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XSJHT2021-265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杭州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村东灵路
成交 金额 : 1,050,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报价.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 | 侯晓莹、王广乾 | 叶科军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5,4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靳旭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红埠街33号
联系电话:029-896218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凤小宇 熊浩森 杨雅迪
电话:029-88601068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1期A座802室
联系方式:029-88601068
十、附件: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竞争性磋商文件.终.doc
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30日
项目编号:SXSJHT2021-265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工食堂服务外包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 1 -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5 -
第三部分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服务要求 - 25 -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及合同示范文本 - 25 -
第五部分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60 -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I期A座802室 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 年8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XSJHT2021-265
2、项目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
3、预算金额:1122000.00 元
4、最高限价:1077120.00 元
5、采购需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整体外包,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内容及服务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招投标仅针对中小微企业。
6、合同履行期限:1年(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9)《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1)《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12)《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3)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至今任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开标前6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及银行开户证明;
3)缴纳税收: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招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上午09: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1期A座802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获取磋商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加盖公章鲜章。(现场购买,谢绝邮寄。)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年8月25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1期A座802室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下载方式:进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首页,点击政策法规,在搜索栏中输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点击下载附件内容即可。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靳旭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33号
联系电话:029-896218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凤小宇 熊浩森 杨雅迪
电 话:029-88601068
传 真:/
邮箱:ssjh0516@163.com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1期A座802室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33号 联系人:靳旭 联系方式:029-8962186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I期A座802室 联系人:凤小宇 熊浩森 杨雅迪 联系方式:029-88601068 |
3 |
项目名称 |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 |
4 |
项目编号 |
SXSJHT2021-265 |
5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6 |
采购内容 |
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整体外包,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服务要求 |
7 |
服务期、服务地点 |
服务期:一年(服务合同续签有效期:二年,即合同期满前45日内,采购人根据对成交供应商的考核结果及当时的各项政策规定,确定是否续签订合同,若不再续签,采购人另行进行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8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9)《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1)《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 12)《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3)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至今任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当年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其基本账户银行资信证明); 3)缴纳税收: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招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9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0 |
磋商文件获取 |
获取时间: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9日上午09: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I期A座802室 |
11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 |
12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备选方案 |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
|
13 |
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1.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25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时间:2021年8月25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I期A座802室 |
14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市财函【2020】617号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
15 |
磋商有效期及授权书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及授权书有效期为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起大于九十(90)个日历日;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在有效期内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
16 |
盖章签字 |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盖章、签字 |
17 |
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数量 |
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壹份(U盘储存1份,Word及PDF格式各1份,PDF格式文件应为响应文件正本)。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
18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在2021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
19 |
磋商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0 |
履约担保 |
无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监督机构: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4.供应商:满足本次磋商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二、磋商供应商
1.合格供应商
1.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活动,否则均为无效磋商。
1.3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一经证实,则该磋商无效。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5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时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2.磋商委托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
4.竞争性磋商项目(含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4.1竞争性磋商项目(含服务)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技术支持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单独承诺保证在本项目服务及货物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厂商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文件的各方面都应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磋商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期三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书面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在磋商截止期前予以答复,并视情况通知其它获取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有难以理解或参数有疑义的内容,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否则视为对磋商文件再无疑义,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磋商文件的修改:
3.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为方便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修改或澄清内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补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均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
4.磋商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必须在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且磋商文件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磋商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5.磋商的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条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6.解释权归属
本次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四、磋商要求
1.磋商内容
