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2 20:20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1113202100049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乐山市金口河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8月23日 | ||
二、更正信息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更正内容 | 附件 | ||
详见附件 | |||
更正日期 | 2021年09月02日 |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局 | ||
地址: | 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 | ||
联系方式: | 1389064730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43号(区政府楼二楼) | ||
联系方式: | 0833-5022334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万井琼 | ||
电话: | 13890647306 |
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
货物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JFCG-HW2021014GZ
项目名称: 乐山市金口河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采 购 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受 金口河区教育局 委托,拟对 乐山市金口河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 JFCG-HW2021014GZ 。
二、项目名称: 乐山市金口河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第一包: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包: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需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投标人为非生产企业的需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得转包、分包。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在腾讯文档上进行报名。点击“https://docs.qq.com/form/page/DRFRXVVlnTWJTcGpR?_w_tencentdocx_form=1”链接进行报名。报名截图需按《告供应商书》中附件2要求打印,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一并递交,否则我中心将拒收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二)报名时间:2021年8月20日9时至2021年8月26日17时
(三)招标文件获取:报名后免费下载获取。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公告中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不收费,但登记备案的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若有澄清或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中心不作口头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知晓澄清或更正通知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七、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1年9月22日9:00至2021年9月22日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为面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非面呈的所有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递交地点: 乐山市金口河区驻乐山办事处【乐山市市中区区山水世家秀水庭院四幢三单元】
八、开标时间:2021年9月22日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乐山市金口河区驻乐山办事处【乐山市市中区区山水世家秀水庭院四幢三单元】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局
地 址: 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
联 系 人: 万老师
联系电话: 13890647306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43号(金口河区政府楼二楼)
联 系 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022334
邮 编: 614700
2021年8月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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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一)预算及最高限价包一:70万;包二:290万。 (二)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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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⑴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报价部分体现。 ⑵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书面说明应当由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特别提醒:请供应商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如认为自己的报价可能大幅度低于其他有效报价的,请按要求提前将相关证明材料装订入响应文件,以备评审所需。 ⑶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采购文件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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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 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
(一)节能、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2.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优先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给予产品6%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2.本项目的环境标志产品详见第四章。 2.本项目的无线局域网产品详见第四章。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一)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报价人鲜章。 三、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本项目需求内容若涉及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产品或企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四、乡村产业振兴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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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失信供应商管理(实质性要求) |
(一)重大失信行为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 )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响应文件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2、查询时间为本次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日起至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止。查询网页截图应当打印存档,并作为中标确认函附件资料予以存档。 3、经查询供应商有上述重大失信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该供应商为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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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评标情况的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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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投标、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一、履约保证金金额:每包各按5万元标准缴纳。由采购人收取。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的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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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及咨询 |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项目要求、评分细则内容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其他内容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 采购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教育局 联系人:万老师 联系电话:13890647306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李老师: 0833-5022334 投诉咨询:0833-5022300(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人:白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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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022334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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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投标文件 内容 (实质性 要求) |
1.《开标一览表》 1 份; 2.《投标文件-资格性部分》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3.《投标文件-技术、售后服务和报价部分》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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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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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与备案 |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交 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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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
一、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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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采购人 不允许 对中标标的进行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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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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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供应商信用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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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其他要求 (实质性要求) |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文件精神,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二、总 则
(一)适用范围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3、本招标文件如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以表述在前面的为准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澄清为准。
(二)有关定义
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
3、“投标人”系指报名后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公开招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按照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活动的全部费用。
(五)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同品牌产品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计算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条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核心产品条目数量的50%(含,计算得数采用去尾法取整)的品牌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
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5、母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上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资格审查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从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公开招标供应商的邮箱进行通知(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从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公开招标供应商的邮箱进行通知(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2、供应商现场考察或参加开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招标活动的终止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从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公开招标供应商的邮箱进行通知(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尽量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四)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人应当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部分由投标人自拟格式自行编写。
(七)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的数量、印制和签署
1、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开标一览表》部分不分正副本,为原件(鲜章),多页的需简单装订。
《投标文件-资格部分》左侧胶粘装订成册逐页编码,原则上装订成一册,如装订成一册有困难的,自行分成若干册,但应当注明第一册、第二册……;每一册又分为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技术、售后服务和报价部分》分部分左侧胶粘装订成册逐页编码,原则上装订成一册,如装订成一册有困难的,自行分成若干册,但应当注明第一册、第二册……;每一册又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原则上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如要求提交图纸等不易采用A4幅面纸张印制的除外。
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签字盖章除外),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处签字,在规定盖章处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十)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开标一览表》为一个密封袋。
2、《投标文件-资格性部分》(含正副本)为一个密封袋;
3、《投标文件-技术、售后服务和报价部分》(含正副本)为一个密封袋。
上述三个密封袋均为独立包装,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密封袋封面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相关格式,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由自然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2、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所标注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一致,否则(供应商书面确认的除外)投标文件不予签收。
3、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为面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非面呈的所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十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2、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的,其印制、签署、密封等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在密封袋和投标文件封面上分别加注“修改”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投标文件签收、开标、评标与中标通知书
(一)投标文件的签收
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然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起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三方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予以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二)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宣布开标会开始。
(1)开标时间到后,主持人当众宣布开标会的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
(2)核对报名供应商、签到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标注的供应商几项信息是否一致,除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未报名的情形外,开标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签到无效的,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予以退还。
(3)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作流标处理。
3、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4、由招标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将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密封袋当众拆封并进行检查,无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作流标处理。
5、唱标人员宣读《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记录人员应当做好开标记录。
(1)唱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采购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开标记录有异议的,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6、投标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7、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人员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涉及查验和退还原件的,投标人应当就近候场。
8、开标会实行全过程电子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三)资格审查
(1)投标人资格由采购人负责审查。
(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在3家及以上的,采购活动进入评标环节,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废标。
(3)资格审查结束后由代理机构现场宣布通过审查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告之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原因并退还其未拆封的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不能及时知晓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2)评审专家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由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和采购人监督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移送到评标室。
3、评标实行全过程电子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4、评标情况公告: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
(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认定以后,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宣布无效并收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中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中心以邮寄的方式发放成交通知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