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二、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桂林市雉山路25号14#-15#1-20铺 成交金额: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元整(¥10896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赵京、苏谢军、阳宏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717.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8号 项目联系人:阳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3-36037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写字楼2栋13楼 项目联系人:邓桂艳、蒋如阳 项目联系方式:0773-2886298 九、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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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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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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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从网上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并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098086.00
采购需求: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一项, 采购人采购社会化保障服务,并非采购劳务派遣用工;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服务采购需求》及合同主文。
最高限价(如有):1098086.00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8月27日自发布公告之时至磋商截止时间止;
地点(网址):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登陆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从网上免费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月 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供应商应于2021年9月 7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止,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4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1.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信息公告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8号
项目联系人:阳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3-36037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写字楼2栋13楼
项目联系人:邓桂艳、蒋如阳
项目联系方式:0773-2886298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1.1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
2 |
3 |
磋商供应商资格 |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3 |
4 |
磋商费用 |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
4 |
13 |
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 |
13.1磋商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供应商必须就“服务采购需求”中所竞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98086.00元,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3.4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13.5最后磋商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
5 |
14.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6 |
15.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
7 |
15.2 |
响应文件 装订要求 |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1.1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供应商名称。 |
8 |
15.6 |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 |
磋商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
9 |
15.7 |
响应文件包封袋上标记 |
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填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0 |
15.8 |
磋商供应商公章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
11 |
17.1 |
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1年9月 7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 7日9时30分。 |
12 |
17.2 |
提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14号开标室 |
13 |
18.1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有关专家2人。 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
14 |
18.2 |
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
18.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8.2.2磋商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具体磋商评标室另行通知)。 18.2.3磋商参加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 |
15 |
1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
16 |
22 |
信用信息查询 |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2.1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22.2 查询截止时点:磋商截止之日; 22.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22.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17 |
27 |
成交结果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
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18 |
28 |
合同履约担保 |
28.1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提供方式等详见合同主文。 28.2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3保函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4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5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且服务期满后,若无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凭《采购项目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无息)。 |
19 |
29.1 |
签订合同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20 |
29.3 |
合同备案存档 |
28.3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合同公示;同时送一份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
21 |
30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交纳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城中支行 银行账号:6600 1200 4199 9000 10 |
22 |
31 |
解释权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节互为补充(与合同主文不一致的以合同主文为准),请供应商认真阅读合同主文内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
1总则
1、适应范围
1.1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 。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磋商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服务”系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2.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及《服务采购需求》表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磋商供应商资格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条内容。
4、磋商费用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条内容。
5、联合体磋商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质疑和投诉
6.1磋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6.2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3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4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
6.5磋商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6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格式详见附件。
6.7质疑联系部门: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3-2886298;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写字楼2栋13楼。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特别说明
8.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磋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8.2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负责人、自然人)所拥有。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负责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4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5根据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5.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8.5.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5.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文件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供应商须知;
(3)服务采购需求;
(4)评审办法;
(5)合同主文及附件;
(6)响应文件格式。
