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区慈惠街道办事处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竞争性磋商]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竞争性磋商]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WHDS-ZC2021-0117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J21073987-3905

三、项目名称

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058号25栋1-3层(8)

中标(成交)金额:75(万元)

服务类

名称: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玲,唐雁南,苏丹玲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1-09-01

2、评审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收费金额:1.52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区慈惠街道办事处

地 址:东西湖区慈惠墩230号

联系方式:158275256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网安大厦907室

联系方式:187171225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毅

电 话:18717122520

  • 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WHDS-ZC2021-011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名称: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盖章):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8 第四章 资格审查 ................................................ 24 第五章 磋商内容及要点 .......................................... 26 第六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 27 第七章 合同 .................................................... 31 第八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33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计划生成备案单(编号:J21073987-3905)的要求,武汉 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城管 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项目以分散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与磋商。 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WHDS-ZC2021-0117 (二)项目名称: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三)采购预算:9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 90 万元,自筹资金 0万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本次采购共分 1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见本项目竞争 性磋商文件第 三 章内容。 (1)项目包编号:1 (2)项目包名称: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3)类别(货物/工程/服务):服务 (4)项目品目及编号:C0702(餐饮服务) (5)采购预算:9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 90万元;自筹资金 0万元) (6)最高限价:90万元 (7)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8)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 (9)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2. 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的,其该包投标(报价)无效。 3.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规定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 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 行为记录证明; 5. 根据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本项目将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 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货物合格率达到 100﹪,并能提供相关检验、检测、 检疫证明以及供应商须具有所投主要货物的供货渠道(提供证明文件); 7.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已为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声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1年 08 月 18日起至 2021年 08 月 24日(北京时间上午 9:00~11: 30、下午 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地点: 1.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邮寄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2.现场领取地点: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 416 号网安大厦 A座 907室)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要求: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供应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四、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安排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 09月 01 日 14:30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室(武汉市 东西湖区吴新干线与新城一路交叉口码头潭综合楼四楼) (二)磋商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2021 年 09月 01日 14:30时 磋商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室(武汉市东西湖区吴新干线与 新城一路交叉口码头潭综合楼四楼) 逾期送达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六、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提出质疑,书面质疑函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质疑 接受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 416号网安大厦 A座 907室。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地 址:东西湖区慈惠墩 230号 联 系 人:黄聪冲 4 联系电话:027-83376623 代理机构: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 416号网安大厦 A座 907室 联 系 人:肖毅 联系电话:027-83215687 18717122520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电话 电 话:(027)83210041 九、信息发布媒体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 项目编号 WHDS-ZC2021-0117 2 项目名称 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3 采购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4 采购预算 9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 90万元;自筹资金 0 万元) 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的,其该包投标(报价)无效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服务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 供货地点 东西湖区慈惠城管所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5 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份数 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提供电子版(电子 U盘)。 6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天 7 资格审查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 8 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详见“磋商邀请函” 6 9 磋商时间、地点 详见“磋商邀请函” 10 备选方案 不接受 11 中标后分包 不允许分包 12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评标办法 详见文件“第六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4 装订要求 须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 得采用活页式装订,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须盖公章,不 得为电子公章、扫描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15 招标代理 服务费 1、成交供应商应按发改价格 [2011]534 号、计价格 [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规定,向招标 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全部付清。 