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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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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公告)JJFS2021JZ007中共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镜边防检查站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4次公告)JJFS2021JZ007 中共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镜边防检查站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中标公告
【信息时间: 2021/8/26 】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一、项目编号:JJFS2021JZ007

二、项目名称: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三、预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靖江市丰众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靖江市江平路389号

中标(成交)折扣率:百分之捌拾捌点伍(88.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服务要求及范围: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期:两年

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及最新国家规范规程执行

五、评审专家名单:

孙菊萍 刘小灿 高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取标准为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2002]1980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采购收取。

金额:壹万柒仟陆佰玖拾元整。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补充变更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等构成本次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 系 人:冯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靖江市体育中心综合楼3楼西侧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女士

电 话: 0523-84887798

2021年8月26日

竞争性谈判文件(边检副食品采购8月16日定稿).docx



靖江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JJFS2021JZ007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代理机构: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18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1

第三章评审办法 16

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 19

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 22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21













第1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委托,对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以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本次谈判公告发布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和泰州市政府采购网-靖江站。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登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会员平台”获取谈判文件,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开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JJFS2021JZ007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75.5万元/年

服务期限:2年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适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体现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2)被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1年816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网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

2、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需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完善“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库内相关资料,方可进行网上操作。

(1)“政府采购CA证书”办理流程:先至泰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CA数字证书”窗口办理CA认证及电子签章(联系人:华雅静,联系电话:0523-86893080),再登录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平台自主网上激活。

(2)完善企业信息库流程:登录“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公共资源会员平台注册、完善企业诚信库(咨询电话0523-89182312),详见网站首页-业务指导中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CA申领及管理操作的通知》。

(3)供应商使用CA锁登录“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本项目,完成招标文件网上支付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4)没有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开标时间:2021年8月2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靖江市政务中心商务A楼3楼)开标室;

2、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2021年8月25日17点30分;递交方式:邮寄(建议顺丰,避免误收)或送达;

邮寄地址: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靖江市新体育中心综合楼8420室);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邮递时间,确保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送达,送达时间以邮件送达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系方式:15052898807

联 系 人:冯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靖江市体育中心综合楼三楼

联 系 人:钟女士

联系方式:0523-8488779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2

采购人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系方式:15052898807

联 系 人:冯先生

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市体育中心综合楼三楼

联系人:钟女士

电话:0523-84887798

1.4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采购编号:JJFS2021JZ007

1.5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6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1.7

采购预算

75.5万元/年

2.1

服务期

2年

付款方式

(1)采购人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15日前结清。

(2)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采购人以对公支付方式将货款转入中标人的公司帐户。实际支付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2.2

验收要求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一次性验收100%合格)

3.1

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适应)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体现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0.4

供应商提疑截止时间

2021年823日10点00分。

14.1

谈判保证金

15.1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1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17.6

响应文件数量

正本份;副本

20.1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8月25日17点30分;递交方式:邮寄(建议顺丰,避免误收)或送达;

邮寄地址: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靖江市新体育中心综合楼8420室);

22.1

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82610点00分

开标地点: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参加开标会议的具体人员及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响应文件载明的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

26.1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

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人数为 3

27.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网上银行汇款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价的5%

备注

收费标准

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含评审)。

备注

开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1、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会议将通过远程视频会议进行,参会人员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 PC 端或移动端的“腾讯会议”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参加开标会议。

电脑或智能手机可以搜索下载并安装“腾讯会议”,也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中添加“腾讯会议”,注册完成后点击“加入会议”,输入会议号、会议室密码,然后点击“加入会议”。(会议号:251101097、会议室密码: 无 )

投标人如对腾讯会议软件等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腾讯客服联系方式:0755-83765566

2、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故特别说明如下:

(1)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进入会议系统后根据需要使用开标会议系统与现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等活动。

(2)本项目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同时开始。无论任何原因,投标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系统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系统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开标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关于此项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投标人质疑、投诉、复议。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本项目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交货期及验收要求

2.1本采购项目的工期、服务期、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本采购项目的验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采购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被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政府采购政策

4.1 小型或微型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供应商如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评标时将分别给予投标价格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的评审。该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价格将按最后一轮报价为准。

(2)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和供应商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标时将分别给予投标价格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的评审(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该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价格将按最后一轮报价为准。

(2)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4.3 监狱企业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属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标时将分别给予投标价格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的评审。该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价格将按最后一轮报价为准。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递交响应文件等有关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8.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组成

10.1 谈判文件包括(但并不仅限于):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及条款

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0.2 谈判小组可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供应商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当上述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书面提疑,迟于该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答其提疑。

10.5谈判文件的答疑文件将通过“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如果答疑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且不能满足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可能适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6供应商应及时通过“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查询和下载答疑文件,查询和下载如有遗漏,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按答疑后的谈判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有可能被谈判小组否决。

