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
|||||||||||||||||||
|
|||||||||||||||||||
|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
租赁权拍卖文件
拍卖编号: |
QTCQ2021-016 |
项目名称: |
2021年度第六期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项目 |
委 托 人: |
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拍 卖 人: |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
二〇二一年九月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37936726" 目 录 1
HYPERLINK \l "_Toc437936727" 第一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437936728" 第二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竞买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437936730" 第四章 竞买申请书(格式) 10
HYPERLINK \l "_Toc437936731"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格式) 11
HYPERLINK \l "_Toc437936732" 第六章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12
HYPERLINK \l "_Toc437936733" 第七章 房屋租赁合同书(样本) 13
HYPERLINK \l "_Toc437936734" 第八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 18
第一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公告
兹定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3:00时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公开拍卖下列标的:
标的详情请见拍卖清单。
标的 |
委托单位 |
标的名称 |
起拍价及 履约保证金 |
参考起租日及 租金支付方式 |
招租要求 |
特别约定 |
备注 |
1 |
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油竹街道派力路106号2幢1-4层建筑面积1720.58㎡五年租赁权。 |
起拍价19.4万元/年,合同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年租金的二个月租金。 |
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年租金第四年起环比增长10% |
经营农产品行业;不允许经营餐饮业,易燃易爆物品;要求符合建筑结构荷载;不得擅自改变原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房屋结构。 |
租期届满,不再承租时,承租方即无条件腾空店面货物。如设施损坏,无条件赔偿。转租需经甲方同意。 |
二、各标的竞买人数不足三家的,将取消该标的拍卖。标的均有业态(经营项目)限制,各标的竞买人就拟经营的业态(经营项目)须于竞买前征询标的委托人的意见。届时请各标的物的相关权利人到场,缺席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三、拍卖方式:采用无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时间: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3日(节假日除外)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五、报名时间:2021年9月23日9:00至17:30止(上班期间)。报名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等相关材料①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工作人员报名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②自然人(不受理委托代理):身份证原件(华侨持有效护照)及复印件,经审核后签署相关文件、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交纳资料费200元(售后不退)。
六、竞买保证金:2万元。竞买保证金交入账户: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账号:201000013802556,开户行号:402343200258。保证金须于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前交入上述账户。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单凭证上明确用途,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注:凡办理报名登记并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需要规范佩戴口罩(自备)。拍卖会实行分散、错位就座,所有竞买人必须服从现场管理。
七、报名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处(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三楼
八、联系电话: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陈女士 13757807806(虚拟网:587806)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
第二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本须知,以明确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对本次拍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本次拍卖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各环节均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一、拍卖标的:详见《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
▲上述标的报名人数不足三家的,将取消该标的拍卖。
▲上述标的均有业态(经营项目)限制,各标的竞买人就拟经营的业态(经营项目)须于竞买前征询标的委托人的意见。
▲拍卖标的、租期、履约保证金、招租要求、参考起租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信息,详见《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第八章)。
二、竞买登记及报名
1、办理竞买申请登记时意向竞买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之外人员参加拍卖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自然人(不受理委托代理):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本次拍卖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9:00-- 17:30(上班期间),报名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处(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三楼,有意竞买者须在报名前认真阅读、理解拍卖会资料及现场看样,并确保在2021年9月23日17:30时(上班期间)前向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账号:201000103802556,开户行号:402343200258)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本人凭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及保证金交款凭证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并签署《竞买申请书》。未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办理报名手续的,不视为有效竞买人,无权参加竞买。
3、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
4、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单凭证上明确用途,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此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竞买人须凭竞买资格证方可进入拍卖会现场。竞买人在拍卖会场无论是否本人出价其法律效力均归属于相对应的竞买人。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会场秩序(详见第三章《拍卖会现场秩序管理办法》),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不得妨碍拍卖师的正常操作,更不得进行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否则拍卖人可以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后须本人凭身份证向拍卖人换取竞买号牌,竞买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和竞买权的标志。竞买人领取竞买号牌后,应妥善保管,并在拍卖竞价过程中谨慎使用,拍卖会结束后应将号牌归还拍卖人。竞买人须对本人、委托人及其他持举该竞买号牌的任何人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次拍卖会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法律关系等状况均以现状为准,对拟拍卖标的的各方面状况,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的坐落、范围、面积、房屋结构、质量等状况须竞买人自行现场勘察核对(竞买人对标的上述信息有疑义的,须在竞买前向委托人进行咨询,联系方式详见《各标的委托人联系电话》),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经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是拍卖人所了解的对拍卖标的的历史及现状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及材料,仅供参考,拍卖人不对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并出价的,即表示认可拍卖标的的状况,并愿意为自己按照拍卖标的的状况参与竞买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本次拍卖采用无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一经出价即不得反悔。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师有权视场上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以举牌应价或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场上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出示同一价位的,由拍卖师确认最先出价者为有效出价,其他人员不得提出异议。拍卖师在现场进行三次报价提示,确认再无更高应价后,即以击槌表示成交。竞买人一经出价即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价时,该出价即丧失约束力。
