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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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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9-01

项目名称 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
项目编号 430104202108250055 招标人 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交易分类 建设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岳麓区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2106-430104-04-01-574905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复(岳发改立字[2021]62号) ,项目业主为 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32270.34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已落实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2.2 建设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用地东邻岳华路,南侧为规划道路,西邻观沙路,北接谷岳路。

1.2.3 项目基本情况

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 ,建筑面积约 51926.54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9973.09平方米,架空车库建筑面积约11953.45平方米),包含1#栋科技楼、2-4#栋教学楼、5#栋报告厅、6#栋综合楼、7#栋体育馆及食堂(项目最大单跨度为33.6米)、8#栋架空车库(停车位约349个)、250 米非标准跑道、运动场地、相关构筑物等。学校规划办学规模为 48 班。人防部分易地建设,不在本次工程范围内。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为3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270日历天。█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包括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建设项目从施工图设计阶段、设备采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施工全过程均属本工程承发包的范围。

(1)第一部分为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等与设计相关的全部工作(含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绿色建筑、室内外装修、海绵城市、装配式构件设计、人防、节能、防雷、室外附属工程(道路设计、园林景观设计)、机电设计、强弱电设计(含电气设备、强弱电机房、专变、电梯、智慧校园、综合布线及线路等)全专业设计,项目采用BIM技术,并提供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等与本工程所有设计相关的全部服务工作)。

(2)第二部分为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地下室、建筑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装配式建筑、室外工程(含道路及附属工程、挡土墙、景观、绿化、运动场、围墙等)、室内外给排水(含排水接入市政管网)、消防、防雷接地、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含内线、配电、施工用电)、自来水、弱电及智能化工程(含智慧校园)、暖通、照明、设备采购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工作(不含教学设备、厨房设备、分体空调设备、办公家具及工器具),项目采用BIM技术指导施工。具体范围以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或授牌为准),类型为 PC 综合类或 PC 生产类。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5 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6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建筑设计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职称。

2.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9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CAD版本。

2.11 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2)其他人员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资质条件(三)、施工其他相关人员。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号 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年09月01日起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09月 26 日09时00分。请投标人登录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1-88999201。

9.其它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湘江财富金融中心T3栋19楼1925-1936;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5181228 ;

招标代理机构: 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长沙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B5栋5楼 ;

联 系 人:唐勋焘、张轶、李红平;

电 话:0731-89670268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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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 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 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 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 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 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2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 单位章) 日 期:2021 年 09 月 01 日 3 目 录 第 一 卷 .....................................................................................................................................................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6 1.项目概况 .............................................................................................................................................. 6 2.资格要求 .............................................................................................................................................. 7 3.资格审查 .............................................................................................................................................. 8 4.评标办法 .............................................................................................................................................. 8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8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8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8 8.行政监督 .............................................................................................................................................. 8 9.其它 ...................................................................................................................................................... 9 10.联系方式 ............................................................................................................................................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0 1.总则 ............................................................................................................................................ 22 2.招标文件 .................................................................................................................................... 24 3.投标文件 .................................................................................................................................... 24 5.开标 ............................................................................................................................................ 26 6.评标 ............................................................................................................................................ 27 7.合同授予 .................................................................................................................................... 2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8 9.纪律和监督 ................................................................................................................................ 2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3 1.评审标准 .................................................................................................................................... 45 2.评审程序 .................................................................................................................................... 45 3 评标结果 ...................................................................................................................................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6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115 第 二 卷 ................................................................................................................................................. 19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99 工程量清单 ................................................................................................................................. 20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200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 200 3.投标报价说明 .......................................................................................................................... 201 4.其他说明 .................................................................................................................................. 20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203 第 三 卷 ................................................................................................................................................. 20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05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 206 目 录 ............................................................................................................................................. 208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09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11 3.授权委托书 ...................................................................................................................................... 212 4.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 213 5.投标保证 .......................................................................................................................................... 214 6.项目管理机构 .................................................................................................................................. 218 4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218 (2)主要人员简历表 ............................................................................................................... 219 7.拟分包计划表 .................................................................................................................................. 222 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 223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 232 10.承 诺 书 ........................................................................................................................................ 233 11.投标信息表 .................................................................................................................................... 234 12.其他 ................................................................................................................................................ 236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 237 ?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 240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 241 ?3.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的内容及格式以招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 中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 ......................................................................................................... 241 ?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 241 第三节 技术方案格式 ............................................................................................................................. 242 (暗标) ..................................................................................................................................................... 