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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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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项目编号:KLLZC213012)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KLLZC213012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怡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柳州市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阳和服务中心一层101、106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服务范围:食堂的伙食供应及日常管理,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服务标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名单:邹冬萍(组长)、韦红波、练英(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元整(¥5160.00),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成交服务费

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服务招标类)标准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规定下浮20%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子频道、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站(www.gxkl.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地 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6号

联系方式:练英(联系人),0772-2319001(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联系方式:刘春萍(联系人),0772-2995575(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春萍

电 话:0772-2995575

十、附件

1.磋商文件

/uploads/soft/210907/1-210ZG51953.docx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本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

项目编号:KLLZC213012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827

目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23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26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37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5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KLLZC213012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9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LLZC21301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元整(? 436000.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元整(? 436000.00元)

采购需求:第一食堂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河西路16-1号办公楼四楼,面积约190平方米,就餐总人数约在100-180人之间,食堂设备设施齐全,水、电、厨用燃烧油等配套设施到位。第二食堂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航鹰12号魅力首座7栋1楼6号,面积约81平方米,就餐总人数约在20-30人之间。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827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1年831止,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方式:

方式:邮购。供应商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开票信息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gxkl07772@163.com(联系电话:0772-2995575)。供应商报名成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报名时的电子邮箱。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不予办理纸质版采购文件的邮寄手续;因此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纸质版采购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方式二:现场报名获取(供应商无需携带报名资料)。

售价:采购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采购文件纸质版,每本另加邮费50元。

【注:供应商须于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将工本费、邮费(如需邮寄)汇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款、转账时请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信息】。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3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93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磋商保证金交纳的指定账号: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0 5435 9168 889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

3. 购买采购文件的价款及邮费交纳的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银行账号:4505016252400000014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文昌路支行

注:办理竞标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柳州+项目编号”,以电汇方式递交竞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及用途(竞标保证金)。

4.磋商时间及地点:于2021年93上午9时30分截标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会议室(以具体通知为准),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5.公告媒体: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子频道、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站(www.gxkl.com)。

6.本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地 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6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0772-2319001(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联系方式:刘春萍(联系人),0772-2995575(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春萍

话:0772-2995575

购买采购文件电话:0772-2995575 联系人:易彤

传 真:0772-2995575

编:530007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职工食堂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KLLZC213012

采购预算

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元整(? 436000.00元)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无

?有,金额: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元整(? 436000.00元)

核心产品

详见采购需求

公告媒体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子频道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站(www.gxkl.com)

2

采购人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地 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6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0772-2319001(联系电话)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购买磋商文件联系方式:易彤 联系电话:0772-2995575

项目咨询联系人:刘春萍 联系电话:0772-2995575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1.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6

样品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    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7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分包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8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7%微型企业扣除7%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竞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__%

9

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原则上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2家。

10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相关资料。除采购文件要求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11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不足2个工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93日9时30分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开标室(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13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9月3日9时30分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开标室(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14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4000.00元)(取整到元),

提交方式: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0 5435 9168 889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相思湖支行

注:办理竞标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柳州+项目编号”,以电汇方式递交竞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及用途(竞标保证金)。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分标(如有)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15

磋商响应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16

响应文件的组成和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组成和装订要求:

★(1)响应文件的封面注明: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3)装订要求:所有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封装在响应(磋商)文件袋或纸箱中(如体积过大可分为几个包装)。

(4)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 1 份,密封封装在文件袋中(该文件袋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并单独提交。

(5)请供应商提前准备《最终报价承诺书》,无需装订,磋商时如有要求再另行单独密封递交至磋商小组(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6)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请同时单独递交供应商信息、响应文件签收回执,无需密封包装(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7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8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文件开启当日。_

19

评定成交的标准

□ 1.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相同的,依次按服务方案分由高到低、拟投入人员配置分由高到低、信誉业绩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0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提供服务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提供服务的地点:详见采购需求

提供服务的方式:详见采购需求

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1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无预付款,采取先服务后付费的方式,即采购人每季度的第二个月15日前支付成交供应商当季度的服务费,每季度支付一次,以此类推。成交供应商在申请付款时将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

22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成交供应商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30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23

采购代理费

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0%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20%)。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注:采购代理费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费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4

其他规定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递交质疑函的联系事项: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2-2995575

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5栋)13-22室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组建。

1.5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的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3.2.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如果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8.2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此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无偏离”、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为“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

12.2 磋商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负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要求必须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如有格式要求的)提供以下带“★”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见第五章)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格式见第五章)

★(3)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参加磋商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响应无效。格式见第五章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附件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五章)

(%1) 参加本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

★2. 法定代表人完整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 和委托代理人完整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供应商提供至少三个月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表的复印件)或供应商2020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公司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报表)。

★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供应商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

★6.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供应商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7.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第五章)。

8.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无。

(6)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要求必须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如有格式要求的)提供以下带“★”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1)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汇总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账、汇款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1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第1项条款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7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2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原则上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2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分高优先的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除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2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