11.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应随时通过“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有关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顺延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11.3供应商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采购人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采购人发布在上述网站的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等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且已为各供应商知悉,请各供应商密切关注。


%1、 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 谈判响应函(附录1)

2、 首次报价一览表(附录2)

3、 首次分项报价表(附录3)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录4)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附录7)

7、 《商务条款偏离表》(附录8

8、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介绍(附录9

9、 服务方案

10、 其他资料(如有)

1、小微企业声明函(附录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投标人认为的其他资料(如有)

12.2 谈判过程中的报价也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12.4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应原件材料用于现场核验(单独密封),否则不予认可。

13.谈判报价

13.1 谈判报价应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利润、税金,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采购人另有要求除外)。

13.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

13.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3.4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成交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6.备选响应方案

1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优先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6.2谈判小组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备选优先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17. 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将可能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17.2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17.3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17.4 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和内容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响应文件封面和目录以外,每页都要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文件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往文件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7.6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7.7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8 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7.9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递交的最终报价单,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最终报价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一并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清楚的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及响应文件等字样。

18.2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的,所有原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清楚的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及原件字样。

18.3如果响应文件未按第18.1条、第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书面通知必须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19.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递交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供应商。

19.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4 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并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19.5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有效期期满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响应文件的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

五、响应文件递交、评审与谈判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20.2 采购人可以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

20.3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

20.4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将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响应文件提交谈判小组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评审

21.1 响应文件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退出: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21.3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2.谈判

2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谈判会议,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参加谈判会议并在谈判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参加谈判会议的具体人员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 供应商在谈判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谈判会议现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2.3 谈判小组与通过初步评审的的供应商组织多轮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

22.4 供应商报价完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最后报价单”格式在谈判现场发放)。

22.5供应商的每轮报价均不得高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的采购预算,且在谈判文件无实质性改变情况下,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不再进入下一轮报价和成交供应商推荐。

22.6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递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谈判的特殊情形

2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重新评审

2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5.保密及串通行为

25.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26.成交信息及公告

2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2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供应商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6.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4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 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

27.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本章第26.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7.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8. 成交服务费

28.1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进行报价时,应考虑该项费用。

28.2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服务类招标相应标准向采购代理人支付采购代理费。

28.3成交供应商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采购代理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29.质疑

2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9.2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9.4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9.5 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9.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7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30.投诉

3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30.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30.3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0.5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1.其他

31.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


一.评审办法

本次谈判采取二轮报价方式,即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首次报价开标现场不公布),通过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条款的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即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不得超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首次报价,否则做为无效响应。

1、本次采购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最终报价为准),即在符合采购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评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响应文件的评审),经评委评审,如以上评审内容条款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则认为该供应商谈判文件评审合格。如某一项条款内容不合格的,评委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原因。

3、本评审小组如在某项评审内容中,出现评委意见不一致的,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评审是否合格。评审内容中有内容评委一致认为不合格的,则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在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中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相同且均最低的,则由采购方以抽签方式在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5、针对中小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评审加分: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的,则需按供应商须知4.1 小型或微型企业条款规定递交相关材料。未提供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同。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则按供应商须知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3 监狱企业条款提供相关材料,未提供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同。

三、评审内容表

评审内容

是否合格(是/否)

备注

1、是否满足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3、其他(除供应商资格条件及采购技术内容以外的其他涉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条款内容)


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

(此为合同参考格式,实际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项目名称

服务要求

投标折扣率%

备注

食堂副食品配送服务

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以当月靖江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信息行情发布每周的平均价格为定价依据

二、合同金额

2.1 报价为综合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工作中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项目工作中所需的所有费用,即辅助材料、人工费(包括人员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等)、设备费、加急费(项目加急产生的费用)、交通运输费、仓储、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服务期间所发生各项应有费用。

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等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所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履约保证金

5.1 合同签订前,乙方向采购单位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乙方的投标保证金可直接退还。

六、转包或分包

6.1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6.2 如有转包和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七、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7.1 服务期限:

7.2 服务地点:

八、支付方式

8.1 甲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15日前结清。

8.2 乙方的物资商品销售价格按送货质量标准以及当月靖江市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信息行情发布每周的平均价格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每周确认一次。乙方按要求每周向甲方提供价格表,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生效执行。确认好的价格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需要配送的副食品,需经甲方进行三方询价后确认价格。乙方结算货款时,双方严格按确认后的价格予以结算。

8.3 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5%)持续超过3天,需临时调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8.4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甲方以对公支付方式将货款转入乙方的公司帐户。实际支付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九、税

9.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服务要求

10.1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市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服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符合项目有关要求。