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在磋商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10.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在本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登录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3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发布更正公告的同时,视同供应商已知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应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考虑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未登录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查看澄清或者修改的,造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废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0.4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5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10.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登录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未在进行查询的,造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1.1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1.1报价文件响应证明材料:
(1)磋商报价明细表及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1.1.2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供应商2019年或2020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供应商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格式自拟;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表缺一不可,三表可以是供应商自行编制或是第三方审计的)(必须提供);
(3)供应商2021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的缴纳税费凭证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证明材料为:供应商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须提供);
(4)供应商2021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或依法免缴社保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须提供);
(5)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6)供应商前期服务情况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1.1.3商务、技术性响应及其他证明材料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3) 响应函(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4)服务技术、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置表或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配备相关人员承诺函(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6)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服务实施方案【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及评标办法自拟,格式自拟】(如有,请提供);
(7)供应商具有同类服务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出内容、种类、签订合同时间等)(如有,请提供);
(8)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9)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服务由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承接的,供应商应如实声明并对出具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该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格式见附件】(如有,请提供);
(10)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服务由监狱企业承接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否则不予享受优惠政策】(如有,请提供);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请提供);
(12)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的可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当场补正或更正;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齐或更正的,响应文件无效。其余由供应商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
11.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2.2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
13.1磋商报价: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条内容。
13.2磋商报价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的服务价款、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五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涉及人身财产损失的足额商业保险、装备费(服装、防暴器械、劳动工器具)、残保金、福利费、高温作业费、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费、管理及运营费、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全部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3.3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条内容。
13.4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13.5最后磋商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条内容。
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5.1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内容。
15.2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条内容。
15.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5.4响应文件正本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15.6响应文件包装、密封: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内容。
15.7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条内容。
15.8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须有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
16.2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条内容。
17.2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
17.3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对本公司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签字或由供应商推选的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17.4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条内容。
18.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2.1磋商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条内容。
18.2.2磋商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条内容。
18.2.3磋商参加人员: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条内容。
19、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19.1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2评审办法: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条内容。
19.3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19.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磋商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19.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0.1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长。在评审期间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并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0.3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现场告知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或能及时赶到评标现场的应书面形式通知并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在评标现场或不能及时赶到评标现场的应以电话通知,并做相应记录)。
20.4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场补正或更正。
20.5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
20.5.1在进行资格性审查时,磋商小组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20.5.2审查流程:
20.5.3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0.5.4查看主页 “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20.5.5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处理。
20.5.6将相关资料打印存档。
20.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竞争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0.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服务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0.8最后报价
20.8.1根据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8.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20.8.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20.8.4最后报价磋商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勘误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谈判报价,供应商需签字确认。
20.9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1 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2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20.9.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含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磋商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时,则依次按项目实施方案、履约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仍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0.10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0.11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20.1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1、本磋商项目是以采购预算金额为最高限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可以不予以评审。当全部最后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密封形式重新报价。
