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冕宁县公安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8-26 16:09

一、项目编号
5134332021000125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冕宁县玉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冕宁县复兴镇中心村
中标(成交)金额 下浮率5%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配送服务;名称: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服务范围: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服务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配送;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服务标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保证合同食材均为新鲜、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食材,保质期超过15日的食材剩余保质期不得短于获批保质期的90%,保质期不多于15日的食材必须为送货当日三日内生产的货品。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唐莉琼、武云茜、王国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中关于服务招标收费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7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 、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SD2021064号。 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冕宁县财政局; 监督电话:0834-6721556。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冕宁县公安局
地址: 冕宁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34-67271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5栋2-1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0834-6769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女士
电话: 0834-676988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1 项目编号:5134332021000125 项目名称: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 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采 购 人:冕宁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文 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二一年八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03 第二章 磋商须知表………………………………………07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15 第四章 响应文件…………………………………………1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27 第六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61 第七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64 第八章 磋商程序…………………………………………71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83 第十章 附件………………………………………………88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冕宁县公安局 委托,拟对“冕宁县公安局 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 府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采购项目编号:5134332021000125 2.采购项目名称: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 务。 3.采购人:冕宁县公安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50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大型企业参加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参加本 项目供应商应是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是生产加工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 证》)。 4 2、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提供供应猪 肉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 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 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及磋商文件售价: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 每天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四川 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 5栋 2—1)。 (三)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 资格不能转让)。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4.1 现场获取,应当提供《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4.2 远程获取,(1)供应商远程办理购买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 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 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 545734319@qq.com。 (3)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供应商发送至邮箱的资料后将进行审 核,审核不通过将电话联系供应商修改。 (4)《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4.3 报名咨询电话:0834-6769885。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 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 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五)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 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8 月 25 日 10:00 时(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四川省凉山州 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 5栋 2—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一套以下资料以验身份: (1)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所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2)授权代表参加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 印件,所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未递交以上资料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 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 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8 月 25 日 10:00 时(北京时间)在磋商 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 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 5栋 2—1)。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冕宁县公安局 地 址:冕宁县公安局 6 联 系 人:王主任 电 话:0834-672712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 5栋 2—1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69885 7 第二章 磋商须知表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及报价 要求 (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50万元; 2.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 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50万元 3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4 是否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或小型、 微型企业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否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 □否 5 磋商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 6 质量要求、验收 标准 (实质性要求)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验收标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 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 号)的及财库〔2016〕205 号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7 供应商信用融 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 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 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 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 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 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 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 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注:相关政策文件详见本磋商文件附件内容。 8 磋商保证金 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 28号)规定要求,本项目取消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0 采购代理费 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 号文中关于服务招标 收费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 性付清。 11 需递交的资料 参加本次磋商需要递交的资料:资格响应文件正 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 子文档为 U 盘 1 份;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 察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 8 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 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 己承担。 13 低于成本价不正 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按川财采[2017]63 号文规定 1.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 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 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 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 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 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 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 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 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 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14 专门面向中小微 企业和失信企业 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原件。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 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 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 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失 9 信行为供应商给予 10%/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加成 后的价格参与评分,若加成后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 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和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参加项目磋商直接作无效处理。 15 评审情况的公告 1.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 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 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 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 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 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 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 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鲜章)到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室领 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4-6769885 17 供应商询问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 构负责答复。 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 秘密等保密内容。 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 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 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69885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5 栋2—1。 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竞争性磋商文件及 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 在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 10 内容向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 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 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四 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 时间原则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 为准。 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 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 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 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四川恒 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 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18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质疑由代理机构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 构负责答复;对成交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 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 原则;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 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 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 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注:①采用邮 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 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 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 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 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 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 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 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69885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办城南家园5 栋2—1。