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社会代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社会代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社会代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时间:2021-09-07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一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1.2招标编号:LY202108-125;

1.3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1.4招标内容:蔬菜、水果、粮油、豆制品等;

1.5采购预算:65万元;

1.6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声明文件。

2.3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一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4)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近半年缴税的凭据;

(6)近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7)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网上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4.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4.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021年09月16日上午09:00时,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四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 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联 系 人: 赵姗姗

联 系 电 话:0431-81169118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

联 系 人:兰颖馨

联 系 电 话:0431-80514561

监 管 部 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 系 电 话:0431-87605030

2021年09月06日


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联系方法

0431-81169118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18186862347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

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65.000000

采购项目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粮油、豆制品等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声明文件。 2.3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

2021-09-07 08:30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第八评标室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一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

文件售价(元)

300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1-09-16 09:00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21-09-16 09:00

地点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一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兰颖馨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18186862347

附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绿园检察院食堂主副食采购.doc
工程类谈判文件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Y202108-125

采购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 09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528159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52816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45281601" 2.1 总则 6

HYPERLINK \l "_Toc45281602" 2.2 磋商文件 13

HYPERLINK \l "_Toc45281603"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14

HYPERLINK \l "_Toc45281604"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7

HYPERLINK \l "_Toc45281605"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以及地点 17

HYPERLINK \l "_Toc45281606" 2.6 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8

HYPERLINK \l "_Toc45281607" 2.7 纪律和监督 25

HYPERLINK \l "_Toc45281608" 2.8 质疑与投诉 26

HYPERLINK \l "_Toc45281609"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28

HYPERLINK \l "_Toc4528161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35

HYPERLINK \l "_Toc45281614"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9

HYPERLINK \l "_Toc4528161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6

HYPERLINK \l "_Toc45281618" 6.1 响应书 51

HYPERLINK \l "_Toc45281619" 6.2 报价一览表 52

HYPERLINK \l "_Toc45281620" 6.3 报价明细表 53

HYPERLINK \l "_Toc45281621" 6.4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56

HYPERLINK \l "_Toc45281622" 6.5 资格审查资料 57

70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一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1.2招标编号:LY202108-125;

1.3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1.4招标内容:蔬菜、水果、粮油、豆制品等;

1.5采购预算:65万元;

1.6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声明文件。

2.3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一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4)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近半年缴税的凭据;

(6)近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7)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网上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4.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4.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021年09月16日上午09:00时,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四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 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联 系 人: 赵姗姗

联 系 电 话:0431-81169118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

联 系 人:兰颖馨

联 系 电 话:0431-80514561

监 管 部 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 系 电 话:0431-87605030

2021年09月06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1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采购人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

供货地点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

服务年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预算限价

本项目预算限价为65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5)近半年缴税的凭据;

(6)近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7)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网上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8)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磋商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2000元。

2、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交磋商保证金情况的请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并在截止时间前2日将截图发至采购代理机构。

3、保证金缴纳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4、开户名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

账号:8113 6010 1390 0000 663

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担保方式缴纳的,保函担保原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保管,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予以办理,以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核对,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到账或投标保函未由采购代理公司保管而影响投标人的投标事宜。

6、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若提交投标保函的,担保机构承担保函赔付责任。

注:1)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应明确投标项目名称简写,以便核对查实。

2)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至本单位汇入保证金时所使用的账户。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投标报价范围

含税全额总报价

响应文件电子 版

内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电子版 ;

份数:1份;

格式:PDF、DOC或XLS等;

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响应文件装订

投标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6日09时00分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十三楼四开标室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唱价时间及地点

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唱价顺序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构成:3人。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报价轮次

本次磋商共 2 轮报价(含首轮报价)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成交供应商确定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监督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合同主要条款

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货款核算无误,乙方提供所供食材合规发票后,甲方于次月将上月已使用食材货款转账支付给乙方。(具体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政府采购需要落实的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181号文件要求,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投标人须提供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法律相应责任。

强采优采

1.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否 □ 是

2.鼓励节能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给予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为2分

3. 鼓励环保政策: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给予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为2分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收费依据: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质疑的有关规定

对供应商质疑的有关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只接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质疑函,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

采取邮寄方式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供应商应当在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将质疑函原件邮寄给被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函的日期,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采购人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方式:

名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联系人:赵姗姗

联系方式:0431-81169118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方式:

联系部门: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

联系电话:0431-8051456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168号吉大科技园10楼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1.3.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工程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 评审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6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1报价

2.3.1.1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2唱价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手书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响应文件格式中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均应签署或盖章,且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响应文件以A4幅面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价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密封。

2.3.5.5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和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份和副本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书;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同类业绩一览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资料;

(7)服务方案。

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3.7 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7.3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在磋商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如有)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时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4 唱价时间

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

2.5.5 唱价地点

唱价地点: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磋商

2.6.1.1磋商小组

(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审专家的抽取

①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磋商小组的职责:

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③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磋商小组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④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⑤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⑦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⑧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⑨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9)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磋商;

⑧确定成交供应商;

⑨编写评审报告。

(10)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1)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2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2.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示或者发布成交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6.2.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3报价无效及废标

2.6.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9)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10)供应商未按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内容要求,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盖执业专用章;

(11)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未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或改变清单内容。

(13)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5)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6)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7)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8)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0)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1)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2)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3)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2.6.3.2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4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4.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6.4.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4.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5违法违规情形

2.6.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5.5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6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6.6.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格证明

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财务状况

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提供近半年任何一期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法缴纳社保证明

提供近半年任何一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信用记录

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提供网站截图,加盖公章。

符合性

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服务期限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90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已交纳

注:以上各项评审标准,有一项不合格,即为废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审表

评价因素

评价指标描述

分值 

投标报价

1)评标基准价:经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二次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

(3)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最终报价无效,报价分为0。

10

相关证书

1.企业具有ISO9000(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2.企业具有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3.企业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开标时需提供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信誉

提供最新一期的纳税信用级别证明,A级得3分;B级得1分;没有提供、提供其他等级的,不得分。

(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企业业绩

提供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同类服务的案例,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10分。

(开标时需业绩证明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10

配送车辆

根据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配送车辆进行评分:每有一辆得2分;限评3项。评分认定标准:

拟用于本项目的每一车辆均须提供本车辆的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注:所提供证件须属同一牌号车辆);

2、配送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一致)。

6

企业实力

依据配送车间,保鲜仓库、冷藏仓库等设施设备进行打分

优得6分,良4分,一般2分

6

服务方案

根据服务方案是否完整、详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是否满足需求,进行打分。

服务方案完整、详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完全满足需求,可操作性强的,得30--25分;

服务方案较为完整、详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较好满足需求,可操作性较强的,得24---20分;

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详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基本满足需求,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9---15分

30

服务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严谨性、职责清晰程度、可操作性、进行打分。

服务管理制度合理、严谨,职责清晰,风险控制合理,可操作性强,得20--15分;

服务管理制度较为合理、严谨,职责清晰,风险控制较为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14--10分;

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合理、严谨,风险控制较弱,可操作性一般,得9-5分。

20

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责任制度的完整性、详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岗位责任制度完整、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得12--10分;

岗位责任制度较为完整、详细、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9--7分;

岗位责任制度基本完整、详细,可操作性一般,得6--0分。

12

1、定标

凡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均为有效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综合得分的由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确认一家成交供应商。

2、有关证明文件的界定标准

(1)凡参加本办法评审的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业绩证书、合同等,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附的复印件和原件相匹配。

(2)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各种证件不得伪造、涂改,且应保证复印件清晰可见、复印完整,否则视为无效材料,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投标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评标办法注明原件的,提交原件,未注明的,提供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说明

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格式自拟,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评标办法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为规范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磋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磋商标准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 磋商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3.1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3.2 磋商小组的职责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办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推荐1-3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磋商报告上签字确认。对磋商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 磋商程序

磋商准备、初步评审(初审指标评审)、详细评审。

4.1磋商准备

磋商小组熟悉磋商工作情况:

(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磋商资料,获取磋商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竞争性磋商的目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标准和磋商方法及在磋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磋商工作用表。

4.2初步评审

符合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上述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未通过,不得进入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3磋商

4.3.1由本项目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正式磋商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等。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磋商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4.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4.3.4所有供应商在磋商时做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4.3.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本项目规定报价次数为两次。磋商小组根据评标情况,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书面提出二次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终响应总报价函》并密封递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同意二次报价的或在提交第二次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或超出规定时间没有进行第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单位的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其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得分为0。

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供应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4 推荐成交候选人:

4.4.1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4.4.1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涉嫌伪造现象,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将予以没收。为便于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实,更好的对成交人进行监督管理。

5.3 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3.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5.4 磋商结果

5.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评审结果推荐 3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5.4.2 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

5.4.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或重新招标。

6、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后其响应作废标处理:

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串通响应行为是指: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c)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响应;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f)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g)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缴纳磋商保证金;

(h)不同供应商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响应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3)供应商未依时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4)响应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响应文件中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响应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胶装的。

6)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7)被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

8)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 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10)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工期或其它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作出的承诺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申请及声明样本中相关内容相抵触或有遗漏的。

11)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响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响应上限的。

13)响应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7.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合同范本(供参考)

甲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

根据甲方 年 月 日招标结果(项目名称) ,甲方确定乙方为干调冻货类供应商,为保证双方规范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货范围

蔬菜、水果、粮油、豆制品

第二条 订货方式

甲、乙双方通过电话,书面订货清单等方式订货。如是书面订货清单的,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制定的联系人分别签字后各置一份留底。