22、信用信息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2.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22.2查询截止时点:磋商截止之日;
22.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22.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23.3第二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2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不具备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属于“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提交成果文件时间、服务内容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供应商未就“服务采购需求”中所竞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或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的;
(7)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未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做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
2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
26、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7.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8、合同履约担保
28.1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提供方式等详见合同主文。
28.2如果中标人没能按上述第28.1款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其成交资格,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28.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4保函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履约保证金。
28.6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且服务期满后,若无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凭《采购项目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无息)。
28.7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人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人自负。
29、签订合同
29.1签订合同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条内容。
29.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9.3 合同备案存档: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条内容。
六、其他事项
30、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
31、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服务”)
二、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服务概况
1.服务模式:采购人(可简称“服务对象”)采购社会化保障服务,并非采购劳务派遣用工。
2.服务内容分类:保安服务、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机动车辆驾驶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供应商应按前述服务内容分类对服务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并指定小组长,并提供本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
3.服务地点:采购人分别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8号的机关(统称“机关营区”)、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二巷的旧营区(统称“旧营区”)。
4.服务的实施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档案。
(2)以服务期内的每90日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定期向采购人书面提交本项目服务的总体情况。
(3)供应商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采购人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如需完善或扩建,须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针对本项目服务,向采购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和服务章程(包括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赔偿条款等)。采购单位不参与对服务人员的管理控制,请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合同自行管理、教育、监督其服务人员依约提供本项目服务。
(5)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服务人员需更换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采购人。
(6)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本项目服务的监督,主动并及时纠正服务中的漏洞和有违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对采购人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整改意见,应依约整改落实。
(7)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本项目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项目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9)本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如发现在协议履行期间,中标人将项目整体转包给第三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采购方免费在新营区提供值班室、办公室各一间给供应商在服务期内使用。
5.服务人员配置要求:总人数至少20人(为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果,服务人数由供应商自定,但应达到“至少”的要求,请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即管理员(服务人员团队负责人):至少1人。
(2)保安服务人员:至少6人(服务地点机关营区至少4人、老营区至少2人)。
(3)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至少4人(服务地点机关营区至少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提供实训基地楼保洁服务)。
(4)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至少2人(A1证司机至少2人)。
(5)食堂餐饮服务人员:至少5人(服务地点机关营区,其中至少:主厨1人,帮厨2人,小厨1人、面点师1人)。
(6)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人员:至少1人。
(7)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人员:至少1人。
以上服务人员,须具备提供相应服务内容所需的相应合法有效资质,在服务中必须由供应商保障其统一着装、配证上岗,保障着装要求每人不少于4套(夏季短袖、春秋冬季长袖各不少于2套)。
(二)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1.服务人员应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相关规范,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单位规定。
2.服务人员的个人素质条件:杜绝未成年人提供本项目服务。所有服务人员必须工作能力强,为人谦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所有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无不良爱好,无犯罪记录,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三)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
1.本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
供应商应在其内部为本项目服务成立管理机构并指派管理员(服务人员团队负责人),具体由其管理员全权代表供应商执行供应商领导、组织、统筹、指导、监督本项目服务实施的具体事项,使本项目服务的内容得以落实、质量得以保证、成果得以实现:
本项目服务管理员(服务人员团队负责人)应执行供应商领导、组织、统筹、指导、监督本项目服务实施的具体事项,负责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跟踪、验证、处理。
对管理员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管理员应负责本项目服务所涉服务地点的公共区域管理工作。
(2)管理员应全面掌握本项目服务所涉的服务地点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负责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跟踪、验证、处理;收集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信息,为改进服务向供应商出谋划策。
(3)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修本项目服务所涉的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建立正常用水用电管理、追责制度和记录,本项目服务所涉的各维修点、操作间清洁,工具、物品堆放整齐,确保服务人员安全文明提供本项目服务。
(4)本项目服务所涉的响应并组织落实采购人提出的符合约定的其他服务需求。
(5)完成成供应商响应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服务需求。
2.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人员应维护服务地点内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对人员、物品进出服务地点进行管理,对服务地点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防止车辆防盗;维护服务地点内的交通秩序;做好服务地点内的防盗、防火、防爆以及处理其他与安全稳定有关的事件。对保安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保安服务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保安服务人员应做好服务地点内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服务地点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好门口的车辆停放秩序,任何车辆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门前,并对服务地点内停放的车辆加以疏导管理,确保通行畅通。
(3)保安服务人员应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和管理,禁止来访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服务对象营区,查验出入服务对象营区人员的证件,协助服务对象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严禁小商贩、广告推销员、捡破烂等无关人员进入服务对象营区;对出入服务对象营区的人员、车辆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确保服务对象营区安全,维护好公共秩序。