7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当事人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2.2 “监管部门”是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4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合格的供应商”是指:符合资格要求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2.6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项目属性及定义 3.1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所提供食材食品配送服务。 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 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4)资格审查 (5)磋商内容 (6)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8 (7)合同书(参考) (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9)在招标过程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 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 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或网上公告) 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 式发给每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供应商在本项目文件获取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异议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 受理。 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l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磋 商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形式 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 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 适当推迟磋商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 通知 8.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在本磋商公告刊登的 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电子邮箱地址和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 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 9 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 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 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以及所有供应商与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如实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 提供证明材料。若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合乎要求的澄清、 或者补正、报价的修正等均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价格部分: 1) 磋商书 2) 磋商一览表 商务部分: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7) 项目团队成员情况表 8)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9) 符合性审查对照表 10)商务评议对照表 技术部分: 11)服务方案书 12)服务保证措施及承诺 13)技术评议对照表 14)其他 10 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10.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本磋商须知规定和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写,供应商提交 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部分字迹要工整清 楚(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2 供应商应当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卸的方式进行装订,逐页标注页码并 编制详细目录,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 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0.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和填写,正副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 墨水书写,填写部分字迹要工整清楚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由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竞 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书》、《磋商一览表》等竞争 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4 供应商必须保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5 如果因为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1. 投标报价 1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 并按《磋商一览表》等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 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3 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不得优惠。 11.4 《磋商一览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1 1)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 商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2)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必要人工 费、运输费、保险费、培训费、税费、保险等所有费用; 3)如果不提供详细的《磋商书》和《磋商一览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每一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6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故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 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 增加等因素),采购人将不予支付。 11.7 对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 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 投标总报价中。 11.8供应商应对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 备选方案 12.1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 供应商资格审查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竞 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开标会结束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磋商公 告的规定,逐一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进 入下一轮评标,合格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13.2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交的资格证 明文件应为清晰彩色影印件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副本可为正本的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14. 投标的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天。供应商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 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 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 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5.1 供应商应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并提供电 子版文档 1 份(电子 U 盘)。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 U 盘)与“磋商一览表”密 封至同一个信封内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 的复印件。每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 以正本为准。 15.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中。 15.