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8 13:33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104202100104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9月07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更正内容 |
附件 |
采购文件附件变更为本项目采购文件附件以此公告附件为准。 |
更正日期 |
2021年09月08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1、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米:工业;面粉:工业;菜籽油:工业;生鲜肉类:工业;蔬菜类 :农、林、牧、渔业;调味品类:工业;水产品:农、林、牧、渔业。2、提示:(1)投标人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2)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以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发布为准)。3、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蓉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4、备案号:(2021)0279号。5、监督管理部门:锦江区财政局;028-86613083;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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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
地址: |
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大安桥6组30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老师、童老师;联系电话:028-8591767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室;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080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侯女士;联系电话:028-85246996-815、15775958536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侯女士 |
电话: |
028-85246996-815、15775958536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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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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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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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510104202100104
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共同编制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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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5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6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48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50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60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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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委托,拟对成都市锦江区殡
葬服务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
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招标编号:510104202100104(政采云项目编号:锦江政采(2021)B0100
号)
二、 招标项目: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
目
三、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00%,已落实。
四、 招标项目简介:
1. 本次招标项目为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食材配送服务服务商
采购,所采购服务商须保障采购人日均约120人用餐食材需求,相关配
送内容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
1 大米 工业
2 面粉 工业
3 菜籽油 工业
4 生鲜肉类 工业
5 蔬菜类 农、林、牧、渔业
6 调味品类 工业
7 水产品 农、林、牧、渔业
2.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
3. 配送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大安桥6组301号。
4.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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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项目采购预算:?765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伍仟元整)。
6. 本项目最高限价:下浮0%。
7. 采购项目品目编码:A1501。
8. 详细需求及要求见投标文件第五章。
五、 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六、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
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截止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3 供应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4 供应商须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中所述中小企业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中所述监狱企业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号)中所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7.5 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09月08日至2021年09月14日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
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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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获取。
(2)投标人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招标
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
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3)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
操作请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以政府采购
云平台网站发布为准)。
八、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9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对应项目(包件)。
九、 开标地点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
2.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本项目只接受投标人加密并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文件。
十、 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大安桥6组301号
邮 编:610000
联系人:刘老师、童老师
联系电话:028-85917676
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810室
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
0801号
邮 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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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侯女士
联系电话:028-85246996-815、15775958536
传 真:028-6115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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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765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伍仟元整);
本采购预算为预估金额,不作为评审依据。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下浮0%;
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28-61152992、18000558530
3 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
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
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
申请事项。
4 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
5 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
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
细陈述。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
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
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
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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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为无效处理。
注: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应当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在评标委员会要
求的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递交,否则无效(给
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超过9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
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如因断电、断网、系统故
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无法使用的,由投标
人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
地区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
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不再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的价格给予扣
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涉及)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
策执行。供应商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的机会。
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3名。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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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028-61152992、18000558530
10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
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中标通知书领取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中标通知书。
12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金 额:采购预算的5%
2.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
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
电汇等方式)。
3.收款单位: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4.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前。
5.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保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合法保函,且应为无条件保函,
并有详细明显的验证方法;
b.保函的受益人为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c.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
有分包,载明分包号)、项目编号、履约金额、保函的有
效期(不少于12个月)、银行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
商原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
