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省人大机关食堂、代表之家食材货物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ZZJT[GK]2021002-1_1_91350103731882203E_9575)
一、合同编号:[3500]ZZJT[GK]2021002-1_1_91350103731882203E_9575
二、合同名称:省人大机关食堂、代表之家食材货物采购(合同包[3500]ZZJT[GK]2021002-1_1_91350103731882203E_9575)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ZZJT[GK]2021002-1
四、项目名称:省人大机关食堂、代表之家食材货物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25号
联系方式:15806037706
供应商(乙方):福建华铺超市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1#、2#、3#楼连体部分1层25店面
联系方式:878705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 | 1(年) | 1476000 | 1476000 | 国内 |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 | 无 |
合同总金额:¥1,476,000.00
履约期限:根据采购人的邮件或者电话传真以订购单形式通知中标人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中标人免费运送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5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8-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8-272021-08-27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新建 DOCX 文档 - 副本 (3).docx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乙方:福建华铺超市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ZJT[GK]2021002-1的省人大机关食堂、代表之家食材货物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产地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 |
1(年) |
1476000 |
1476000 |
国内 |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柒万陆仟元整(¥147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人的邮件或者电话传真以订购单形式通知中标人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中标人免费运送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5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4.1每日交货时间:乙方每日交货时间为上午8点00分,按甲方供货通知的品种、数量和规格送达;如甲方根据特殊情况需调整配送时间,必须按甲方指定时间送达物资; 4.2 临时补货时间:甲方提出的特殊情况和临时补货要求,乙方承诺接到通知后,应在40分钟内提供货物且质量无问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5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4.4 乙方未能依约、及时、全面响应甲方的招标需求或双方定价发生分歧期间,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进货,乙方应出具无法提供货物的书面说明书,同时保留另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经济赔偿之权利。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货物,货物短缺时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调配补齐所缺品种。若要更换品种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6.1.2 每日验收货物时乙方需提供货物清单,标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和价格,以配合称重及验收;如甲方认为货物数量与实际不符或价格未达到乙方承诺价格,将告知乙方进行更改,乙方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更改后的重量或价格进行结算。 6.1.3 甲方有权对验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甲方要求换货或补货的,应由乙方重新供货直至合格,有关供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招标,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4 货物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安排专人在甲方指定地点配合称重及验收,由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6.1.5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质量要求提供货物,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每批次肉类、家禽类须提供当天或本批次政府市场检疫检测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乳制品、饮料要本批次的检测证明;果蔬需提供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进口冷链商品须提供“四证”:海关报关单、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冻品应在化冰环境要求下,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核实后应予退货。 6.1.6 数量、重量要求:货物重量若有标准件按标准件抽样称重,并按抽样重量计算,没有标准件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乙方供货的过磅货物数量不低于或高于订单采购货物的5%,超出采购数量部分不予结算,缺少部分乙方须于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1小时之内按订单的所列数量补齐。 6.1.7 退换货要求:乙方所送货物与甲方订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或货物送达之前被损坏,经双方确认后乙方须接受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之内,将换货货物送至甲方指 定地点替换原有不符或被损坏的货物。 6.1.8 应急保障要求:乙方应提供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停水、停电等情况下供应物资应急预备方案。 6.1.9 乙方应及时接受甲方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遵守甲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招标模式的需求。 6.1.10 乙方提供的商品要经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定期抽检。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款项由采购人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5日前凭国家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月结算起止日期以合同规定为准。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供应期:1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本项目采用服务期限为1+1+1的模式(即乙方在1年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服务达到甲方要求的,可续签第2年合同,否则不予续签,以此类推。如乙方不续签合同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必须按甲方供货通知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按时提供全部货物(包括特殊情况、换货和临时补货),超过约定时间1个小时送达的,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2倍给予处罚;超过约定时间2个小时送达的,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3倍给予处罚。送达的货物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退换,若因退换不及时而造成甲方品种断档,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3倍给予乙方处罚。 10.2 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年度内发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换货并给予乙方口头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1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乙方仍未退货或换货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1)乙方提供的蔬菜、水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乙方提供的每批次面粉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面粉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3)乙方提供的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 (4)乙方提供的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货物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 (5)乙方提供的禽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6)乙方提供的每批次奶制品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奶制品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7)乙方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质量要求,或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有变质、变味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质量问题的。 发生以上情形或出现约定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达到第一次至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在乙方第一次出现约定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且情况恶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不定期按批次对不同品种的市场价格进行询价(特价、促销价不作为价格依据),按询价结果如果出现乙方实际供货价格高于乙方承诺价格的情形,每次承担本批次供货通知清单货物价款3倍的违约金。 10.4如乙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数量低于订单数量5%的)、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如未能及时整改,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供 应商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5因乙方提供质量不达标或受污染产品,造成甲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6乙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产品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按本批产品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7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10.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货物的,经双方协商且经甲方同意后可给予免责。 10.1 乙方必须按甲方供货通知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按时提供全部货物(包括特殊情况、换货和临时补货),超过约定时间1个小时送达的,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2倍给予处罚;超过约定时间2个小时送达的,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3倍给予处罚。送达的货物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退换,若因退换不及时而造成甲方品种断档,甲方按本批次应送货物价款的3倍给予乙方处罚。 10.2 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年度内发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换货并给予乙方口头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1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乙方仍未退货或换货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1)乙方提供的蔬菜、水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乙方提供的每批次面粉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面粉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3)乙方提供的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 (4)乙方提供的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货物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 (5)乙方提供的禽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6)乙方提供的每批次奶制品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奶制品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7)乙方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质量要求,或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有变质、变味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质量问题的。 发生以上情形或出现约定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达到第一次至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在乙方第一次出现约定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且情况恶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不定期按批次对不同品种的市场价格进行询价(特价、促销价不作为价格依据),按询价结果如果出现乙方实际供货价格高于乙方承诺价格的情形,每次承担本批次供货通知清单货物价款3倍的违约金。 10.4如乙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数量低于订单数量5%的)、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如未能及时整改,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供 应商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5因乙方提供质量不达标或受污染产品,造成甲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6乙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产品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按本批产品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7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10.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货物的,经双方协商且经甲方同意后可给予免责。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份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乙方: |
福建华铺超市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五四路25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恒力金融中心11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廖世铢 |
单位负责人: |
林建国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智 生 |
|
联系方法: |
15806037706 |
联系方法: |
1825908131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22139600017434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