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11 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 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还是 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 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 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 时无需提供)、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 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 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 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 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 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冕宁县财政局 地址:冕宁县四大班子综合楼2楼 联系电话:0834—6721556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 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20 关于执行《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财库〔2 014〕214 号)及 《财政部关于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财库〔2014〕214 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 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124 号)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 家,在具体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 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2 21 适用范围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 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小组(亦可称为“评 审委员会”),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所有。 22 定义 1.“采购人”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是冕宁县 公安局。 2.“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 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 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 构是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 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 时间为准。 23 合格供应商条件 (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 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24 充分、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 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等文 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 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 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 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 询论证,其提供 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 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 13 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 目提供规范编制。 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不 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 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 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 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 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 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 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 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 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 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 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 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 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 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 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 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 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5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 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26 建议品牌或者供 应商(如涉及)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 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 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14 27 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无线 局域网产品采购 政策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 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 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号产品)的, 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 的,供应商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 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 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 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 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供应商 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28 其他强制性规定 (如涉及时作为 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 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 合其要求。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在 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有要求在磋商时提 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供应商成交后应在签订采购合 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C 证书复印 件。 29 备注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磋商须知表内容 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表为准。 15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 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 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草 案条款等。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 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 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 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 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 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采购需求; 5.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7.报价要求; 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9.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0.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11.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澄清、说明、更正。 (二)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 险。 16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 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 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 要的反馈时间,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 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 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四、实质性变动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一)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 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 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 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7 (三)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8 第四章 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 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 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对 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 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 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 责任。 (二)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三)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 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 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同时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 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四)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四、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相关内容。 (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五、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9 (一)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必须载明磋商 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 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 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三)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 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 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 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六、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文件一:资格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2.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的内容。 (二)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所有报价货币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 价。 (二)本次磋商采购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 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三)供应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 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实质性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是以最后报价表的报价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 20 据(实质性要求)。 (五)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 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按磋商须知表中规定的 方式进行惩戒。 九、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分《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内容 不得相互混装。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 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一)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其他)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 本贰份;单独递交的电子文档壹份为以“.doc”、“.docx”等格式存档的 U 盘 (实质性要求)。 (二)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 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日期、包号(如涉及分包时填写)、 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 “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三)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 逐页编码。