七、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标的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必须当场亲自与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企事业单位买受人还须当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9月30日下午16时前与委托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并向委托人指定账户付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若标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详见《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第八章)。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可转抵租金、履约保证金。
八、买受人在付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凭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及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款凭证由本人亲自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退还竞买保证金手续。
九、买受人逾期不付清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逾期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者,拍卖人有权认定其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次拍卖所有标的不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佣金由委托方按青田县国资办审核预定的全额支付。
十一、标的交付
1、委托人负责将房屋腾空(原承租户拍卖成交续租的除外),在腾空后向买受人交付标的。
2、委托人向新承租户交付标的的,标的以现状为准,标的内部可能有部分固定或非固定设施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其所有人(委托人、原承租人)拆卸或搬出时可能会对标的产生破坏。
3、通过拍卖产生新承租人的,因原承租人强制占用而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标的物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起始日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收回标的物交付使用。租赁期限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4、如出租人不能在租赁起始日后三个月内交付标的物的,则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不计算利息)。
5、委托人给予部分标的新承租户(不含原承租户续租)相应的免租金装修期详见《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
6、本次拍卖标的租金支付方式详见《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租金先付后用。
7、房屋基本通水、通信、通电安装(过户)及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8、房屋交付前房屋的水、电、通信、物业等相关费用由原承租人或委托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缴纳。水、电、通信、物业、汽车停放等相关费用不含在租金内,相关收费标准须买受人自行了解、核实、负担。
十二、标的相关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房屋的质量状况、结构状况等可能存在显性或隐性瑕疵,竞买人在拍卖前须现场勘查了解、自行解决,该瑕疵不影响拍卖结果。
2、《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中标的所示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拍卖标的分割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在出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标的实际面积与拍卖资料所示面积有差异的,不影响拍卖成交价。
3、竞买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标的性能、质量、面积等为由拒绝接收标的。
4、各标的竞买人就拟经营的业态(经营项目)须于竞买前征询标的委托人的意见(联系电话见下表),否则由此所引致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各标的委托人联系电话 |
||
标的序号 |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1 |
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公司 |
0578-6891096 |
5、买受人须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户外标识与广告的报批手续和消防审批等手续,委托人仅负责提供已有的相关材料、文件,部分标的产权不齐、甚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因房屋相关证照、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尚未办理或缺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6、如买受人要求改变标的物用途的,或要求将标的物或标的物部分面积转让、转租的,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7、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固定装修装饰物。买受人需增设房屋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按照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买受人须自行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买受人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后房屋一切固定装修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部分拍卖标的房屋内部存在破损或渗漏情况,买受人须自行修缮、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拍卖人、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次拍卖的标的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和委托人认定限制或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危险品、剧毒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娱乐业的经营;不得用于高噪声、粉尘、废水和废气排放等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行业。
10、在租赁期内,房屋如遇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拆建等政府行为,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费用自理。出租人不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租金按实计算退还,不计利息。拆迁人对于承租人投资进行的装修部分给予的经济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期内,如遇公共道路改造,影响承租人经营不便或损失,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做任何补偿。
11、承租户确因自身原因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5个月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约定退租的具体时间点,截止时间前承租户必须予以腾空,并按原合同(协议)条款对固定的装修装饰物不得拆除和毁坏,否则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但已租赁时间未超过1年的承租户,不得提出提前退租;已租赁时间超过1年但未超过2年的承租户,申请提前退租,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租赁时间超过2年的承租户,申请提前退租,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50%不予返还。经申请同意提前退租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原承租户及配偶不得报名参与招租。
12、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注意用电用火的安全,若因用电用火等引起的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人身意外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委托人概不负责。
13、承租期间,承租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承租人造成出租人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履约保证金外,还可进一步向承租人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14、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应支付的款项等),出租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承租人应及时补足。
15、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经出租人确认后无违约情况并已结清水费、电费和其他应当交付的费用后,由出租人无息退还。
十四、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年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月和日计算租金。
十五、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
十六、本须知的内容请竞买人务必认真阅读,有任何疑义请当场立即向拍卖人咨询,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被认为知悉并愿意遵守和履行本须知的各项条款与内容。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拍卖材料进行修正或补充,拍卖人可在拍卖活动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拍卖正式开始前由拍卖师当场进行口头说明。竞买人举牌应价或书面报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本竞买须知及修正与补充均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十七、退还保证金依据“谁报名、退给谁”的原则,即收款人户名和账号须与交纳竞买保证金时的信息一致。如竞买未成交,在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亲自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八、其他说明:
