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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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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警察培训学校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烟台市警察培训学校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年08月29日 17: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食材配送服务
品目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单位 烟台市警察培训学校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29日 17:05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8月30日至2021年09月03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05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05室)
预算金额 ¥12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韩明、寻明鑫
项目联系电话 0535-6709507
采购单位 烟台市警察培训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宋辉、0535-6880106
代理机构名称 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1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韩明、寻明鑫、0535-6709507
附件:
附件1 采购需求(终).pdf

项目概况

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1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ZY2021148

项目名称: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至 2021年09月0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12室)

方式:(1)现场购买;(2) 电子邮件购买,供应商须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所报包号、发票开具信息、标书费、汇款底单发送至邮箱1374823965@qq.com并电话告知,咨询电话:0535-6709507。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05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楼1005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莱山支行

开户名称: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8110188000113406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内1012室

邮 编:264000

电 话:0535-670950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烟台市警察培训学校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5号

联系方式:宋辉、0535-6880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012室)

联系方式:韩明、寻明鑫、0535-67095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明、寻明鑫

电 话: 0535-6709507

一、采购内容:食材配送服务,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包: 第一包:米、面、食用油; 第二包:肉类、水(海)产品、蔬菜、调味品、奶制品。 二、食材品类(包括但不限于): 1、米、面:大米、面粉、玉米面、玉米碴、高粱面、黑米、黑米面、小米、 小米面、糯米、糯米面、香米、花生米、黑豆、红豆、豇豆、绿豆、大豆; 2、食用油(密封桶装油):花生油、豆油; 3、猪肉、禽肉(鸡、鸭)、牛肉、羊肉; 4、水(海)产品:鲅鱼、刀鱼、小黄花鱼、鲳鱼、草鱼、鲤鱼、对虾、红 虾、时令小海鲜; 5、蔬菜:白菜、萝卜、西葫芦(茭瓜)、西红柿、咸菜、粉条、黄瓜、豆芽、 豆角、韭菜、丝瓜、小油菜、芹菜、茄子、土豆、胡萝卜、蒜苗、蒜苔、红薯、 冬瓜、大葱、洋葱、茴香、荠菜、香菇; 6、奶制品:牛奶、酸奶; 7、调味品:精盐、酱油、味极鲜、味精、酵母、碱、豆瓣酱、蚝油、白糖、 海鲜酱、柱候酱、芝麻酱、麦芽糖、什果酱、排骨酱、冰糖、白醋、番茄酱、醋 精、腐乳、五香粉、花生酱、麻油、椒盐、鲜露、鲍汁、花雕酒、胡椒粉、孜然 粉、辣椒粉。 三、质量要求 第一包:米、面、食用油 面粉标准:执行 GB1355-1986特制一等粉标识(生产日期、质保期)齐全,每 袋 25KG、正规密封包装,生产日期在近 6 个月内,具有质检部门检验报告。色 白无杂质,干燥,手捏有滑爽不成形; 大米标准:执行 GB1354-2009 标识(生产日期、质保期)齐全,每袋 25KG、 正规密封包装,生产日期在近 6个月内,具有质检部门检验报告。符合应有品种 色泽,呈透明、半透明或白色,有光色,光滑干燥。米粒形状均匀、整齐,有香 气无异味、无霉味、无杂质; 食用油标准:执行 GB1534-2017,豆油执行 GB1535-2017,须为非转基因产 品,标识(生产日期、质保期)齐全,每桶 20L,正规密封包装,生产日期在近 6 个月内,具有质检部门检验报告。花生油为淡黄色、豆油为深黄色。 等级:压榨一级。 第二包:肉类、水(海)产品、蔬菜、调味品、奶制品 肉类: 鲜猪肉、牛肉、羊肉、标准:执行 GB2707-2016,所供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 合格。非病死畜类,颜色呈红色,鲜亮,有弹性,肥瘦均匀,无注水,无积血、 无淋巴瘤,不发粘,无异味、无酸败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格产品, 质量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密封正规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包装规范要求,所报产 品全部要求出自定点宰杀企业,具有“三章一证”优质生鲜猪肉(动检部门的蓝 紫色“检疫合格验讫条形印章”、商务部门的蓝紫色“定点屠宰条形印章”、定点 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圆形印章”和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所供肉制品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负责包退、包换,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禽肉类:执行 GB2710-1996,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合格。非病死禽类,肌肉 切面有光泽,具有该禽类固有特色,无残疾,无注水,无腐败异味,外表微干或 微湿润,不粘手。 水(海)产品: 执行 GB2733-2005标准,新鲜,无腐败异味。 蔬菜: 符合 GB2763-2014,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须当日采摘,当日供 应,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大小基本统一、不 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 调味品: 食用盐执行 GB5461-2016 标准;酱油执行 GB2717-2003 标准:醋执行 GB2719-2018标准:味精执行 GB2720-2015标准,其余调味品均须执行国家现行 标准,正规密封包装,生产日期在近 6 个月内,具有质检部门检验报告,有 QS 或 SC 标志。规格、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须齐全。 奶制品: 执行 GB19645、GB19302-2010标准,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齐全,正规密 封包装,生产日期在 7天之内,具有质检部门检测报告。 四、供货、配送要求 1、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2、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免费送货上门(正常情况在每天的上 午 6:00-11:00 时,下午 13:30-16:00 时供货。遇到食材短缺、紧急特殊情 况时,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供货,运送至指点地点),且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 格产品并随产品出具相应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供应商须安排固定的送货人员和送货交通工具,不得随意更换送货人员 和送货交通工具;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采购人同意。送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核酸检 测(疫情期间)及体检,采购人对供应商送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 核酸检测报告(疫情期间)、体检报告、法人授权、送货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 等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送货时均须携带且在有效期内,缺一不可)进行查验合格后 方可进入指定的卸货地点。 4、供应商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由采购人后期负责进行审 查,无证上岗一经发现将解除合同。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产品使假 掺假,立即解除合同。若因质量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供应商承担全部经 济和法律责任以及社会影响,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部货款。 5、如遇市场价格上浮,供应商应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人 核准后再调整价格。在此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食材;如遇市场 价格下浮,供应商要在第一时间内下调价格。 6、所提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和检疫、卫生、环保、市场等对此类产品合格 标准,采购人将不定期对食材进行抽检(米、面、油,调味品、以及其它定型包 装产品,需提供该产品的制造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检 部门对产品的检测证明材料),如发现所供食材不符合上述规定将直接解除合同。 7、供应商供货时应严格遵守、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发现 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刑事及民事法律 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 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 的; (8)所供食材超过质保期或者伪造、变造、涂改食材质保期以次充好的。 8、供应商所供应食材应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产品,符合国家 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有明确有效期规定的食材,供货时其有效期 不得少于产品标注有效期的 80%,采购人一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须 无条件换货,情节严重者,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刑事及 民事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1、采购人将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发现供应商违 规,视情节酌情扣除货款,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和承诺的,采购人 有权解除合同。 2、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价格及下浮比例要严格执行约定价格和下浮比例,采 购人市场考察或者经举报查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次价高或者未在第一时间内 下调价格、所供产品高于报价约定价格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供应商在响应时需要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至 少包括产品货源地非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且为正规厂家出厂、产品质量优 良、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具有健康证、诚信履约及时调整产品价格等内容。 4、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冷链运 输、保鲜措施,为本项目配备的工作人员情况,拟用于本项目车辆配备情况,售 后服务方案,优惠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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