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 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不得采用活页夹等 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五)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六)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 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由供 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 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盖章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 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 件未规定格式的可由供应商自拟格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实质性要求)。 (八)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的装订也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21 (九)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 袋内。 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 有)、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十、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 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后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 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二)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项目编号应当与报名供应商 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 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 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三)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 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 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补充、修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 在密封袋上标注“补充”、“修改”字样。 (三)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撤 回。 十二、磋商会 22 (一)磋商会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供应 商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磋商会内容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定主持 磋商会。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磋商会开始。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 致辞。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 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 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会议主持人或者现场 监督人员,要求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常 进行; 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磋商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经确认无 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磋商纪律,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5.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退回响应文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6.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 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查询。 (三)磋商会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 存归档。 十三、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 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 23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等内容。 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成交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送采购代 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 (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 为。 2.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履行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五)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 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六)合同公告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政 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 24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支付方式及履约验收 1.支付方式 1.1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要求; 1.2 成交供应商出具国家正式发票,采购人转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2.履约验收(实质性要求)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2 号)的及财库〔2016〕205 号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十四、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具有的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一)~(十)条情形之一 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五、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 2.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 3.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25 4.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二)质疑和投诉 1.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 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2.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 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购买磋商文件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 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 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 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 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谁主 张谁举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 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十六、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 十七、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一)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等。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 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三)供应商信用信息的使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 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十八、其他 (一)本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磋商响应时提供 26 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外,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 求进行审查。 (二)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 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 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 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2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供应商不涉及的格式可以不提供。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格式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 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四、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时间: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29 正本或副本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0 第一部分 资格响应文件(格式) 31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码)为我方参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 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 3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 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 磋商活动、并参与项目的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 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2.应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3.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 33 (二)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 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扫描件);2.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 情况的,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 描件);4.如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持原 件备查)。 34 (三)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 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 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 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A、供应商提供 2019 年或 2020 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包 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扫描 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B、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C、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D、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加盖备案 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E、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 A-E 项具有同等的磋商效力,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35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的证明材料 1、提供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 材料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注:①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意一项均可;②格式自拟, 或参照《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 声明函》提供承诺函;③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 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6 (五)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2、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意一项均可;②格式自拟, 或参照《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 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37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提供声明函。 38 (七)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承诺及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 及声明如下: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名单为 (如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填“无”)。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情形。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 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为采购代理机构的 母公司或子公司。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 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 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 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39 (八)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 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 承诺如下: (供应商名称)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无行贿犯罪 记录的期限)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 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 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供应商成立时间超过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十 年内”;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自 我单位成立之日起至今”。 40 (九)信用信息查询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注:①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 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② 供应商参与磋商时无需对此条进行 响应。 41 (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 及声明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 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 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 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本部分所要求的承诺函可参照本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42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 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说明:①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必须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②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所有响应产品的制造商均满足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才能声明为小微企业。 