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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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采 购 文 件
(采购编号: JJFS2021GK168 )
采 购 人: 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
代理机构: 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830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21
第四章 合同格式 25
合同协议书 26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 30
第六章 评标办法 32
第七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3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委托对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和泰州市政府采购网-靖江站。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登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会员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9月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JFS2021GK168
项目名称: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90000元/年,三年预算总金额870000元。
服 务 期:3年
采购需求: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卫生保洁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适应且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07]14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享受优惠政策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九条。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得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网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
2、地点:投标人需在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 完善企业信息库内相关资料,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3、方式:
(1)完善企业信息库流程:
①登录“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公共资源会员平台注册、完善企业信息库(供应商类)并上传资料。平台统一技术服务: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电话为:40099800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30;
②特别提醒: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请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政府采购CA证书申领,并学习掌握CA管理操作,已办理CA锁的单位,可自行修改用户类型,具体操作问题可点击平台小助手。以免影响参加以后政府采购投标。
(2)投标单位使用CA锁登录“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靖江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本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3)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9月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靖江市政务中心商务A楼3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
地 址:东兴镇惠丰封头坝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方式:186526251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2210
联系 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523-84505368 1595262956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本章 “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各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
1.1 |
采购人: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3 |
合格的供应商资格: 见投标邀请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
5.1 |
供应商提出质疑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日17:30 |
8.2.1 |
供应商须以标段为单位,对标段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授标以标段为单位。 |
10.5 |
10.5.1供应商所投报价中包括人员费用、维护需要设施设备费、管理费、税费、中标服务费、评委费、利润和其它所有相关费用等。 10.5.2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
12.1 |
投标有效期: 90 天 |
13.1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4 份; 电子版: / 份。(正本投标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与纸质版一致) |
14.1 |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一并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清楚的标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
14.2 |
14.2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并在封袋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
20.3 |
20.3.1在任何时候,如果发现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竞争时,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判为无效投标。 20.3.2 供应商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可能将被拒绝。 |
21.4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
23.1 |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
29.1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和评委费。 代理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的招标采购代理,即 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收取标准为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2002]1980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采购收费比率。 注: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其他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截止前送至开标现场即可离开;采用邮寄方式的,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收到该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邮寄时间风险),邮寄地址: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2210),联系人:朱丽平,联系电话:15952629566。请供应商务必留足邮寄到达时间。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本次开标视频使用“腾讯会议”软件进行开标,请各投标人提前下载、安装该软件,并做好注册工作。投标人的项目组负责人与招标人进行交流、澄清、提疑、确认等交互活动,投标人中途不得更换人员。 3、会议号:701 616 893 4、本项目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5 分钟后开始,投标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系统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系统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开标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关于此项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投标人质疑、投诉、复议。 5、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开标过程中出现网络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6、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中标后向采购单位支付贰万元履约保证金。 7、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服务年先预付年总服务费的20%;预留年总服务费的10%,待年服务期满后考核支付;其余按季度考核支付。 |
一、说明
1.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
1.3.1合格供应商具备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3.3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3.4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1.3.5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投标。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1.3.6联合体投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 中标人应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29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2 招标文件的任何澄清、修改和补充将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网发布,任何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与此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5.3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网发布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网发布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5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靖江站网公告。变更通知一经公告,即视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收悉。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更正公告。因供应商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 终止招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投标范围详见“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4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1 投标函(统一格式)
2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3 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4 服务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
5商务部分
6技术部分
7资格证明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8.2投标文件编制
8.2.1 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8.2.2 商务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供应商业绩和企业实力的有关材料;
(5)其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8.2.3 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8.2.4资格审查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所需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0. 投标报价
10.1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服务及相关货物产品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5 对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4 投标文件无法人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一并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清楚的标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14.2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并在封袋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14.3 所有封袋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盖章。
14.4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4.1条、第14.2条、第14.3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采购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和投标文件的签收
15.1 供应商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4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开标程序
17.1.1宣布开标纪律;
17.1.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17.1.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7.1.4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7.1.5记录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7.1.6开标结束。
17.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7.3 开标时,其投标文件密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密封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17.4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7.5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
17.6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处理,开标结束后供应商提出的疑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18.2评审专家的抽取
18.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8.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2.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18.2.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18.2.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9.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19.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初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有差异,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对以上修正后报价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内容或叙述不清楚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澄清,但是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9.4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9.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9.6 其它规定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4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分权重见“第六章 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1.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1.6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8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2.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3.1 除第26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和评分标准。
24.定标
2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5.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具体的增减幅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中标通知书
27.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7.2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废标条款
28.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8.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八、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3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0.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4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确定。