(4)保安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员要求的交接班管理规定,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允许离岗下班,应及时汇报小组长或管理员处理;每班次交接班时要把公物及遗留问题交接清楚。
(5)保安服务应实现对服务地点的24小时值班巡逻(具体服务人员及其服务时间由供应商自行依法安排调配),不允许保安服务人员中途离岗、脱岗、漏岗,失控漏管,保安服务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乱纪行为,防止在服务地点内发生失窃、被盗、被劫及打架斗殴、火灾,公共秩序良好,应当报警的要及时报警并向采购人反馈。
(6)保安服务人员应熟悉保安服务内容和程序,服务过程中要以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事故、案件的发生。
(7)保安服务人员应在夜晚期间内严密注意服务地点区域内外的人员、车辆动态,对服务地点区域内发生的事情要认真细致处理。
(8)保安服务人员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在能力所及范围内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有效处理,同时根据情况向小组长或管理员及时汇报,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警并向采购人反馈。
(9)发生事故或案件,经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责任后,因保安服务人员失职、保安服务存在瑕疵的应有责任及其关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
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负责服务地点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含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警体馆、办公室、会议室、楼道、楼梯、走廊、卫生间等的地面、窗户及天面,营区内公共场地、室外地面),定期对服务地点公共区域进行“四害”消杀和卫生消毒,对花卉树木草地进行养护修剪清理。对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确保门头整洁、无污迹、无乱搭乱建、公共设施无随意占用。
(2)供应商建立落实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管理制度。
(3)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保证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
(4)卫生达到国家爱卫会优等标准。
(5)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菌。
(6)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确保公共场地保持清洁,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7)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定期对营区进行四害的杀除工作。
(8)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负责清理、疏通、处理服务区域内管道堵塞、污泥涉溢、固体废物凌乱等工作。
(9)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定期对营区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和补种、施肥、、盆花培植、清除杂草,保持造型美观。
(10)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经常管理营区范围内绿化生长情况,及时淋水、除草、施肥、松土。
(11)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中的绿化养护服务,年度内应:
Ⅰ.修剪:乔木2-4次及以上,花灌木2-4次及以上。
Ⅱ.及时清理死树,枯枝枯叶,发现死株及时上报并在一星期内清除。
Ⅲ.施肥:乔木每年一次,花灌木每年2-3次及以上。
Ⅳ.浇水:新植树木花卉淋足定根水,之后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旱情及时浇足水分、及时排水防涝。
Ⅴ.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Ⅵ.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5次及以上。
Ⅶ.树穴、花池、绿化带每天清扫一次,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Ⅷ.及时清除杂树杂草及冬季来临之前给树涂白。
(12)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中的实训基地楼保洁服务:
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人员应每天按照规范流程和质量完成实训楼大堂、客厕、客房、培训教室、办公区域等的清洁工作;按照标准实施酒店绿植的清洁、养护和摆放等工作。
Ⅰ.应按酒店规定卫生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区域内的清洁工作。
Ⅱ.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清洁过程中发现设施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
Ⅲ.定期做好公共卫生间的消毒工作;做好公共场所的节水、节电工作。
Ⅳ.完成供应商响应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服务需求。
4.机动车辆驾驶服务。
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应为采购人提供日常、接待、大型活动(会议)、重点重要勤务等用车需求的机动车辆驾驶服务。对保安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服务地点。
(2)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服务地点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供应商或其管理员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3)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4)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在服务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
(5)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应随时保持服务涉及车辆的内外清洁。
5.食堂餐饮服务。
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中的厨师(主厨)应:为服务对象食堂提供食品制作、开餐服务,以一周7天为工作周期(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制作一日三餐(早、中、晚)及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早、中、晚)的食品菜单,承担食品饭菜烹饪制作,营养搭配合理、口味兼顾多样、定期更新菜品,满足就餐人员用餐需求。
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中的帮厨应:协助厨师领取主、副食原料,协助厨师做好主、副食加工;在厨师的指导下,洗米、和面、择菜、洗菜、切菜、食材预处理、煲汤、蒸饭及烹调等工作;下班前做好食堂和操作间环境卫生清洁,保证擦净门窗桌椅、清扫拖净地面;即时关闭食堂及操作间电灯、电视、空调、水龙头等设备,并关好窗户、锁好门;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工作,确保食堂和操作间环境卫生,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防止就餐人员细菌感染、食物中毒。
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中的小厨应:服从主厨的工作安排,协助主厨开展日常烹饪各种生熟菜品;负责服务对象接受第三方配送食材的验收、监督和管理工作;安全使用、保养操作间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经常检查操作间设施设备和食品存放情况,防止存放的食物霉变。
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中的面点师应:服从主厨的工作安排,负责就餐面点制作,配合早中晚餐供餐;负责点心房及点心设备的保管及卫生清洁工作。
对食堂餐饮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服务期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勤理发、禁止吸烟以及随地吐痰,如有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疾病,应向物业管理部负责人请假,暂离食堂工作岗位。
(2)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做好食堂安全管理。各项操作要严守操作规程,生熟食品及加工用具要分类置放,防止污染;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餐饮服务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炉灶煤气等,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
(3)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做好食物安全管理。服务时必须自查食物是否出现变质、变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使用腐烂变质食品加工,造成民警职工食物中毒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伙食标准精打细算,以最大限度内尽量做到荤素搭配,花样繁多,营养均衡;整个烹食过程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避免过多浪费或过少导致供应不足;洗干净后的餐具要整理齐备且有规律地摆好。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5)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分菜时要讲究卫生,穿戴工作衣帽,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物;分菜完毕后就把一切用过的装熟食餐具清洗干净,重新煮沸消毒,以备下次再用,分菜台要用专用毛巾抹干净。
(6)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应在就餐人员餐后及时回收厨具并清洗消毒,定点分类存放;将剩余可用饭菜分类放入冷柜;按分工擦净桌椅,清扫拖净地面,做好每周大扫除工作,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桶要经常性清理,确保厨房环境卫生。
6.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
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人员应按旅馆住宿业工作标准及程序进行变更、取消、检查、核实当日及次日抵达实训楼的客人信息;为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办理换房、加床续住等手续;负责保管、制作和发放客房钥匙卡;保持前台清洁整齐;按规定做好物资采购、出入库、申领发放等登记工作。对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按旅馆住宿业行业规定自查仪表仪容,准时上岗;热情接待各方来宾,为客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2)为客人准确快速地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合理安排好各类房间;与各部门密切联系,做好客人资料、信息的沟通;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饭店服务设施,做好各类报表打印及统计工作。
(3)检查当天入住人员房号,并核实住房人员信息和了解客房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解决工作。
(4)认真完成管理员交给的各项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员汇报。
7.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
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人员应做好:服务地点内日常及会务保障的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工作,及其他日常营房小型维修工作:低电压状态下的工作;更换门、窗、锁、灯泡、开关、插座、水管、水龙头等配件小修服务以及疏通地漏马桶、铁门维修、器械维修、线路检修等水电维护修理工作。
对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细化如下:
(1)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人员应做好故障预防工作、保证水、电等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若因服务人员日常检查疏忽、维修不及时、违规操作、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等原因引发事故的,由成交人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人员应承担日常营房营具检查维修,营区、办公楼、门窗、办公设备、线路、办公家具、楼道、道路及各种设备设施维修及时到位。