扣除的情况,由银行向受益人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①以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退至转款账
户;②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退还保函原件。
7.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退款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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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将承担应退还金额万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若遇项目单位
因财务结算等原因封账而导致无法支付相应价款的,顺延
至具备支付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不视为采购人违
约。
8.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出现合同约定的不予退
还情形。
9.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
应商损失。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新华招标有限
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28-61152992、18000558530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
楼0801号
邮编:610000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由新华招
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招标过程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
公司负责答复;对招标结果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
责答复。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
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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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
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事实依据;
2.5必要的法律依据;
2.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受理部门: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
4、联系人:徐女士
5、联系电话:010-63905903
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810室。
7、邮编:10005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
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锦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6613083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38号
邮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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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
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
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内容除外。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信用信息查询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截止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使用规则:列入以上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人。
18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
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
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
〔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应对新冠疫情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制[2020]2号)文件要
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
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
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
采贷”“蓉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
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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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19 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金额:?10328.00(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贰拾捌元
整)。
计算依据:双方约定,以预算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
预算金额的1.5%的费率下浮10%收取,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
给代理机构。
方式: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
收款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账 号:1289093549109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府城大道支行
20 温馨提示
1.供应商需准备全流程所必需的硬件设备包括电脑
(版本 win7 64位及以上)、麦克风、摄像头、CA证书等。
建议使用同一台电脑完成投标、评标相关事宜,推荐安装
chrome 浏览器,且解密CA必须和加密CA为同一把。
2.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
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
ry?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19&utm=a0017.b13
47.cl50.3.c0de9400b91b11eb870ad7da87d69c97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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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
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 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投标风险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所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
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其中按
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
得分相同、投标报价相同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以现场
抽签方式确定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核心产品或所有核心产品
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大米。
6.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在其投标文
件中对此进行承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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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6.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
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
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
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
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 评标办法;
(八) 合同主要条款。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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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
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9.1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不组织现场考察。
四、投标文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
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
中文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
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
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2.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以浮动比例报价,对应货币为人民币。
13.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
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
责任。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
应包括下列部分:
15.1 资格性审查材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集中在此部分提
供资格证明材料,未在此部分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在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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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实质性要求)
15.2 其他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除资格性审查材料以外的
其他一切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有权不予认可。
15.2.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分
项报价明细表”(如有)。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
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不得以无偿赠予(包括采购
对象和非采购对象)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采购活动。(实质性要求)
(2)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
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5.2.2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
投标人的商务应答应当包括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二、商务部分”所列内容,并按
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编制。
15.2.3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
招标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
当包括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三、技术部分”所列内容,并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编制。
15.2.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本部
分内容本招标文件无强制性要求,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提供。
16. 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8. 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8.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
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
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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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
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
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
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章、加密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说明: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
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包含提供原件的影印件、扫描件或复印件。2、要求提供
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19.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政府
