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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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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副食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FJSHR[GK]2021008_1_91350104MA2YMUF09Y_9209)

一、合同编号:[3500]FJSHR[GK]2021008_1_91350104MA2YMUF09Y_9209

二、合同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副食品采购项目(合同包[3500]FJSHR[GK]2021008_1_91350104MA2YMUF09Y_9209)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FJSHR[GK]2021008

四、项目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联系方式:0591-88700575

供应商(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栋101

联系方式:0591-87896165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主副食品采购 响应采购方需求 1(年) 1107000 1107000 国内 响应采购方需求


合同总金额:¥1,107,000.00

履约期限: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的指定交货地点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8-2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8-242021-08-24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新建 DOCX 文档 - 副本 (15).docx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SHR[GK]2021008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主副食品采购

响应采购方需求

1(年)

1107000

1107000

国内

响应采购方需求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10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的指定交货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主要种类有:生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禽蛋等);蔬菜、瓜果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糕点;粮油面、干货、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等)。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有配送的食品,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可追溯。 5.2 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5.3 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对甲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5.4 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5.5 不得运送来历不明(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5.6 当天送达食品,若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方面承担。 5.7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5.8物资产品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5.9如因乙方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0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具体如下: 食用油供货: ①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②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面粉供货: 面粉:应符合SB/T1013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蔬菜供货: 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蔬菜应当以净菜为主,并应保证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①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②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③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④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⑤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⑥净菜率须在95%以上。 鲜肉供货: ①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②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③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④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⑤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副食品供货: ①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②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③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 ④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冻品供货: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①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②产品无过保质期; ③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④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⑤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水果供货: ①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 ②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 ③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④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 cm。 糕点供货: ①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GB7099-2003(国家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以及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 ②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到位后的物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所供的物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甲方有权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甲方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福州市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合同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须是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所供的物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合同所描述的质量标准,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诚实、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 (4)乙方所供产品应注明品牌、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型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包 装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量、含冰量等相关参数,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QS标志。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 (6)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每月按实结算。以采购人实际购买的种类和数量据实结算。采购人凭中标人按月提供的食材配送单与采购人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中标人按月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以对公转账形式付款。每月月末进行对账,次月一次性结算付清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供应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不按甲方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物资采购计划量允许误差5%)供应物资,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所购物资(本批次未供应部分)价值的3倍。 10.2 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分)价值的3倍,因乙方提供质量不达标或受污染产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3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10.4乙方必须依合同要求及甲方的当日采购清单要求供应物资,乙方不按当日采购清单,供应送到货物造成甲方食堂没有物资食用,甲方可自行采购本批次的货物,乙方应按未送物资价款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前述情况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少送的,需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影响甲方食堂物资食用保障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多送的,甲方退回超出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不合格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验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食堂物资食用保障的前提下,应进行同等数量的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需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交货延误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乙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情形的,乙方除需更换合格货物外还需按本批次不合格部分价款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更换或经更换仍不合格或不符合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6因乙方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甲方要求推迟的除外),乙方应按每批次延误交货部分价款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7乙方应承担甲方货物验收合格之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及损失。 10.8如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乙方供应能力受到影响,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并提供相关见证材料,若需要从其他渠道供货,应征得甲方同意,在甲方允许的时间段内通过其他渠道应急供应。乙方确实无法供应,甲方又不同意通过其他渠道应急供应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0.9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不包括因甲方食品搭配、烹饪不当等造成的中毒事故),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1因乙方供应的货物造成食物中毒事故(不包括因甲方食品搭配、烹饪不当等造成的中毒 事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职工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3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经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如应付未付货款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物资价格及其他需求 14.1.1乙方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供货,并以永辉超市手机软件客户端软件的同期同类商品零售价格为基准价。结算价=基准价×0.82。 14.1.2上述基准价均由乙方提供,甲方将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基准价高于前述定价规则所确定的基准价,双方以前述定价规则所确定的基准价结算,并对乙方处以该品类超出部份总价3倍的罚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4.1.3乙方所报的折扣系数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4.1.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乙方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甲方协商,并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后方可调整。 14.2服务要求 14.2.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物资提供质量保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包换、包退服务,对少发、漏发的物资应及时补充。 14.2.2乙方定期对运输车辆、食品存储环境的消毒和提供运输人员的健康证明。 14.2.3乙方按甲方特殊要求对物资进行包装、加工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4.2.4供应期间,甲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或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采纳,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4.2.5乙方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指定地点,实际使用数量由甲方按照使用需要分批次进行采购,乙方应做到保障供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乙方:

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101

单位负责人:

曾钦达

单位负责人:

李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于洋

联系方法:

0591-88700575

联系方法:

137994023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1000700004020-0014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24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