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2021-HXCT-295(2)
二、项目名称: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市群众厨房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国际港务区段)999号
中标 金额 : 4.45元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四路999号
中标 金额 : 4.4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群众报价单.jpg
古都报价单.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 | 惠小燕、李莉、奈剑锐、秦颖霞、王玲侠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41,566.6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代理费:西安市群众厨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各缴纳20783.3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联系人:贾老师、王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253号
联系电话:029-8522182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
电话:13630228797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
联系方式:13630228797
十、附件:
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第3包(二次)-招标文件.docx
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26日
招标编号:2021-HXCT-295(2)
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
招 标 文 件
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31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33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38
第一部分 投标函42
第二部分 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43
第三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45
第四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47
第五部分 商务响应相关证明49
第六部分 技术响应及供货方案54
第七部分 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56
第八部分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57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8-25 14: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1-HXCT-295/3/2
2、项目名称: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
3、预算金额:4320825.48元
4、最高限价:
5、采购需求:
企业配餐, 1 项, 预算金额:4320825.48元, 项目概况:企业配餐,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学生营养改善,4.45元/份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8-30 00:00:00 至 2022-07-20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或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8-11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从2021年8月 5 日09时00分至2021年 8月 11 日17时00分(每日9点-12点,14点到17点,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获取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审核后退回),谢绝邮寄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8-25 14:30:00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联系人:贾老师、王老师
联系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253号
联系电话:8525810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张工
电 话:13630228797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
联系方式:13630228797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 联系人:孙工、张工 电 话:13630228797 |
2 |
项目名称 |
2021-2022学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和配餐企业采购项目第3包(二次) |
3 |
项目地点 |
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
4 |
采购内容 |
企业配餐,具体内容详见“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
5 |
配送范围 |
采购人指定各项目学校 |
6 |
供货时段 |
2021年8月30日---2022年7月20日(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
7 |
供应商数量 |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确定排名前两名的为中标供应商。 |
8 |
供货比例 |
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分配。 |
9 |
合同金额 |
按前两名中标候选人中最低的投标单价签订合同。 |
10 |
资金来源 |
企业配餐采购预算4.45元/份,暂定预算4320825.48元) |
11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1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到位 |
13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1.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要求: 2.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2供应商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或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5 |
踏勘现场 |
无 |
16 |
分包 |
不允许 |
17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答疑文件等相关材料 |
18 |
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
19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8月25日14时30分 |
20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24小时以内 |
21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后24小时以内 |
22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为有利于投标的材料 |
23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24 |
投标保证金 |
无 |
2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26 |
投标文件 正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U盘)一份。 |
27 |
密封 |
密封方式: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U盘)分别装袋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封套正面标注: 1) 供应商的全称;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请勿在_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
28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01室开标室 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9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30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3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其他内容 |
|
3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供应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以及『2011』534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此采购代理服务费应计入报价中,但不需要单独开列。 |
31.2 |
备注 |
1、制作纸质版投标文件。供应商须按照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版招标文件制作一正二副投标文件,并按纸质版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2、电子版(U盘)中须拷入: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致的PDF或word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 3、电子化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准。 4、为响应国家环保号召,纸质版投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 |
31.3 |
本项目履行政府政策 |
1、本项目履行政府政策: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评标时在原报价的基础上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分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2)、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评标时在在原报价的基础上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分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评标时在在原报价的基础上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分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3-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本项目不适用)。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本项目不适用)。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2.1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执行: (1)坚持优价优质采购结果。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示评审专家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限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专家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31.4 |
投标样品 |
有 |
32 |
……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A、总 则
1.说明
1.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1.1 “招标当事人”是指在招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1.2 “采购人”是指: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后勤管理中心
1.1.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招标条件,自愿欲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负责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 “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1.6 “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1.7 “货物”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等。
1.1.8 “安装”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中标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9 “服务”是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培训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10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
1.2供应商
1.2.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随投标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格式)。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
3.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3.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需要澄清和解答,可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5.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5.3 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C、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投标文件的组成
7.1 投标文件应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7.2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一般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1-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要求:
2-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2 供应商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或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资质,开标当天,请按要求携带上述1)和2-1、2-2条规定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8.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8.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8.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
9.投标文件的组成说明
9.1 所有服务方案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9.2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响应函、投标报价表以及所有附件内容。
(2)按照供应商须知出具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按照供应商须知出具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4)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
10.投标报价
10.1 投标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10.2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凡本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若报价时未报或未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
10.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4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10.5凡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10.6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11.投标保证金
无
1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 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
12.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12.3 投标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各自装订成册,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2.4投标文件正本须每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
12.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2.6 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及递交
13.1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密封: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电子版(U盘)在一个包装袋内,应在包装袋上标明项目编号、投标项目,投标供应商全称(公章)、“正本”或“副本”等内容,再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
14.投标截止时间
14.1采购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4.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15.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15.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撤回和撤销,但必须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撤回和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5.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3条的规定编写,正、副本分别密封,还须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5.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E、开标及评标
16.开标
16.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16.2 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
16.3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4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供应商的名称,当众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6.5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同意撤回和撤销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封。