1、本次拍卖的所有时限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拍卖会实际开始时间与拍卖公告所指拍卖时间允许有合理幅度的提前或延迟;
2、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拍卖时对标的进行拆分拍卖,决定及调整拍卖标的的拍卖顺序。
3、除非拍卖师根据现场情况特别声明,竞买保证金额度高的竞买人有权竞买额度低的拍卖标的,反之则无效(由拍卖师现场根据竞买号牌进行区分)。
4、本次拍卖所有款项以人民币结算,结算账号由本公司指定;
5、拍卖会上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示意成交时,交易合同即告成立,《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合同成立的进一步书面固定,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
6、拍卖相关文件均以盖章文件为准。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人对本次拍卖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章 拍卖会现场秩序管理办法
一、竞买人须凭竞买报名时提供的“身份证”入场。
二、有资格进入拍卖会现场的人员:
(一)有效竞买人及其随行人员;
(二)佩戴工作证的拍卖公司工作人员;
(三)交易中心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产权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交易中心准许入场的其他人员。
三、拍卖会现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如有以下行为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由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安保人员进行劝阻,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拍卖:
(一)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的;
(二)其他妨碍拍卖师正常操作、影响拍卖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拍卖会现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如有以下行为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可以取消其竞买资格,责令其立即离开会场,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拍卖: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劝阻后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的;
(三)威胁、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
(四)其他严重妨碍拍卖师正常操作、影响拍卖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现经营户威胁、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按以下处理:
(一)可以取消其竞买资格,责令其立即离开会场;
(二)导致无法开展公平竞价并损害他人利益的,拍卖中止,拍卖标的收回,待原《房屋租赁合同书》到期、标的腾退完毕后,再次进行拍卖;
(三)承担拍卖标的收回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竞买申请书(格式)
竞买单位名称 (或个人) |
拍卖编号 |
QTCQ2021-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竞买 标的 |
保证金 |
||||||
成 交 承 诺 |
本单位(本人)声明: 1.按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及材料,并承诺保证所提交证件及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向拍卖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真实、合法。 2.对欲拍卖的标的进行了看样、调查,接受标的实际状况(包括显性、隐性瑕疵等各方面情况),承诺对自愿按标的实际状况参与拍卖的行为负责。 3.签署本申请表前,已仔细阅读当场拍卖文件资料,充分知悉、理解其中内容,承诺在遵守和履行其中规定性条款的前提下参与拍卖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以拍卖文件资料具有格式合同性质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4.委托人可能在拍卖正式开始前依法撤回标的,拍卖会可能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中止或取消,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也并非一定拍卖成功,若出现前述情况,我方完全接受事实,配合办理退还保证金等手续,不向委托人及拍卖人追索任何费用与责任。 5.承诺参与现场竞价时自觉遵守现场秩序,配合拍卖师拍卖操作,不进行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竞买人签章: |
|||||||
报名材料附件:1. 2. 3. 4. 5. 6. 7. 8. |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性 别 |
性 别 |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致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现委托 为我单位参加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会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参加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 9月 24 日下午3:00时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举行的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QTCQ2021-016)拍卖会的公开拍卖事务。受委托人在本次拍卖活动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一切文件及竞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竞买申请手续、阅签拍卖文件、领取竞买号牌、竞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笔录等),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且按手印): 年 月 日 |
第六章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拍卖编号:QTCQ2021-016
买受人在拍卖人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3:00时,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塔山路101号)举行的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买受下列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买受人: 成交牌号:
标的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租赁期 |
成交价 (年租金) |
|
成交价大写 |
★约定事项★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2021年9月30日下午16时前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并向委托人支付首期租金,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②成交标的的具体界定,标的品质、瑕疵状况,买受人付款结算的约定以及按约付款后标的交付与权属、风险转移等事项,均以本场拍卖会资料的表述与约定为准。
③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接收提取标的,或有其他违约、侵权行为发生的,须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④本场拍卖会资料以及买受人在办理的竞买申请登记手续和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拍卖交易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本《拍卖成交确认书》若有未尽事宜,可协商一致后另行书面补充约定,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进行解决,或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类别 |
拍卖人 |
买受人 |
见证方 |
当事人名称 |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联系地址 |
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区11幢3楼 |
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三楼 |
|
联系电话 |
15057878977 |
0578-6818395 |
|
签署地点 |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 |
||
签署时间 |
2021年9月24日 |
第七章 房屋租赁合同书(样本)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2021年 月 日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举行青田县国有资产出租房竞买会中,承租人通过竞价方式,竞得 下述房屋的使用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位于青田县
2、出租房屋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以房屋现状为准)。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 年,自2021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将对上述房屋重新公开招租。
2、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经营餐饮和茶座、卡拉OK等娱乐场所;不得用于危险品、剧毒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不得用于高噪声、粉尘、废水和废气排放项目的经营;不得用于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和业主所限制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租金。
1、在2021年 月 日前,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大写) 元。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出租人确认承租人无违约情况并已结清水费、电费和其他应当交付的费用后,由出租人无息退还。
2、该房屋租金合计为(大写) 元,其中第一年租金为 元,第二年租金为 元,第三年租金为 元。…
