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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共巴中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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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1 16:47

项目概况 四川省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1、官网:我司指定网站(http://www.biaoyuanzhaobiao.com/)标书售卖系统获取。 2、 现场获取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3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19012021000261
项目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2450000
最高限价 2450000元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1 学年(含军训和补习时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包1、包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2、包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产品生产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9月02日到2021年09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1、官网:我司指定网站(http://www.biaoyuanzhaobiao.com/)标书售卖系统获取。 2、 现场获取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方式: 通过网上或现场获取的方式获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加盖单位鲜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应提前填写《报名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一),在获取磋商文件时以扫描件形式将《报名登记表》提交代理机构,完成报名手续。 以上资料身份证明文件现场获取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自身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售价: 15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9月13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9月13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 附件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 巴中市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180950228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女士;联系电话:028-87791929、18227601678(仅限技术咨询)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田女士
    电话: 028-87791929、18227601678(仅限技术咨询)

    成都市猪肉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系统专用称重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编号:scby-bz-zc-2021346

    市教育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成都)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8

    第四章 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21

    第五章 磋商程序 32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0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5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对市教育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scby-bz-zc-2021346

    项目名称:市教育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本次磋商共3个包,包1采购大米、面粉、植物油,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包2采购猪肉、冷冻食品,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包3采购蔬菜、干杂、鸡蛋,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具体详见第四章)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 包1、包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1.6.2 包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产品生产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2.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供应商“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192日至9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上或现场获取的方式获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加盖单位鲜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应提前填写《报名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一),在获取磋商文件时以扫描件形式将《报名登记表》提交代理机构,完成报名手续。

    以上资料身份证明文件现场获取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自身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八、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

    1、官网:我司指定网站(http://www.biaoyuanzhaobiao.com/)标书售卖系统获取。

    2、 现场获取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九、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文件获取后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十、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913日10: 3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应在开标当日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本次磋商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十一、磋商时间、地点2021913日10:30(北京时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

    十二、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 购 人: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巴中市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1809502282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郦湾国际酒店右侧)

    邮 编:610037

    联 系 人:田女士

    项目咨询电话:028-87791929、18227601678(仅限技术咨询)

    财务咨询电话(包括保证金、发票、通知书):18180671505

    传 真:028-87791929

    电 子 邮 件:2337932433@QQ.com

    网 址:www.biaoyuanzhaobiao.com

    十四、“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9.四川天府银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11.成都银行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16.雅安市商业银行

    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18.乐山市商业银行

    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20.绵阳市商业银行

    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市教育直属学校食堂(营养餐)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4

    项目编号

    scby-bz-zc-2021346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已落实。

    6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245万元;包1:43万元;包2:106万元;包3:96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245万元;包1:43万元;包2:106万元;包3:96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质性要求)

    否。

    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下浮率的定义:如产品10元,优惠2元,即下浮率为20%)。供应商经综合测算后,统一报所投包件内容的统一的下浮率(下浮比率≧100%或者下浮比率≦0,作为无效响应)。

    7

    采购类别

    服务

    本项目所属类别

    其他未列明行业

    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磋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10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1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监狱企业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后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12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3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14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15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

    磋商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17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 [2020]28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8

    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82997。

    1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20

    成交通知书

    领取

    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樊女士。

    联系电话:18180671505。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6栋B座13楼(郦湾国际酒店右侧)。

    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或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的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21

    供应商询问、质疑

    供应商询问、质疑由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质疑时应一次性提出全部质疑事项,并附质疑书WORD电子文档U盘一份,以当面提交或者快递邮寄形式且收到为准,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82997。

    备注:供应商按要求报名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的,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23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4

    备选磋商方案和报价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25

    政策法规(如适用)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根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26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

    27

    其他

    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与磋商文件其他描述不一致时,以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为准。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或“甲方”系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2.2“供应商”或“乙方”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4.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施工建设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6.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5)磋商程序

    (6)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6.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响应文件

    7.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7.1.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7.1.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7.1.4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7.2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3)供应商的承诺函;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文件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响应函;

