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信息时间:2021-09-09 18:02 】

一、项目编号:XZQ-CG-CS-2021080

二、项目名称: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宣城市花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盛宇湖畔南大门

成交金额:0.88(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主要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表的零售均价为基数1)

供应商名称:宣城市锦润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宣城市冷链物流农产品集配大市场商户交易区6#1-23、1-24 室商铺

成交金额:0.88(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主要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表的零售均价为基数1)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周红林 尹述祥 陶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计取代理费用(计算后的代理费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约12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宣城市敬亭大厦12楼,联系电话:18656335009。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联系方式:177569375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宣城市敬亭大厦12楼

联系方式:18656335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陶科长、胡工

电 话:17756937586、18656335009

十、附件:

1.磋商文件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磋商文件.doc

2.磋商响应函花园磋商响应函.pdf锦润磋商响应表.pdf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项目编号:XZQ-CG-CS-2021080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报成为网员后,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点击进入“我要投标”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9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网上不见面开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ZQ-CG-CS-2021080 2、项目名称: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 5、最高限价(折扣率):0.88—0.99(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主要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表的零售均价为基数1) 6、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7、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项目预算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年内未发生重大安保、消防事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价格不变。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参与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a、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b、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c、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d、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e、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8月27日15时00分至2021年9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 方式:(1)本项目采用网员线上下载采购文件方式; (2)已成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员的企业可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进入“主体登录”-“我要投标”下载采购文件; (3)技术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400-998-0000。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4楼,具体详见当天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五、开启: 时间:2021年9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4楼,具体详见当天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2、项目基本概况及数量: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3、首次入宣的潜在供应商须办理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手续,办理流程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办事指南》; 4、供应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投标人操作手册》; 5、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6、磋商保证金: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联系方式:177569375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宣城市敬亭大厦12楼 联系方式:18656335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陶科长、胡工 电   话:17756937586、18656335009 2021年8月2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详见“磋商公告” 2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详见“磋商公告” 3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网址: 详见“磋商公告”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 4 包段划分: 详见“磋商公告” 5 磋商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60天 6 磋商响应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磋商响应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详见采购需求 8 项目预算: 详见“磋商公告”(超过预算价为无效响应文件) 9 联合体响应: 详见“磋商公告” 10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2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3 质疑、答疑、澄清 1、供应商质疑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2、接受质疑的方式: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电子版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箱;为保证质疑的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 3、代理机构邮箱:237611500@qq.com 4、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登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答疑变更栏目查询是否有答疑、补遗等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答疑、澄清及有关补充通知视同通知了所有供应商,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 关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6、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公告。 14 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 2、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4份纸质响应文件给采购代理机构。(纸质响应文件应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直接打印成册,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15 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须携带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开标现场进行供应商解密。正常情形下,供应商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其他情形,按《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三章“意外情形”规定处理。 16 逾期送达情形 1、 供应商未按规定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的; 2、 上传了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完成解密; 17 对中小型企业 产品的价格扣除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 本项目对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8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1、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仅以下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自行查询,符合要求的按磋商文件中格式提供《供应商声明函》; 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9 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各成交单位参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计取代理费用(计算后的代理费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同时须承担专家评审费用1500元整。由成交人支付,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代理机构缴纳。供应商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 20 付款方式: 详见采购需求 21 签章要求 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2 备注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承诺、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成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制订及适用范围 1.1本磋商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 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 2.2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2.3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资格要求。 3.2符合本采购项目(或包)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各项规定。 4.现场考察 4.1 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对供货和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对象是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考察现场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无另行规定,其现场考察方式为自行考察。考察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要求进行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到供货和服务现场实地考察的,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4.3 除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提供供货和服务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 6 纪律 6.1 供应商的参与磋商应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出现以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情形: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a.