本次磋商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外包招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响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否则磋商无效;开标、阅标、磋商、成交、签订合同均以项目为单位进行。
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至今任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当年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其基本账户银行资信证明);
3)缴纳税收: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招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的内容:
(1) 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竞争性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磋商技术方案;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4)竞争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3.2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磋商方案,否则,其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3.3磋商内容填写说明
(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填写,装订成册。
(2)磋商响应报价表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若供应商填写有误,采购代理机构将默认为磋商文件要求格式。
3.4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磋商报价
4.1磋商报价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磋商范围内的所有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人工费、技术培训费、验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响应报价表中标明本次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响应处理。
4.2磋商货币:人民币;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3响应报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
4.4合同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某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4.5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磋商供应商自负;
4.6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磋商。当磋商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磋商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磋商保证金: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6.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7.1供应商须依据磋商文件内容和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7.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由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名)处,均须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不得用任何形式的图章代替。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统一胶装、编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页码;
7.3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壹份(U盘储存1份,Word及PDF格式各1份,PDF格式文件应为响应文件正本)。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对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方式装订和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7.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7.5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7.6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改动处旁签字方为有效。
7.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8.文字要求
本次磋商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磋商响应文件。
9.联合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五、磋商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1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U盘储存word及PDF格式各1份,PDF格式文件应为响应文件正本)。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封袋正面标识式样参见附件(格式A))。
1.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2.1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处。
2.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接收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2.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4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或者废标,其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5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单独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1磋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截止时间后拒绝接收任何磋商响应文件、资料、证件。
3.2采购代理机构因采购人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4.2供应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期为准;
4.4在磋商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
4.5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磋商、澄清、成交
1.磋商方法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磋商大会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监督机构代表、磋商供应商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2磋商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
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
2.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2.5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评审过程中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1)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磋商程序
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审合格的供应商将进行符合性审查阶段,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经磋商小组确认后按无效磋商执行。
(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以下审查
①响应文件的完整性(按要求编制);
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按要求签署盖章);
③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允许偏离的除外);
④磋商报价是否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3.2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3.3无效磋商或磋商无效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3无效磋商或磋商无效
(1)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磋商处理:
1)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供应商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无磋商及授权书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供应商在同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7)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偏离的;
8)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参加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无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的说明函和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说明函、声明函或承诺函的;
9)磋商报价低于成本价,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某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10)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包/标段”或者未划分“包/标段”的同一磋商项目。
3.4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4.1磋商小组有权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磋商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4.2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响应文件作为磋商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磋商参考。磋商澄清时磋商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磋商报价、服务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4.3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报价及实质内容。
4.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政策性扣减
5.1政策性扣减范围
1)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2)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3)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①采购人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②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2政策性扣减方式:
1)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投标报价×6%”进行扣减;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3)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5.3中标价格=中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5.4《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1)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2)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6.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单一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得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7.详细评审
7.1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磋商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方法。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高得分相同,推荐其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内容进行综合比较,自主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汇总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结果写出磋商意见。
7.3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构成(总计100分)