10.2 服务成果标准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执行。

十一、服务质量保证

11.1 质量要求:乙方须保证配送的物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特殊物品应符合行业内通用标准。所供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乙方所提供所有蔬菜、水果、豆、粮、油等均须为非转基因产品。保证卫生安全,须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蔬菜水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属于无公害蔬菜水果;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须是正规厂家出品并具有合格证书的优质产品;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水产品必须新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商出品,相关证件齐全。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货或换货,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换。

11.2 若因乙方所配送食品等物资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其它不良后果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1.3 数量要求:乙方须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附一式两份盖章的送货清单,供甲方验货后签字确认,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换,以保证员工正常就餐。

十二、双方权利义务

12.1 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如配送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要求,甲方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乙方做出书面保证,二次扣当天货款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的,甲方可解除供货合同。

12.2 若乙方所提供的货品虽经甲方验收入库,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及时给予退换货品。

1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按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甲方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甲方有权定期检查。

12.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检疫报告。

12.4 乙方按要求送达的食品(包括肉类、水产类、蔬菜类、粮食类、食用油、其他食用品),须配合甲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对所送物品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甲方予以书面警告,对该批货物予以退货或当场销毁,同时乙方需及时补货,甲方不需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书面警告两次后若再次出现同类情况,视情况严重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天总货款的10%或直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12.5 乙方配送器具(送菜筐、豆腐板、水箱、油桶等)因需要留在甲方作业场所,甲方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乙方。

12.6 乙方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车辆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防止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为保障甲方餐饮供应应急需要,乙方须指定一辆自有专用食堂物资配送车辆为甲方定点使用。

12.7 乙方因配送过程中和在甲方场所进行配送作业等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乙方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

12.8 乙方须保证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并报备案,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12.9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不按采购需求、投标文件以及采购服务合同要求全面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相关承诺书等资料达到二次的。

(3)经核实配送物资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达到三次的。

(4)不按要求提供报价三次的。

(5)虚高报价三次的。

(6)物资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乙方责任的。

十三、违约责任

12.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2.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2.4 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2.5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诉讼

14.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市。

十五、合同其他文件

15.1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标通知书;

(3)供方中标的投标书;

(4)招标文件;

(5)供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 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续签第二年合同前甲方对乙方上一年度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如出现本合同中12.9 所列条款的,甲方有权终止续签合同。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6.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第五章 项目需求

一、技术条款

项目简介:为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区35人)及下辖执勤一队(27人)工作人员就餐供应,保证食堂物资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采购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

配送地点:

1.靖江市滨江新城阳光大道2口岸联检中心边检大楼

2.泰州市靖江市新港园区合桥路6

(二)采购内容

蔬菜类、鲜肉类、水产类、家禽类、蛋类、冻品、调味品、豆制品类、水果、奶制品、粮食、食用油、干货杂货等。

服务要求

1依据及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

配送货品按如下质量标准执行: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蔬菜、水果、豆、粮、油等均须为非转基因产品。

1)蔬菜类:新鲜嫩绿、无黄叶、无菜虫,必须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蔬菜不带根、不带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鲜肉类:应提供冷鲜肉品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有动物检疫及屠宰证明,肉质新鲜,不注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水产类:肉质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鲜鱼类必须生猛鲜活。

4)家禽类:有动物检疫证明,新鲜肥美,无内脏,不注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蛋类:无公害禽蛋,新鲜,无变质,无臭蛋。

6)冷冻品类:需有出厂日期、品质优良、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在保质期内。

7)调味品类:正规厂家出品,有商标品牌,注明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包装规范、有QS标志,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8)豆制品类:以非转基因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类制品,对豆制品的有关安全健康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有QS标志。

9)水果类:须为非转基因产品,个头均匀,无斑点,无破损,果实成熟新鲜,味道纯正。

10)奶制品:产品包装及外观干净、整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标识清晰,须在保质期内。

11)粮食类:大米为近1年产的一级粳米,产品包装外观整洁,无破损,商品标签信息清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清晰,须在保质期内。

12)食用油:非转基因大豆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并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外包装规范,无破损,无漏油情况,须在保质期内。

13)干、杂货: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食品的添加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2具体要求:

1)配送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安全可靠。

2)所供食品的质量要求:所供食品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须无毒、无害、无腐烂,具有较好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蔬菜水果类应为无公害蔬菜水果,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水产品必须新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粮油、调料等由正规厂家出品,相关证件齐全;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干、杂货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有害添加剂的优质产品。配送的所有产品均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3)数量及验收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人(指定两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附一式二份的送货清单,由采购人验货后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采购人正常餐饮供应不受影响。

4)送货时间要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采购人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中标人以电子订货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标人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人订购单的要求送货,准时送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