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发布日期:2021-09-03
一、项目编号:HC-XMBZB-2021-103(二次)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玖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7号
成交 金额 : 918,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二次报价2.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 高运华、雷淑芳 | 朱越飞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3,77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联系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1号
联系电话:8675782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工
电话:18291840892
传真:029-89115858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八楼
联系方式:18291840892
十、附件: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磋商文件-发售版.docx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09月03日
项目编号:HC-XMBZB-2021-103(二次)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温馨提示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请仔细阅读,特别注意粗体部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请将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 账 号:102807336850 汇款备注: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代理服务费(可简写) |
特别提示
一、供应商入库
请各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入库流程:
1.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并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2.填写基本信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3.供应商填报信息后提交,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详情见链接:
http://www.ccgp-shaanxi.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do?informationguid=8a85be3567ed23460167ed36804d0009
二、健康一码通
受疫情影响,请各供应商提前注册西安健康一码通,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三、关于放弃投标的说明
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采购文件的,如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请务必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如为周末或节假日请相应提前至工作日)将放弃投标的说明(加盖公章)以邮件或现场递交的形式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正常开展后期工作。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况,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感谢您的配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 1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4 -
第三章 评 审 方法 - 23 -
第四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 32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6 -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40 -
第一章 磋商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八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9-02 09: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C-XMBZB-2021-103(二次)
2、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954,000.00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1批, 采购预算: 954,000.00元, 项目概况: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09 00:00:00 至 2021-08-31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或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须含热食类制售;供应商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牛奶等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纯牛奶等预包装类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网站截图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8-27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八楼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1、获取时间: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供应商派委托代理人持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磋商文件,或将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发送至1009519590@qq.com办理获取磋商文件。3、受疫情影响,各供应商尽量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投标或报名,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9-02 09:30:00
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22楼E户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1号
联系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办
电话:8675782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工
电 话:18291840892
传 真:029-89115858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八楼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八楼 联 系 人:何工 电 话:18291840892 |
2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
3 |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
4 |
磋商报价: 1、供应商自主报价;(成交单位所报成交价不得更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2、按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报价。 |
5 |
资格证明文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或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须含热食类制售;供应商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牛奶等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纯牛奶等预包装类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网站截图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以上为必备资格要求,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将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其他所有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资质证件原件随身携带以备审查。 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开标后的任何时间,资格审查人员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对供应商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6 |
开标现场需携带的原件:开标时由监标人查验供应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
磋商有效期: 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 |
8 |
服务期限:2021年9月,送餐天数24日历天 |
9 |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贰份。同时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贰份,并在U盘面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 磋商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胶装。 |
10 |
1、供应商须将磋商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 2、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单独密封,并注明“正本” 字样。 3、磋商响应文件副本2份密封装在同一个信封中,并注明“副本” 字样。 4、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2份单独密封,并注明“电子版” 字样。 总计提交4个密封文件袋,每个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鲜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
11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9 月 2 日上午09:30分前(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22楼E户会议室。 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 |
踏勘方式:不组织 |
13 |
磋商时间:2021年 9 月 2 日上午09:30整(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22楼E户会议室。 |
14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 |
15 |
成交代理服务费: (1) 成交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16 |
根据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单位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则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单位。 |
一、总 则
1.释义
1.1供应商:指在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自愿参加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监督管理机关:指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3磋商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编制的采购文件等。
1.4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
二、磋商及磋商文件
2.1磋商
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十四运”执勤伙食配餐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来源:本项目采购预算为财政拨款,资金已安排到位。
2.1.1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和杜绝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现象的发生。
2.1.2在磋商中,出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磋商失败,并将磋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2磋商文件
2.2.1磋商文件的编制、审定、备案与发布,依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2.2.2磋商文件由本文件目录所列的第一章至第六章构成。
2.2.3磋商文件对磋商事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说明,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因在阅读、理解磋商文件内容上产生疏漏、误解并导致对磋商产生不利后果或者响应无效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2.4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A.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澄清或补正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B.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质疑或者要求澄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4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C.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但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D.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技术指标质疑进行处理。