采购云平台—CA管理—绑定CA—下载驱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立即下载)。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提交投标文
件。(实质性要求)
19.2 投标文件每页均应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不得使用投标
人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9.3 投标人应使用本企业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实质性要求)
19.4 招标文件若有修改,投标人根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制作或修改并递交
投标文件。
19.5 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请自
行前往四川CA、CFCA、天威CA、北京CA、重庆CA、山西CA、浙江汇信CA、天谷CA、
国信CA、山东CA、新疆CA、乌海CA等统一认证服务点办理,只需办理其中一家CA
数字证书及签章(提示:办理时请说明参与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及
时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注册及CA账号绑定,确保顺利参与电子投标。(实
质性要求)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已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成功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20.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递交文件的不可预见因素,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无
法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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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
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签章、加密后重新递交。撤回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重新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1.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
22. 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点击“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进入本项
目“开标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启解密后,进行线上解密。除因断电、断网、
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无法使用外,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
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五、开标和中标
23. 开标
23.1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不予开标)
23.2 开标准备工作。投标人需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政府采
购云平台”,通过本项目“开标大厅”参与不见面开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
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开标大厅(确保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
提示: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错过开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3.3 解密投标文件。等待代理机构开启解密后,投标人进行线上解密。开
启解密后,投标人应在60分钟内,使用加密该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完成投
标文件的解密。除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无
法使用外,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文件。
23.4 确认开标记录。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均完成解密后
(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由“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展示投标人名称、投标
文件解密情况、投标报价等唱标内容。如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则只展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解密情况。投标人对开标记录(包含解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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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其他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如未确认,视为认同开标记录。
23.5 投标人电脑终端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投标人电脑终端等硬件
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应符合电子投标(含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电脑终端配置
要求并运行正常,投标人承担因未尽职责产生的不利后果。
23.6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23.7 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
交易活动无关的言论。
23.8 开评标过程存档: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
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4. 评标
24.1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4.2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25.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
档。
26. 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
和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8.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9.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9.3 中标通知书为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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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
式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中标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自
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0.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0.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
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0.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新华招
标有限公司。联系人:侯女士,联系电话:028-85246996-815、15775958536。
30.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1.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
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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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
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
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4.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
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
台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 履行合同
37.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对清上月供货数量
及款项后,由甲方在每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上月货款,乙方凭甲方签字的收
货清单,开具购货发票与甲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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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纪律要求
3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 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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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41. 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
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
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
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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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总说明
一、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分册制定。投标人须将用于
资格性审查的材料集中编制入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材料)册,否则在进行资
格性审查时不予认可。
二、 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实质性内容
一致,仅字体、符号、行间距等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
三、 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
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四、 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
以不予填写。
五、 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注”的部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
以删除,也可以保留。
六、 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描述,在非法人机构
参与投标情况下可修改为“负责人”,在自然人参与投标情况下可修改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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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资格性审查材料)
投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27 / 83
目录
(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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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明函
致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 项目(招标编号: )投标,现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提交以下资格性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为真实
的、合法的、有效的。
1、
2、
3、
……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日 期:
29 / 83
二、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
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未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
提供咨询论证
五、截止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公司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
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本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具
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日 期:
30 / 83
注:1、本承诺函为参考格式,投标人可提供自有格式的承诺函。
2、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
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
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
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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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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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单位名称)