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b.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c.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e.提供假冒伪劣产品;f.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f.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g.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并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报告本级监督管理部门: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签章的,供应商须按本须知中签章规定完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8.合同标的转包与分包 8.1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向他人违法分包。 8.2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采购人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8.3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二)磋商采购文件 9、磋商采购文件构成 9.1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a.磋商公告 b.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供应商须知 d.采购需求 e.评审办法 f.采购合同 g.响应文件格式 h.质疑函范本 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响应文件没有满足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更正 10.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1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询问或质疑)或建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联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且需要做出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答疑、补遗、更正等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中指定的网址公告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答疑、补遗、更正等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登陆采购公告中指定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答疑、补遗、更正等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0.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在指定的网址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10.5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但无需要做出磋商文件修改的问题,只对问题来源进行回复,不再在指定网址公告。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2.1 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2.2 除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或格式自理的,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2.4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除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中有另外规定,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磋商,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12.5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交,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签章要求 13.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13.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扫描上传。 14、磋商报价 14.1 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利润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4.5除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书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15、报价的形式:折扣率。 16、响应内容填写及说明 16.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资格、服务、技术、商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其中关于服务、技术、商务部分的响应,要注明详细的响应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仅填写“响应”“满足”而无详细的响应内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16.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描述等。 16.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 16.4如果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供应商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7、磋商保证金:无。 18、磋商有效期 18.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撤回 19、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使用经交易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CA)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认证并加密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和撤回,修改和撤回后的响应文件可以重新提交。 (五)采购程序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参与监管。 22.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将当众公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3供应商应携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地点参加开标,完成签到和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进行供应商解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开标会结束后,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完成签到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若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需要询标的,须联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其身份证明文件在20分钟之内参与询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询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 23、评审 23.1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3.2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确认磋商文件; b.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c.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d.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编写评审报告; f.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3.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完成评审报告;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3.5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磋商采购活动终止情形及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财库【2014】214号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除外。 24.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a.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b.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c.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 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二次采购 25.1项目终止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5.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25.3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六)授予合同 26、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处理 ?26.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将排名前二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6.2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侯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采购人将在指定网址发布成交公告。 26.4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6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7、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规定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28、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同时通过“宣城市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点击【采购业务】-【中标通知书】自行打印。 28.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收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且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29.1集中采购项目:无; 29.2分散采购项目: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0.2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3质疑材料的接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质疑函范本》。 30.4质疑实行实名制,依照《质疑函范本》编制,须内容要素齐全;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30.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30.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0.8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b.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c.质疑材料不完整或有误的; d.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f.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0.10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11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30.1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0.13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a.捏造事实; b.