(3)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人员对照明灯具、水龙头和各种阀门、开关等故障水电设施及时更换,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
(4)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人员在承担服务对象日常办公水电设备、线路等运维工作以外,还应为日常大型活动、会议、公务接待等提供设备调试保障服务。
(5)服务涉及的急修十五分钟到位,小修半小时内到位,四小时内完成;一般维修当天完成;较大或有一定难度的维修48小时内完成。
二、商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服务人员全数进场开展服务之日起算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分别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8号的机关(简称机关营区)、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二巷的旧营区(简称就营区)。
(二)付款方式:
以乙方完成30天的服务为一个周期进行支付,均由采购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成交人指定收款账户。成交人每月申请服务款项时,需开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服务费用明细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人的相关资料后15日内转入成交人银行对公账户,否则,采购人可以延迟付款。
(三)磋商报价:服务价款(服务费),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服务价款已包含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服务、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应获得的所有对价及所应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力、器材、器械、设备、劳动器具、装备、服装、消耗品、耗材、管理、办公、工具、税费、或有风险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应负担其服务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补贴、补助、待遇、奖金、交通、住宿、伙食、用工保障、劳动保护、体检、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全部费用)。服务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风险而上调;为签订和履行合同、获得本项目服务,除仅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支付按采购结果确定的服务价款外,非有合同主文明文由采购人负担费用或对价的依据,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服务人员、第三方负有支付费用或对价的义务。
三、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98086.00元,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二)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服务项目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属于“物业管理”。
(三)本《服务采购需求》表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第四章、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磋商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履约能力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2、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3、根据财库〔2012〕69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 价格分……………………………………………………………………………………30分
(1)以进入评标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30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 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且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最后报价×(1-10%)。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
注:①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②磋商小组应当按扣除后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该扣除后报价仅作为评审报价排序,不作为合同签订报价,合同将按实际最后报价签订。
最低磋商供应商评审报价金额
(3)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 ×30分
磋商供应商评审报价金额
2.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分………………………………………………………………满分40分
(1)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分(满分12分)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项目服务实施方案”中的“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3分):有简单描述招标项目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
二档(6分):有具体描述招标项目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并列出人员岗位明细;
三档(9分):有详细描述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基本按照服务采购需求中的每项服务要求进行编制,并合理化安排人员岗位的工作分配,基本满足采购需求;
四档(12分):有更详细描述服务区域管理措施,工作方案完全按照服务采购需求中的每项服务要求进行编制,并针对所有营区及楼层布局、绿化、设备设施、餐饮、安保等进行人员的工作岗位具体分配;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2)服务方案分(满分28分)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项目服务实施方案”中的“设备及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房屋各部分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方案、卫生保洁管理方案、餐饮管理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审并独立打分。
1)设备及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房屋各部分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方案分(满分7分)
一档(1分):方案中有简单的设备及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房屋各部分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方案,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二档(4分):方案中有具体的设备及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房屋各部分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
三档(7分):方案中详细、具体的设备及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房屋各部分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且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
2)卫生保洁管理方案分(满分7分)
一档(1分):有简单的对保洁人员的营区及楼层管理服务方案,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二档(4分):有较详细对保洁人员的营区及楼层管理服务方案,且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但内容不够全面的;
三档(7分):有详细、具体的对保洁人员的营区及楼层管理服务方案及工作计划,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内容比较深化全面,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的。
3)餐饮管理服务方案分(满分6分)
一档(1分):有简单的餐饮服务方案,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要求;
二档(3分):有较详细的餐饮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但内容不够全面的;
三档(6分):有详细、具体的餐饮管理服务方案及工作计划,对厨师人员的管理服务方案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内容比较深化全面,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的。
4)应急预案(包括:安全、消防、设备故障处置等措施)(满分8分)
一档(1分):制定有基本的防盗、防火、防爆以及处理其他与安全稳定等措施;
二档(4分):制定有详细的防盗、防火、防爆以及处理其他与安全稳定处置等措施,但不够完善;
三档(8分):制定有完善的防盗、防火、防爆以及处理其他与安全稳定等措施,针对每个应急预案处置流程予以详细说明的;
3.履约能力分………………………………………………………………满分30分
(1)供应商具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未提供的,则不得分。满分6分
(2)信誉:供应商2018年以来,获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与物业或保洁有关的奖项或荣誉证书,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多加4分。满分 4分。(以提供奖状、证书等复印件为准。)
(3)供应商自 2018年以来有类似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无不良记录,以提供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应的采购方出具非负面反馈意见,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为准),每项得2.5 分。满分 20 分。
备注:以上服务合同(协议)书中应清晰反应具体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双方公章等内容;非负面反馈意见应加盖采购方公章,否则,不计入得分。类似服务项目指物业服务、社会化保障服务服务、保安服务、保洁服务等项目”
4.综合得分=1+2+3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磋商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时,则依次按项目实施方案、履约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仍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或重新采购,并依此类推。
第五章、合同主文及附件
社会化保障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服务对象):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送达地址):
送达手机:
送达电子邮箱:
乙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送达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送达手机:
送达电子邮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 年 月 日2021年桂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编号:GXJXZBGL2021-042)的采购结果,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
下列文件(若有)与本合同主文共同构成本合同(统称“本合同”或“合同”):
1.合同附件;
2.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
3.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澄清、响应(投标)文件;
4.采购人采购(招标)文件澄清、采购(招标)文件;
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本合同主文未尽事宜,详见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主文为准。
二、社会化保障服务主要事项
1.服务名称:社会化保障服务(统称“服务”、“本项目”或“本项目服务”)。
2.服务地点:甲方分别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58号的机关(统称“机关营区”)、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二巷的旧营区(统称“旧营区”)。
