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WZC-2021-241(LHZBZC2021062)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1、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国际陆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里中餐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与草临路交汇处西南角CBD第二栋水滴
成交 金额 : 432,768.00元
2、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市群众厨房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国际港务区段)999号
成交 金额 : 287,04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西安国际陆港餐饮--报价表.jpg
2、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西安市群众厨房-报价表.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标项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 陈建军、王文 | 方舒 |
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 陈建军、王文 | 方舒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6,492.00元
2、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4,306.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
联系电话:029-8333208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1010100-15
传真:029-81010280-22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 88 号大明宫中央广场 A 座 22 层
联系方式:029-81010100-15
十、附件:
062-游泳正赛用餐--磋商文件-定稿.doc
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0日
项目编号:GWZC-2021-241(LHZBZC20210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
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采购代理机构: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温馨提示
请各供应商在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认真仔细阅读,特别注意粗体字部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请将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户 名: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 号:292083674310001
电 话:029-81010100-15、18291455841
传 真:029-81010280-2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4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33
第四章 合同格式................................38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9-2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WZC-2021-241(LHZBZC2021062)
2、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750,000.00元
4、最高限价:
第1包:
第2包:
5、采购需求:
第1包: 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1 项, 预算金额:450,000.00,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饮服务
第2包: 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1 项, 预算金额:300,000.00,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饮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15 00:00:00 至 2021-09-27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⑤《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⑦《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⑨《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⑩《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交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被授权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③供应商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相关主体信用无异常;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⑤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8-27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第1包: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标书金额:免费赠送;
第2包: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标书金额:免费赠送;
注:获取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请各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进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四、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9-2 14:30:00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发布。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
联系电话:029-8333208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81010100-15、18291455841
传 真:029-81010280-22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
2 |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
3 |
采购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共分为两包: 第一包: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第二包: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
4 |
服务地点 |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三路奥体中心游泳跳水馆 |
5 |
服务期限 |
12日历天(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6日)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采购预算 |
¥750,000.00元(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其中:第一包:午餐及茶歇用餐服务 采购预算:¥450,000.00元 第二包:早餐及晚餐用餐服务 采购预算:¥300,000.00元 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
8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 |
9 |
供应商 资格要求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交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被授权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③供应商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相关主体信用无异常;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⑤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
10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1 |
澄清或修改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5日,将相应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2 |
磋商响应 文件数量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档(U盘,电子文档应为PDF与WORD格式各一份)壹份(注明供应商名称) |
13 |
签字盖章 |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14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地点: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9月2日14:30(北京时间) |
15 |
磋商时间、 地点 |
磋商时间:2021年9月2日14: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
16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7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构成:3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按照规定及程序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18 |
成交供应商 推荐数量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数量为3家/包 |
1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0 |
磋商现场 须携带的资料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以证明其出席。 |
21 |
其他 |
1、本前附表所列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2、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否 |
A、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游泳正赛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6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资料。
3、合格供应商
3.1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1)具备且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的;
(2)遵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
(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5)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代表
供应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
5、费用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6.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6.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有供应商自行承担。
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保证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知识产权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8.4如采用供应商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B、竞争性磋商文件
9、竞争性磋商文件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小组评审的重要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9.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磋商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10.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首次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5日,将相应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需要询问或澄清的(除质疑外),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递交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10.4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
11、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延长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C、磋商响应文件
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和货币
13.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和顺序认真编制。具体内容包括:
(1)磋商响应函
(2)磋商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证明资料
(5)实施方案
(6)类似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7)其他资料
15.响应内容填写说明
磋商响应文件按统一格式编制,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可根据情况自行扩展。
16.磋商报价
16.1磋商报价应是供应商正确、全面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和一切费用,应包括人力资源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税金以及风险等的总费用。由于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2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相关需求,在每轮具体报价中报出合理唯一的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16.3 报价货币:人民币。