242 5 第 一 卷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 案机关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 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复(岳发改立字[2021]62 号) ,项目业主为 长沙麓山城市更 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 32270.34 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已落实 。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 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2.2 建设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用地东邻岳华路,南侧为规划道路,西邻观沙路,北接 谷岳路。 1.2.3 项目基本情况 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 ,建筑面积约 51926.54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约 39973.09 平方米,架空车库建筑面积约 11953.45 平方米),包含 1#栋科技楼、2-4#栋教学楼、 5#栋报告厅、6#栋综合楼、7#栋体育馆及食堂(项目最大单跨度为 33.6 米)、8#栋架空车库(停车 位约 349 个)、250 米非标准跑道、运动场地、相关构筑物等。学校规划办学规模为 48 班。人防 部分易地建设,不在本次工程范围内。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 3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为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270 日历天。?天 (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包括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建设项目从施工 图设计阶段、设备采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施工 全过程均属本工程承发包的范围。 (1)第一部分为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 收等与设计相关的全部工作(含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绿色建筑、室内外装修、 海绵城市、装配式构件设计、人防、节能、防雷、室外附属工程(道路设计、园林景观设计)、机电 设计、强弱电设计(含电气设备、强弱电机房、专变、电梯、智慧校园、综合布线及线路等)全专 7 业设计,项目采用 BIM 技术,并提供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等与 本工程所有设计相关的全部服务工作)。 (2)第二部分为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边坡、 基坑支护、地下室、建筑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装配式建筑、室外工程(含道路及附属工程、 挡土墙、景观、绿化、运动场、围墙等)、室内外给排水(含排水接入市政管网)、消防、防雷接地、 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含内线、配电、施工用电)、自来水、弱电及智能化工程(含智慧校园)、暖 通、照明、设备采购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工作(不含教学设备、厨房设备、分体空调设备、 办公家具及工器具),项目采用 BIM 技术指导施工。具体范围以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5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湖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 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资格(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或授牌为准),类型为 PC 综合类或 PC 生 产类。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5 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6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建筑设计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 职称 ?资格?职称。 2.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9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8 2.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版本。 2.11 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 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2)其他人员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1 资质条件(三)、施工其他相 关人员。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号 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 年 09 月 01 日起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 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 09 月 26 日 09 时 00 分。请投标人登录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下载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 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 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长沙市 岳麓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0731-88999201。 9 9.其它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 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 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湘江财富金融中心 T3栋 19楼 1925-1936;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5181228 ; 招标代理机构: 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长沙岳麓区文轩路 27 号麓谷企业广场 B5 栋 5 楼 ; 联 系 人:唐勋焘、张轶、李红平; 电 话:0731-89670268 。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湘江财富金融中心 T3 栋 19 楼 1925-1936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518122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 27 号麓谷企业广场 B5 栋 5 楼 联 系 人:唐勋焘、张轶、李红平 电 话:0731-8967026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 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用地东邻岳华路,南侧为规划道路,西 邻观沙路,北接谷岳路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 项目)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 (适用于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 3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为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270 日历天?天□月□年 1.3.3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所有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达 到相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 组织的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需满足发包人对品质提升建设所提 出的相关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文字精练、 图面清晰,满足发包人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一次性通 过竣工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标准,争创“湖 南省优质工程奖”/“芙蓉奖”。 施工保修要求:按建设部 2000 年 80 号令规定进行保修 1.4.1 资质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 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了基本 信息登记; 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或授牌为准),类型为 PC 综合类或 PC 生产类; 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壹级注册建造师执 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负责 人可兼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5. 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6.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建 筑设计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资格?职称; 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 项; 8.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 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 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 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 版本; 8.其他: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本项目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时管理机构人员最低要 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1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1人、施工 技术负责人 1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1 人,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 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发文,疫情期间及 相关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加投标的企业 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 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二)、设计岗位其他人员:投标人须承诺如果中标,在中标后 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情况配备设计人员。 (三)、施工其他相关人员:投标人须承诺如果中标,在中标后 将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 号文规定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员:项目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专 职安全员不少于 3 人、质量员不少于 1 人,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四)、以上人员说明: 4.1、第(一)项中所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投标时必须提 供。 4.2、第(二)项设计岗位其他人员和第(三)施工其他相关人 员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要求配备齐全。如不能按要求配备的, 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3、在满足对应岗位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 人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 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担任(且具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资格);联 合体成员应为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担任。 (2)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 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 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担 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 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 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地点: 1.10.1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2 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19 号)执行 分包金额要求:具体见本项目合同条款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体见本项目合同条款 要求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答疑、补充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截止时间: 2021 年 09 月 05 日 17 时 00 分 网络方式 ,提交至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09 月 26 日 09 时 00 分 2.2.3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平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答疑及澄清文件等(如有) 3.2.4 最高投标限价和 其计算方法及编 制依据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243291755.68 元(其中施工图设计 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2117351.53 元;BIM 技术服务费最高投标 限价人民币 1442074.35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239732329.80 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公示的初步设计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并 结合工程量清单自行设计施工图,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需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评合 格的软件编制。 2、投标人最终出具的施工图需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并经施工图审查 合格,方可使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结算价款根据分部分项工 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或设备采购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及风 险外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总和。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是基于 现有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编制,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未标价 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承包人投标总金额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 限价总金额(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设计费)计算的综合优 惠率进行价格优惠,优惠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其结算单价,具体以 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3、设计费结算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详见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承诺 (2)?现金 (3)?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 保险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_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 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获取的 子账号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 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 保公司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 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 件。 6.其他: 6.1.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1)投 标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具体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3(1)条:(2) 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 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查阅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 单》(可下载和打印),该信息单中注明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为投 标人提交相应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3) 投标保证 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 由牵头人递交;(4) 投标人应按照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获取操作说明”获取本项目(标段)对应的 账号信息,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 息单》中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投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可登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点 击“投标保证金”按钮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5) 项目开标 时,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 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 6.2 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登录“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在线选择电子保函出 具金融机构,完成所投项目电子保函的申请,由选定的金融机构 审核后开具电子保函。