类别 |
总分 |
评标因素 |
最高 得分 |
备注 |
||
---|---|---|---|---|---|---|
报价评审 |
投标价格 |
10分 |
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价,进行价格评审。 2.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10分。 3.按(有效最低报价/有效投标报价)×10的公式计算其得分。 4.投标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
10分 |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按 差 别 计 分 。 |
|
技术评审 |
技术 |
61分 |
餐厅服务方案与各项保障措施: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为保障服务项目制定的各项运营方案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措施以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比较,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措施得力的赋6-12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措施一般的,赋1-6分(含6分)。 |
12分 |
||
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食品质量、食品安全与卫生、食材的采购、安全执行标准、检验检查、日常维护措施和出现事故的处理方案及责任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实施方案内容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制度健全完整的赋15-20分;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制度基本健全赋8-15分(含15分);实施方案和内容有所欠缺,保障措施制度一般,可行性差,需要修改后满足采购人要求的,赋1-8分(含8分)。 |
20分 |
|||||
原材料验收方案: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原材料的安全性提供的验收方案进行综合比较,赋1-9分。 |
9分 |
|||||
组织计划和人员构成: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组织计划、项目组成人员进行综合赋分,组织计划合理、结构清晰,项目组成人员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的赋5-10分;组织计划较合理,项目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安排较清晰合理、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配备较合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赋1-5分(含5分); 注:项目组成人员中厨师长须具有厨师证、所有人员须具有区级或市级卫生防疫中心发出的有效健康证等相关资格证(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
10分 |
|||||
卫生管理: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厨具、餐具卫生、餐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服务人员个人卫生等方面提供的管理方案及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赋分,科学、合理的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赋5-10分;管理方案和内容基本合理,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赋1-5分(含5分)。 |
10分 |
|||||
履 约 能 力 及 服 务 承 诺 |
29分 |
业绩: 供应商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以来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得3分,最高得6分。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文件中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
6分 |
|||
特色化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本项目的可行性服务方案做出合理承诺的赋1-10分。 |
10分 |
|||||
企业综合实力: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赋1分; 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赋1分; 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赋1分。 |
3分 |
|||||
合理化建议: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综合比较赋1-10分。 |
10分 |
|||||
备注 |
各评委应按照本评标方法独立打分。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 4、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5、评标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暂停评标,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
8.成交
(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
(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单位。
(5)采购人根据磋商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成交复函”后,成交结果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八、成交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缴纳,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人应依据成交金额向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参考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计取,此服务费应计入磋商报价中,但不需要单独开列。
3.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
银行户名:陕西盛世嘉和招标有限公司
帐 号:72040078801400000854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
联 系 人:财务
联系电话:029-88601068
九、其它事项
1.磋商后,如果发生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陕财办采资〔2018〕26号规定的特殊情形处理除外)或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可决定废标或选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信用融资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及参考《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名单附后)。中标供应商如有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ccgp.gov.cn)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中查询了解。
说明:响应设备(产品)涉及中小企业制造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及其单独分类汇总并附相关说明材料。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提供上述说明材料供应商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关于信用担保的说明:
(1)响应供应商在响应、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2)具体详见陕西省政府采购网(ccgp.gov.cn)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
名单如下: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1 |
北京银行陕西省分行 |
2 |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
3 |
|
4 |
平安银行陕西省分行 |
5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
6 |
浦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
7 |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
8 |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 |
9 |
|
10 |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 |
1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12 |
|
第三部分 磋商内容及服务要求
1.承包业务合同期限
服务期为一年,(服务合同续签有效期:二年,即合同期满前45日内,采购人根据对成交供应商的考核结果及当时的各项政策规定,确定是否续签订合同,若不再续签,采购人另行进行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承包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2.1承包业务范围
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整体外包。
2.2承包业务工作内容
承担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管理中食品加工、出售、服务等业务和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职工用餐人数:约170人
2.2.1厨房管理:包括出品管理(食谱制定、食材接收、加工储存管理等),生产制作管理,厨房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使用,薪酬管理,劳动关系合同等;
2.2.2食谱制定:由成交供应商制定每周食谱,每周四出下周食谱提交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2.2.3食材采购: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按需求将采购的主副食品每日指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
2.2.4其他餐饮管理:充分理解单位工作性质,能够在突发事件、加班备勤、临时接待等特殊情况下保证餐食供应和配送;
2.2.5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食堂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满足职工的用餐需求,不得对外营业;
2.2.6不得经营职工食堂以外的业务,如小超市等;
2.2.7采购人职工食堂为福利性非盈利机构,成交供应商需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原则,采购人有权了解并检查成交供应商针对采购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帐目;
2.2.8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
2.2.9采购人提供职工食堂运营所需的专用设备设施(主要指厨房设备、餐台、餐具、餐椅及工具等),设备设施清单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另附;
2.2.10设备设施清单中未列入但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添置,职工食堂内所有固定资产归采购人所有;
2.2.11所有用餐人员统一在采购人处购买/充值饭卡;
2.3承包业务员工要求
2.3.1承包业务所有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各种遗传性疾病并每年有体检报告,技术过硬,保证出品质量。
2.3.2为了保证健康的饮食结构,承包业务的人员搭配要合理。项目组人员搭配要合理,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配备不同专业的厨师、营养咨询师等相应人员。
承包业务的质量标准要求
食材验收需有专人负责,由经过食药局培训的合格资质的人员担任;食材加工流程,刀、板使用与硬件环境符合餐饮行业卫生标准;食材存储符合餐饮行业卫生标准,要有专人负责经常翻库,及时报废,销毁过期或变质食材。
3.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服从采购人对生产场地、工作及生活环境的安排和要求,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见《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考核方案》;
3.2成交供应商承包业务的专业质量标准和规范必须达到《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工作规范及标准》规定的内容;
3.3餐具保持完好率(指餐具无裂缝、豁口或破损)在98%以上,餐具补充按损耗8%标准执行,凡超过8%标准以外的餐具补充均由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凡低于8%标准以内的均由采购人补充;
3.4餐具所用筷子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所更换碗、筷质量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和规格进行更换,所需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5厨具中菜刀、铁锅、菜墩、炒勺等小件厨具不能使用超过3年的小件厨具,满3年的成交供应商自行更新;
