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ZFCG-商州区-2021-00024
二、项目名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奥星厨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高楼村副1号
成交 金额 : 469,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二次报价单.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邵宏利、赵 阳 | 辛建学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2,219.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经办
联系地址:北新街东段
联系电话:0914-2339583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全海琳
电话:15891375968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丈八路汇成天玺酒店C座28层
联系方式:15891375968
十、附件:
(定稿)食堂磋商文件.doc
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08日
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ZFCG-商州区-2021-00024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
温馨提示
1、请您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并正确理解磋商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
2、请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磋商响应文件,并正确标记。
3、请您明确标记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
4、请您确保磋商保证金凭证已办理。
5、请您严格按照磋商时间参加磋商会议,勿忘携带相关证件原件,
到达磋商地点后及时到签到处签字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6咨询其他问题,请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竭诚为您服务
7联系方式:全女士 15891375968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13276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29219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23
HYPERLINK \l _Toc7111 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31
HYPERLINK \l _Toc10849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 34
HYPERLINK \l _Toc28983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3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商洛市全兴紫苑4号楼2单元7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9-07 09:0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FCG-商州区-2021-00024
2、项目名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554,625.00元
4、最高限价: 554,625.00元
5、采购需求: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1项, 采购预算: 554,625.00元, 项目概况: 详见采购清单,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自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09 00:00:00 至 2021-09-23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6)《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半年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2020年至今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2020年至今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9-01 17:30:00 止
地点:商洛市全兴紫苑4号楼2单元702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发售期内: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2、购买磋商文件(谢绝邮寄)请携带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特定资格要求中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共2套(需胶装成册)。3、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符合公告要求和未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不予以报名。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9-07 09:00:00
地点:商洛市君诚酒店九楼会议室商洛市君诚酒店九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经办
联系地址:北新街东段
联系电话:0914-2339583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全海琳
电 话:15891375968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丈八路汇成天玺酒店C座28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项目名称 |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地 址: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 联系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经办 电 话:0914-2339583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丈八路汇成天玺酒店C座28层 联系人:全海琳 电 话:15891375968 |
4 |
采购内容 |
采购内容为四门冷藏冷冻柜、绞切肉机、切菜机、搅拌机、面条机、豆浆机等,具体内容详见后附采购清单。 |
5 |
项目用途 |
用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 |
6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 |
7 |
采购预算 |
554625.00元 |
8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9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6)《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半年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2020年至今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2020年至今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8)磋商投标保证金凭证;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除身份证随身携带外,其他均需单独袋装密封,并标明项目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同响应文件一同递交。未单独密封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视为无效。 |
10 |
磋商保证金 |
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汇款形式支付到指定账户。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以前到账或提供(以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名称: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账号:2608070309100068191 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0.5万元,汇款附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磋商保证金。 符合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3〕5号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函。磋商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供保函后,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处确认,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采用转账或电汇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户转出,供应商在换取磋商保证金收据时,应携带加盖公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若磋商保证金未从供应商基本户转出而导致供应商未在竞谈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换取磋商保证金收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
10 |
转包 |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
11 |
备选方案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
12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13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2份(U盘,格式为PDF/WORD) |
14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15 |
装订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必须分开装订,并应牢固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及页码,不可插页抽页。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以保证响应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 |
16 |
密封 |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骑缝章)。 |
17 |
响应文件封套上写明 |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18 |
磋商小组 |
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有关专家从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9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为3个。 |
20 |
磋商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9月07日 09:00 |
21 |
磋商 |
磋商时间:2021年09月07日 09:00 磋商地点:商洛市君诚酒店九楼会议室 |
22 |
磋商报价次数、磋商程序和最终报价的产生原则 |
本次磋商采用二次报价。 磋商程序为: 1、? 磋商小组对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 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二次报价; 4、? 磋商小组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最低报价的,提交相同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
23 |
特殊情况处理 |
当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2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按最高限价的554625.00元的0.4%计取(即2219元),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单位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须知
A.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项目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是指符合本磋商资格条件,自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服务”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给采购人所需的服务。
2.5“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6“磋商响应文件”是指磋商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
3.1 凡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磋商。
3.2 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公告载明的地点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3.3 供应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4 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就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给采购人所需的相关服务,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5、费用承担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B.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的服务、磋商、响应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合同条款
6.1.4采购内容及要求
6.1.5 评审方法
6.1.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答复时间为截止至磋商时间前5天。
7.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不足五日应延长至五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8.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予以确认。
8.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C.响应文件的编写
9、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9.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允许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9.3 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磋商将被拒绝。
10、磋商语言
由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11、计量单位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所有采购服务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对于提供选择方案或报价的供应商,其磋商将被拒绝。
12.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磋商响应函、磋商一览表及所有响应文件格式内容。
(2) 按照供应商须知出具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 按照供应商须知出具的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4)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磋商一览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4、磋商报价