(2)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开具电子 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开具成功时间须在所投项目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3)电子保函的购买情况在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为加密状态,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解密开具成功的电子保 函进行现场公示并接受监督。(4)投标人和担保人对电子保函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负责。(5)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应与 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 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3 保证保险(1) 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 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 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具体操作详情请见《长沙市工程建设投标保 证保险操作手册》。 6.4 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评标委 员会否决其投标。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 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 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 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规定。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登录 长沙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CSGCTF 格式)一份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长沙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长 沙 市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http:\\gcjs.csggzy.cn\TPBidder)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 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相应开标室(长 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设立开标会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 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 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 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确定。 7.3.1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 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5%; 10 补充内容 10.1 类似工程业绩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独立投标人: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 额不少于 12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 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 标人:联合体牵头人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2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 非厂房类)项目施工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成员至 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2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类)项目设计业 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 一致的特殊项目);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 (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 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70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 少于 3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类)项目设 计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 一致的特殊项目); (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 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7000万元且建筑面积 不少于 36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类)项目 施工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 致的特殊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 下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 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企业资信及履 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 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 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 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 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 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单项合同额作为考核指标时,招标人应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合同额所涵盖的范围)。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 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 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 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2)考核期限: 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 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 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 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涉及投标人资格 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 其投标;涉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独立投标人(设 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不予加分。 10.2 企业资信及履约 能力评审的优良 1.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1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信息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 标人可将三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国家级设计奖项) (2)省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 标人可将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省级设计设计奖项) 2.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施工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0 个 □1 个 ?2 个 □3 个 (2)省级施工奖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省绿色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包含绿色施工内容或要求的,招标 人可将省绿色施工工程纳入省级施工奖项) 3.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标准化工地加 分个数: (1)国家级 ①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 0 个 □1 个 ?2 个 (2)省级 ①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20 个 (规定区间 0-20 个) ②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20 个 (规定区间 0-20 个) 4.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施工优良信息加分规定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 ①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2)省级 ①湖南省园林优质奖:□0 个 □1 个 □2 个 □3 个 (3)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5.其他 / 10.3 企业资信及履约 能力评审的财务 状况 1.财务状况要求: ?银行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2.财务状况的考核依据: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 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 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 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为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如 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 表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 5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否则相应评审项 目不予计分。 1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 4 企业 资信 及履 约能 力评 审, 联合 体信 用评 价的 计分 方式 以联合体 投标,其 中设计单 位有两家 ( 含 两 家)以上 的 / 以联合体 投标的, 其中施工 单位有两 家(含两 家)以上 的 / 10.5 企业资信及履 约能力评审中联 合体组成中施工 单位有两家或两 家以上的现场安 全质量管理评价 的计分方式 / 10.6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 的确定方式 (1)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未超过 9 家(不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 较。 (2)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 审比较。 ?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 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相同时, 依次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和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10.7 技术方案的规定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 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方案包括 BIM 技术应用; ?技术方案不包括 BIM 技术应用 10.8 拟任工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人答辩 要求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 (由招标人从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 面,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答辩,具体要求为: 。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9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0.10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 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3。 10.11 委托代理人要求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 人。 10.12 是否要求投标人 代表出席现场开 标会 不要求 10.13 中标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10.14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 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 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10.15 知识产权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 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10.16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 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7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8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 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 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 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 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 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9 其他补充内容 10.19.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19.2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 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 2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 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 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 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 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 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 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10.19.3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10.19.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中 代理报酬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交易服务费: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须向交易中心交纳本项目的全部交易服 务费。 