3.6低值易耗品更新补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更换补充并承担支付费用。成交供应商所购低值易耗品必须是正牌优质品,不能使用无牌或劣质产品。凡因产品质量导致或引发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7各种烤箱、冰箱、蒸箱等大件厨具根据餐饮行业的规范要求,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实时维修更新;凡因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3.8餐厅和操作间的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等工作,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或能力的专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3.9意外事故承担
3.9.1就餐者在就餐过程中,因餐厅地面打扫不及时而导致的摔倒、磕伤、碰伤等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9.2凡因食材清洗不干净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问题所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10成交供应商承担在履行承包业务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其它安全生产约定见附件三《安全生产服务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的指导下,积极引进最新管理模式的内容和标准。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人管理制度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若成交供应商人员违反采购人管理制度采购人有权给予处罚;
3.1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采购人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凡违规或违纪采购人有权直接进行经济处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3.13各种设施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设备使用性能或违规使用;
3.14因成交供应商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投诉,采购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凡经济处罚一律不再返还;
3.1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成交供应商管理问题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严格卫生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成交供应商必须每天打扫,做好辖区内的清洁卫生,做到餐具每天消毒,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检,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符合食品卫生工作人员标准。不得采购、加工霉烂变质商品或不正常、不卫生的食品在本食堂销售、食用和饮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
3.1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操作间管理,若因成交供应商管理问题引起采购人操作间火灾,责任及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承担。
承包业务费用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的正规发票。
4.1 采购人每月10日前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结清上月承包费的85%,上月考核未通过的扣除当月承包费的15%,月考核通过的于次月支付上月承包费的10%,留5%做为质保金(质保金应以整数方式计取,取整到百位数。例如:该月的质保金为6665元,当月按6600元计取)。在季度考核通过后一次性支付整个季度质保金,季度考核未通过的扣除整个季度质保金。如遇公休或节假日,转账期顺延;
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承包业务按照本合同中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年度内3次考核或连续两个月考核未通过或出现严重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4.2成交供应商应满足特殊情况下加餐需求(时间不限节假日),并按采购人需求进行制作,因加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3在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承担包含不限于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在内的所有费用。
4.4成交供应商与用餐人员不能有现金结算现象。一经发现现金结算,一次性扣除总合同款的10%。第二次出现现金结算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5成交供应商应详细的核算食材采购数量,为采购人提供合理的食材采购清单,在满足采购人用餐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食材无用损耗和剩餐率。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采购人权利
5.1.1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承包业务按照本合同中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年度内3次考核或连续两个月考核未通过或出现严重事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5.1.2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承包业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5.1.3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在履行承包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责令整改;
5.1.4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对成交供应商履行安全操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
5.1.5发生事故后,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成交供应商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5.1.6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员工劳保上岗;
5.1.7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标准和要求,检查监督成交供应商员工配备数量、厨师等级和资质,并根据考核办法对违反合同人数视情况做出相应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采购人制定;
5.1.8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员工随时进行身体健康证检查,对成交供应商违反规定无证上岗人员有权责成立即辞退,并对成交供应商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采购人制定;
5.1.9采购人的有关人员有权在不通知成交供应商的情况下随时对成交供应商的环境卫生和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食材的加工储藏等方面进行检查。
5.2采购人的义务
5.2.1为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负责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保障条件;
5.2.2负责按照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足额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承包业务服务费用;
5.2.3协助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对其员工进行消防、设备安全操作、治安防范与自我规范的基本知识教育;
5.2.4协助成交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5.3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5.3.1成交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业务承包费;
5.3.2对采购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打击报复行为,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举报;
5.3.3成交供应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采购人提供符合正常工作的安全条件和环境。有权要求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及员工生活食宿条件。
5.4成交供应商的义务
5.4.1成交供应商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行为规范;
5.4.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要求足额配齐各级厨师、技工和普工,严格遵守采购人的餐饮服务标准及规范;
5.4.3成交供应商人员在对采购人服务期间,因公、非因公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伤、残、病、亡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应遵循安全生产服务合同约定;
5.4.4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好承包业务的对外协调工作;
5.4.5成交供应商人员应爱惜厨灶、厨具、餐具和各种设施设备,认真搞好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设施设备维修实行责任制,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维修(自然耗损除外),凡因违规使用或保养不及时等人为因素造成厨灶、厨具、餐具及其他设设施备故障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支付费用。凡故意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采购人有权视情做出相应处罚;
5.4.6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保,并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4.7成交供应商负责所承包区的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实施由采购人监督执行,凡不符合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工作标准要求或达不到消防、病媒防治消杀、油烟检测、油烟治理效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4.8成交供应商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急救预案和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并报采购人留存备案;
5.4.9未经采购人批准,成交供应商不能改动、破坏餐厅内的任何结构,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4.10在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更换或调整餐饮管理人员、厨师长等餐饮公司相关核心负责人,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且确保不影响对于采购人的餐饮服务质量。
5.4.11成交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本单位和采购人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予以配合。
6.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6.1服务期限:一年(服务合同续签有效期:二年,即合同期满前45日内,采购人根据对成交供应商的考核结果及当时的各项政策规定,确定是否续签订合同,若不再续签,采购人另行进行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6.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内容。确因形势发生变化,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3在合同执行期,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6.4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6.5.1合同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的;
6.5.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6.5.3其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6.5.4合同到期后成交供应商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6.6.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6.2因一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6.6.3双方协商一致。
7.违约责任
7.1合同期限未满,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7.3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章指挥(操作)导致责任事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7.4因国家建设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施损坏或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5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8.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8.2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9.1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9.2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处理;