提供虚假材料; c.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八)未尽事宜 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需求 (以下采购需求部分由采购人: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并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见磋商公告。) (一)项目介绍: 1、项目名称: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 2、配送服务单位: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3、服务期限:一年(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续签两年,总共不超过三年,服务价格不变。如发生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及满意度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4、预算金额:在0.88—0.99之间自主报价。(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农副产品的零售均价为基数1),年副食品采购预算金额约为150万元。 (二)服务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订货单数量,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配送到指定地点。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确因市场流通问题需要变更的,应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具体供应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蔬菜、豆制品、奶类、猪肉、鸡、鸭、蛋、水产品、调味品及食堂用品等(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产品质量要求: 品名 质量要求 食用油 国内知名品牌(不含进口或合资),且该品牌近五年内未出现过公开报道的质量安全问题,非转基因,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供货时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二分之一,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豆制品 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等内容。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杂质异物等。 鲜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所供每批次鲜肉必须有齐全的“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现场查验。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气味:具有肉类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 鸡蛋(散养鸡蛋) 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大小均匀、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所供每批次禽蛋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查验。 冷荤制品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气味:具有肉类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所供每批次鲜肉必须有齐全的“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现场查验。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气味:具有肉类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干冻,无注水。所供每批次冷荤制品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现场查验。 半成品荤菜 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杂质异物等。 乳制品 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呈乳白色或捎带微黄色,具有新鲜牛乳应有的香味,无异味,呈均匀乳液(酸奶呈粘稠状均匀乳液),无沉淀,无凝块,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 水产品 鲜活水产。大小均匀,有光泽。无疾病,健康。 调味品 国内知名品牌(不含进口或合资),且该品牌近五年内未出现过公开报道的质量安全问题。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海天酱油: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把这酱油倒在瓶子里后,摇一下,产生的泡沫非常细腻,保持持久,挂碗现象非常好,有一种发黏的感觉。 镇江或山西陈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味精、鸡精等: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无返卤吸潮现象。 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食糖:色泽洁白明亮,有光泽,具有白糖的正常气味,无酸味、酒味或其他外来气味。(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 调料粉(黑胡椒粉、椒盐粉、八角、八角粉、孜然粉等):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其他: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杂质异物等。 蔬菜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外观干爽。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留存。交付采购人前必须经过前期处理,使用率达到95%以上。 蔬菜(净菜)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外观干爽。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留存。交付采购人前必须经过前期处理,洗净,切块、丁、片、丝等。 米 米粒饱满,无霉变,无其他杂质、无结团,符合国家标准,每一批次大米要有质检报告,具体品质指标如下: 等级:标一等 水分≤14.5%;碎米总量≤30.0%;小碎米≤2.0%,不完善粒≤4.0%;最大限量杂质≤0.30%;糠粉≤0.20%,矿物质≤0.02%;加工精度,标样对照;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面粉 含水量应在12-13%之间,颜色正常,每一批次面粉要有质检报告,具体品质指标如下: 等级:特一等 水分≤14.0% ;灰分(以干物计) ≤0.70;含砂量≤0.02;面筋质(以湿重计) ≥26.0;磁性金属物≤0.003 g/kg;脂肪酸值(以湿基计) ≤80;过氧化苯甲酰≤0.06 g/kg;粗细度 CB36号筛全通、CB42号筛留存≤10.0;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气味、口味正常。 3、供应和管理要求 (1)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购无证经营的食品,食品采购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商品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3)食品供应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食品供应时不能夹带玻璃、绳索、刀具等危害采购人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物品。 (4)商品供应链要求:所有商品的来源必须清晰,包装食品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尽量使用知名品牌。 (5)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商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商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商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备注】上述表格中未提到的品种价格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宣城市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采购人将品种、品牌、规格、价格等报采购人管理小组备案后执行。 (三)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a、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b、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c、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d、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e、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3、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4、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按采购需求提供)。 (五)合同主要条款: 1、定价方式:定价周期为30天(每月10-15号左右),由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报价。由招标单位审核并确定周期定价,按周期定价结算,市场波动特别大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进行临时调整。(价格审核依据(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农副产品的零售均价确定。若网站无当天数据则顺延到下个有数据的日期。若网站不再公布市区主要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数据,则可参照相近日期宣城市发改委价比三家超市数据平均值来确定) 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机打送货清单价目表,供双方验货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次月月初集中结算。 3、履约保证金:叁万元,响应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足额提交,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4、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运输: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交货地点:宣城市宣州区政务中心食堂。 (八)交货及提供服务时间要求:采购人提前一天以电话、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向成交供应商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订单之日的第二天7点前将采购人所有订购的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增补的少量食材要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送达。 (九)验收:每次送货,成交供应商须委派专职人员负责人对货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格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机打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费用计算凭证。全部商品实行现场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供货商应无条件更换。 (十)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选取2家成交单位(如两家成交单位的成交价不同,则在签订合同时取两家中的低值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如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参照相关零售均价为基数中参照要求没有的产品,也须按照中标供应商所报的本次磋商最终报的折扣率打折。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所提供的货物不得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成交供应商的供货清单价格,发现成交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对运送的货物进行免费简单加工(活禽类要经宰杀和清洗、水产类要进行必要的剖洗工作、蔬菜要达到净菜标准)。 3、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要求,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本项目采购总额的20%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具体安排,双方友好协商办理。 