    (2)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3)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4)服务计划及承诺;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8)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报价

    8.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8.2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9、响应文件的递交

    9.1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9.2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为正本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U盘或光盘)。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9.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9.4本次采购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9.5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6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递交。

    9.7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封条上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公章或密封专用章)。

    9.8若有分包,需分包密封。

    10、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0.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0.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10.3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

    10.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0.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0.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4.4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0.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12、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2.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确定成交候选人

    1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3.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4、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5、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力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1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1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6.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1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签订合同

    18.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8.2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8.3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下浮20%收取,由各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

    收款单位: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成飞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4402070219000007820;

    19、验收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0、其他

    20.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20.2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20.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20.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或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的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提供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和授权。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注: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4)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零申报的提供税务系统网络申报或税务大厅申报零申报报表,新成立公司按实际缴纳情况提供, 依法免税的公司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按实际缴纳情况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公司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8.1 包1、包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8.2包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产品生产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9)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1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处理)

    (12)供应商“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磋商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表参与磋商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员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

    (15)报名时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购买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服务要求、商务条件说明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采购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采购品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包号

    序号

    品名

    规格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1

    1

    大米

    25千克/袋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2

    面粉

    25Kg/袋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3

    植物油

    <12.5升/桶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2

    1

    猪肉

    /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2

    冷鲜畜禽肉

    /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3

    其他冷冻食品

    /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3

    1

    蔬菜

    上等/中等

    /

    按实际需求

    2

    干杂类

    调料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干杂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豆制品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按实际需求

    3

    鸡蛋

    绿色

    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

    (二)采购内容及参数要求(实质性要求)

    包1: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及要求

    1

    大米

    1、包装规范、完好,规格25千克/袋。

    2、配送到学校食堂产品有效期(收货日期起至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止的时间段)应不得低于该产品保质期时间的一半以上。

    3、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送到学校的大米需提供同批次的出厂检测报告(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需由法人代表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4、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T1354)。

    5、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有清晰的“SC”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有效期内的“QS”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标识。

    6、包装袋必须符合《粮食销售包装》, 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卫生指标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7、大米(籼米)达国家标准等级 (GB/T1354-2018)二级及以上;色泽、气味正常;无异常色泽黄粒米<1.0%;水分<15.5%;杂质总量<0.25%;互混杂质<5%;碎米总量<30%;小碎米含量<1%;不完善粒总量<6%;杂质限量总量<0.25;无机杂质含量<0.02。以国家制定的加工精度适碾及以上。

    2

    面粉

    1、特制一等粉。(提供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产品规格:每袋净重为 25Kg。(提供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面粉色泽呈乳白色或淡黄色,不发暗,无杂质,无处粗粒感,流散性好,不结块,有自然的麦香味。

    4、包装要求。包装上有注册商标、SC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等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等,独立包装。

    5、剩余质保期:产品在送达指定学校的保质期至少为产品质保期的

    一半以上。(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3

    物油

    1、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每个包装标签上标有清晰的“SC”生产许可证编号或 有效期内的“QS”生产许可证编号、非转基因标识、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标识。

    3、配送到学校食堂产品有效期(收货日期起至该产品保质 期到期日止的时间段)应不得低于该产品保质期时间的一半以上。

    4、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送到学校的食用纯植物油需提供同批次出厂检测报告(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需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5、植物油必须为新鲜产品,采用物理压榨,油质优良,产品属于非转基因,无杂物混入,无异味,无杂质沉淀、感官、性状好。

    6、植物油需为国标四级以上压榨植物油,每桶<12.5升,达国家标准(Q/BBAH0039S-2020或 Q/BBAH0019S-2021或GB/T1536-2004)四级及以上;酸值(酸价)(KOH)< 3mg/g;过氧化值<6.0mmol/Kg;铅(Pb)<0.1 mg/kg;总砷(以 As计)<0.1 mg/kg;黄曲霉毒素B1<10 ug/kg;无气味口感好。

    7、包装应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使用专用的一次性桶装,包装完好严密,瓶口无油迹等渗漏现象,包装瓶为合格的聚酯(PET)瓶。