3.服务内容分类:保安服务、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机动车辆驾驶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实训基地楼接待服务、营房设施和水电维修维护服务。
4.服务期限:为期1年,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服务人员全数进场开展服务之日起算。
5.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要求等详见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尤其是附件《乙方对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承诺》。
6.乙方应依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统称“本项目实施”或“实施本项目”)。
7.乙方为开展服务的进场与撤场,以及为进场和撤场所开展的工作、活动、事务均系本合同所称“服务” 、“本项目”、“本项目服务”、“本项目实施”、 “实施本项目”的一部分。
三、服务价款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
1.本合同价款即服务价款(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服务价款已包含乙方为提供本项目服务、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应获得的所有对价及所应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力、器材、器械、设备、劳动器具、装备、服装、消耗品、耗材、管理、办公、工具、税费、或有风险等全部费用,乙方应负担其服务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补贴、补助、待遇、奖金、交通、住宿、伙食、用工保障、劳动保护、体检、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全部费用)。服务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风险而上调;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获得本项目服务,除仅由甲方对乙方支付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款外,非有本合同主文明文由甲方负担费用或对价的依据,甲方不对乙方服务人员、第三方负有支付费用或对价的义务。
2.服务价款由甲方在服务期限内以乙方完成服务的30个日历日为一个周期、分十二期(前十一期费用均按服务价款总额的1/12计算并四舍五入取整;第十二期费用为剩余费用,计算方式是服务价款总额减去前十一期合计已支付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若在付款前双方无未决之争议且甲方就服务质量或成果未向乙方送达书面异议的,每个周期的服务价款在该周期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请款文件及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以上付款均无息;乙方未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及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甲方可暂缓付款(付款期限顺延);若有在先的付款条件,条件未成就而乙方已先行提交发票或支付文件的,付款期限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甲方保留从付款、乙方履约担保中先行抵扣乙方违约金、赔偿款的权利,不论甲方是否先行使此权利,甲方的付款行为以及其他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的认可。
3.有关履约担保的提供与退还。
(1)若乙方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不需提供履约担保。
(2)若乙方不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需提供履约担保。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7日内,将按本合同价款中标价金额一定比例(四舍五入取整)计算的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提供履约担保,若发生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扣除情形的,乙方应在被扣除之日起3日内补足履约担保。服务期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担保退付文件,若本项目无质量问题及双方无未决之争议的,甲方在收到退付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手续(若发生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扣除情形的,已部分扣除又未部分补足的仅对余额办理退还手续、全部扣除又未全部补足的则无需办理退还手续)。
上述所称的将按本合同价款中标价金额“一定比例”是指:中型企业为 5 %;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为5%。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甲方对公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6.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 日内进场提供服务、于服务期届满日的次日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撤场情形之日撤场,乙方的进场、撤场应确保按时、有序、安全。
2.甲方管事不管人,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行业有关物业服务、本项目服务所涉及的规定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自主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乙方对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果的承诺》得以落实,本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成果得以保证:
(1)对服务要建章立制,明确规范和要求,并确保服务人员严格遵守;
(2)对服务人员要建立完善其内部团队架构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服务安全高效优质;
(3)要认真自主地履行好对服务人员的教育、管控、调配、监督、检查、考核等责任;
(4)依法依约自主地组织、指挥、实施服务,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在组织实施服务中,不干扰甲方的正常秩序、不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出现问题;
(5)自主建立完善服务相关的台账(档案);
(6)积极响应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的在服务内容范围之内的服务需求;
(7)为防控新冠肺炎,乙方应至少每 组织其服务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按疫情防控要求临时检测的要立即临时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作为本项目服务人员向甲方提供服务,核酸检测报告为阳性的应立即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处理。
3.为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乙方组建的服务人员团队应保持相对固定,应自主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划分服务小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现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配备的服务人员详见附件《服务人员信息表》,乙方指定其中的 (公民身份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手机 、送达电子邮箱 )作为服务人员团队负责人即乙方本项目服务管理员,全权代表乙方处理本合同履行事宜,其在履行本合同中的行为之法律责任和后果直接及于乙方。乙方需变更本项目服务管理员的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配备的服务人员人数应符合本项目采购结果要求最低要求,为保证能够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及其服务成果,乙方可自主决定在最低要求之上合理增加服务人员。因本项目并非劳务派遣用工,甲方买事不买人,甲方仅对本项目服务支付对价、不对人力支付对价,乙方增加服务人员的,并不导致本合同价款的调整。
5.乙方承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本项目服务而配备的服务人员(不能是中国港澳台籍人士、外籍人士,包含乙方员工以及乙方委托、聘请、同意、邀请、选任参与其本合同履行、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己方或第三方人员,本合同其他条款项目的乙方“服务人员”、“其人员”、“人员”指代和含义与此一致),系乙方的合法用工(使用)人员,并具备与所提供服务对应的、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操作证书或上岗证书等合法、有效资质(资格)与技能、能力,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未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身体健康并持有合法、有效健康证明,无传染性疾病,已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体检合格、身体健康并持有合法、有效健康证明,没有不宜从事岗位工作的身体缺陷、健康疾病和健康隐患,符合本项目服务期内广西、桂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对可出入公共场所人员的要求。上述有关事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应附在《服务人员信息表》之后,乙方对证照资质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若事实有违上述承诺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相对方损失的要按损失赔偿相对方。
6.乙方配备的服务人员变更,属于乙方自身的内部用人及用工事务,甲方不予干涉,但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和成果的稳定:
(1)乙方若需变更服务人员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认为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出现问题的,甲方可拒绝接受其服务并可建议乙方更换,乙方对于该建议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是否更换由乙方自主决定;
(3)乙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不更换服务人员将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自主更换并书面告知甲方;
(4)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出现问题的服务人员,若甲方未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乙方应及时自主更换并书面告知甲方;
(5)乙方更换后的服务人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不因更换而造成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果水平的降低。
7.服务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补贴、补助、待遇、奖金、用工保障、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事项均属于乙方的内部用人及用工事务,甲方均不予干涉;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侵权、合同等纠纷属于乙方的内部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在服务当中若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前述事项和纠纷,乙方应自主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
8.本合同所称“不良影响”、“出现问题”是指乙方或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服务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情形:不能正常服务;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依本合同约定不能免除乙方责任的案件、事故;造成甲方或其员工、乙方或其服务人员、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导致甲方受到上级部门、主管部门、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干扰甲方正常学习、会议、办公、生活秩序;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出入服务无关的区域、插手或从事与服务无关的事项;违反本合同安全责任或保密责任约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刑事法规等。