10.19.5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 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10.19.6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2、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文件 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 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 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 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4、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5、投标担保选择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公司与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两型产品承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 诺; 22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 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3)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 (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23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同为 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 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 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 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 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24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25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 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相 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 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 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 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 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26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 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 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2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 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 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28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 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29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其信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 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 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31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 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 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 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 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 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8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 确认的; 1.9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 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 位及其评估单位参与投标的; 1.11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32 附件 2-3: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 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 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 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1.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 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 说明。 1.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34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期限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 求 主要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的设计项 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的配备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 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 外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 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 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 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2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技术方案权重 J1(取值范围:0.05-0.30): 0.15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J2(取值范围:0.35-0.45): 0.45 投标报价权重 J3(取值范围:0.35-0.5):0.40 35 承前页:?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的招标;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条款 号 序 号 评审项目及 取值范围 评审标准 评审 计分 1.2.1 (1) 技术方案评审 1 总承包方 案(16-20 分) 本项目分 值为 20 总承包管理方案及措施 (8-10分) 本项目分值为 10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内容 是否全面、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 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 分析(8-10) 本项目分值为 10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处置措施 是否具备针对性;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 2 设计方案 (20-28 分)本项目 分值为 28 设计说明 (8-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2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 优化设计 (12-16分) 本项目分值为 16 合理化建议是否可行,对项目特点难点准确 把握、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优 化设计是否能实现初步设计的各项指标且 控制在工程概算内;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的采用是否可行、可靠且经济等, 如使用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 产品等)。 3 施工组织 设计 (42-54 分) 本项目分 值为 5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2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 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 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 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 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 要求等。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0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 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 面、有效等。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2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 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 面、有效等。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6-7分) 本项目分值为 7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 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 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 是否全面、有效等。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 措施(6-7分) 本项目分值为 7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 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 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等。 资源配备计划 (3-4分) 本项目分值为 4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 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 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 36 4 建筑信 息模型 及其他 (0-18 分) 本项目 分值为 0 BIM技术应用 (0-10分) □纳入评审,本项目 分值为 ?不纳入评审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保 障措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 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 BIM 三维模型是否科学、合理等。 其他(0-8分) □纳入评审,本项目 分值为 ?不纳入评审 招标人其他要求(如有) 注: 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 100 分;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 要求中进行补充; 1.3 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评审计分表中的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2.1 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 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 内容的,技术方案评审计零分。 2.3 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 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5 技术方案第 1项和第 4项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的算术平均值。第 2项设计方案、第 3项施工组织设计分组评审时,第 2项、第 3项得分分别为 该组成员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参与评分的成员人数少于或 等于 5人的,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37 承前页: 条款 号 序 号 评审因素 最 高 分 值 评审标准 选取方式 计分方式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1.2.1 (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1 独立 投标 人或 联合 体牵 头人 财务 状况 9 银行授 信额度 银行授信额度>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得 3分; 最高投标限价≤银行授信额度≤ 最高投标限价 2倍时,得 1.5分; 银行授信额度<最高投标限价 时,得 0分。 招标人根据 项目规模及 评标办法相 关规定,确 定是否纳入 评审 加分制 0 3 资产 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70%时,得 3分; 70%≤资产负债率≤80%时,得 1.5分; 资产负债率>80%时,得 0分。 0 3 净资产 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 2倍时, 得 3分; 最高投标限价≤净资产≤最高 投标限价 2倍时,得 1.5分; 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时,得 0 分。 0 3 2 独立 投标 人 (设 计资 质) 或联 合体 中设 计单 位 优良 信息 5 国家级奖 项 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5分。 招标人根据 项目规模及 评标办法相 关规定,确 定是否纳入 评审 加分制 0 3 省级奖 项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 分。 0 2 类似 工程 业绩 6 业绩 设计业绩,每个 3分。 招标人根据 项目特点确 定是否纳入 评审 加分制 0 6 信用 评价 12 设计招 投标信 用评价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 合体中设计单位获得的设计招 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12%。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布 之前,按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处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扣 6 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 条扣 3 分。列入省公管办或省 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2分。 必选项 扣分制 0 12 3 独立 投标 人 (施 工资 质) 或联 合体 中施 工单 位 优良 信息 8 国家级 奖项 鲁班奖,每个 2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 1.7分; 招标人根据 项目规模及 评标办法相 关规定,确 定是否纳入 评审 加分制 0 4 省级奖 项 芙蓉奖,每个 1.5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 1分; 0 4 6 国家级 标准化 工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 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 1 分; 0 2 省级标 准化工 地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 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 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0 4 38 类似 工程 业绩 6 业绩 施工业绩,每个 3分。 招标人根据 项目特点确 定是否纳入 评审 0 6 信用 评价 25 施工招 投标信 用评价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施工招标 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必选项 0 25 现场 评价 25 现场安 全质量 管理评 价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现场安全 质量管理评价得分*25% 必选项 0 25 4 拟任 工程 总承 包项 目负 责人 答辩 8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回答问题 是否完整;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 际,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招标人根据项 目特点确定是 否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8 不良 行为 记录 0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 扣 18分。 必选项 扣分制 -18 0 注: 1.财务状况: 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两项评审因素应当列入评 审计分范围;5000 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银行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中的一项或是多项评审因素列入评审计分范围;最高投标 限价<5000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评审因素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2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 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优良信息: 2.1选择规则 2.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专业工 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将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设计资质或联 合体中设计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个中进行选择, 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3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 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 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 个中进行选择;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2.1.2 5000 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1000≤最高投标限价< 3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设 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2 个 39 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国家级和省 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3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 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2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 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10 个中 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从 0-10 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2.1.3 最高投标限价<5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0 万元的专业工 程总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2.2加分规则 2.2.1 设计奖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明确设计奖项类别,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对应 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综 合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市政总承包工程的,对应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综合奖加分;招标项目 为建筑智能化专业工程的,对应优秀建筑智能化专项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对 应优秀园林景观设计专项奖加分。