    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后配送供应的食品符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向采购人出具相应食品检疫/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许可证;配送车辆、人员均符合相关要求。(须提供承诺函原件)

    2.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所有食材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服务要求

    (1)所有食品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能出具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3)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所产生的罚款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4)任何因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事故的,在确认导致问题原材料品种后,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5)供应的所有食品严禁含有违禁添加剂或其它法律规定的违禁品;

    (6)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能够溯源;

    (7)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严禁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

    (8)供应商应适当建立配送网点,便于快速调货,对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及时更换相同产品。

    (9)供应商应具备组织配送、调运、包装、二次搬运的能力,具有固定配送网点服务能力。

    4.配送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项目进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供应商管理层人员实行备案制,合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

    (2)供应商保证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准确配送货品到达指定地点。

    (3)采购人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及时解决和处理。

    (4)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管理记录档案和台账,详细记载相关内容、随时可查。

    (5)供应商需做好严格配送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①所有食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留样保存一周。

    ② 配送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整洁,同时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车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③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品的安全责任。若发生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④ 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办理出入校园通行证。


    包2: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及要求

    1

    猪肉

    1.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产品应符合GB/T9959.1-2019 及相关国家标准。严禁注水、注其他物质、病(死)猪肉、老母猪肉和老公猪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腰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有光泽,不发粘;肉无异味、臭味:淋巴结的大小正常,横切面颜色呈淡黄色或偏灰色。

    2.24小时内宰杀。送货时该批次肉类符合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

    冷鲜畜禽肉

    1、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2、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相关标准;

    3、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4、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注: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交货时提供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封面须加盖CMA或CNAS印章。(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

    3

    其他冷冻食品

    1、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2、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相关标准;

    3、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后配送供应的食品符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向采购人出具相应食品检疫/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许可证;配送车辆、人员均符合相关要求。(须提供承诺函原件)

    2.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1)所有食材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供应商成交后的供货产品必须为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

    3.服务要求

    (1)所有食品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能出具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3)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所产生的罚款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4)任何因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事故的,在确认导致问题原材料品种后,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5)供应的所有食品严禁含有违禁添加剂或其它法律规定的违禁品;

    (6)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能够溯源;

    (7)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严禁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

    (8)供应商应适当建立配送网点,便于快速调货,对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及时更换相同产品。

    (9)供应商应具备组织配送、调运、包装、二次搬运的能力,具有固定配送网点服务能力。

    4.配送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项目进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供应商管理层人员实行备案制,合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

    (2)供应商保证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准确配送货品到达指定地点。

    (3)采购人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及时解决和处理。

    (4)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管理记录档案和台账,详细记载相关内容、随时可查。

    (5)供应商需做好严格配送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①所有食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留样保存一周(肉类留样保存 24 小时)。

    ② 配送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整洁,同时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车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③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品的安全责任。若发生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④ 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办理出入校园通行证。

    ⑤生鲜肉类产品在配送时,必须使用冷藏车进行运输。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等合格,肉质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包3: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及要求