9.3免责条款
9.3.1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应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9.3.2成交供应商应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按时向工作人员支付薪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如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害,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9.3.3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供应商及工作人员无论因故意或过失对采购人及其他任何第三人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当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附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0.1《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工作规范及标准》
10.2《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保洁服务标准》
10.3《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考核方案》
10.4《安全生产服务合同》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附件一
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工作规范及标准
一、职工食堂服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工食堂服务内容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10月30日第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第10号令《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
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食材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本标准中主要指食材、半成品、成品。
3.2食材(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3.3半成品:指食品食材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食材。
3.3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4工作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5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6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食材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3.7冷冻:指将食品或食材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3.8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食材夹带的杂质和食材、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3.9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物理消毒主要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化学消毒主要为采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进行消毒。
4.基本要求
4.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半年进行一次抽血化验,一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体检合格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许可证。
4.2食谱营养搭配合理,饭菜质、价相符,干净卫生。
4.3食堂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4.4食堂功能布局合理,装饰装修风格协调,就餐氛围浓厚。
4.5食堂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光照充足,光线柔和,温度适宜,无异味。
4.6食堂室内、室外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室内外墙壁无油垢,地面无污迹。
4.7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4.8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5.工作人员卫生
5.1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持证率为100%。
5.2工作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时符合相关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5.3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健全完善。
6.食品贮存
6.1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6.2食品贮存室(仓库)通风良好。
6.3食品存放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均在10cm以上。
6.4 无变质和过期食品贮存。
6.5 食品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正常,贮藏的温度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7.食品加工
7.1食品的粗加工及切配、烹调、凉菜配制、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食品再加热等加工符合相关操作规程。
7.2无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加工。
8.餐饮具、设备及工具卫生
8.1餐饮具卫生
8.1.1餐饮具表面须光洁,无油浸、无水渍、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无洗涤剂和消毒剂等异味。
8.1.2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8.1.3已清洗和消毒过的餐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8.2设备及工具卫生
8.2.1设备及工具表面无食物残渣及污物、水渍、油迹。
8.2.2已清洗、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定位存放在保洁设施内。
9.环境卫生
9.1食堂内桌、椅、台等干净,无食物残渣及污渍、水渍、油迹。
9.2食堂地面、梯间、墙壁、天花板、照明设施及门窗等洁净,无杂物、灰尘、油迹、水迹、污渍。
9.3食堂卫生间保洁要求按《保洁服务标准》的规定。
9.4排水沟内无较大污物,无积水,无臭味、异味。
9.5废弃物暂存容器外表无污迹、无粘附物,无较大异味、无蚊蝇,废弃物量不超过容积的2/3。
9.6食堂内无蚊、蝇、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
9.7工作台及洗涤盆干净,无食物残渣及污物。
9.8排烟设施干净,无油污。
9.9污水和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环境污染超标事故为0。
10.供餐服务
10.1食堂供餐服务满意率不低于75%。
10.2无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供餐食品。
10.3食物中毒事故为0。
10.4按承诺供餐时间开、闭食堂,待供食品须提前20分钟完成摆台。
11.安全管理
11.1火灾、触电、盗窃、工伤等安全事故为0。
11.2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完善。
二、职工食堂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
1.1食堂显著位置设醒目标志,标明开饭时间等内容。
1.2食堂须依据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按时做好服务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1.3食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1.4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要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食堂环境卫生、食堂餐饮具、设备及工具、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的检查。
1.5食堂建立健全餐饮具、设备及工具、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及设施的清洁、消毒制度。
1.6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消毒等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
1.7实行分餐制。根据就餐者情况和要求的不同,采用厨师分餐、服务员分餐、就餐者自行分餐等不同的分餐形式(自助餐和套餐均属分餐制范畴)。
1.8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9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1.10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剂、消毒剂及有毒有害物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1.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1.12餐饮具、设备及工具卫生消毒情况、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2.工作人员卫生
2.1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2.1.1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半年进行一次血检。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2.1.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1.4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2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2.2.1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2.2.2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3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2.3.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3.2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
2.3.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a)开始工作前。
b)处理食物前。
c)上厕所后。
d)处理生食物后。
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g)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h)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它部位后。
g)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2.3.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2.3.5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2.3.6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2.3.7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2.3.8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2.4工作人员工作服管理
2.4.1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2.4.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2.4.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2.4.4工作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2.4.5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3.3食品贮存
3.3.1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3.2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3.3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3.4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
a)食材、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b)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c)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3.3.5加强食品贮存室(仓库)管理,经常开窗开排气扇通风,保持干燥。
3.3.6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除霜、清洁、除臭和维修,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