31.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得分包。
32.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 履约保证金
33.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3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34. 履行合同
34.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如发现服务的质量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验收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35.2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并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九、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
36.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36.1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以下条件: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供应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中国法人;
2)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3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最终价格将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评审。该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价格将按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
(2)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36.3 监狱企业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属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最终价格将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评审。该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价格将按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36.4残疾人福利单位、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十、质疑和投诉
37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a)“采购人”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
(b)“供应商”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 “最终用户” 系指授权采购人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d)“项目现场代表”由采购人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采购人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2.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由采购人或代表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 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应商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人的财产。如果采购人有要求,供应商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采购人。
3.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3.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3.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3.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3.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4.知识产权
4.1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4.2 如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采购人应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供应商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将尽可能地对供应商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3 如果采购人发现任何第三方在采购人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采购人获得的知识产权,采购人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授权采购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采购人尽可能的协助。采购人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5.履约保证金
5.1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采购人可接受的格式。
5.4 在供应商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应商。
6.付款
6.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7.价格
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8.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9.转让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10.分包
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11.供应商履约延误
11.1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附件中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11.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1.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应商拖延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2.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13.违约终止合同
在采购人对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 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14.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4.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采购人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15.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应商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6.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
1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16.2.1 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16.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6.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通知
1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19.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0.税费
20.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应商负担。
2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采购人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供应商支付的税费除外)。
20.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应商负担。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3 本合同一式六份。
21.4 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付款计划
第四章 合同格式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采购人:
供应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采购人):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
乙方(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靖江市东兴镇惠丰卫生院。
签订时间:2021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期限
自2021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止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
服务费支付方式: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它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医院保洁服务;
2.医院食堂餐饮服务及门卫;
3.为病区内孤寡老人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服务护理。总服务面积7326平方米。
二、项目分类
1.各楼层室内的清洁卫生;室内所有放置的家具等清洁卫生和消毒。(包括:天花板、灯棚、顶房平台、墙面、电梯、地面、楼梯、窗户、窗帘、门、桌、椅、床单元、车、柜、宣传栏、洗手间、电梯间、公共通道等)。
2.各楼层范围内的清洁,随时净化环境卫生,清洁室内的卫生,清运垃圾,及时处理,防止院内传播和交叉感染病菌。
3.为防止交叉感染,对不同区域的清洁工具按医院感染科的要求实行严格分类摆放和使用,用颜色、字标等方式进行区分。
4.按医院感染科的要求,定点定期消毒,让医院始终保持洁净。
5.按时巡视、清洁各楼层公共洗手间,保持洗手间清洁、干燥、无异味。
6.每日对楼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
7.每日上午地面全方位清洁一次,下午地面清洁一次,随脏随扫。
8.每日上、下午湿拖地面各一次,随脏随拖。
9.每天更换套垃圾桶上的垃圾袋、医疗废弃物袋,装满随时更换。
10.洗手间内垃圾,装满随时清倒。
11.每天早上抹办公桌椅、治疗台面等,随脏随抹。
12.每周彻底擦拭消毒治疗车、平车、轮椅、床架、病历车、病历夹、等,随脏随擦。
13.每周擦门窗、玻璃、宣传栏至少一次,随脏随擦。
14.每月擦天花板、灯具、灯孔、电话、中央空调通风口等高处物品,随脏随清洁。
15.公共区域及室内地面地砖、PVC、花岗岩等的养护。
16.食堂就餐服务,包括医院职工、病员一日三餐。
17.提供门卫工作,提供24小时值班。
18.护工为病区内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生活便捷服务。
19.保洁、门卫、护工、水电维修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
20.保洁工、门卫、护工、维修工制服。
三、服务人员要求
1、365天/年的连续服务;
2、保洁服务人员4名(负责院内外和病区的清洁卫生)。
3、护工2名 (分2班,护理医养融合的在院人员);
4、护理人员2名。
5、门卫 1名 (医院担当门卫工作,需24小时服务)。
6、炊事员1名(为医院职工及病员服务)。
四、年预算已包含:保洁材料、服务人员工资、工作服、意外保险:8人、福利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评委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要求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
(2)应答内容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3)应答内容没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打*号的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
(4)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服务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5)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3.4.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服务优劣顺序排列。
3.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4.评标细则及标准
4.1 评委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商务、技术方案等。
4.3 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4.4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3)认定的与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规定要求不符的非实质性偏离。
(4)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4.5综合评分明细表
4.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5.2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 因素 |
评分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价格 评分 (30分) |
报价 |
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30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
30 |
商务 部分 (20分) |
业绩情况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以来具有类似业绩的,有1个得5分,最高20分。(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20 |
技术 评分 (50分) |
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
投标人提供根据本项目物业管理特点提出自己的服务理念、定位、计划、目标等情况,满分8分。 整体设想及策划理念先进性、可行性强得7-8分; 整体设想及策划理念一般、可行性较强得5-6分; 整体设想及策划理念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4分; 整体设想及策划理念落后、可行性差得1-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8 |
制度和档案的收集及保管 |
投标人提供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及保管方案,满分8分。 方案全面完整、合理、科学得6-8分; 方案全面较完整、较合理、较科学得4-5分; 方案片面一般得1-3分; 未提供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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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 |
提供门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奖惩措施、检验标准、上岗培训等方案,满分8分。 内容详实,操作性强得7-8分; 内容较详实,操作性较强得5-6分; 内容缺失,操作性一般得3-4分; 内容缺失严重,操作性差得1-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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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管理 |
针对医院保洁特点提供保洁人员的专业素质、区域分布、班次安排、奖惩措施、检验标准、上岗培训等方案,满分8分。 内容详实,操作性强得7-8分; 内容较详实,操作性较强得5-6分; 内容缺失,操作性一般得3-4分; 内容缺失严重,操作性差得1-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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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案 |
根据本项目物业管理特点,提供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案,满分10分。 方案全面完整、合理、科学得7-10分; 方案全面较完整、较合理、较科学得4-6分; 方案片面一般得1-3分; 未提供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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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服务方案 |
提供投标人根据医院管理特点制订针对性服务方案,满分8分。 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强得7-8分; 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较强得5-6分; 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一般得3-4分; 方案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差得1-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8 |
注:提供复印件如不清楚均不得分。
5.废 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6.定标
6.1.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和评分标准。
6.2. 定标程序
6.2.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6.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6.2.3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它投标资料。
7.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7.2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7.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7.4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5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8.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