    1

    蔬菜

    当季新鲜蔬菜。

    1.新鲜度

    水量:充足、无过份萎蔫、无皱皮。

    色泽:正常、无变色、光泽、自然鲜艳。

    硬度:叶菜挺立、瓜菜紧实、果类结实、豆类饱满、根菜硬实。

    2.机械伤: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造成伤害——挤伤、压伤、碰伤、裂伤等。

    3.病虫害:蔬果受到病害、虫害影响,引发的征状——色斑、腐烂、虫孔、虫洞、缺刻等。

    4.形状:茎叶坚挺,叶簇丰茂、大小粗细均匀、规则谐调。

    5.成熟度:适中、无未成熟蔬果、无老化现象。

    6.污染:无农残污染、无加工污染、无运输造成的污染。

    7.蔬菜包装:外观完整、清洁干净,材料安全。

    8.叶菜类:茎叶挺实、质地鲜嫩、无明显黄叶、腐叶与多泥根,水份充足、无萎蔫、不成熟现象。

    9.瓜类:瓜形大小粗细均匀、规则谐调、成熟新鲜、外皮无斑点、无软化、腐烂等现象。不使用催熟剂、色素等。

    10. 根茎类:根茎挺实、无软化、腐烂、带泥过多、色泽正常、无侧芽萌生现象。

    11.果菜类:无腐烂、色泽鲜艳光亮、成熟度正常、形状正常。外皮无斑点、无软化、腐烂等现象。不使用催熟剂、色素等。

    12.豆类:生鲜豆类,豆荚饱满,外皮无斑点,色泽鲜艳光亮。 干货豆类,质地硬实,颗粒饱满,干燥无杂质,

    无未成熟粒,虫蛀粒,霉变等现象。

    13.配送所供应产品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

    2

    干杂类

    1.调料:外包装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或胖听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味,油酱均匀的酱体或无结块的粉状固体,封口平整、无破包、夹包、漏包、无污染。

    2.干杂:须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无须二次处理食品可以直接进行熟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无须二次处理食品可以直接进行熟加工。

    3.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 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制作。

    4.配送所供应产品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

    5.剩余质保期:产品在送达指定学校的保质期至少为产品质保期的

    三分之二。(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3

    鸡蛋

    1.产品规格。蛋壳光滑、干净,无破损,无沙壳、畸形、麻点;蛋黄蛋清界限分明;送货时间距产蛋时间不超过一周。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保证质保期内新鲜、卫生、安全。

    色泽: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

    ②组织形状:蛋壳清洁、无破裂,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橘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③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④杂质: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或其他鸡组织异物。

    3.送货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

    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后配送供应的食品符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向采购人出具相应食品检疫/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许可证;配送车辆、人员均符合相关要求。(须提供承诺函原件)

    2.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所有食材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服务要求

    (1)所有食品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能出具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3)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所产生的罚款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4)任何因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事故的,在确认导致问题原材料品种后,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5)供应的所有食品严禁含有违禁添加剂或其它法律规定的违禁品;

    (6)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严禁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

    (7)供应商应适当建立配送网点,便于快速调货,对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及时更换相同产品。

    (8)供应商应具备组织配送、调运、包装、二次搬运的能力,具有固定配送网点服务能力。

    4.配送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项目进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供应商管理层人员实行备案制,合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

    (2)供应商保证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准确配送货品到达指定地点。

    (3)采购人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及时解决和处理。

    (4)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管理记录档案和台账,详细记载相关内容、随时可查。

    (5)供应商需做好严格配送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①所有食品在配送前必须自行查验,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留样保存一周(蔬菜留样保存 24 小时)。

    ② 配送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整洁,同时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车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③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品的安全责任。若发生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④ 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办理出入校园通行证。

    二、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三个包均适用)

    1、供货期限:1 学年(含军训和补习时间)。

    2、交货地点和方式:具体按学校需求配送,成交供应商应制定相应的配送计划,安全送达并搬运到学校指定库房。若遇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提前一天告知采购人,因临时出现紧急情况而无法送达的,需在第一时间向采购人通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方案,以确保采购人能有最大限度的反应时间立即开展应急措施。

    3、付款方式及结算要求:无预付款,次月十日前支付上月货款。

    4、报价要求:

    4.1报价方式:下浮率报价;供应商在报价基准价的基础之上统一报下浮率;下浮率≤0或≥100%视为无效报价。

    4.2 结算方式:实际结算价格=报价基准价×(1-下浮率)×实际结算数量;但实际结算价格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基准价的确定: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四川省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表》的当月数据为参考依据。若《四川省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数据》当月无该商品价格的,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采集所在市两家及以上农贸市场和超市价格的平均价确定基准价;冷鲜肉类(含分割品),主要依据市内大型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行当月市场询价,确定基准价。

    4.2响应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车输运输费、运输过程保险费、质量保证费、可能产生的法定部门检测费用、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搬运费及配送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5、验收方式及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供应商承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含配送过程中交通事故),供应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提供承诺函)


    第五章 磋商程序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注:仅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报价。

    2.5.1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