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 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标记和提交 1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须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 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 16.2 为方便唱标,供应商须将《磋商书》、《磋商一览表》各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 信封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未单独提交或单独提交的《磋商书》、《磋商一览表》未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6.2 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包中,并 在封包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在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再统一密封至一个封 包中。 16.3 “磋商一览表”信封和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包上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投 13 标内容、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有“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印章。 16.4 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6.5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竞争 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送达至规定的地点。若供应商委托授权代表提交,该 授权代表应当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竞 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17. 磋商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18. 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磋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 1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供应商 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 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做任何修改。 19.2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 商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9.3 从磋商截止时间至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 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9.4 供应商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磋商程序 20. 磋商小组的组成 20.1 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社会专家共 3 人组成,专家依法由采购代理机构从湖北 14 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 磋商程序和办法 21.1 磋商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 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准备参加磋商。 21.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3 磋商供应商必须按照“第四章 资格审查”内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接受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载明的内容对参与供应商的 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提供材料不全或确认是伪造、变造、无效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 进入下一轮磋商阶段。 21.4 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所抽取的磋商顺序依次与磋商小组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 组将就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与供应商一一洽谈。 21.5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 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 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1.6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7 磋商小组将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 法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磋商供应 商。 21.8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应改变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 21.9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重新组织招标。 22.最终报价要求 22.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磋商小组以最后报价作报价得分计算,超出规定时限提交或最后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供 应商将被拒绝 。 23.确定成交候选人 2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竞争性磋商 文件内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3.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六、授予合同 24. 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根据磋商小组提供的评审报告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且得分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 25. 签订合同 25.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竞争 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范围,也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25.2 成交通知书 25.1.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3 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公告、质疑 26. 可质疑的环节及提出质疑的时效 26.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 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6 26.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6.3 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7. 质疑要求 27.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而质疑 的,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效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7.2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7.3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7.4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27.5质疑项目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7.7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7.8 法人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7.9不予受理的情形: 27.9.1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与投诉”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 机构不予受理。 27.9.2 质疑人针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必须一次性提出。 28. 质疑受理和答复 28.1 质疑函应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8.2 对收到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 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3 下列情形为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8.3.1 质疑人未参加某一环节的投标活动,对该环节提出的质疑。 28.3.2 未在时效期限内提出的质疑。 28.3.3 质疑函未加盖质疑人公章(或未签字)。 17 28.3.4 质疑事项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充分。 28.3.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受理质疑人针对某一环节的第一次质疑并予以了 答复,质疑人又对同一环节反复质疑的。 八、适用法律 29.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九、其 他 30. 