14.1 供应商对本项目充分理解后进行报价,不得将项目内容拆开响应。
14.2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一览表”。
14.3 供应商磋商报价不得大于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4.4 供应商成交价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报价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15、磋商货币
采购人只接受人民币作为唯一磋商货币。
16、证明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除磋商响应文件中,需另行单独袋装密封一份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资格证明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成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7、采购服务内容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8、磋商保证金
18.1 磋商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保证金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8.2 供应商以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磋商结束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函退回。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当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于磋商时间前到达指定收款单位帐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8.4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8.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8.6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18.7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8.8磋商后经审查,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未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复印件未附在磋商响应文件内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9、磋商有效期
19.1 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人有权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格式
20.1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者使用墨水笔书写。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0.2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0.3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磋商将被拒绝。
20.4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内容,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加盖供应商鲜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经过复印的公章不属于鲜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代替。
D.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
21.1 壹套正本“响应文件”、贰套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贰份(U盘)。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一同密封,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磋商响应文件”,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主。
21.2 供应商还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并单独密封,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21.3响应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
21.4所有密封袋/箱正面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字样。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箱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骑缝章)。
21.4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地址。
22.2在响应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之后的任何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21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磋商截止时间。
23.3 在磋商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做任何修改。
23.4 从磋商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函格式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8条的规定被没收。
E.磋商/评审
24、磋商
2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及原件。供应商派授权代表签到,并参加磋商,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4.2 磋商会议程序: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工作,并宣读磋商会议现场纪律。
(2)由供应商代表及采购监标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无误后,并签字确认。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在监标人的监督下依次当众拆封,并宣读响应文件份数及封面签章情况。
(4)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送往评审室由磋商小组评审,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对所有参与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磋商机会。
(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最后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5、磋商小组
25.1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5.2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5.3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推荐出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6、响应文件的初审
26.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6.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6.3经过对供应商及响应文件的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磋商处理。
26.3.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26.3.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除外)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26.3.3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26.3.4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
26.3.5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3.6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6.3.7磋商报价超出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26.3.7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
26.3.8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3.9响应内容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26.3.10无响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偏离、不合理;
26.3.11响应文件响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26.3.12磋商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或超出采购预算的;
26.3.13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26.3.14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情况。
27、响应文件的澄清
27.1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磋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7.2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响应文件的修正和评价
28.1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现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28.1.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1.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28.1.3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1.4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8.2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8.3 如果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28.4供应商否认以上修正原则的,其磋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29、磋商原则及主要方法
29.1 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9.2 磋商过程的保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3磋商原则和办法:综合评估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资格及符合性合格后,对技术方案及有效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分,最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接触
30.1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F.授予合同
31、成交及合同授予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定标。
31.2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报告对磋商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31.3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成交通知书》。
31.4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于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将在保证金有效期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31.5《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1.6《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如果已中标的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扣除其磋商保证金。
31.7成交供应商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侯选人签订采购合同。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力
32.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以及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履约保证金
33.1承包人在成交后签订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供成交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
34、腐败和欺诈行为
34.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34.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磋商响应(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磋商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4.3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磋商将被拒绝。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1.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5.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5.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5.1.4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交质疑书需携带以下资料:
35.2.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填写;
35.2.2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书须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
35.3质疑书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35.3.1质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邮编。
35.3.2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包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35.3.3具体的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并且与质疑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35.3.4明确、具体的质疑请求。
35.3.5质疑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
35.3.6质疑书需要加盖质疑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5.4.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5.4.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5.4.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5.4.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5.4.5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35.4.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5.4.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35.4.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5.5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5.6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5.7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7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36、其他