设计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 取。 2.2.2 施工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 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 的奖项不予计分。 2.2.3 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 业资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以总承包资 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3 同一工程的奖项(含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2.3.1 同一工程的设计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2 同一工程的施工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3 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但同一工程同时 40 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2.4 绿色建筑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在国家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三星绿色建筑 标识加分(每个 1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二星绿色 建筑标识加分(每个 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施工奖项中 增加省绿色施工工程加分(每个 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 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加分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最高分不变。 2.5园林绿化工程定义及加分规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 城〔2017〕251 号)相关条款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其属于园林绿化 工程,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国家级施工奖项仅对中国 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 2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 省级施工奖项仅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每个 1 分),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 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2.6考核依据及期限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考 依据 考核期限 设计奖项 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 中国勘察设计协 《关于公布 20XX年度工程勘察、建筑 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 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730天 湖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 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公布 20XX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 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365天 施工奖项 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1)《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 X 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 程)入选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中国 建设工程鲁班奖(国 优质工程)〉的 决定》 730天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20XX-20XX年度第 X批国家优质 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 20XX-20XX年度国家优 质工程奖的决定》 730天 芙蓉奖 湖南省 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 20XX-20XX年度第 X批湖南 省建设工 芙 奖名单的通知》 365天 湖南省优质工程 湖南省 筑 协会 《关于 布 20XX-20XX年度第 批湖南 省优质工程名单 通知》 365天 标准化工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 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 流 目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 全与机械分 《关于公布 20XX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 项 名 的通知》 365天 41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 于公布 20XX年度安 生产标准化 考 “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 的 通知》 365天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 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 20X 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 质量管理标 化年度项目考评优 工 地的通知》 365天 其他获奖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星级绿色 建筑设计标识证 为准 365天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厅 《关于公布 20XX年度第 X批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的通知》 365天 绿色施工工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湖南省2 XX年度第 批绿 色施工工程的通知》 365天 中国人居环境范 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 2017年中国人居环 奖获奖名 单的通报》 365天 湖南省园林 化优质工 程 湖南省园林协会 《关于公布 20XX 度 南省园林绿化 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365天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 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7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 于我省招投标。 3. 信用评价 3.1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 (1)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 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分,若 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黑名单的,予以扣 分。 (2)以联合体投标,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 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2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 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 42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 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 结果为准。 4.3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没有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 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 量管理评价分值均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分值为准;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 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分;招标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的,评标 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 准,结果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 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5. 类似工程业绩规定 5.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 0-2 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 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 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 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 顺序认定。 5.3 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6. 项目管理机构 6.1 现场答辩:是否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2 不良行为记录: 43 6.2.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6.2.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 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的时间计算。 6.2.3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 录要求执行。 6.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 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 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 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 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 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7. 不良行为记录: 7.1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 录的依据。 7.2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单位(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和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 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外省区市公布的不良行为不扣分。 8. 加分项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的文件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 (3) 投标报价评审 44 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 100 分。 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偏差率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00L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0.5×100L 条款号 编列内容 2.2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3-1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45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 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 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评分标准与权值构成 1.2.1 评分标准 (l)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 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6 3 评标结果 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技术方 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 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 标、招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等, 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 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 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 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技术方案(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按照随机方式对投 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编号。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 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 48 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 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 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5.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说明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 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 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 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 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 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 49 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 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 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家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或者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 至低的顺序,确定 9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计分。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 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 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 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 低于其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 当否决其投标: <1>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50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 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 应当否决其投标。 <3>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 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 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 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 标人进行排序。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 定中标人。 51 5.1.2 排序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 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1.3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2 中标人的确定 5.2.1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 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 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 2-4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5.2.1 采用排序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 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52 6.1 技术方案(暗标)评审 6.1.1 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6.1.2 全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但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 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 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的,应在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术 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 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 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顺序确定方法 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参加答辩。