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成交处理。 ④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如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协会、服务中心、农村 承包经营户、学会等非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组织均不适用此声明函, 不得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3 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说明: ①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 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章) 日期: 说明:①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声明函。 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45 (十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46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47 (一)磋商函 致: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 磋商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要求完成项 目所有工作。 3.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 。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其他响应文件正 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 U 盘一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 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在参与本项目履约过程中涉及国家相关强制标准的,均按照该标准执 行。 7.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 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 法目的的行为。 8.在磋商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 有 次。在磋商截止日前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 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根据《四川省政府 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 3 号)的规定,在磋商截止日仍在 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 9.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采购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 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48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磋商日期: 49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注:①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此表,若未 填报完善不影响磋商资质及效力;②空白项用“/”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50 (三)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 答。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 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商务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 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1 (四)服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服务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 条应答。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 答,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商务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 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2 (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类别 职 务 (岗位)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人员 (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 调整) 技术人员 (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 调整) 售后服务人 员(可根据 项目实际情 况调整) 53 (六)实质性要求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 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1.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 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关于“计量单 位”、“报价要求”、“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验收”等的实质性 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履行。 3.本项目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我单位参加磋商所提供的产品均满足相关 要求,承诺在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C 证书复 印件。 4.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 为。 5.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6.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 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 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 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 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54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5 (七)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 注:格式自拟。 56 (八)服务方案 注:格式自拟。 57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 磋商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支票、 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四川恒浩招标代 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 次性支付合同全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因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 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司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 址 :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58 (十)投标报价承诺 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且与本次投标前一 年内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对同一服务报价的最低报价相比,比例不高于 15%。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 诺 日 期: 59 (十一)初始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服务内容/产品名称 (如涉及) 报价 单 位 备注 1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肉 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2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蔬 菜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3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米 面油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4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干 杂调味品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注: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 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下浮率必须为固定报价,不接受区间报价 60 3. 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 可自行补充。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61 第六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资格条件 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2.供 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 特殊情况的,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 件);4.如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扫描件,持原件备查)。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 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 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 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 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A、供应商提供 2019 年或 2020 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年度 财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 应商鲜章); B、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 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 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C、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D、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 的,可提供加盖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E、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 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 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 A-E 项具 有同等的磋商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 供其中任意一项。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 诺函; 2、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意一项均 可;②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提供 62 承诺函。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记录 1、提供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 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 函; 注:①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意一项均 可;②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提供 承诺函;③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 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 保障资金。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 日起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 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 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 和身份证号码)10 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 10 年的,承 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2、提供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者 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 3、提供未参加过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函; 4、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证明书或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授 权书原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 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 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以上 1、2 、3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意一项均 可.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 特殊条件 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是生产加工企业,须具有 《食品生产许可证》) 2.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或提供供应猪肉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说明:①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目资格审查 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 63 作未通过处理。 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 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 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 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④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若采购项目 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 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⑤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 任。 ⑥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及声明函”格式或自 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⑦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64 第七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本项目 一个包。本项目服务期一年,本次采购不保证实际采购项目的保有量,实际需要 委托其食品、货物时,采购人按照相关方式确定具体采购品类和数量。 二、采购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所属行业 1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及调 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批 1 其他未列 明行业 三、服务要求 (一)配送内容 1.蔬菜类:时令新鲜蔬菜(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 2.肉类:生鲜猪肉(牛肉、羊肉等);生鲜禽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等); 水产类(活鱼、虾、蟹等);水发类(水发鱿鱼、水发牛筋、水发海参、水发黄 笋、水发海带丝、水发玉兰片等);冻肉制品类(鸡边腿、鸡大胸、鸡胗、冻鸭、 鸭翅、鱼、冷冻水产类等); 3、面粉及面制品类:面粉、面条、水饺、包子、抄手、粉条等。 4、大米类 5、食用油类:植物油、色拉油、调和油等。 6、调味品 (二)产品质量要求(注:以下要求项所提执行标准如有国家最新要求,以最新 执行标准为准。) 1、响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 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 65 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2、蔬菜类:蔬菜按需求等级配送,保证是当日的新鲜蔬菜。 