一险)(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声明(见‘投标文件格式’);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的网页截图(现场查询);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本项目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1)商务部分:

*磋商函(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

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盖公章的复印件)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企业简况(见‘投标文件格式’) ;

(2)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格式);

商务、技术响应及偏离表(格式分);

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不限于:工作规范、人员安排、完成时间、重难点控制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格式);

各项服务承诺(不限于:交货期、磋商文件其他要求等内容);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

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响应文件中所有资质等文件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格式要求制作。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 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款单位:山西中正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0502122419200434252

(2)保证金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交纳,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3)供应商自行在交易平台获取本次报价保证金对应的账户信息并进行交纳(本项目不涉及)。

(4)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电汇、转账、支票倒送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写明供应商名称,缴纳凭证(扫描件)须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

(5)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6)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为未成交供应商办理所投保证金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5报价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的费用,工资不得低于太原市有关规定。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价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下浮,但低于成本价格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和提供接近该价格的历史合同文件,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不能提供历史合同文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认定其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3)供应商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8.6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报价时:

(a)中小微企业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b)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c)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d)★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

(e)★采购货物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中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之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f)采购货物中含“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以“★”标注)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的要求,否则投标无效。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9.磋商内容填写说明

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

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有可能被拒绝。

9.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在规定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

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供应商提交正本一本、副本两本,同时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

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第六部分格式填写)原件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否则按响应无效处理。

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1.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分别用信封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部分,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14.3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程序

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磋商小组也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磋商和报价的轮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磋商结束后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成立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15.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磋商评审工作,并提交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15.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6、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会议,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6.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前,由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拆封,进行第一次公开报价。

16.4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服务周期、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6.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第一轮报价做书面记录,并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响应文件审查

17.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7.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7.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3.2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17.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17.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磋商

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

18.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8.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要求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5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6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7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约定时间再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

(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8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9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

18.10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

18.11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12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1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19.最终报价

19.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必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

20.综合评审

20.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

2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以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2.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不符合本须知第3条要求的;

(3)供应商未提供本须知8.2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

(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要求;

(9)报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

(10)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服务成本价有降低服务标准的

(11)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23.评审复核

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4、磋商过程保密

24.1磋商开始之后,直到授予入围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磋商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磋商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6.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本次磋商活动: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六、签订合同

27、成交通知

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7.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代理服务费

28.1本次磋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8.2成交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向各包成交供应商收取。各包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等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29. 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9.3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9.4违反29.1条、29.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密和披露

30. 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 披露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服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入围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入围人的名称及地址、磋商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入围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2. 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2.1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2.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2.3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2.4 供应商认为其磋商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2.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6 质疑书应当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