4、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或者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本次采购选取2家成交单位,具体实施时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 四、磋商与评审 一、 总 则 1、为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磋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审办法; 2、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4、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5、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评审工作由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依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价。 四、评审程序 1、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初审。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审; 3、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在评标现场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如供应商未到磋商现场的,视同放弃该权利。 4、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或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9、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0、编写评审报告。 五、评审细则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审查表 供应商: 审查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1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供应商声明函 按照规定格式 3 响应函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照规定格式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规定格式提供。法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5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程序在系统内获取磋商文件 6 响应文件规范性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规定格式、无严重的编排混乱、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情况,对评审无实质性影响的 7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付款响应、服务期响应、售后服务响应、履约保证金响应等 8 服务要求及其他实质性响应情况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所提供服务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 “★”或“必须”的商务和技术等要求。 9 报价 响应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控制价 超过本项目控制价为无效响应 10 许可证 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11 其他 提供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 审查意见: 磋商小组签字: 评审时间: 备注:1、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对否定的审查指标,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符合性审查表上。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3、 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制作。 评审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响应报价(40) 响应报价(40) 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xuancheng.gov.cn/)公布的当时(供货时)市区主要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表的零售均价为基数1,报价可为0.88—0.99之间,高于此价格区间为无效标,低于此价格区间报价的投标人不参与评审评分,其综合得分为0;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二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40 技术标(37)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14分) 质量控制措施(7) 根据材料采购验收、储存、出库、使用、报销等管理制度及措施进行评价,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酌情赋分,优得5-7分,良好得3-4分,一般得1-2分,没有不得分。 应急处理机制(7) 出现质量问题应急机制措施,包括赔偿、退换货等作出的应急处理方案、食品中毒应急预案(包括食品进货渠道、食品操作、储存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等)。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酌情赋分,优得5-7分,良好得3-4分,一般得1-2分,没有不得分。 环境卫生、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13分) 安全管理制度(7) 根据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优得5-7分,良好得3-4分,一般得1-2分,没有不得分。 配送方案(6)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响应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供货、人员配备及配送方案酌情赋分。 1、优秀标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货配送方案,保证供货及时可靠,得5-6分; 2、良好标准:供货配送可行,满足用户的要求,得3-4分; 3、一般标准:供货配送基本可行,得1-2分。 货源保障(5) 根据供应商的供货实力情况(重点考核货源渠道等)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综合保障能力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5分,第三名及以后得2分。 注:提供与商品生产商或代理商签订的经销合同等证明材料。 服务便捷性(5) 在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响应供应商地址或分支机构地址在服务便捷范围内且能提供专业服务的得5分;响应供应商地址或分支机构地址均不在服务便捷范围内,但承诺中标后在服务便捷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实体企业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商务部分(23) 经营业绩(9)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同类项目业绩,具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以上业绩中,每有一个业绩服务考核情况为优秀的得1分,满分3分。提供盖有采购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管理(6) 1、响应供应商提供市级及以上质量检验部门关于蔬菜类、肉类、冷冻品类、干货类的检验报告,每提供一份加1分。(满分3分) 2、响应供应商具备自有食品(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且具备食品相关的检测仪器的得3分。 注:提供检测室照片,否则不得分。 配送能力(8) 1、根据响应供应商物资车辆配置情况进行评分,车辆配置数量≥5辆,得5分,车辆配置≥3辆的得3分,车辆配置2辆以下的不得分。(满分5分) 注:响应供应商须提供车辆行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车辆须为供应商所有)。 2、响应供应商具备成套生鲜配送分拣软件操作系统,得3分。 注:提供操作设备的照片及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注:a、响应供应商地址或分支机构地址以以营业执照为准;b、本细则所指服务便捷范围为:以青弋江达到为界,青弋江大道以内为城区,北向、西向、南向以现状建成的青弋江大道为界,东向以双桥办事处范围为界。 五、响应文件格式 宣城市宣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副食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一.供应商综合情况简介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二.开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全称 包段 第 包(项目不分包时可写整包或不填写) 最终响应报价 (折扣率) 响应总价: % 备注 供应商公章: 备注: 此表中报价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次报价。 如响应报价为95%,则系统内填写95即可。 三、磋商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的磋商公告,据此函,我方承诺如下: 1、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报价承诺供货。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供货及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阅读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现场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 8、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免费质保等要求。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号: 四、磋商响应表 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按供应商所投内容填写 第一部分:技术部分响应 第二部分:资信及报价部分响应 序号 内容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承诺 偏离说明 1 服务周期 2 付款响应 3 履约保证金 4 资质 5 其他 6 …… …… 投标人公章: 备注: 1、供应商必须逐项对应描述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不进行描述,仅在响应栏填“响应”或未填写的,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2、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的服务方案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更优的服务方案,须在上表偏离说明中详细注明,且此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采购人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商务部分响应不允许负偏离; 五、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工厂)授权本公司(工厂)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工厂)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标、评审、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六、服务方案、人员配备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七、服务承诺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八、供应商声明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公司已按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进行了查询,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公司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公司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公司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企业产品投标,不需此件)(如有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不需此件) (如有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十、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备注: 1、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详见采购需求、评审办法; 2、请供应商自行将所要求的证明、证件资料按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的评审顺序依次制作,并制作目录、标明页码。 3、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索引目录格式: 序号 磋商文件“评审办法”评审对应指标 陈述、说明、方案及 证明资料名称 对应本章节页码范围 (注:不在本章节体现的证明资料,须注明其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所在章节位置,例如资格审查指标中“供应商声明函”,供应商应注明详见响应文件第九章-供应商声明函,无需在本章节中重复提供) 一 审查指标 1 2 3       4       5       ……       六、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