联系不上、未留存联系方式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计 0分。 …… 53 附件 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个不排序的中标 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 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 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企业资信 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 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具体要求 2.1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 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 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 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 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 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 定标参考。 2.5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5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 小学二小项目 合同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 小学二小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 包 人:长沙麓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5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观沙岭城市更新片区(旧城改建)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二小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工程审批: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 。 6.工程总投资: 。 工程承发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承发包范围: 。 1.设计工作内容: 。 2.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详见经发包人认可并经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要求》)。 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发包人《开始工作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计划开始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为开始工作之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总工 期(含施工图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发包人未另行下达《开始工作通知》的,则以本合同 约定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作为开始工作日期。 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要求:所有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达到相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 制深度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需满足发包人对品质提升建 设所提出的相关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满足发 57 包人要求。 3.施工质量要求: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质量 评定“合格工程”标准,争创“湖南省优质工程奖”/“芙蓉奖”。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具体构成详见价 格清单。其中: 设计费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为 %,其价税合计金额为(大写): (?: 元)。(如遇国家税 收政策调整,未支付款项按新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为人民 币(大写): (?: 元),税率为 %,其价税合计金额为(大写): (?: 元)。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支付款项按新规定执行)。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乙方在申请支付每笔款项时,都需提前向甲方提供相应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 乙方未及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无法付款或延误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 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备注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8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等文件相关规定,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承诺根据《保障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文)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中小企业费用。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自双方均盖章、签名时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5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6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 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 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 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61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 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 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的管理,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 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 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根据第8.1款[开始工 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 62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 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根据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 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 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63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 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 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 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 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 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64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 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 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 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 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 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 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 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 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 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 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 65 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 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 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 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 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 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 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 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66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 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 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 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 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 重大过失、人身损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 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 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 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 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 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67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 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 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 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 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 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 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 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 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 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 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68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 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 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 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 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 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 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 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 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 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 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 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 69 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 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 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 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 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 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 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 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 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 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 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 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 时,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根据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 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 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 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 70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 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 则构成争议并应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 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 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 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 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 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 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 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 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 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 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 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 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71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 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 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 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 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72 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 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 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 排状况,本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需要配备一名中级职称的财务人员。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 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 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 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 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 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 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 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 73 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 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 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 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 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 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 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 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 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74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根据第2.3项[提 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 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 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 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 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 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 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 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 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75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 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 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 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 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当根据《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 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 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 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 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 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 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根据相关审查会 76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 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根据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 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 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 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 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 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 试验开始前,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根据 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 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 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 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 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 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 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 77 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 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 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根据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 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 其他实施作业: (1)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根据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 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 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根据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 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 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 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78 承包人应根据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 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 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 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 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 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 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 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 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 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79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 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 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根据约定参 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81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 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 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 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 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 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 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 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 82 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 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 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 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 83 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 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 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 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 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 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 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根据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 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84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 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 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 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 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 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85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 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 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 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 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 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 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 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 的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 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86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 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 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 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 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 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 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 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 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 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 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 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 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87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 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 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 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 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 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根据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 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 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 程师有权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 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 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 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 88 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 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 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 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 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 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 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 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9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 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 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 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 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 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90 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 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 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 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 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 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 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 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 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 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 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 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 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 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 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 91 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 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 运行,并根据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 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 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 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 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 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 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 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 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 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 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92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赔偿责任,并赔 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 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和误期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 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 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 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根据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根据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 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93 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 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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