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新院区E栋厨房、餐厅设备采购 (成交)结果公示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就新院区E栋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编号:PSDL2021170882(PLGSKXMB2021-18))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组织了开标、评标。8月31日采购人组织了定标,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及中标结果
二、投标供应商名单及报价
三、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刘晓明、张路路、马振军、岳红琼、刘建文 五、中标供应商信息
七、联系方式
为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现对上述中标结果公示三日。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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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项目编号:PSDL2021170882(PLGSKXMB2021-18)
新院区E栋厨房、餐厅设备采购
包号:A
招标文件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关键信息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类型 |
货物类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预算金额 |
6,000,000.00元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履约担保金额 |
以双方订立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为准,向采购单位缴纳。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适用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详见第一部分第九章第39条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正四副(及电子文档一份)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标法(非评定分离) |
投标文件初审表
资格性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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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符合性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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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函(投标的有效期); |
2 |
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签署、盖章; |
3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没有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或废标情况); |
4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5 |
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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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评分细则表
评分项及评分规则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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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部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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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以上所提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格式及附件”中章节提供的格式);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三)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且不足100%的,可给予联合体 / %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均享受评标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
评分方式 按公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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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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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规则 |
评分方式 |
1 |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3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0分。 |
专家打分 |
2 |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
3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0分。 |
专家打分 |
3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0分。 |
专家打分 |
4 |
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 |
3 |
提供近三年(2018年7月后)3个同类业绩即得满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每一个完工项目的合同和验收报告(均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扫描件,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
专家打分 |
3 |
诚信档案 |
5 |
1.评审标准: 我公司承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深圳市范围内不存在被记录诚信档案的情况或在深圳市受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对于受过行政处罚供应商,行政处罚期满后,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诚信分不再扣减。)提供证明材料得100分,不提供得0分。 2.证明文件: 须提供《诚信承诺函》,如若投标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将按照虚假投标的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承诺函应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 |
专家打分 |
三、技术部分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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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规则 |
评分方式 |
1 |
技术保障措施 |
3 |
1.评审标准: 拟派技术人员具有燃气工程师、中级或以上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焊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各一名或以上的,提供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少一名扣25分,扣完为止。 2.证明文件: 以上同一人员不同证书的,按一个计算,提供人员证书及在职社保证明扫描件(在职社保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 |
专家打分 |
2 |
技术规格偏离情况 |
46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带▲号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扣5分,其他参数为一般参数,每项负偏离扣0.2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具体位置,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节点或放置证明文件或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评审委员会有权判定为负偏离。 |
专家打分 |
3 |
检测报告 |
5 |
1.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中列明的需提供的5项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是合格的得100分,4项得80分,3项得60分, 2项得30分,不提供或不足两项不得分。 2.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专家打分 |
注:1. 有取值范围的,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每一项的得分均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分值。
2. 缺项则该项为0分或不合格为0分。
3. 价格、技术、商务部分为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设置项目,累加满分为100分,固定额外加分部分为固定设置项,对涉及政策导向优先采购产品进行额外加分。
4. 综合以上分析比较,评委会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的量化评定,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 以上评分细则表中要求原件备查的资料,如需查验原件,招标代理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提交。如经通知后为提交原件或未按时提交,则该评分项不得分,所有递交的原件备查资料在评审完毕后归还投标供应商。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九章 合同的授予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 格式及附件
第一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1章 总则
1.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政策、规章、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供应商。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在此特指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的,以此拥有政府采购代理权限的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2.2 “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 “招标方”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2.4 “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单位,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6 “日期”指公历日。
2.7 “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8 “纸质投标文件”指根据本招标文件模板的要求规范填写,打印输出并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原件。
2.9 “现场投标”指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2.10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当具备条件:(见招标公告有关资质要求)
3.1.1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所投主要产品(本项目主要产品特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出具代理证或授权证书的产品)选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种情况下,以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指定代理商为准;若投标商均未获得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授权,则以报价最低者为准。
4.联合体投标
4.1 除非招标公告中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不予考虑。
4.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4.2.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
4.2.3对于招标公告中所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的某一资质,若联合体各方均具有,则将以联合体各方中最低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在这一资质条件上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
4.2.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2.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2.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2.8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不得以分包商或其它形式参与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4.2.9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如有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按采购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统一踏勘现场。
6.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单位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单位的项目现场。投标人未参与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项目现场。
6.3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6.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上的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 未参与现场踏勘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7.招标答疑、质疑、投诉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视情况予以答复。具体答疑方式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之规定。
7.2 已对招标文件提出答疑(询问或疑问)的投标人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内容不满意的,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质疑受理程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质疑受理程序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七章 31.4规定。
7.3投标人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2章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8.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单位须协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招标文件确认或信息反馈;
8.2 招标活动信息发布及通告:在采购单位确认采购文件或按要求推荐供应商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公告;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采购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在采购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采购单位须协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结果的确认或信息反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中标公告及制作中标通知书。
8.3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九章 合同的授予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 格式及附件
第一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8.4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5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政府集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视情况予以答复。具体答疑方式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之规定。
9.2 投标供应商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9.3 对于没有提出答疑(询问或疑问),或提出答疑(询问或疑问)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修改”规定进行的答疑回复、澄清内容未提出质疑,且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的质疑、投诉。9.4 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 招标文件的修改均在深圳坪山区政府采购网站http://ps.szzfcg.cn/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在项目开标前,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10.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0.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3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1.1 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1.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第三部分的相关内容)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货币
14.1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0个日历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5.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不予考虑。