的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配送)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
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印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调味品类仅对豆瓣、鸡精、味精、淀粉、花椒进行声明;蔬菜类仅对大白菜、
土豆、番茄、豆芽、香菇进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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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印章):
日 期:
注: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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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其他材料)
投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35 / 83
目录
(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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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报价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报价内容 报价 服务期限 配送地点 备注
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
中心2021农副食品(食材
配送)
%
注:1、本项目采用浮动比例报价。投标人根据每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官方网站(http://cddrc.chengdu.gov.cn/)进入发改工作-价格管理-重要商
品及公益服务价格公示中的最近一期公布的各类产品平均参考价(官方网站中未
列产品参考采购人附近的大型商超如益民菜市、麦德龙的零售价为准)进行下浮
比例报价,不得上浮报价。
2、浮动比例报价,下浮以“-”表示,上浮以“+”表示。
3、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
运输、冷藏、搬运;人工费;从业人员的服装;工具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责
任风险费用;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过年、过节等福利费用;管理费;税收;
安全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一切费用。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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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产品明细表(实质性要求)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配送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1 大米
2 面粉
3 菜籽油
4 生鲜肉类
5 蔬菜类
6 调味品类
7 水产品
注:
1、若所配送产品无具体规格型号的填写“/”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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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 标 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招标编号: )招
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
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及服务,
总投标价为“开标一览表”中所述价格。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 天。
四、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
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五、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
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
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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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
目号
招标要求 投标应答
偏离情
况
注:1、供应商应将招标文件第六章“经营要求”、“配送要求”、“采购
内容的验收标准”列入上表并逐一应答。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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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
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
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
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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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格式可自拟)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
收
备注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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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投标技术应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
号
招标文件条目
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技术应答 偏离情况
注:1、供应商将招标文件第六章“质量要求”列入上表并逐一应答。
2、未在上表中予以列明的,视为供应商承诺其所提供服务相对于招标文件
要求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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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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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本格式仅作参考)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投标人名称: (电子印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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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其他部分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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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
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
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三)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
有行贿犯罪记录。
2、 供应商截止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供应商须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中所述中小企业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中所述监狱企业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号)中所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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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
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
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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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提供其已“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①在有效期内;②能显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提供投标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①投标人提供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②截止投标日期新成
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3、 投标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4、 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②依法不纳税的,可提供不纳税
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5、 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6、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7、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
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8、 投标人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
贿犯罪纪录的承诺函原件。
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9、 投标人承诺其在截止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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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
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
站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查询到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被列
入以上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文件
视为无效。
10、 提供财库〔2020〕46号文件中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省级及以
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财库〔2017〕141号文件中所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原件。
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①须按照格式文件
填写;②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负责人)或响应代表签字或
加盖个人名章;③加盖供应商公章。
1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投标人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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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
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一节 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项目为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其他农副食品(食材配
送)服务商采购,所采购服务商须保障采购人日均约120人常规用餐食材需求,
配送范围:大米、面粉、菜籽油、生鲜肉类、蔬菜类、调味品类、水产品等。
本章标注“★”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针对“★”
条款,招标文件已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要求提供;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投标人可以以技术应答或商务应答或承诺方式响应,也可提供证明材料佐证。
第二节 项目要求
★一、经营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
2.配送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大安桥6组301号。
3.中标人必须自主经营管理,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分包、
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如有发现存在上述情况,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中标人管理层人员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更换
管理层人员,如更换需得到采购人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更换,若发现擅自更换管
理层人员的,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4.配送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相关疾病,提供《健康证》复印件。
5.猪肉、牛肉及其副产品、冻调理肉制品、冻分割家禽的配送应有专用冷藏
保鲜设备。
6.中标人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7.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所填订单配送,按规定时间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确
保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并按采购方要求建立出入库台账。