9.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服务方案、措施、计划是否符合服务需求、合同约定的监督;对乙方是否有效按其服务方案、措施、计划提供服务、形成服务成果的监督。
10.乙方应以服务期内的每90日为一个周期,在每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反馈服务及服务成果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反馈的意见、监督合同执行的意见对服务存在的不足或问题进行整改,此外,甲方可针对服务质量、成果或效果问题随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整改;在履行本合同或服务中,若遇到突发、紧急等影响服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并及时自主采取足够措施确保服务成果和质量不受影响。
11.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成果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反馈后按指定时限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整改完毕、确保服务符合本约定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才付款。
12.在提供服务中,服务人员因下列危急情形下(但这些情形是由乙方或其服务人员引发的除外)采取合理的必要行为对甲方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乙方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他人生命处于危难,紧急救助他人生命的;
(2)甲方财产准备或正在受到损害,为避免这些损害的;
(3)违法犯罪行为或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为制止这些行为或侵害的;
(4)险情发生,紧急避险的。
13.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或服务中发现与服务相关的甲方享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的装备、设备、电器、器材等任何物品需要维修、维护、更换、新增、废弃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处理;涉及上述事项,以及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费用的物品、事项及其支出,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凡是乙方或其服务人员擅自处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产生的费用、造成的各方损失。
1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或服务中珍惜爱护、合理使用甲方建筑物、构筑物、装备、设备、器材、用品、家具、电器、物资等甲方享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的物品,前述物品:因自然损耗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或其服务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坏、损毁、灭失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做到:严格执行本合同有关安全责任、保密责任的约定;保护好自身财物、甲方财物不致损毁灭失;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或未有本合同依据,乙方不擅自改变甲方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结构,不拆改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加大楼(地)面荷载,不改动设施、设备、管线等设施;科学合理作业,不扰民及污染环境;承担因服务造成相邻人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保持服务区域的整洁有序;将垃圾及时清运到合法合规场所。
16.乙方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不得将本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挂靠参与本项目实施。
17.乙方负责照管本项目、服务所涉及的货物、成品、半成品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不论是否由甲方提供),乙方前述照管义务期限届满日为按本合同约定发生的撤场之日,照管义务期限之内,前述照管之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8.除本合同主文另有约定外,只有因甲方故意行为导致或不可抗力事由、情形导致本合同难以履行的,本合同有关乙方履行义务的期限才能顺延,否则,均不予顺延。
19.乙方应在撤场当日做到以下撤场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向甲方移交服务资料、台账(档案),不得缺漏;打扫清理服务所在处所;撤离服务人员、设备和物料等乙方享有所有权之物品;将在前述事项中产生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运送至合法合规场所。
20.乙方撤场时未按时撤离其物品达到7日(含)以上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这些物品的权利,由甲方自行处置,若处置所得价款在扣除处置成本费用后仍有剩余,将由甲方无息返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21.本合同不论因何原因解除、终止的,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乙方应即时撤场,甲方未支付费用不再支付。其中,若是由甲方依约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解除的,或是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除甲方未支付费用不再支付外,发生解除、终止所在的当期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返还。
22.乙方逾期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的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乙方服务人员中的食堂餐饮服务人员、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若在服务期间需在甲方食堂就餐的,甲方可为其提供免费就餐(就餐标准与甲方民警一日三餐的标准一致);除食堂餐饮服务人员、机动车辆驾驶服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乙方服务人员,若需于服务期间在甲方食堂就餐的,甲方可向其提供一日三餐中的中餐就餐,但乙方应按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伙食费。
五、安全责任
为履行好本合同、按照本合同提供服务,乙方特承诺做到以下事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
1.乙方及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提供服务(包括以下或称服务作业、作业)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涉及安全规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本合同约定,接受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监管与指导,秉持确保安全的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任何时候,乙方及其人员都将会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治安或刑事案件、事故;乙方将自行为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涉及人身、财产损失的足额商业保险,未购买上述保险的服务人员,不参与本合同履行、不向甲方提供服务。上述保险文件的复制件,将会在该人员提供服务前3日内提供给甲方,乙方将会对保险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2.乙方及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服务中将会自行负责查勘服务现场的环境和条件,自行做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服务作业环境安全、安全条件齐备、穿戴配备安全防护装具等相关安全防护工作后才开展服务作业,已着手进行服务作业的,视为乙方及其人员已经做好上述事项;即使不处于服务进行中的状态,服务人员也会时刻注意并确保个人自身安全。
3.乙方不指挥、强令、允许服务人员冒险或在不具备足够安全服务作业环境或条件、健康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下履行本合同或提供服务,也不安排人员连续作业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时间,并且将会按有关规定做好其人员的劳动保护,为其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乙方确保服务人员不冒险或不在未具备足够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下开展服务作业,也不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时间连续作业,并且将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
4.乙方将会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正确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健康状况、资格资质、技能能力都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服务作业,不会安排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前述要求之一或全部的服务人员也会自觉做到不从事或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作业。
5.乙方及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或服务中发现的任何影响安全、任何可能会导致案件或事故的因素,将会立即主动采取足够措施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并同时告知甲方。
6.除本合同主文另有约定外,乙方将会自行承担因服务导致或在服务中产生的案件、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自行承担乙方和乙方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案件、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乙方的损失、罚金、罚款等;(2)甲方员工、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
7.乙方未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赔付或无法赔付相关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若在履行本合同或服务中发生案件、事故,乙方是负责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将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将会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现场,按照有关案件、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情况,协助调查。
9.若出于紧急救助、应行政或司法机关要求等原因,甲方承担了相关赔偿责任或进行了事实赔付、替代赔偿的,乙方将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向甲方返还赔(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
以上安全责任约定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丧失其有效性。
六、保密责任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依法依规已定密或应定密的信息;甲方工作秘密;甲方计算机系统记载、监控设备直播和记录的信息;实施本项目所形成(采集)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事项、内容、信息、证件、文件、资料、影像等或甲方不宜或暂未对外公布(公开)的信息;有关本合同、本项目所涉的技术秘密、技术方案、技术报告、设计图纸(含草稿草图)、样品、保密产品、检测情况、文件、资料、影像、人员情况等;甲方内部的信息栏、通知栏、公告栏等仅用于内部公示公开的内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前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甲方披露、乙方自行知晓(接触)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属于保密信息。
