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9-18 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YLCG-202108040019
项目名称: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总预算金额:430000元
最高限价:43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采购需求: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1 | 餐饮服务 | 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 | 一、服务时间 2021.9.1-2022.8.31 二、服务地点 送餐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6号长沙市望月公园内 三、服务内容和范围 乙方应按照我国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甲方单位77位职工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工作餐, 提供堂食及免费送餐服务,工作餐标准每人每月440元,实销月结。如遇甲方人员变动,以变动为准。 | 1 | 项 | 430000 | 430000 |
其他采购需求说明:
详见采购需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1 、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09-14 17:00
2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
3、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购买磋商文件
4 、谈判文件的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1-09-18 15:00
2、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1、开启时间: 2021-09-18 15:00
2、开启地点: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2021-09-07起至2021-09-10止(3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 |
联系人:邹贝 |
电 话:0731-88806592 |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6号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电 话:13874871957 |
地 址: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大厦4号10楼1010房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附件列表:
2021 年9 月7 日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
采 购 人: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
政府采购编号: YLCG-202108040019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9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的委托,对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YLCG-202108040019
3、委托代理编号:hnzxcg21-013
4、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二、采购项目预算:430000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1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1年 9 月 14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 (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 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 9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 0731-88806592
地 址:咸嘉湖路6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先生
电 话:0731-85126633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
开户名称: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
银行账号:69328707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望月公园职工工作餐采购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 0731-88806592 地 址:咸嘉湖路6号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先生 电 话:0731-85126633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
第二章第6.2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用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价格4%。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并提供“节能产品”清单提供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复印件或相应证书; 2、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 %、价格4 %。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并提供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复印件或相应证书; 3、两型产品: 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十一)批内的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对于技术、价格分和商务分,应分别给予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价格4%、商务4%。其中商务评标项加分,两型产品供应商需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 4、小微企业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6%。 给予联合体或允许分包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价格扣除是指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价格扣除。 (注: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相应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享受分包价格扣除,还需提供分包协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投标人如提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6%。 |
第二章第9.61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技术、商务条款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如有变动,磋商小组将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书面回复和进行响应承诺。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1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9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430000元 |
第二章第17.1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提供项目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3份(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投标文件盖章扫描电子版PDF格式电子U盘一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1010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2.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32.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6%;监狱企业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6%。 投标人同时具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投标人可选择其一,也可均填报。对三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 |
第二章第32.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第32.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投标人投标产品同时具备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政策的,投标人可选择其一,也可均填报。对三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9.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长沙政府采购网 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41.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3.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5000 元整,由 采购人 支付。 |
第二章第44.1款 |
其他规定 |
根据《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事项的通知(三)》长采管[2016]12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5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84919503;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6058 |
长沙银行 |
钟柯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875880163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交易主体适用范本)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交易形象,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本单位填报或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二)严格依照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中信息。
(四)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系本单位自愿行为。保证无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接受他人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恶意报价、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守合同、重信用,加强单位诚信建设。保证无恶意提高造价、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秩序,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单位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执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人郑重作出上述承诺。本人和单位员工均已熟悉诚信承诺内容并认真践行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审 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技术 50 分 |
服务方案的完整性(30分) |
1.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进货渠道来源、产地各环节的质量保证及食品安全措施,方案完整、清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计6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2.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方案(包括:分拣流程、配送计划、车辆配置、配送时间等),控制规范、切实可行的计6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3.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菜单,门店用餐及外卖套餐可提供的菜品花样,菜品丰富多样的计6分;方案有欠缺的每处扣1分,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4.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方案(包含:退换流程),方案完整、清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计6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5.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特殊情况应急方案(包含:实施计划、响应时间、服务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完整、清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计6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
应急能力(10分) |
1、招标人在紧急需求或更换货物时,供应商能在15分钟内送达计10分。2、招标人在紧急需求或更换货物时,供应商能在30分钟内送达计8分。3、招标人在紧急需求或更换货物时,供应商能在1小时内送达计6分。4、其他情况或未提供不计分。 (提供承诺书,以承诺为准。) |
||
满足采购需求程度(10分)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计10分,每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如应答时缺项,则视同负偏离处理。 |
||
2 |
商务 40分 |
原材料采购(15分) |
原材料要求米和食用油使用合规品牌,肉类需有关部门检疫合格,菜类需从正规渠道采购。投标人要提供本项目工作餐制作会使用的米、油、肉、菜的品牌、近一个月的进货来源凭证复印件、肉类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每少提供一样扣5分,不符合原材料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 |
食品 卫生(10分) |
投标人要提供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近1个月的的餐具消毒记录复印件,每少提供一样扣5分,扣完为止。 |
||
硬件 设施(10分) |
投标人应提供厨房现有设备清单和照片;厨房和就餐环境现场照片;冷热食品分区现场照片;每少提供一样扣2分,扣完为止。(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和照片要求是实际自用设备及场地照片) |
||
套餐标准(5分) |
在套餐标准二荤一素一汤的基础上,增加一道素菜加2分,增加一道荤菜加5分。 |
||
3 |
报价 10 分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报价分按零分处理。 |
说明: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需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明材料原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包装(不做密封要求)提交并附证明材料原件清单,以递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为准,否则不予计分,且供应商须对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同时上报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中小企业、福利和监狱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福利和监狱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联合体协议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8)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9)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数据电文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和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预算和项目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18.2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8.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