8.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产品的价格、检疫报告、销售许可证等。根
据市场情况及指导价格,及时调整产品的供货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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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配送物资的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
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
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本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作为违约金。
10.若采购人发现在质保期内食材腐烂变质,将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
并更换相应数量的物资。合同履约中,出现两次及以上该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中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本项目预算
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二、配送要求
1.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每天上午7:40之前运送到指
定的地点,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发起的微信通知食材清单三小
时内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2.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3.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
规定和要求;配送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4.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5.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馆内,必须遵守馆内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
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
等。
★三、质量要求
1.大米
(1)品种为一级优质珍珠米。
(2)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要求非转基因,袋装,预包装应符合 GB/T17109-2008 粮食包装的规
定和卫生要求。预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和卫生要求)。达国家标准(GB1354
—2009)一级。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 GB2715-2005、《大米国家质量标准》
和《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其中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最大含量、水分、黄粒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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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混均小于国家标准值。铅(Pb)≤0.2mg/kg,镉(Cd)≤0.2mg/kg,汞(Hg)
≤0.02mg/kg,无机砷(以 As 计)≤0.15mg/kg,黄曲霉毒素 B1≤10μg/kg,
无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含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符合 GB2762-2017 的规
定。
(4)包装规格:25 公斤/袋。
2.面粉
面粉达国家一级及以上标准,符合GB1355标准或GB8607标准或其他面粉相关
的国家标准,水分、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面粉中不得添加
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添加营养强化剂应符合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
卫生标准》。规格为 25 公斤/袋,每批次交货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数量:根
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菜籽油
(1)品种为四级及以上标准压榨菜籽油。
(2)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要求非转基因、物理压榨、桶装。达国家标准(GB/T 1536—2004)四
级,预包装应符合 GB/T17374-2008 信用植物油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执行标准应符合:GB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应符合 GB2762-2017 规定。
(4)包装规格:25 公斤/桶。
4.生鲜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
(1)冷鲜肉一级,符合 GB9959.2 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2)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
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3)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4)气味:具有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
具有香味。
(5)生鲜猪肉供应时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
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
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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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蔬菜类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
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根茎类: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
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无农药残
留。
(3)果菜类: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
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
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5)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
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调味品类
(1)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标准。
(2)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
无变质发霉等现象。调味品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无异味。对原材
料产地、用途、使用 方法、规格、质量、保质期或生产日期等与商品使用属性
密切相关的内容须有清晰的标示。
(3)运输过程须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7.水产品
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鲜活状态,海鱼必须是冰鲜、无味、肉质好。配送鲜活
海鲜产品必须配备充气装备。
8.个性化食品保障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半成品或成品食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
标准。
注:上述食材用量以实际发生为准,采购人食堂计划2021年运行约365天,
用餐人数每天约120人,每日三餐。
★四、采购内容的验收标准
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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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国家相关规
定进行验收;
2.所有货物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类认证;
3.所有货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
量要求,出具权威部门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4.所有货物有较好的感官性状;
5.若中标人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
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中标人全额承担,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
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6.原材料验收由采购单位业务管理方、供应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
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7.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供应商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
货物,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处以当月结算金额 10%的扣
减处罚;
8.任何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责任,在确认导致问题
的原材料品种后,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除对采购人进行赔付
外,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9.质量要求:所有食材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10.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供应商应完全尊重采
购人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
11.供应的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肉类应按规定按时足量刷溯源卡;
12.供应商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
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13.因中标人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食品法》
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
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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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价格: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每周公布的各类产品平
均参考价(官方网站中未列产品参考价以距离采购人最近的大型农贸市场每周
二以采购人确认的零售价为准)下浮 %执行。
2.合同单价应是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生产、运输、冷藏、搬运;人工费;从业人员的服装;工具费用人身意外伤害
费用;责任风险费用;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过年、过节等福利费用;管理
费;税收;安全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一切费用。
3.结算价=各类产品平均参考价*(1+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比例)。
4.资金支付: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对
清上月供货数量及款项后,由甲方在每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上月货款,乙
方凭甲方签字的收货清单,开具购货发票与甲方进行结算。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
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
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的,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
商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供应商承担每次扣除1%履约保证金的后果。
(4)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配送货物(以微信记录为依据),影响采购人正
常供餐的,供应商承担当月配送金额5%的违约金。同类时间超过3次,采购人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供货的(以微信记录为依据),
供应商承担当月配送金额2%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同类时间超过2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没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
商的相关责任。
(6)供应商所配送食材及辅料存在变质、过期,或假冒伪劣情形的,造成
的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存在违法情形的,由供应商承担
相应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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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现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乙方有明显的不良诚信记录;
(3)乙方缺货补货不及时、不到位严重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
(4)乙方存在投标时的承诺、公司状况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的情况;
(5)采购人不按时结算故意拖欠乙方货款的行为等;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中标人或采购人原因,致