第三条 交接货地点

乙方负责送货上门,送货到达地点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厨房。

第四条 订货和交货时间

1、甲方需在用货前告知乙方第二天所需食材的种类、数量等,乙方必须于每天早上9:00前将甲方所需食材送到甲方厨房。

2、甲方有需要临时加送食材的,应提前3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临时订货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在接到甲方通知的3小时内按甲方通知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的要求及时将食材送到乙方厨房。

第五条 价格

投标包括的种类,以投标价为准。其他种类的价格参考长春市的市场批发价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品名

单位

价格(元)

备注:此价格是投标价格。

第六条 质量

1、所需产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需要检验合格的应提供检验合格证书。

2、凡属于质量问题必须包退包换,退补产品需在甲方验货完毕后的1小时内补给,不能影响甲方正常供餐。

第七条 验收

1、交货时,甲方抽检(以甲方计量称为准),如不足规定供货数量,以实际抽检规格计算当批次货品款;如乙方所供货物未达到甲方上述要求产品标准,甲方将拒绝接受乙方当批次货品,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乙方每次随货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签字确定,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此作为结算时的数量依据。

3、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材,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双方的交接货人员应当场填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材品种和数量清单一式两份二份,同时说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因,由另一方单独制作上述清单,拒绝在清单上签字的一方承诺无条件放弃对另一方制作清单的品种和数量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因的任何抗辩权。上述清单作为双方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八条 结算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好乙方供货的器具,如有损坏或缺少,甲方需照价赔偿。

(2)甲方对乙方交付的食材必须及时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甲方去市场询价,如果乙方的报价高于市场批发价格的,甲方应提供合理依据,比如市场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公告的价格或者三个以上商家愿意出售的价格等等。

(4)验收时应以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为验收标准,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质量的产品,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补,拒收或要求退补产品时应认真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拒收。

(5)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每次订货的要求,按时将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送到甲方厨房。

(2)交货当日乙方应无条件正常交货,不可擅自变更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

(3)为确保甲方员工及客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乙方在选购时,必须精心挑选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严禁选购含有剧毒农药或其他对身体有毒有害的产品。

(4)乙方供应之食品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格,也不得高于本市各供货单位同货品价格;如出现价格变化,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以便调整,否则,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货款。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日起至 日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变更合同服务期限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食材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利息。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提供食材导致甲方员工(包括甲方股东,下同)或客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等事故时,经相关部门检验,证明确属于乙方提供食材造成的,乙方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外,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甲方员工和客人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2)如乙方的报价高于市场批发价格的,第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日货款10%违约金;第二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日货款20%违约金;第三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日货款30%违约金;第四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全部总货款2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3)乙方的送货时间如果超出甲方要求的时间30分钟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日货款10%违约金;乙方的送货时间如果超出甲方要求的时间30分钟以外60分钟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日货款20%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给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乙方的送货时间如果超出甲方要求的时间60分钟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货款2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

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货款中自行扣除,无需征求乙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2022年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需求

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食堂主、副食品采购内容:蔬菜、水果、粮油、豆制品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每天吃饭的人数约为130人,(因工作需要,人数流动略有偏差,具体按当天实际出勤人数为准)每人每天消耗主副食品的标准为20元,所需配送服务的工作日按固定值250天计算,如有加班加餐情况另行通知,资金预算65万元。

二、食品品质的要求:

1、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送商必须提供所供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2、水果保证每日新鲜,质量要求及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如含量超标要求中标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蔬菜、水果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

4、豆制品须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6、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

  7、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服务承诺要求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4、供应商必须按照食堂管理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同时提供食材入库单,列明食材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食材入库前需要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招标人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5、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

6、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均为为新鲜状态(招标人有要求的除外),不带杂质泥土,无污染,不能有腐烂霉变现象,不能含有未经公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添加剂、农药(残留)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7、采购人要求提供定型包装的食材,中标供应商不准提供逾保质期的食材,包装要完好,封口严实,不准提供三无食材。

8、中标供应商提供无条件上门退换货服务,食材由中标人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9、每月月底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招标人财务报销要求的发票,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发票,造成付款延迟等后果,由供货商负责。

四、包装、运输

1、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为制造商原厂包装,包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要求有包装材料保护运至现场。

2、中标供应商负责根据用户指定的地点,将货物材料送到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

3、配送商每天将订单内种类食材送到招标方指定的地点并配送完毕,配送商提供各种食材《送货清单》,采购人按送货清单验收货物,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作结算凭证。

4、配送车辆、人员应相对固定;运输车辆为有入城证的厢式冷藏货车或厢式货车;车体内外干净、整洁;不得人货混装;配送人员有健康证。

五、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实施。

六、交货地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

采购主副食品明细表(参考)

<

附件(1)

品类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蔬菜类

1

水黄瓜

蔬菜类

2

柿子

蔬菜类

3

茄子

蔬菜类

4

油豆角

蔬菜类

5

尖椒

蔬菜类

6

青椒

蔬菜类

7

大蒜

蔬菜类

8

净蒜

蔬菜类

9

大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