16.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17.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17.1 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制作所投招标项目的纸质投标文件,用于现场投标。
17.2 纸质投标文件须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模板及要求编制。
17.3 投标人在利用标书文件模板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17.3.1除模板中要求填写、添加的内容外,不得对其他文字内容做任何改动。如果因操作失误而改动的,以模板中的文字叙述为准。
17.3.2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根据此招标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
17.3.3 必须完整、准确填写标书文件模板要求填写内容,不能填写如“*、\、[、&、”等特殊字符。模板固定的格式内容和文字叙述,不得改变,如果因改变叙述而与模板的原叙述相冲突者,以模板的叙述为准。
17.4 投标文件必须为标注页码的装订本。
第4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8.1.1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附有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独立密封包装。
18.1.2 密封包上注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开标时间(指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8.1.3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18.1.1-18.1.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书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方。
18.1.4 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2.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方在交易公告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时间。
18.3.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招标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9.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8.1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19.4 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第5章 开标
20.开标
20.1 招标方将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
20.2 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除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原封退回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20.3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0.4 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0.5 招标方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20.2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第6章 评标要求
21.评标会议
21.1开标会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行为规范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并结合市政府采购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21.1.1 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1.2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1.3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采购单位无代表参与评标,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提交《采购单位不派评委参与项目评标承诺书》给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注:《评标授权书》、《采购单位不派评委参与项目评标承诺书》模板可以从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站点http:// ps.szzfcg.cn/采购单位页面下“通用表格”处下载。
21.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1.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1.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1.5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22.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22.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22.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质、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废标条件;
23.独立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7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24.投标文件初审
24.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关键信息”中的《投标文件初审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废标处理。
24.3对不属于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25.澄清有关问题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受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4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6.错误的修正
26.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6.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26.2.1 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清单表总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为准;
26.2.2 若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清单表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26.2.3 若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2.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2.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
26.4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7.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28.评标方法
28.1评标方法执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7]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项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
28.1.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3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
(请详见“关键信息—评标信息”)
29.定标
29.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或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9.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或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29.4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或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30.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1.中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31.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站点”(http://ps.szzfcg.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为3天。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反映。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31.2评标委员会不直接向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或者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退还投标文件。
31.3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4项目质疑受理程序:
31.4.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受理项目质疑资料。受理程序需要审核的资料:供应商提供书面的质疑函件(原件且加盖公司公章)以及相关质疑内容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没有超过质疑的有效期限且资料齐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质疑受理回执》加盖公司公章给予供应商。
31.4.2异地供应商质疑可传真函件至窗口进行预受理,但供应商必须在发出传真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原件【供应商提供书面的质疑函件(原件且加盖公司公章)以及相关质疑内容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邮政快递至我公司再给予正式受理。
31.5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人投诉, 中标供应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
31.6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3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3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3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必须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3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3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交易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评标委员会等组织采购活动。
3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应答文件。
33.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3.1谈判小组
33.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33.1.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33.2谈判程序
33.2.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33.2.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33.2.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
(1)项目方案;
(2)报价;
(3)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3.2.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各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33.2.5 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33.2.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33.2.7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者其他信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三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
33.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33.2.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3.2.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33.3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33.3.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要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33.3.2对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并按本须知第28.1.1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33.3.3若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谈判小组按批准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谈判邀请文件中应注明批准的评标方法。
33.3.4谈判小组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4.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34.1谈判小组
34.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34.1.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单一来源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34.2谈判程序
34.2.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34.2.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34.2.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
(1)项目方案;
(2)报价;
(3)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
34.2.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34.2.5 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34.2.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34.2.7谈判小组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三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
34.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34.2.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4.2.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34.3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34.3.1单一来源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按本须知第28.1.1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34.3.2谈判小组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9章 合同的授予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3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规定的合同样本;
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8.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以招标人及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7.4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38.履约担保
38.1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关键信息——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3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9.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8.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七日内办理退还履约担保手续。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文件相关规定。招标方向中标方按中标金额根据注(2)算法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取方式如下表所示。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基准价格。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项目服务代理费不足壹万圆时,代理服务费按照壹万圆收取。
39.2 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9.3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现金或银行汇票形式交付。
40.腐败和欺诈行为
40.1政府采购要求合同项下的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或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3)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END ----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