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约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甲方对乙方配送的食材进行抽样送检,检测不合格的;
(10)乙方所配送食材及辅料存在变质、过期,或假冒伪劣情形的;
(1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做好配送物资的保鲜、保质措施,使用喷洒
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的;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争议解决
(1)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
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8.其他要求
(1)若采购人对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有异议,或供应商未提供或
提供不全食材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证,采购
人拒绝验收,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处理方案。
(2)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材的安全责任。若发生系配送食材质量、卫
生安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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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进行抽样送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承诺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考核管理,遵守考核制度和规则。
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
(5)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1:供应商食材配送服务月考核表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考核要素和评估内容及其标准 扣分
流程管理 25分
准时送货 8分
送货准时,每天所需食材一并送达(采购人临时
需求除外)9分(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延误一次扣1
分,扣完为止。发现委托其他人或其他车代送不
得分)。
足斤足两 8分
送货无短斤缺两现象9分(分量短缺达到该类食材
配送总量5%以上,有一次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
为止)。
服务态度 3分
工作人员工作认真,服务热情周到,运送搬装文
明4分(运送人员野蛮运装或无正当理由与食堂人
员争执,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工作细致 5分
配送物品清单与实际配送无差错6分(误差一次扣
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单据清晰 1分
送货单(结算凭证)项目齐全,机器打印清晰1分,
否则不得分。
质量管理 60分
食材每日
评分汇总
50分
每天对配送单位提供的食材质量进行验收50分
(验收时按各类食材验收标准每天打分,由每天
得分汇总得出月度分,食材验收标准见附件)。
食材安全 10分
供应商未提供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食材的进货
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
证,每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科学管理 15分
结算精准 6分
送货单上单价、月底结算价格低于或等于网上发
布价(高于网上公布价,每次扣1分,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安全清洁 6分
操作场所、仓库、运输工具、储物筐箱等保持清
洁卫生,坚持每天清洁工作,按规定定期消毒并
做好记载,仓库内无过期物品(抽查不符要求的
每次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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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 3分
对采购方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运作过程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有效果,
及时整改见实效4分(整改效果不明显扣1分,未
见整改效果不得分)。
得分及评分人签字
说明:
(1)总分为: 100分。由食材验收人员验收打分,月底根据验收情况汇总形
成月考核得分。
(2)考核结果得分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在100分(含)至90
分(含)之间,以100分为基础,每扣1分,扣除当月货款100元;考核得分在80
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以90分为基础,每扣1分,扣除1%当月货款,采购人
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整改,若供应商经整改仍未合格的,采购人有权
终止合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每降低1分,扣除5%当月货款,视为供应商履
约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2:食材验收标准
食材验收标准
序号 名称/类别 验收标准 扣分
1 蔬菜类
无虫叶、黄叶、无斑点、叶片整齐、色泽油亮
光鲜
2 瓜类
大小适中、颜色光鲜、纹路清晰、着色一致、
粗细匀称、瓜香浓郁
3 菇类 无斑点、虫蛀、花纹清晰、纯香肉厚
4 水产类 新鲜、无异味、无变质、肉质细腻
5 禽类 无病、无异味、无变质、新鲜、肉质饱满
6 冻品类
无霉变、有正规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有
QS标示
7 干货类
有包装、无霉变、含水量少、有正规商标、有
生产日期、有保质期
8 调料类 无霉变、无异味、酱味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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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米面粉
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大米色泽白亮、面
粉色白色正
10 食用油
有生产日期、有保质期、外包装完整、无异常
沉淀
11 其他农产品 颗粒均匀饱满、着色正、无杂物、含水量低
扣分说明 根据食材实际情况,每有一项不符扣1-5分
说明:总分50分,验收人员每日按照验收标准对食材进行验收,每日验收扣分
汇总作为月考核中质量管理的月度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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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
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
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
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五)确定中标候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六)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
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
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
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
其他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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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
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
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
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
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
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
格。
3.3符合性审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
62 / 83
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
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
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
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
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二)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
的;
(二)投标文件的格式、电子签章、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
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四)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五)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
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六)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
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
报价相同的,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得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按
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若存在注册地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
63 / 83
达地区的供应商,优先选择该供应商,若不存在则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
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
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
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
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
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
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
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
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
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
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
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64 / 83
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应当在90分钟内反馈。
3.9.2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如涉及),应当加盖投标人(法
定名称)电子签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递交,
否则无效(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超过9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
清、说明或更正完毕的除外)。如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导致系统无法使用的,由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
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
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
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
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
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
65 / 83
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
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
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
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
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应当加盖投标人
(法定名称)电子签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
递交,否则无效(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超过9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
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如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导致系统无法使用的,由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
新评标: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
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
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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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
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
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
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
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报价部分