代理服务费 30.1 成交供应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 〔2015〕299号文的规定,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8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2、采购预算 :9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 90 万元;自筹资金 0万元。)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4、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 5、供应方式:为保障职工食堂正常运行,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食材送至 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的检验人员对所供的食材进行复称、检验,合格后方能验收。如一个月 内达三次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视为违约可对供货商进行合同终止。如有加班,重大突击工作需 提供菜品等食材的,自通知时间起须一小时内送至食堂,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送到,为确保 食堂正常供应,采购人自行采购所产生采购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二、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参考 2021 年上半年使用范围) 序号 类别 单位 预估半年数量 1 蔬菜 KG 16200 2 水果 KG 13000 3 豆制品 KG 1800 4 水产 KG 3240 5 猪肉 KG 3150 6 牛羊肉 KG 1350 7 鸡鸭 KG 1300 8 蛋 KG 675 9 冻品 KG 700 10 卤品 KG 480 11 粉面 KG 4500 12 牛奶类 箱 1350 13 干调类 KG 150 19 14 粮油类 KG 15000 食材清单 商品类别 商品名称 蔬菜类 白萝卜、包菜、菜山药、菜芯、蚕豆米、茶树菇、大白菜、大白菜 秧、大葱、冬瓜、豆角、红辣椒、红皮洋葱、淮山药、黄豆芽、黄 瓜、精品油麦菜、净莴苣、净芋头、韭菜、莲藕、青大蒜、去皮蒜 米、上海青、生姜、四季豆、蒜苗、土豆、外地上海青、芜湖椒、 西红柿、西芹、鲜冬笋、香菇、小葱、有机花菜、莲藕,秋葵,西 兰花,篙巴,豆芽老南瓜,角瓜,瓠子,红薯,山药,冬笋,娃娃 菜等 水果类 冰糖橙、橙子、毛桃、苹果、砂糖桔、香蕉、西瓜、脐橙、香梨、 黄花梨、雪梨、水晶梨、石头瓜等 豆制品类 老豆腐、格子豆腐、厚油干、薄茶干、白干子、手工千张、千张结、 鸡蛋干、素鸡等 水产类 草鱼、草鱼块、鲢子鱼、基尾虾、龙虾、小鲫鱼、净牛蛙、鳊鱼、 胖头鱼头、黄骨鱼、鳝鱼、刁子鱼、鱼籽.带鱼.小黄鱼.鲈鱼.小龙 虾等 肉类 蹄膀、肉末、瘦肉(丝片)、前夹肉、后腿肉、五花肉、里脊肉、 梅条肉、通排、中排、肋排、猪蹄、猪板油、猪肝、猪肚、筒子骨、 脊骨、弯骨、猪血、牛腿肉、牛腩、牛瓦沟、牛排、牛骨头.牛肚. 肥肠等 鸡鸭 老鸭、鲜麻鸭、三黄鸡、蛋、鸡、老母鸡.棒棒腿.鸡边腿.乌鸡. 麻鸭等 蛋品 红壳鸡蛋、白壳鸡蛋、鸭蛋、皮蛋、咸鸭蛋等 牛奶类 纯牛奶、酸奶等 冻品类 冻三黄鸡、鸡全翅、鸡全翅、鸡翅根、鸡翅中、鸡翅尖、琵琶腿、 鸡边腿、鸡脯肉、鸡脯肉、鸡肫、凤爪、半片鸭、鸭边腿、鸭肫、 冻鸭腿、冻鸭二节翅、白条鸭、冻鸭全翅、冻鸭锁骨、冻虾仁、鸡 翅中、冻虾仁、剥皮鱼等 干调类 陈醋、蚝油、老抽、蒸鱼豉油、生抽、酱油李锦记、白胡椒、黑胡 椒粉、味精、料酒、白醋、花生酱、番茄酱、苕粉、清水笋丝、干 香菇、黑木耳、银耳、干朝天椒、豆瓣酱、辣椒段、龙口粉丝、十 20 三香、腐竹、蒸肉粉、酱油、香油等 粮油类 黄豆、东北绿豆、红豆、黑豆、糯米、花生米、薏仁米、桥米王、 晚杂大米、东北大米、国宝桥米、香米、面粉、纯芝麻油、麻油香 等 粉面类 热干面、宽粉、细粉、干细粉、汤面、饺子皮、手工面、湿豆丝。 混沌皮,春卷皮等 1、供货数量: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数量,当实际货物数量与竞争性磋商文 件预估数量不一致时,以甲方调整计划为准。 2、采购人根据实际供货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据实结算配送费用。 3、投标价格应包含该项服务所需的一切实物工作收费、税金、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 利润等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 4、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如投标报价较采购预算低 20% 以上的,必须出具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5、每月提供的配送清单内每项食材的单价不得超过当月市场价格,如经采购人核实发生 配送食材的单价高于市场价格(以大型商超价格为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结算,如当月配 送清单内食材的单价有所调整的,中标人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并提供调整依据。未提供按 投标无效处理。(提供承诺书) ★6、供应商提供配送服务前应及时对配送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并向采购人出具有效的核酸 检测合格证明的。未提供按投标无效处理。(提供承诺书) (二)质量标准 1、供应商所供食品的包装、质量、卫生安全和营养成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及其他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畜肉、禽肉类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和“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且必须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鲜猪肉必须为质量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标准的冷鲜肉。鲜度标准:肉质有弹性, 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脂肪为白色或乳白色、整体色泽光滑、切面红色、微微湿润但不粘 手、无异味、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3)鲜牛肉质量标准: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切面有光泽及 21 微湿润,极小渗出物;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异味、无寄生虫,无注 水。 (4)鲜羊肉质量标准: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面细腻,有弹性、外表微 干、不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异味、无注水、无寄生虫。 (5)鲜鸭质量标准: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 无花皮、无明显淤块;无注水、无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6)鲜鸡质量标准:外形完整、大小适中、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鸡肚内无内脏、眼球 饱满,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颜色,鸡肉切面发亮、外表微干或微湿润、 不粘手、指按压凹陷立即恢复,淤血斑无或极少,无打水症状、无破皮、鸡翼部或关节,无 骨折或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 (7)水产类质量标准:必须提供水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水产品 类原料必须来自无污染水域,新鲜度良好,组织紧密有弹性,无异味,无外来杂质,不含有 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的包装应干燥、清洁、卫生、坚实、无破损,且明确注明保质期限。 (8)豆制品类质量标准:必须具有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 豆制品所用油脂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 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 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9)蔬菜类质量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清洗干净, 符合“八无六有”要求。“八无”:即无农药残留超标、无重金属残留超标,无亚硝酸盐残 留超标、无青帮老叶、茎叶类蔬菜无根须、无泥沙、无杂物、无其他污染;“六有”:有生 产标准,有质量检测、有产品包装,有采摘日期、有产地标示、有冷链储运。 (10)水果质量要求:达到二等(含)以上标准。颜色鲜艳、外型端正、细腻光滑、富 有光泽的水果,成熟度适中,应具有良好的色泽及形态特征,果品表面清洁新鲜,无病虫害 和机械损伤等,农药残留量须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11)调料干杂类质量要求:经“QS”认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 具体标准为“六有三无”,“六有”:有生产日期、有保质期、有质量合格证、有生产厂家、 有注册商标、有国家管理质量体系认证标示;“三无”:无假冒伪劣、无腐烂变质、无过期 22 产品。 2、干调、奶类、冻品等食品,必须按照超市供应的品牌和规格如实供应,不得擅自调整 更换。供应商所供食品有外包装的,在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 质期以及国家标准的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严禁供应“三无”食品;没有外 包装的,供应商必须提供食品检验检疫证明资料。送达的干调、奶类、冻品等食品保质期不 超过总有效期的三分之一,冻品类食品应具备核酸检测防疫合格证明。 3、若供应商为肉类生鲜冻品的生产商,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猪 定点屠宰证;若供应商为肉类生鲜冻品的经销商,须出具厂家授权书或经销许可,及厂家动 物检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 如上述未尽事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食材检验检疫的标准执行,拟投所 有品目均要有正规厂家、厂址、生产日期等,在质保期内,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具 有产品合格证。 (三)服务质量要求 1、食品卫生安全:遵守国家、行业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饮食安全; 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赔偿; 2、食品采购:应制定科学、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不得腐败 变质、霉变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采购的肉类食品必须有合法检验单或印证,外加 工食品(熟食)采购须确认定点;食品贮存有专人负责、生熟分区域,不得超期,定期清库 检查,防止食品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等,做好采购物品的登 记,妥善保管票据、检验单等。并接受招标人、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3、生产安全:安全无隐患,操作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人员须持证上岗,服务规 范; 4、所提供的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商超价格。 5、所供蔬菜须是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时令菜。 6、所供应的食材食品须提供产品的名称、商标、批号、生产日期相一致的食品卫生检验 合格证。 7、提供的任何食材必须是来源明确可追溯,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无生 产厂址及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23 8、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及安全性,供应商应对每批次配送的主要采购项目:蔬菜类、豆制 品类、水产品类、肉类、鸡鸭类等建立档案,做到配送产品的可追溯性。 9、如发现供货商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拒收,重送,补 送等措施,如类似情况达到三次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按采购人需求按指定的菜品、数量、形态、要求配送相关食物、食材。 2、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 1个月通知采购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3、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和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中标人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4、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 5、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 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供应商必须按照食堂管理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验收 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食堂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 7、供应商有义务按食堂要求将鱼、肉、禽等加工成半成品供食堂使用。加工人员须具有 健康证(持证上岗)。 8、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 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供货单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 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24 第四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所有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二)由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依据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磋商公告的要求, 逐一对以下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内容所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三)资格证明文件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内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的彩色影印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未按要求 加盖公章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二、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内容 (一)规定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 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 行为记录证明。 5. 根据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本项目将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5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货物合格率达到 100﹪,并能提供相关检验、检测、 检疫证明以及供应商须具有所投主要货物的供货渠道(提供证明文件); 7.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已为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声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 三、信用查询 1.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供应商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由相关部 门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 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章规定依法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依据对各 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并形成如下书面的《资 格审查核验表》。 26 资格审查核验表 采购单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项目名称 城管所食堂食材食品配送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 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货物合格率达到 100﹪,并能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检疫证明以及供应商须具有所投主 要货物的供货渠道(提供证明文件)。 6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 已为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声明。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代表签字 审查人员: 审查结论: 27 第五章 磋商内容及要点 1.对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书是否符合相关业务要求等进行核实。 要求供应商对经核实确定后的内容进行确认。 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人员配置情况、服务期、付款方式等进行核实。 要求供应商经核实确定后的内容进行确认。 3.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款项等进行核实。 要求供应商对配送服务工作的认识、前期相关研究的观点、工作计划、工作开展形式、 整体规划和配置服务方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等方面综合说明。 4.对磋商响应文件所报价格的单价和总价进行核实。 要求供应商对核实后的投标报价进行初步确认; 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优惠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8 第六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定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 符合性审查 标准 投标报价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有允许存在一个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或 低于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20%未能提供 成本计算清单的。 经营范围 超出经营范围进行采购活动的。 签字、盖章 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单位公章的。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信誉情况 存在不良经济纠纷记录等违法行为的。 服务方案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得存在有可供选择的 服务方案。 附加条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附加条件的 采购需求响应 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及商务要 求的所有相关规定 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 效情形。 1.2 资格性审查 标准 资格要求 符合第四章资格审查要求,资格证明文件完 整有效。 1.3 评定办法 综合评分法 详见《评分表》。 二、评定办法、步骤 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 10分,商务服务部分 47分,技术部分 43分。 2.初步审查标准 2.1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2.2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2.3 评定办法:见评定方法前附表。