2.2.5磋商文件的获取: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名登记确认手续。报名成功后资料不予退还。
2.2.6供应商一经报名登记,其所获权利不得转让。
2.2.7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三、磋商及响应文件
3.1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具有与完成本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能力。
3.2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资质、许可、批准、认证、认定等证件文书,并按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见须知前附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要求,提交相应的证件、文书、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3.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3.1、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6%—10%价格优惠)
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 供应商可以提供所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3.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2)未提供认证证书或经核对认证证书信息有误的。
2)、 中小企业
1. 供应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划分标准,属于中小企业的,可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2.供应商作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中小企业。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中小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5.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一方未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价格给予6%—10%的折扣)政策。
6. 中小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7.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4响应文件的编制
3.4.1磋商的所有文件、资料、函电均应使用中文(通用缩写、代号及专用名除外)。
3.4.2磋商使用的计量单位为公制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4.3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有关磋商报价、磋商有效期、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4.4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供应商只能提交唯一的磋商方案,否则磋商无效。(见须知前附表)
3.4.5磋商报价为不可选择的唯一报价。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3.4.6响应文件有效期(见须知前附表)应当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供应商资格、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供应商也可书面拒绝延长有效期(在规定时限内无应答的视为拒绝),其供应商资格则自动丧失,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
3.4.7响应文件式样及签署
A.纸质响应文件格式应使用A4幅规格纸制作,按序标注文件页码。
B.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份数编制纸质响应文件,各自装订成册。
C.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指定页面落款按要求处加盖法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3.4.8响应文件的密封
纸质响应文件应进行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骑缝公章。
为方便唱价,磋商一览表除在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骑缝公章。
注:以上所有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按废标处理。
3.4.9响应文件的提交
A.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和指定地点(见须知前附表)一次性提交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进行投递。资格证明文件必须送达指定地点投递。
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登记事项,并请提交人签字确认。提交接收手续完毕的响应文件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换和退回。
C.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任何人上传、送达、投递的响应文件和文书资料,采购代理机构一律拒绝接收。
D.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3.4.10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3.5磋商报价
3.5.1本项目采用两次报价(均不对供应商公开)。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捣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视为报价无效。磋商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开启唱价一览表文件,由唱价人宣布磋商报价总表内容,作为第一次报价。对未唱出的磋商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不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3.5.2磋商小组在与供应商一对一磋商后,原则上给各供应商第二次报价机会,即最终报价,评审以最终报价为依据。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5.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小组讨论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7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四、磋商
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组织磋商大会的形式进行磋商。
4.2磋商大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参加磋商大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可出席和参与,并在会议开始之前进行签到。
4.3会议主要内容
4.3.1 宣布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
4.3.2 主持人宣布磋商工作纪律
4.3.3 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性
4.3.4 供应商退场,采购代理机构唱价
五、评审
5.1依法组建磋商。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总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应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5.2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供应商不得在磋商后使用任何方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5.3在评标期间,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5.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5.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5.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5.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5.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5.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6磋商小组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A.职责: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B.义务: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7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见第三章
5.8保密工作
5.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执行,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5.8.2磋商小组成员及全体与会工作人员应当执行评审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控制评审现场的人员出入,磋商小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磋商小组评审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寄存入指定存放处,若必须使用通讯工具时,需经过监标人同意方可使用,但必须在评审现场使用。
5.9纪律与监督
5.9.1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9.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F.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G.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10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5.11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成交单位确定
6.1成交单位确定方式
6.1.1采购人可书面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
6.1.2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的磋商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单位。
6.2成交单位确定程序
6.2.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6.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并函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单位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6.2.3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6.2.4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6.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单位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成交单位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单位,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授予合同
7.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7.2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依据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等签订书面合同。
7.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成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见证。
7.4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备案。
7.5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7.6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补充协议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向成交单位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质疑与投诉
8.1质疑
8.1.1供应商对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1.2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8.1.3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8.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8.1.5 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8.1.6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磋商公告。
8.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
(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
(6)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1.8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8.2投诉
8.2.1 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洛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8.2.2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