乙方清楚,因履行本合同、实施本项目有可能知悉前述保密信息,为此,承诺做到以下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将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确保不主动泄密、不被动失密,采取一切措施避免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人、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乙方关联方、乙方未参与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知晓涉密信息。
2.保密信息只能由乙方及其在必需知悉的前提下才可知悉该保密信息的乙方人员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所需的范围内而使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出于履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晓涉密信息的乙方人员及乙方关联方,不仅要严格限于履行本合同目的之必须的范围,而且应受到与本合同同等严格保密义务的约束;乙方关联方出于实施该项目之必须而知晓涉密信息的,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4.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形,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进一步扩大。
5.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或本项目未予实现或未能完成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日内返还并销毁其所掌握的所有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如果该保密信息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或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销毁。以上,并不免除乙方及乙方人员、乙方关联方的本合同保密义务,本合同保密约定有效。
6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本项目完成的,并不免除乙方及其人员、关联方的本合同保密义务,本合同保密约定仍然有效。
7.乙方及其人员非因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并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示许可,不得对甲方场所、工作场景、人员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记录,因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并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示许可的,乙方须严格限于合同目的使用并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外传。
8.乙方及其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现或形成的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信息等不应由乙方依照合同约定而持有的甲方任何财物、物品、装备、信息,应立即上交或返还甲方。不论是否乙方依照合同约定而持有的甲方上述财物、物品、装备、信息,乙方均不得复制、不得外传、不得擅自处理。
9.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有关实施本项目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文件、基础资料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人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须范围。
10.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由甲方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在任何情形下,除非有甲方的另行书面明示,上述保密约定永久持续有效。
以上保密责任约定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丧失其有效性。
七、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相对方损失的应按损失赔偿相对方。
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应付乙方服务价款的,逾期期间按日向乙方支付以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出现情形的次数,由乙方以每次按服务价款总额的千分之四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无故拒绝提供服务的;
(2)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3)服务人员数量达不到本项目采购结果确定的最低要求的;
(4)因服务人员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电(水、网络、通信),致使服务地点一天内累计断电(水、网络、通信) 小时(含)以上的;
(5)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主要是由乙方或其服务人员承担责任的;
(6)发生责任事故(非因甲方故意造成)的;
(7)乙方服务人员辱骂、殴打他人的;
(8)乙方服务人员擅自离开服务地点或怠于履行其服务义务的。
3.对于本条(本合同主文第七条)其他条款未提及的违约行为:
(1)有履行期限、时间、时限要求的,每逾期一日均应由违约方按日向相对方支付以服务价款总额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没有履行期限、时间、时限要求的,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均应由违约方向相对方支付以服务价款总额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由相对方自主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服务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各方损失的应按损失赔偿相关方),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本合同即时解除:
(1)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被中止或撤销(丧失)的;
(2)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资质被中止或撤销(丧失)的;
(3)无故终止(中止)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或擅自将服务人员(无论人数)撤场的;
(4)无故迟延履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仍无法安排全数服务人员进场服务的;
(5)因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6)违反本合同安全责任或保密责任约定的;
(7)本合同主文第七条第2款中无论哪种情形,合计出现达3(含)项(次)的;
(8)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出现问题的;
(9)接到甲方整改要求后,不整改或不能有效(按时)整改情形累计达3(含)次的;
(10)因管理不善、严重违约而造成重大损失、发生责任事故、发生案件的;
(11)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或将本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的,或为第三方提供挂靠参与本项目实施的;
(12)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的,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向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回扣的;
(13)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有瑕疵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传播的。
5.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包括罚款、罚金以及对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险保函费、符合受案地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所定标准幅度范围内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执行费等)。
6.本合同所称的“各方损失”中的“各方”系指甲方、乙方、第三方。
八、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短信、微信、邮寄(快递)、电子邮件、公告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进行。
1.采用当面告知方式通知的,以对方在告知书面材料上签字时为送达。
2.采取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通知的,以通知到本合同载明的送达手机时为送达。
3.采取邮寄(快递)方式通知的,以EMS方式向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发出邮件(快递):该地址的任何自然人或机构签收均属有效签收,签收即送达;若无人签收、拒绝签收、被退件的,自邮件(快递)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为送达。
4.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向本合同载明的送达电子邮箱成功发送邮件为送达。
5.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的,为发布在《桂林日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含)后即为送达。
6.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路径或载体的,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7.同时采取以上多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8.通知送达到乙方管理员的,视为向乙方的通知送达。
以上约定,同样适用于双方在因本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或仲裁中的法律(仲裁)文书的通知送达。
九、争议解决和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适用于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之事由、情形、适用,先按本合同约定,再参照法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一方凡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导致难以履行本合同的,应首先及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止损,并在该事由、情形发生后(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均无法通知的应在具备通知条件后)24小时内向对方发出通知、7日内日将送达不可抗力事由权威证明向对方发出通知;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而必须顺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与该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所影响的期间相当,与此期间具有客观关联性的履行合同义务的逾期行为可以不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期间的损失各自承担,但是若一方怠于止损、怠于通知的,由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或扩大的双方损失。
3.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权力、能力和资质,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授权或审批通过。
4.双方确认:(1)签署本合同前双方已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除非一方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调高或一方本地区及相关有权机关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新的更高要求,造成了对本合同约定事项的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实质影响的,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不构成该一方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或者本合同变更、解除的理由和依据;(2)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本合同可能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项目并予以说明;(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对文件所有内容均充分认识、理解,在完全自愿并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壹式 份,双方各执 份、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