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9 3.1价格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并依据“评分标 准”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3.2商务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分标 准”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3.3技术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评分标 准”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3.4 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依据对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由采购人根 据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5 得分相同的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排列。 3.6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6.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否则在评 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件附 件 3)。 30 三、评分表 评分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价格部分 10分 报价 1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 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 =(评标基 准价/投标报价)×10%×100。 商务部分 47分 响应文件 规范性 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并有详细目录,目录与有 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有评分索引查阅方便,得 5分,有缺项、错漏的得 3分。若未编排目录,或目录与文件内 容对应错误,或未采取不可拆卸方式装订成册,此项得 0分。 业绩 18 近三年(2018年 08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3分, 最高得 12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业绩中客户评价优良的,一个业绩评价得 2分,最高的 6分。 (提供相对应服务单位配送明细的单据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加 盖服务单位公章为准。) 责任担当 5 供应商在新冠肺炎战疫期间有为省市各直属行政机关、医院、隔 离点、政法系统等部门提供餐饮保供服务的案例,得 5 分(提供 相关证明文件) 人员配备 8 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详细人员配备情况,拟派人员数量不少于 4 人的得 8 分(应包含司机、服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每少 一人减 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 拟派人员根据配备情况须附对应的有效的健康证、驾驶证、身份 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得 5分,提供材料不全 的或未提供的得 0分。 4 供应商工作人员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2分, 最高得 4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和持证人员社保证明) 2 供应商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分, 最高得 2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和持证人员社保证明) 整体服务 方案 8 供应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要求符合采购人配送要求,详细说 明配送服务工作流程,提供的流程材料全面完善、有条理并可实 施性强的得 6-8分,较为全面、可实施性一般得 3-5分,不够完 善、不全面或未提供的得 0-2分。 应急方案 8 根据供应商对食品安全、缺货补货、车辆故障、大型活动、临时 性大型接待任务等保障应急方案综合比较评分,方案完善、防控 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6-8分;方案基本完善、防控措施较 合理、针对性一般的得 3-5分;方案不完善、防控措施不合理、 针对性不强或未提供的得 0-2分。 31 技术部分 43分 管理制度 6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整体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 成本控制措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 品卫生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或流程等)综合比较评分。 完全符合要求、内容完整且可可行性强的得 4-6分;基本符合要 求、内容不完整且可行性一般的 1-3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 得 0分。 服务能力 3 服务技术手段和货源保障措施,措施合理、完善得 3分,基本合 理得 2分,不合理、不全面的得 1分,未提供不得分。 3 配送时间安排合理性(以同时配送 3 家以上服务对象做方案), 方案措施合理、完善得 3 分,基本合理得 2 分,不完善、不全面 的得 1分,未提供不得分。 3 安全加工操作及保鲜管理制度等技术保障措施,措施合理、完善 得 3分,基本合理得 2分,不完善、不全面得 1分,或未提供不 得分。 设备实力 3 具备食品批发兼零售,食品加工及配送货物专用车辆运输,设备 配置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配送要求得 3分,基本合理、满足配 送要求得 2分,不够完善和全面的得 1分。 3 供应商具有自营或合作的农业生产基地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具备健全的生鲜蔬菜检测实验室,并具备专职质检员的得 4分(提 供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设备图片和具备资格的质检 员证书、聘用人员合同)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职业操守 2 项目配套班子成员,廉政执业承诺清晰明确,有经济处罚措施, 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得 2分,不全面或未提供的得 0分。 总得分 100分 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 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若提供非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还应当提供货物制 造商、工程或服务承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材料,依据“财库 [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 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2 第七章 合 同(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配送事 宜订立本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条:配送内容和要求 配送内容包括定型包装类(米、面、油、调味品等)和生鲜食品类(蔬菜、禽、蛋、 水产及豆制品等)两大类。甲方每次采购前以订单形式下达给乙方,乙方每天在 至 之间将产品送至指定地方,由公司指定人员接收。 第二条:食品材料质量和标准 乙方在承包采购服务期间要严把质量关,明确进货渠道,建立台账,杜绝“三无”产 品,劣质原料进食堂。 第三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优惠后协商,食材含税价格每月核算对账一次,确定无误后, 开具发票,以配送单金额转账付款依据为准。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定点采购配送单位,承担本合同内的食 堂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 3、甲方对乙方所配送食材进行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等不合格食材,甲方有权拒收, 以确保食材安全卫生;乙方所配送食材经甲方指派人员签字后方可视为安全食材。 4、甲方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微信图片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增加食材配送工作,乙 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3 5、乙方配送的同品种三分之二食材的价格高于他人价格,经双方协商无果后,甲方可 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 2、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甲方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及时收集甲方反馈意见;甲方指定 专人检查接收配送产品,如发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并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甲方专人签 字收货则表明产品无质量问题。 3、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为 甲方唯一食材供应商,甲方私自采购食材而出现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其后果由 甲方承担。 4、乙方从甲方得到的采购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或使用。 5、乙方配送食品原材料被食品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 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6、食材供应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经检验是乙方配送食材原因的,乙方承担相应事 故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没有认真做好甲方食品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或不能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 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 方可终止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34 第八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填写须知 1.