16.6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7.评标委员会
17.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17.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7.3评标委员会独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18.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18.1评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18.2评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文字表示的数据与相应阿拉伯数字不符,以文字所示为准,修正数字。
(4)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8.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所报货物的质量、数量性能指标及资格证明文件中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18.4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所列内容,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18.5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8.7供应商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招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招标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2)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投标除外,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及资格证明材料未按照本须知规定进行盖章、密封、标识的;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电子版(U盘)或电子化投标文件,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化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7)必备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出现选择性报价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9)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期、付款、验收、售后服务等项),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10)供应商的必备资格证明文件或投标货物的资质证明材料不全、无效或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11)投标内容的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出现负偏离、少报、漏报、降低产品档次或影响了性能、功能、招标目的实现的;
(12)未按招标文件指定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或出现漏项或投标产品品目、数量、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数量不足);
(13)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4)无商务响应或低于商务要求。
(15)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1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技术人员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接受询标时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询标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9.5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参与评标。
19.6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只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需要而可能进行的工作,并非是评标的必要程序,也并非每个供应商都需要进行澄清。
20.评标
20.1采购人根据招标内容及要求等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技术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20.3 评标原则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评标,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方案及说明;
(2)价格;
(3)企业的资信及资质情况;
(4)服务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
(5)业绩。
20.4评审标准:
20.4.1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见后附评标办法。
20.4.2符合性审查标准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后附评标办法。
20.4.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后附评标办法。
20.5 评审流程:
20.5.1资格审查
20.5.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本章第20.7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0.5.1.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7.2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
20.5.2符合性审查
20.5.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0.7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20.5.3综合评估打分
按照评标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20.5.4排序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确定排名前两名的为中标供应商。
20.6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重新组织招标。
20.7 评审内容及赋分方式
资格审查: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 |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1.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要求: 2.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按格式提供) 2.2 供应商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中央厨房类或集体用餐配送类)或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
投标文件完整性 |
投标文件构成是否有缺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报价 |
内容无重大缺漏项,报价唯一,且没有低于成本价或高于采购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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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有效性 |
投标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
|
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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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响应性 |
技术内容、交货期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响应 |
响应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授权委托书 |
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直接投标的只须提交其身份证) |
评审办法:
评标内容 |
评标原则与标准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采购,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商务部分: 25 分 技术部分: 70 分 样品部分: 5 分 |
商务部分 (25分) |
1、2017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人有同类学生营养餐配送成功实施案例(以合同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满分5分。 |
2、提供产品及原材料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根据货源渠道的正规性、可靠性、稳定性等(7分)。响应情况好得5-7分、较好得3-5分、一般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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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后服务条款具体、可行并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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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提供本地服务支持,提供售后服务相关证明(5分)。响应情况好得4-5分、较好得2-4分、一般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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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70分) |
1、整体服务方案满足招标人需求,符合本项目特点,方案详细完整(包含但不限于管理制度、运行模式、项目人员配备、可行性服务响应等)(9分)。响应情况好得7-9分、较好得4-7分、一般得1-4分。 |
2、营养餐配送方案、计划及保障措施满足招标人需求,餐食营养搭配合理,配送方案合理且符合本项目特点,保障措施得力(9分)。响应情况好得7-9分、较好得4-7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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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包装标识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识等相关规定,包装用材料安全、环保、无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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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和原材料各项指标和营养成分等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报告等技术材料(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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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养餐质量控制方案和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环节、验收保管信息收集处理、产品检验及食品安全若未达标或未按时按量配送等问题的保障措施和处罚办法等(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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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针对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下影响正常配送及若发生食源性疾患或者其他潜在造成学生健康问题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方案(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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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养餐配送运输车辆配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数量、用途、配置说明、保温保鲜条件、使用年限、车况等,提供车辆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有食品流动送货车标识等证明材料(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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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通过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得2分。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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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原材料仓储能力满足本项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仓储面积、仓储设备、各种设施条件等,提供库房合同和仓储设备证明材料等(8分)。响应情况好得6-8分、较好得4-6分、一般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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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 (5分) |
1、投标样品的包装(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等产品相关信息)(2分)。响应情况好得1.5-2分、较好得1-1.5分、一般得0-1分。 2、配餐的味道、颜色、口感、营养搭配,无其他异味及杂质(3分)。响应情况好得2-3分、较好得1-2分、一般得0-1分。 |
注:出现严重缺漏项的该项得0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
备注:
1) 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低者排序在前;若投标报价仍相同,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
2) 投标文件中缺少某分项时,该分项为0分。
3) 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4) 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5)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6)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价格得分最高的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每项业绩(或奖项)不重复得分,以该项业绩(或奖项)适用的最高分值计入总分。
9)评标时,对小微企业给与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1)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12)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13)评标时,对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给与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4)对既属于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同时又满足中小微企业规定的供应商,其价格扣除仅适用一次。
15)《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从开标之日到确定中标人止,评标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资料的情况或授标意向。
21.2任何人员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行为,将导致该供应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最终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排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23.中标通知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中标”复函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后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过程及中标人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供应商有权利查询其得分及排名。
23.2采购代理机构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3.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4.签订合同
2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24.2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G、纪律和监督
25.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5.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5.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5.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H、废标或者采购方式的变更
26.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6.1.1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足3家;
26.1.2 资格审查或初步评审后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
26.1.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1.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组织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6.3 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I、中标服务费
27.中标服务费
由中标供应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以及『2011』534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此采购代理服务费应计入报价中,但不需要单独开列。
收款单位: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市七里铺支行南关分理处
账 号:2609080309024803489
27.1 此项目为单价报价,中标人应依据采购预算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27.2 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J、质疑投诉
28.1 质疑
28.1.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函格式详见本章附件三。
28.1.2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8.1.3 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