36.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第二次报价)。
36.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磋商限价)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36.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供 货 合 同
甲 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乙 方:
年 月
供 货 合 同
甲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
乙方: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确定乙方为 (项目名称)的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为共同履行本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物内容及数量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确定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配置内容及技术标准组织供货(具体采购项目见附件1),按时运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负责设备到货后的安装及系统调试;确保系统所有设备各项指标达到要求;负责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甲方能够正常操作和维护,同时乙方根据设备的使用特性做好售后服务。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 元整(? 元)
说明:
(1合同总价包含设备费、设备到达 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含保险)、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强制计量检测费及应缴纳的全部税款等费用。
(2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并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
三、合同款项支付
(一)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 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二)留合同总价的 %,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大写) (? 元)。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等问题,一次付清。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帐。乙方要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开票内容,乙方开具发票出现税务争议时,乙方需承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四)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组织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和标准验收货物。
甲方义务:积极配合乙方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付款。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甲方指定地点提供货物,配合验收工作。
五、交货条件
(一)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三)质保期:2年。
六、包装运输
(一)运输由乙方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货物供应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二)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货。
七、质量保证
(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是设计科学、技术成熟、工艺优良,是用优质材料制造的、先进的、原厂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全新的合格产品。
(二)设计技术专利、外形专利、应用软件专利等均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及行业标准,凡因以上问题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三)安全可靠。在正常使用下不应对操作者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如因产品质量或标示不明确而对操作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四)有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乙方应提供该产品的制造许可证证明。
(五)属于国家计量检测强检的产品,供货时提供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
(六)产品性能必须与其标示的技术指标项符合,甲方有权在产品的有效保质期内依据技术指标对该产品进行技术验收,其主要的技术参数达不到标准时,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依据有关法律索赔。
(七)自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1、免费保修期为设备(产品)自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如供应商承诺大于要求的按其承诺执行),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内,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保修期外,只收取维修配件费,无人工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用,并且保修期内提供至少2次工程师保养和检修。
2、免费保修期内,同一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问题较大短期内暂不能解决的,为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在2日内免费提供替代产品,确保正常运行;
3、30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对所投产品进行更换或更新;
(八)设备因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等问题,而发生的差错或纠纷乙方及生产厂商付全部责任。
八、技术服务
(一)技术资料:
1、产品合格证、进口产品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检验测试报告等。
2、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人员培训:免费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至能达到操作要求。
(三)服务承诺:
九、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内:
1、乙方应告知甲方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有关注意事项,并根据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对甲方的人员进行培训。
2、发生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派出专业的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送回生产厂,乙方承担往返费用;在产品正常使用寿命内发生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接到报修通知,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内,2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予以赔偿。在保修期外,只收取维修配件费,无人工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用。
3、定期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走访,给予检查维护。
4、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维修或配合维修,如需更换产品或配件,只收取维修配件费,无人工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用。
(二)质保期结束前,进行系统测试,全面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十、验收
(一)乙方应在将产品移交甲方之前或同时,将与该产品有关的全部法律证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如乙方所供货物为原装进口产品的,应提供相关的进口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认为上述文件不全或存在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并不解除乙方对产品所负的权利担保责任。
(二)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
(三)货物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后,由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确认乙方的自检内容后,组织乙方(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六份)作为对货物的最终认可。
(五)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甲方日后管理和维护。
(六)验收依据:
1、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澄清表(函);
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
3、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十一、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设备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期 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按本条第2项执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因质量问题延迟交货时,按逾期交货处理。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本合同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合同的服务承诺则长期有效)。
(一)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期后,可以随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采购内容、标准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澄清表(函)、成交通知书、合同附件均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对确需变更、调整或中止、终止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五)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合同签订地点: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采购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 |
技术参数 |
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备注 |
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元)
|
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采购内容为四门冷藏冷冻柜、绞切肉机、切菜机、搅拌机、面条机、豆浆机等,具体内容详见后附采购清单。成交供应商须在15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工作,达到验收标准。
2.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2.1带有☆号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条款不得有:
? 偏差
□ 负偏差
2.2须提供核心产品: 的货物来源渠道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等),未提供按无效文件处理。
2.3 下列产品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4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单位:套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配置要求 |
单位 |
数量 |
供应商除了满足上述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2.5 货物(产品)执行的标准、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 ;
(2)行业标准、规范 / ;
(3)地方标准、规范 / ;
(4)企业标准、规范 / 。
2.6 本章第2.5条款未明确货物(产品)执行标准、规范的,则按下列方法进行选择:
□ 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以此类推);
最高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那个标准高执行那个标准);
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
3.商务要求
☆3.1 货物(产品)交货时间(期限)和地点:
交货时间:15天;交货地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食堂。
3.2 货物(产品)运输、安装及调试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选择风险小、运费低和运距短的运输路线。运杂费一次性包死在总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包括从生产厂家到使用(安装)现场的包装、装载、运输、卸载、现场保管、二次倒运等费用。
3.3 货物(产品)的验收:见合同条款第八条。
3.4 货物(产品)验收依据:见合同条款第八条。
3.5 货物(产品)的质保期不少于2年。成交供应商承诺超过磋商文件要求的,按其承诺期质保。质保期起始时间为终验合格之日。
4.服务要求
4.1 技术服务要求:
(1)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到位;
(2)第一次使用时需要现场指导使用。
4.2 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2)货物(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3)就货物的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等对采购人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采购人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成交供应商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采购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采购人安排;
(4)质保期自采购人在货物质量验收单(终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费用计入总价;
(5)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体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6)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2时;非工作期间为8小时;
(7)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