30%
3
0
分
以本次有效投标人中经评审的最大下浮率为基准
价,得满分。投标报价得分=【(1+评审基准价)/(1+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30
注:四舍五入法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2
商
务
部
分
28%
业
绩
4%
4
分
1、自 2018年 1月 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已完成食堂原
材料配送业绩,一个 0.5分,最高得 4分;
注: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
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企
业
资
质
8%
8
分
1.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分。
2. 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
3. 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分。
4. 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得 2分。
注:提供在有效期内且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全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67 / 83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查询截图,查询截图显示无效、撤销或证书无效的,以
及未按前述要求提供资料的,不得分。
履
约
能
力
16%
16
分
1.投标人有用于副食品仓储的场地的得2分。
注:提供租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
房者或产权证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投标人有冷藏、冷冻功能仓库的得2分。
注:提供冷藏冷冻库租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复印件,租房者或产权证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
致;并提供购买制冷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不满足前述要
求的,不得分。
3.投标人有用于农残检测的设备得2分。
注:提供设备事物照片。
4.投标人有专用(封闭式)配送车辆的得2分。
注:提供车辆行驶证。
5.投标人有专用(封闭式)配送车辆(冷藏车)的得2
分。
注:提供车辆行驶证。
6.投标人有负责因食品原料质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赔偿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000万≤保险赔偿金额<2000万,得2分;
2000万≤保险赔偿金额<3000万,得4分;
保险赔偿金额≥3000万,得6分;
注: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共
同
评
分
因
素
3
技
术
部
分
实
施
方
案
2
1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分,方案
内容至少①货源组织②产品质量管理措施③食品卫生
安全控制实施方案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⑤运输管
理措施⑥库存管理措施⑦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技
术
评
分
68 / 83
42% 21% 因素条件下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方案内容包含以上内容且无缺陷的得21分,每缺少
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2分,扣完为
止。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
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
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
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因
素
管
理
制
度
21%
21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分,方案
内容至少①个人卫生制度②晨检制度③采购验收制度、
④食品留样制度⑤清洗消毒保洁制度⑥菜品农残检测
制度⑦产品溯源制度。
方案内容包含以上内容且无缺陷的得21分,每缺少
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2分,扣完为
止。
注:存在缺陷是指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该项内容
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或该项内
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或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
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技
术
评
分
因
素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
69 / 83
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
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
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 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
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得分、报
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
相同的,若存在注册地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的供应商,优先选择该供应
商,若不存在则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6.2.4 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
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
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中标通知书。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
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70 / 83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
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
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
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
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
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
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71 / 83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锦江区殡葬服务中心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
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
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
款:
第一条 配送内容
1.名称:一级优质珍珠米。规格:25 公斤/袋。数量:根据甲方实际需要数
量提供。
2.名称:国家一级及以上标准面粉。规格: 25 公斤/袋。数量:根据甲方
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名称:四级及以上标准压榨菜籽油。规格:25 公斤/桶。数量:根据采购
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4.名称:一级冷鲜肉。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5.名称:蔬菜。品种及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品种及数量提供。
6.名称:调味品。品种及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品种及数量提供。
7.名称:水产品。品种及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品种及数量提供。
8.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半成品或成品食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
关标准。
第二条 合同履行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配送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大安桥6组301号。
72 / 83
3.配送时间: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每天上午7:40之
前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发起的微信通知食
材清单三小时内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大米
(1)品种为一级优质珍珠米。
(2)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要求非转基因,袋装,预包装应符合 GB/T17109-2008 粮食包装的规
定和卫生要求。预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和卫生要求)。达国家标准(GB1354
—2009)一级。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 GB2715-2005、《大米国家质量标准》
和《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其中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最大含量、水分、黄粒米、
互混均小于国家标准值。铅(Pb)≤0.2mg/kg,镉(Cd)≤0.2mg/kg,汞(Hg)
≤0.02mg/kg,无机砷(以 As 计)≤0.15mg/kg,黄曲霉毒素 B1≤10μg/kg,
无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含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符合 GB2762-2017 的规
定。
(4)包装规格:25 公斤/袋。
2.面粉
面粉达国家一级及以上标准,符合GB1355标准或GB8607标准或其他面粉相关
的国家标准,水分、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面粉中不得添加
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添加营养强化剂应符合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
卫生标准》。规格为 25 公斤/袋,每批次交货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数量:根
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菜籽油
(1)品种为四级及以上标准压榨菜籽油。
(2)数量: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数量提供。
(3)要求非转基因、物理压榨、桶装。达国家标准(GB/T 1536—2004)四
级,预包装应符合 GB/T17374-2008 信用植物油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执行标准应符合:GB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应符合 GB2762-2017 规定。
73 / 83
(4)包装规格:25 公斤/桶。
4.生鲜肉类
(1)冷鲜肉一级,符合 GB9959.2 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2)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
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3)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4)气味:具有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
具有香味。
(5)生鲜猪肉供应时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
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
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蔬菜类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
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根茎类: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
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无农药残
留。
(3)果菜类: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口,
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
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5)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
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调味品类
(1)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标准。
(2)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产地、用途、使
用 方法、规格、质量、保质期或生产日期等与商品使用属性密切相关的内容须
有清晰的标示。
(3)运输过程须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74 / 83
7.水产品
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鲜活状态,海鱼必须是冰鲜、无味、肉质好。配送鲜活
海鲜产品必须配备充气装备。
8.个性化食品保障
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提供半成品或成品食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标
准。
注:(1)上述食材用量以实际发生为准,采购人食堂计划 2021年运行约 365
天,用餐人数每天约 120人,每日三餐。
(2)上述国家标准若存在失效或更新的,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资金支付
1. 合同价格: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每周公布的各类产品平