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填写。 2.供应商应保证资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和正确的。 3.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封面及目录 1.封面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及投标名称等。 2.应有文件目录和页码编号。 35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项项目目编编号号:: 项项目目名名称称::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 O 年 月 36 一、磋商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政府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及电子 版一份。 1. 磋商书 2.磋商一览表; 3.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声明如下: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磋商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 (包号) 服务投标总价为(注明 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正或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对 此无异议。 4.投标有效期为 个日历天。 5.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箱: 日 期: 开户银行: 帐号/行号: 37 二、磋商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内容 约定内容 1 投标总价 (万元) 大写: 小写: 2 服务期 3 付款方式 4 项目负责人 5 优惠条款 6 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8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影印件) 注: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须提供此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原件。 39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兹授权 同志为我单位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______)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被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授权代表单位名称: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影印件) 注:如由供应商的授权代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须提供此表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 件。 40 五、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关于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本单位愿意参加投标,并证明随本文件 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1.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我方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份。 2.供应商递交有关本项目磋商的所有材料。 上述文件及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我单位及文件签署人愿承担因此将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和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营地址: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邮编: 电话: 41 六、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 时间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个人专业资 质及证书 个人简介 类似项目经验 被服务单位 项目名称 服务主要内容 项目总金额 项目服务周期 说明: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清晰复印件,否则评委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2 七、项目团队成员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姓名 专业 所在单位 任职 时间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 工作 1 2 3 4 5 说明:须附健康证、驾驶证、身份证、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清晰复印件,否则评委在 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3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单位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内容说明 说明:1.每个项目须单独具表,并附上合同完整清晰复印件,否则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2.项目内容请详细说明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4 九、符合性审查对照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符合性检查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响应部分 偏离说明 竞争性磋商响 应文件中对应 的页码 1 2 3 4 5 6 7 8 9 … 注:1.供应商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中“符合性检查”的 条款逐项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有偏离,供应商必须详细说明。未按照要求详细完整填写此表, 将可能导致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2.如全部满足“符合性审查”全部条款,可在首行填写“全部满足”;如本表仅加盖公 章未填写内容,则视为全部满足,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5 十、商务评议对照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评标标准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 应部分 偏离说明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中 对应的页码 1 2 3 4 5 6 7 8 … 注:供应商需提供按评分内容对应所投内容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各评分内容中若有分 项内容,则按分项内容分别提供页码。若有其他情况则在备注中说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6 十一、服务方案书 服务方案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方案 2、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7 十二、服务保证措施及承诺 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提供服务,并接受采购人督促检查的承诺; 2、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出详细的服务保证计划和措施。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8 十三、技术评议对照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评标标准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 应部分 偏离说明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中 对应的页码 1 2 3 4 5 6 7 8 … 注:供应商需提供按评分内容对应所投内容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各评分内容中若有分 项内容,则按分项内容分别提供页码。若有其他情况则在备注中说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49 十四、其他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资格证明文件内的全部 内容,详见“第四章 资格审查”)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50 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 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 业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51 附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 (是/不是) 符合条件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名称、编号) 项 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52 附件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 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 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 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53 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的为微型企业。 54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