3、肉类:鲜肉类应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宰杀加 工,并经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并附《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执行标准:GB9959.1-2001,同时,符合溯源体系的要求。 猪肉(冷鲜肉),执行标准:GB9959.1-2001 或国家最新标准,具备《动物检验 检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及追溯体系芯片或票据,需提供包括定点屠 宰企业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明材料;其他肉类动物检疫(或检测)等相关证明材 料,肉类必须是当日生产的产品,肉身必须盖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印章,须出具 加盖地方动物卫生机构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 何异味、无毛发、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 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4、面粉及面制品类:面粉达国家一级及以上标准,符合 GB1355 标准或 GB8607 标准或其他面粉相关的国家标准,水分、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等指标达到规定标 准;面粉中不得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添加营养强化剂应符合 GB14880《食 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5、大米类:1)品种为一级优质珍珠米。2)要求非转基因,袋装,预包装应符 合 GB/T17109-2008 粮食包装的规定和卫生要求。预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 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和卫 生要求)。达国家标准(GB1354—2009)一级。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 GB2715 -2005、《大米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6、食用油类:食用油为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预包装应符合 GB/T17374-2008 食 用植物油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标准应符合:GB2716-2005 食用 植物油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 GB2762-2017 规定。 7、调味品:1)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独立定型包装。在保质内,有食品质量 安全认证合格标志,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 GB2760-2014 标准,符合国家食品 卫生相关标准。2)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产地、 用途、使用 方法、规格、质量、保质期或生产日期等与商品使用属性密切相关 的内容须有清晰的标示。 66 (三)配送要求 ★1、配送车辆要求:配送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至少配备 1 辆配送专用车,配送车 辆必须是封闭的厢式货车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有配送时温度记录,车厢的内仓 (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 异味,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配送专用车辆应具有合格且在有效 期内的运输资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照片及配送车辆行驶证或购买车辆发票 或租赁合同) ★2、 人员要求:项目经理人员数量 1 名,司机不少于 1 名。配送工作人员必 须提供三年内无犯罪、吸毒史的承诺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卫生防疫 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配送人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 配送供应商须为本项目确定一名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与采购人进行业务上的联系 往来,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如遇不可抗力必须更换,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之后 才能更换,因配送供应商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无法正常进入采购人单位内送货 的,所有后果及经济损失由配送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 项目经理人员及司机名单,项目经理人员数量 1 名,司机不少于 1 名,须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承诺) ★3、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 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农产品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 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SC 认证等。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及标志不达标的食材。 (响应文件中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承诺) ★4、品种数量要求:保证配送食材品种重量的准确性,以采购人下单品种及数 量为准,所有食材的重量以净重为准,不得包含包装材料的重量。若采购清单上 有部分货物因为季节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换其他品 种。严禁少量配送、超量配送、延时配送或者配送产品质量不达标。(响应文件 中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承诺) ★5、送货时间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通知,从正式供货之日起,每 天采购人将次日的配送清单给配送供应商,配送供应商于次日 07:00 前将采购 清单上的所有货物保质保量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遇不可抗力造成送货延误 67 的,经采购人同意后,配送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响应文件中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承诺) ★6、配送供应商应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食品保鲜、保质工作,不得喷洒有毒有害 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确保配送的蔬菜新鲜、优质、安全、可靠,确保运输安全。 若采购人发现配送的食材存在腐烂、变质,将及时通知配送供应商进行处理并做 好记录,配送供应商需无偿更换相同品种相同数量的原材料。(响应文件中根据 自身情况提供承诺) 8、卸货要求: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 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 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9、建立出入库台账,配送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 24 小时监 控体系。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必须由供应商自行查验产品的有效期、包装等, 产品留样保存一周。 10、因采购人临时所需的配送需求,配送供应商应承诺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成 配送。 四、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商务要求: 1、履约(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 3、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的供货价的确定方式:供货价=基准价(采购人和 供应商参照市场价(以蔬菜市场或超市同类价格低的为准)×(1-下浮率) 4、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下浮率报价;供应商在报价基准价的基础之上统一报下浮 率;实际结算价格=报价基准价×(1-下浮率)×实际结算数量。(供应商应做 市场调研确定各类物资的市场行价和趋势,并计算本项目拟报的下浮率,在合 同履约过程中下浮率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 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对自己的报价承担所有 风险)。 68 (2)投标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车输运输费、运输过程保 险费、质量保证费、可能的法定部门检测验收费用、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二 次加工费、配送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 费用。 5、付款方式:每月月底结算支付一次。(根据采购人实际收货数量、当期 基准价和成交下浮率进行据实结算。具体操作为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单位财务人的 要求提供相关票据,采购人将款项划入成交供应商账户)。 6、 验收和考核: ★1)数量验收标准: 送货重(数)量优于采购人下单重(数)量时按采购人实际下单要求验收, 送货质量低于采购人下单质量要求或者送货重(数)量小于采购人下单重(数) 量 95%的,则告知配送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下单要求补齐,若无法 按时补齐,则按缺货金额的 5倍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响应文件中根据自 身情况提供承诺) 2)质量验收标准: 2.1 总体要求: 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质量验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 准。若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有质量要求标准的,则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2 配送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食材必须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合同食材均为新鲜、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 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食材,保质期 超过 15 日的食材剩余保质期不得短于获批保质期的 90%,保质期不多于 15 日的 食材必须为送货当日三日内生产的货品。 2.3 食材有包装的,食材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和胖听现象), 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2.4 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 致货物性质改变的,配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3)验收流程 69 3.1 做好卸货前的检查。双方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验收设备做好准备,并 对食材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了解。食品配送车厢内干净整洁、无不良气味、异味。 所有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受虫害或机械损伤现象。 3.2 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双方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的质量,按索票—验证 —抽查—过磅—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配送供应商提供原件(送货单等)的留原 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3.3 填写验收记录。每次配送的食材都要登记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等事项 并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4)抽样送检 4.1 采购人有权对配送的食材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样送检。配送供应 商每天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品种的配送食材进行供应商内部自行检测,并将检 测结果报告随每天配送的食材一起送交至采购人。 4.2 采购人和配送供应商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随机抽样送检,即随机从配送到食堂 库房的食材中抽取不少于 20 个品种的食材,送国家认监委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 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测结果报告递交给采购人,检验所产 生的检验费、样品费等一切费用由配送供应商承担。 4.3 蔬菜类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2762-2017、GB 2763-2016 等相关标准。 (二)其他要求: 供应商供应食材出现三次(含)不按采购人要求的质量配送食材的,将自动 终止合同。 注意:1.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 应当认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 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 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70 中带星号产品)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 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 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 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1 第八章 磋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一、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 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组建磋商小 组,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 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采购 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 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 者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注明法律法规依据)。 二、磋商组织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三、评审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 1.在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 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 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3.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 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 因。 72 4.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 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 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5.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 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 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同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开。 (二)磋商 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 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签到或 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 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 磋商内容。 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1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2 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 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3.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 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 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3.1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 的; 3.