根据“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按年度支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月和日计算租金后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第一年)租金应当在2021年 月 日前交付。以后各期的租金必须在开始计算该租赁年度租金的起始日的前一个月的15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承租方对承租房屋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自行负责(出租房屋的租金税除外)。
第五条,房屋修缮、装修与使用。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保管及维修。
2、承租人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安全,且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房屋墙体结构,不得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3、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
2、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或者转借承租房屋给他人使用。
3、出租人出售房屋,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出租人不能提供出租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因自然原因其本身已经不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不能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实计算租金,多还少补。
(2)因原承租人强制占用而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标的物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起始日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收回标的物交付使用。租赁期限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出租人不能在租赁起始日后三个月内交付标的物的,则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不计算利息)。
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或者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税费,经出租人催告后也未在出租人指定的日期之前交付的。
(7)拖欠房租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4、承租户确因自身原因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5个月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约定退租的具体时间点,截止时间前承租户必须予以腾空,并按原合同(协议)条款对固定的装修装饰物不得拆除和毁坏,否则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但已租赁时间未超过1年的承租户,不得提出提前退租;已租赁时间超过1年但未超过2年的承租户,申请提前退租,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租赁时间超过2年的承租户,申请提前退租,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50%不予返还。经申请同意提前退租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原承租户不得报名参与招租。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收回。
1、在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于2021年 月 日前将上述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双方进行清点,并拍照固定。
2、承租人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出租人。
3、承租人交还出租人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人已经放弃对留存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
4、交接租赁物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0内向对方主张。
5、承租人未在租赁期满时腾空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15日后强行将房屋腾空。承租人有留存物品的,可视为承租人已经放弃对留存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如出租人认为确实需要对承租人存放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另行存放的,则承租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按承租人最后的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计算)。
6、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空调、冰箱、电扇、活动店柜等不依附于房屋的财物除外。如承租人损坏应当归出租人所有的财物的,则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也有权要求其将承租物恢复到当初承租人接收承租物时的状态,或者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逾期归还期间或者恢复原状期间,承租人应当按最后的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占有使用费或者赔偿其他损失。
7、租赁期满后,因流拍原承租人不续签合同的,原承租人应如期期交还原承租房屋。原承租人逾期归还的,按原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最后一年的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出租人违约责任。
1、出租人因其主观原因而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已付租金20%的违约金。
2、如承租人不主张解除合同而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出租人每逾期交房一日,应当按日向承租人支付日租金二倍的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条,承租人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应付未付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3、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承租人除按实际承租时间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出租人赔偿经济损失,承租人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出租人还有权取消承租人及配偶下次或者之后的房屋招租参与竞买的资格。
4、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如果出租人不再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的,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合同总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承租房屋。承租人逾期归还的,则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最后一年度的租金标准两倍计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还应当赔偿因逾期归还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其他违约责任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在租赁期内,房屋如遇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拆建等政府行为,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费用自理。出租人不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租金按实计算退还,不计利息。拆迁人对于承租人投资进行的装修部分给予的经济补偿归承租人所有。
3、在租赁期内,如遇公共道路改造,影响承租人经营不便或损失,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做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协商的,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违约行为引起诉讼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附下列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本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款;2、成交确认书;3、竞买文件。上述所指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相补充和解释的,但是如有相悖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本合同书为准 。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3份,由双方各执1份,青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法人企业名称: 法人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约日期:2021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货币单位:元
编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 价 |
物品金额 |
简单说明 |
备 注 |
物品损坏的赔偿约定: |
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第八章 青田县国有出租房租赁权拍卖标的清单
标的 |
委托单位 |
标的名称 |
起拍价及 履约保证金 |
参考起租日及 租金支付方式 |
招租要求 |
特别约定 |
备注 |
1 |
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油竹街道派力路106号2幢1-4层建筑面积1720.58㎡五年租赁权。 |
起拍价19.4万元/年,合同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年租金的二个月租金。 |
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年租金第四年起环比增长10% |
经营农产品行业;不允许经营餐饮业,易燃易爆物品;要求符合建筑结构荷载;不得擅自改变原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房屋结构。 |
租期届满,不再承租时,承租方即无条件腾空店面货物。如设施损坏,无条件赔偿。转租需经甲方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