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9月01日 14:26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央音乐学院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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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中央音乐学院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9月01日 14:26 |
评审专家名单 | 单爱英、宋苏鑫、张殿节、聂刚、樊超 | ||
总中标金额 | ¥122.6705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贾东敏、蒲晓芳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3509799-8113/8077 | ||
采购单位 | 中央音乐学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金老师 010-66413708 | ||
代理机构名称 |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贾东敏、蒲晓芳 010-63509799-8113/8077 | ||
附件: | |||
附件1 | ZB0625【招标文件(124万)发售稿】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docx | ||
附件2 | ZB0625【中标公告】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docx |
一、项目编号:HCZB-2021-ZB0625(招标文件编号:HCZB-2021-ZB0625)
二、项目名称:中央音乐学院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二十二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36幢平房101号
中标(成交)金额:122.6705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北京二十二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风味餐厅餐饮服务 | 风味餐厅餐饮服务 |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相关约定 | 一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次年止 |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相关约定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单爱英、宋苏鑫、张殿节、聂刚、樊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814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其它内容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央音乐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联系方式:金老师 010-664137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方式:贾东敏、蒲晓芳 010-63509799-8113/80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东敏、蒲晓芳
电 话: 010-63509799-8113/8077
-中央音乐学院风味餐厅餐饮服务
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代理编号:HCZB-2021-ZB625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0
一、说明 10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0
2.资金来源 11
3.投标费用 11
二、招标文件 12
4.招标文件构成 12
5.招标文件的澄清 12
6.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7.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13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3
9.投标文件构成 13
10.投标文件格式 14
11.投标报价 14
12.投标保证金 15
13.投标有效期 15
14.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及递交 16
16.投标截止时间 16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
五、开标及评标 17
18.开标 17
19.评标委员会组建 17
20.投标文件的审查 18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
22. 评标 20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0
六、确定中标 20
24.中标人的确定标准 20
25.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21
26.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 21
27. 签订合同 21
28.履约保证金 22
七、中标服务费 22
29.中标服务费 22
八、履约验收 22
30.履约验收 22
九、询问与质疑 23
31.询问 23
32.质疑 23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5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3
第 六 章合同 格式 41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4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8
一、投标文件资格册 58
二、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 62
1 投标函 62
2 开标一览表 64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65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66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7
6 业绩案例一览表 68
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9
8 服务方案 70
9 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 71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73
1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74
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75
13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76
14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7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中央音乐学院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8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代理编号:HCZB-2021-ZB0625
项目名称:中央音乐学院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24万元
最高限价:124万元
采购需求:风味餐厅餐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为前三年内(2018年6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不同投标人的法人、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投标人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方式:现场(获取文件不需要提供资料)
售价:500元/本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8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层第四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央音乐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金老师 010-664137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方式:贾东敏、蒲晓芳 010-63509799-8113/80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东敏、蒲晓芳
电 话:010-63509799-8113/80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资料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央音乐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方式:010-66413708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联系人: 贾东敏、蒲晓芳 联系方式:010-63509799-8113/8077 |
1.3.3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1.3.5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服务:不接受 |
1.3.6 |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否 |
2.1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预算金额:124万元; |
11.1 |
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2.1 |
投标保证金:无 |
13.1 |
投标有效期:90天 |
14.1 |
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 投标人购买多包文件的,请按包号分别制作,即一包对应一份投标文件。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word文档和PDF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U盘)。 若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5.1 |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紧密,不易松动散落,不得采用活页试装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
17.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1年8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18.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暨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层第四会议室。 |
28.1 |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
29.1 |
采购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服务费汇款账户:(交纳中标服务费时请备注ZB0625) 开户名: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账号:1100 1028 0000 5300 6877 行号:1051 0000 9047(102800)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1.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li_yuchu@126.com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为:中央音乐学院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内容;
1.3.2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3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3.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参加联合体的各方投标人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3.3.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3.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相应幅度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3.3.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4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查询结果页面打印并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3.5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服务: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6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服务为非中小企业服务、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的,则其投标无效。
1.4凡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凡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资金来源
2.1资金性质: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2 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完全响应而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5.2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3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6.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7.1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可填内容项应填写“无”、“不适用”等明确的文字回答。
7.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得缺项漏项。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投标文件资格册:
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业绩案例一览表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服务方案
9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如适用)
10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11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2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如适用)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14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1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如实提交,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包括:
10.3.1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3.2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3.3服务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10.3.4 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须如实填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报价的全部费用,含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项应包含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行规定除外),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内容。
11.4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11.5供应商不得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6最低报价不作为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12.2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
14.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及递交
15.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紧密,不易松动散落,不得采用活页试装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5.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投标文件资格册副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副本”、“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如适用)”、“投标文件电子版”、“样品”(如适用)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箱上分别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资格册正本”、“投标文件资格册副本”、“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正本”、“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副本”、“样品”字样,在投标时统一递交。同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5.3所有密封袋/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暨开标地点。
2) 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理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及“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概不负责。
15.4如需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6.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地点递交。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时,由公证员(如有)、监标人(如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公证员(如有)、监标人(如有)、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
19.评标委员会组建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
19.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9.3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0.投标文件的审查
20.1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0.3评标时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有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
20.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0.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0.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0.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20.3.1至20.3.4规定的顺序修正。
20.3.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须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商务技术册》完整的、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的,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靠外部证据。
20.5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0.5.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0.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0.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6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0.6.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0.6.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
20.6.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6.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0.6.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6.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0.6.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0.6.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0.6.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0.6.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0.6.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6.12按照20.3.1至20.3.4规定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第21.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20.6.1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0.6.14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20.6.1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0.6.1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要求;
20.6.17不满足“采购需求”中“*”指标的;
20.6.1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0.6.1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0.6.2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1.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2.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2.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2.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2.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3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4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确定中标
24.中标人的确定标准
24.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4.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5.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25.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6.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
2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6.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6.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4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结果通知书。
27. 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8.1.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8.1.2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28.1.3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8.1.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中标结果授予下一个中标人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七、中标服务费
29.中标服务费
29.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单独开列而应计入投标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付中标服务费。
29.3中标服务费将以支票(北京地区)或电汇等方式收取。
29.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由采购人支付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ZB0625【招标文件(124万)发售稿】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docx
ZB0625【中标公告】风味餐厅餐饮服务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