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3 响应文件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 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4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73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 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中说明原因。 4.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 案条款。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 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7.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 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 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 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 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9.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 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 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 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 可以不再提供。 10.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 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11.评审委员会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 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 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12.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 74 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 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三)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最 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 2 家);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注: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终止的 情形。对于评审过程中终止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 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报价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 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 2 家)。已提交 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工程、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 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4.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 75 签字确认。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 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 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6.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 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 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如果小写、大写金 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 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在评审过程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磋商 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2.1 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供应商拒绝澄清或在规 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 题的; 76 2.2 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响应不全面,格式不规范,内容不整齐; 2.3 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六) 评审标准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评分因素 类别 1 报价 15% 15 总报价得分=肉报价得分+米面油报价得分+蔬菜报价得 分+干杂、调味品等报价得分。 (1)肉报价得分:满足文件要求且最高下浮比例为基 准下浮比例,基准价=(1-基准下浮比例),得满分。 其他投标人评审价=(1-投标下浮比例),价格得分=基 准价/评审价*15%*100*40%(保留 2 位小数)。 (2)米面油报价得分:满足文件要求且最高下浮比例 为基准下浮比例,基准价=(1- 基准下浮比例),得满 分。其他投标人评审价=(1-投标下浮比例),价格得 分=基准价/评审价*15%*100*30%(保留 2 位小数)。 (3)蔬菜报价得分:满足文件要求且最高下浮比例为 基准下浮比例,基准价=(1-基准下浮比例),得满分。 其他投标人评审价=(1-投标下浮比例),价格得分=基 准价/评审价*15%*100*20%(保留 2 位小数)。 (4)干杂、调味品及其他日常用品报价得分:满足文 件要求且最高下浮比例为基准下浮比例,基准价=(1- 基准下浮比例),得满分。其他投标人评审价=(1-投 标下浮比例)。价格得分= 基准价/评审价*15%*100*10% (保留 2 位小数)。 1)本项目专门面 向中小企业,因此 不再对小微企业 进行价格扣除。 2)如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中小企 业应当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原件或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监狱企业应 当提供由省级以 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 业的证明文件。 共同评分 因素 2 主要产品 技术指标 和配置 12% 12 所投主要产品(肉、米、面、油)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的得 12 分,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扣 2 分,扣完为止。 技术评审 因素 3 服务方案 30% 30 1、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配送产品(肉、米面 油、蔬菜和 干杂、调味品等)拟定的配送方案(至少包含①对本项 目的认识、管理服务总体目标 ②配送内部作业流程管 理 ③运输过程中防止食品污染、损害或变质控制措施 ④配送成本控制措施 ⑤食材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保证 措施 ⑥确保长期稳定供货的渠道及措施),各项内容 齐全且分析描述完整全面、逻辑清晰、表述明确、完全 响应采购要求的得 10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 1.5 分,每有一项内容阐述不全面、存在错误描述或错误阐 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 1 分;直至本项分 值扣完为止。 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配送产品(肉、米面、油、蔬菜 和干杂、调味品等)拟定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至少包 含①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措 施 ③产品采购质量控制措施 ④货物验收控制措施。 ⑤人员考核措施 ⑥卫生管理控制措施),各项内容齐 全且分析描述完整全面、逻辑清晰、表述明确、完全响 技术评审 因素 77 应采购要求的得 10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 1.5 分, 每有一项内容阐述不全面、存在错误描述或错误阐述或 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配送产品(肉、米面、油、蔬菜 和干杂、调味品等)拟定的管理制度(至少包含:①库 房管理制度 ②人员岗位制度 ③车辆管理制度 ④相关 检验检测手段及制度 ⑤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⑥食品 原材料留样制度),各项内容齐全且分析描述完整全面、 逻辑清晰、表述明确、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 10 分; 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 1.5 分,每有一项内容阐 述不全面、存在错误描述或错误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 情况的扣 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4 应急方案 8% 8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配送产品(肉、米面油、蔬菜和干杂、 调味品等)拟定的应急预案(包含:①应急团队及分工 ② 运输途中突发状况预案 ③盗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④食材 短缺 ⑤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⑥临时配送应急预案 ⑦特 殊时段及节假日食堂临时需求应急保障 ⑧疫情期间针对 性配送应急方案)。各项内容齐全且分析描述完整全面、 逻辑清晰、表述明确、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 8 分;每缺 少一项内容的扣 1 分,每有一项内容阐述不全面、存在错 误描述或错误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 0.5 分;直 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技术评审 因素 5 企业实力 13% 13 1、投标人具备固定的食材经营门面的,每一处得 0.5 分, 需提供食材经营门面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清晰的现场照 片且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相一致。该项共计 1 分。 2、投标人获得 IS0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或 HACCP 证书,得 2.5 分; 3、投标人通过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2.5 分; 4、投标人通过 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2.5 分; 5、投标人通过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得 2.5 分; 6、投标人提供产品绿色食品证书,每提供一份的 0.5 分 最高的 2 分。 共同评审 因素 6 安全保障 8% 8 1、投标人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凡出现任何安 全事故(含交通事故),供应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 偿所有经济损失的得 1 分; 2、投标人具备:(1)安全领导小组;(2)安全管理制度; (3)签订各类人员责任书;(4)安全管理承诺书,每一 项各计 0.5 分,该项共计 2 分。 3、投标人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达到 100 万元(含)得 1 分,保额每增加 100 万增加 0.5 分,该项共 5 分。保额 不足 100 万元不得分。并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降低 保额标准。 共同评审 因素 78 7 业绩 10% 10 提供投标人 2018 年至今,具有食材配送供货类似业绩的, 一个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提供合同复印件)。 共同评审 因素 8 支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 2% 2 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得 2 分。 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共同评审 因素 9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2% 2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 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审 因素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七)复核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 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 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1.1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1.2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1.3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1.4 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1.5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3.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 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 按照规定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 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 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 审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4.1 磋商小组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4.2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79 4.3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4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4.5 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八)评审报告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 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单; 2.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2.3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4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2.5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 资料及记录; 2.6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 关资料及记录; 2.7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2.8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 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 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 80 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 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 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九)确定成交候选人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2.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人。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 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 4.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 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 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十)成交通知书 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成交供应商确 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 交通知书。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 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 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 81 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 证件到四川恒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十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 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 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 秘密。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 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汇 报。 