均参考价(官方网站中未列产品参考价以距离采购人最近的大型农贸市场每周二
以采购人确认的零售价为准)下浮 %执行。
2. 合同单价应是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生产、运输、冷藏、搬运;人工费;从业人员的服装;工具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
用;责任风险费用;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过年、过节等福利费用;管理费;
税收;安全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一切费用。
3. 结算价=各类产品平均参考价*(1+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比例);
4. 资金支付: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对
清上月供货数量及款项后,由甲方在每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上月货款,乙方
凭甲方签字的收货清单,开具购货发票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五条 验收标准
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国家相关
规定进行验收。
2.所有货物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
求,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类认证。
3.所有货物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
质量要求,能出具相关权威部门近期有效清晰的质检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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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货物有较好的感官性状。
5.若中标人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卫生
防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中标人全额承担,将依据合同条款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6.原材料验收由采购单位业务管理方、供应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
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7.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供应商无条件重新更换配
送货物,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处以当月结算金额 10%
的扣减处罚。
8.任何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责任,在确认导致问
题的原材料品种后,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除对采购人进行赔
付外,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9.质量要求:所有食材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供应商应完全尊重采
购人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
11.供应的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肉类应按规定按时足量刷溯源卡。
12.供应商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
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13.因中标人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食品法》
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
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
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
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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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
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乙方未自主经营管理,将本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分包、变相转包或让他人
身份挂靠,如有上述情况,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
6.乙方管理层备案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未经甲方备案同意,擅自更换管理层
人员,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
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
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
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的,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
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供应商承担每次扣除 1%履约保证金的后果。
4.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配送货物,影响采购人正常供餐的,采购人对供应
商进行人民币 3000 元/次的罚款。同类时间超过 3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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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供货的,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人民
币 3000元/次的罚款。同类时间超过 2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没
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责任。
6.供应商所配送食材及辅料存在变质、过期,或假冒伪劣情形的,造成的
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存在违法情形的,由供应商承担相
应违法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出现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乙方有明显的不良诚信记录。
3.乙方缺货补货不及时、不到位严重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
4.乙方存在投标时的承诺、公司状况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的情况。
5.采购人不按时结算故意拖欠乙方货款的行为等。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中标人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
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约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甲方对乙方配送的食材进行抽样送检,检测不合格的。
10.乙方所配送食材及辅料存在变质、过期,或假冒伪劣情形的。
1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做好配送物资的保鲜、保质措施,使用喷洒有
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的。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
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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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
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
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1.若采购人对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有异议,或供应商未提供或提
供不全食材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证,采购人
拒绝验收,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处理方案。
2.供应商自行承担所配送食材的安全责任。若发生系配送食材质量、卫生
安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3.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进行抽样送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
商承担。
4.供应商须承诺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考核管理,遵守考核制度和规则(提供
承诺函,格式自拟) 。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进行
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
府采购管理部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如有)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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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供应商食材配送服务月考核表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考核要素和评估内容及其标准 扣分
流程管理 25分
准时送货 8分
送货准时,每天所需食材一并送达(采购人临时
需求除外)9分(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延误一次扣1
分,扣完为止。发现委托其他人或其他车代送不
得分)。
足斤足两 8分
送货无短斤缺两现象9分(分量短缺达到该类食材
配送总量5%以上,有一次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
为止)。
服务态度 3分
工作人员工作认真,服务热情周到,运送搬装文
明4分(运送人员野蛮运装或无正当理由与食堂人
员争执,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工作细致 5分
配送物品清单与实际配送无差错6分(误差一次扣
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单据清晰 1分
送货单(结算凭证)项目齐全,机器打印清晰1分,
否则不得分。
质量管理 60分
食材每日
评分汇总
50分
每天对配送单位提供的食材质量进行验收50分
(验收时按各类食材验收标准每天打分,由每天
得分汇总得出月度分,食材验收标准见附件)。
食材安全 10分
供应商未提供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食材的进货
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
证,每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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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 15分
结算精准 6分
送货单上单价、月底结算价格低于或等于网上发
布价(高于网上公布价,每次扣1分,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安全清洁 6分
操作场所、仓库、运输工具、储物筐箱等保持清
洁卫生,坚持每天清洁工作,按规定定期消毒并
做好记载,仓库内无过期物品(抽查不符要求的
每次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及时整改 3分
对采购方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运作过程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有效果,
及时整改见实效4分(整改效果不明显扣1分,未
见整改效果不得分)。
得分及评分人签字
说明:
(1)总分为: 100分。由食材验收人员验收打分,月底根据验收情况汇总形
成月考核得分。
(2)考核结果得分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在100分(含)至90
分(含)之间,以100分为基础,每扣1分,扣除当月货款100元;考核得分在80
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以90分为基础,每扣1分,扣除1%当月货款,采购人
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整改,若供应商经整改仍未合格的,采购人有权
终止合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每降低1分,扣除5%当月货款,视为供应商履
约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2:食材验收标准
食材验收标准
序号 名称/类别 验收标准 扣分
1 蔬菜类
无虫叶、黄叶、无斑点、叶片整齐、色泽油亮
光鲜
2 瓜类
大小适中、颜色光鲜、纹路清晰、着色一致、
粗细匀称、瓜香浓郁
3 菇类 无斑点、虫蛀、花纹清晰、纯香肉厚
4 水产类 新鲜、无异味、无变质、肉质细腻
5 禽类 无病、无异味、无变质、新鲜、肉质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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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冻品类
无霉变、有正规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有
QS标示
7 干货类
有包装、无霉变、含水量少、有正规商标、有
生产日期、有保质期
8 调料类 无霉变、无异味、酱味浓香
9 大米面粉
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大米色泽白亮、面
粉色白色正
10 食用油
有生产日期、有保质期、外包装完整、无异常
沉淀
11 其他农产品 颗粒均匀饱满、着色正、无杂物、含水量低
扣分说明 根据食材实际情况,每有一项不符扣1-5分
说明:总分50分,验收人员每日按照验收标准对食材进行验收,每日验收扣分
汇总作为月考核中质量管理的月度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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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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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