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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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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中心临时食堂装修设计单位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展示中心临时食堂装修设计单位采购项目
竞价轮次
轮次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剩余时间
第一轮 2021-09-02 15:00:52 2021-09-03 16:36:02
00天00小时00分00秒
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 无需缴纳
联系人: 赵工 联系电话: 18699128869
投标人类别: 设计 发包定价 最高限价:¥12000.00元
项目概况:

展示中心临时食堂位于中建一号大道旁小区,面积120㎡,现状为清水房,为达到食堂经营及就餐条件,需对房屋进行装修设计及造价控制价清单编制。

质量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和现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符合招标人要求。
工期要求
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所约定的工作成果。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中选人须主动签订并履行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合作协议》。
注:中选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上资料请提供复印件并盖鲜章,虚假承诺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要求
1.投标人在报名前应熟悉招标平台规定,若违反按招标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2.中选人须主动签订并履行《阳光合作协议》。 3.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恶意投标,将拉入黑名单!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设计合同(招标模板合同).docx
其它附件 阳光合作协议.docx
投标人须知.docx
设计合同(招标模板合同).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名称:展示中心临时食堂装修设计单位采购项目。

2.2服务内容:包含此项目装修设计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3.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8份。

3.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招标控价清单3份。

3.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以设计人提供的所需资料清单为准

合同约定总价合同设计收费(含税价)为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此为包干价设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交付时间及付款方式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第三条所约定的工作成果,设计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约定价的80%。发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后,发包人自设计人提交付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余款。

 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设计人出具资料清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十五天以上,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的,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5.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 设计人责任:

5.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  

现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5.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5.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5.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并承诺设计资料未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并由设计人承担由此而产生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费用。

 违约责任

6.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6.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

6.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合同约定总价的千分之二,延误达到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总价5%支付违约金。

6.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总价5%支付违约金。

 其他

7.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7.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6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7.7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 设计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名称

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仁寿视高工业集中区

纳税识别号

91511421687928090H

电话

028-36069090

开户银行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88140120003434868





设计人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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