7.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 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得接 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 确认。 82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 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8.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十三)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 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 端工作人员, 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3.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5.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 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 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7.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 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 8.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 83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 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 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 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 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 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 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 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 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 84 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 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 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 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XX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XX 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XX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 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 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 完成最终验收;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 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 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 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 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 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完成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 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 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 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85 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 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一)适用于无预付款采购项目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 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 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 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 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 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二)适用于有预付款采购项目(预付款建议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30%)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 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计算款额¥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后的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 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 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款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 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 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 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XX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86 小时内响应到场,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 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 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 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 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 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 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 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X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 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 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 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 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 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 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 87 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 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 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88 第十章 附件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 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 (由磋商小组发出)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更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 (签字)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由磋商小组拟定书面形式作出,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代为发出。 (2)发给供应商的“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应删除“磋商小组: (签字)” 一栏,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磋商小组签字的“问 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应编入评审报告并存档备查。 89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更正如 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应按本“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格式回复。 90 附件三:报价 报价表 (□第 轮报价 □最终报价) 序 号 服务内容/产品名称 (如涉及) 报价 单 位 备注 1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肉 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2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蔬 菜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3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米 面油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4 冕宁县公安局职工食堂主副食品 及调料等食材采购配送服务----干 杂调味品类 % 在基础价格上报 下浮比例(以蔬菜 市场或超市同类 价格低的为准确 定基础价格) 注:①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 用。 ②最终报价不能超过初始报价,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③此表打印出来加盖企业鲜章(建议供应商准备 3份以上),通过审查后 的供应商在现场填写报价后单独递交。 91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92 附件四: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被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四、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 五、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93 质疑函制作说明: 1.质疑书正本1份,副本2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 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6.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 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9.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10.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1.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12.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94 附件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文) 查询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cfg/40288687657ff7550 1672fd954532414.html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 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 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 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 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 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 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 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惠,加强扶持 95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 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 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 2018 年 12 月21 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 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 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 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 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 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 产 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 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 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 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 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96 五、财金互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川财采[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 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 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 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 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 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 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 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 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 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 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 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 信 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报送,以 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97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 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 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 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 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 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 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 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 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 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 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 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 1-3 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98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 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 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 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 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 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 第二章磋商须知表 第六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附件四: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