16.4 本次磋商采取二次报价,即: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在供应商初审合格后,未超出采购预算的第一次报价为有效报价。通过初审的各供应商单位与磋商小组进行逐一磋商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16.5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磋商情况,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第三次报价。
16.6 响应最终报价,在采购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下,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对于差异较大的报价,须做出合理性说明。
16.7磋商后所确定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16.8 最低报价不是磋商成交的唯一依据。
16.9 任何一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响应无效处理。
16.10 本项目在磋商结果公示前不公开任何单位的报价。
16.11当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将其作无效文件处理。
17.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如果成交,则延期到合同期满,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将视为响应无效。
17.1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九十(90)日历天,在有效期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完成评审、定标以及合同签订事项。成交单位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17.2特殊情况需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且不得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9.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9.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19.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9.4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准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U盘,电子文档应为PDF与WORD格式各一份)壹份(注明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19.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打印并编制连续页码。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均需胶装成册,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19.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9.7 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要求。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含PDF与WORD格式两种格式。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与纸质正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应包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不允许有缺失。
20、踏勘和磋商预备会
20.1 踏勘:
20.1.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20.1.2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0.2 磋商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磋商预备会,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代理机构。
21、备选磋商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D、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
2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在密封袋内(正本单独密封一个密封袋,副本密封在一个或多个密封袋,电子版密封在正本袋内)。
22.2密封袋封皮上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签字或盖章),密封条上注明“2021年9月2日14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22.3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递交并办理签收手续。
2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3.2 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3.3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3.4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3.5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3.6 采购人推迟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4.1供应商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撤回和撤销,但必须使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撤回和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4.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9条的规定编写,正、副本分别密封,还须注明“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4.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4.4 供应商不得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满前撤回和撤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E、磋商及评审
25、磋商会议
25.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磋商。
25.2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出席磋商会议。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出席磋商会的,视为其认同磋商结果。
25.3磋商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磋商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25.4为保证参会供应商身份的真实性,磋商时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核查确认。各供应商被授权人须另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接受核对审查。
25.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众检查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核查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25.6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机开启各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公开唱读供应商名称、递交文件份数后,由记录人在监标人的监督下录入各供应商的报价。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25.8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有异议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5.9磋商纪律要求
25.9.1供应商参加磋商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已取得成交资格的其资格将被取消。
25.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磋商,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6、评审
26.1磋商小组
26.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26.1.2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6.1.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6.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6.1.5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磋商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1.6磋商小组成员在应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符合性审查、评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单位;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对评审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8)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9)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1.7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评审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26.3评审工作程序及流程、说明
(1)磋商小组先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磋商,否则被淘汰。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轮次为一轮),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磋商。
(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最终报价。
(6)在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比较、自主打分、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将评审得分汇总后,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汇总排序,推荐得分前3名为成交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6.4初步审查
26.4.1资格审查
磋商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审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 |
合法有效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合法、真实有效 |
3 |
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
合法有效 |
4 |
财务证明资料(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5 |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自开标前6个月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6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自开标前6个月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
7 |
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
符合文件要求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符合文件要求 |
9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失信记录 |
真实、有效 |
10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 |
清晰、完整、有效, 符合文件要求 |
注:审查结论为 “合格”和“不合格”,上表所列评审项目中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则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同时不再参与后续环节评审。
26.4.2 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具体如下: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1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和公章、营业执照一致 |
2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要求 |
3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响应文件一正三副,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4 |
采购内容 |
采购内容无遗漏 |
5 |
磋商报价 |
唯一报价,并未超出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第一包:?450,000.00元;第二包:?300,000.00元) |
6 |
磋商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7 |
服务期限 |
12日历天(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6日) |
注:审查时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符合性审查评定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再参与后续环节评审。
26.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非实质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含电传、传真)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其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有效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是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6.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比较与评价
26.6.1磋商小组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通过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6.2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
26.6.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偏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具体说明为:
(1)重大偏离系指磋商响应文件所报内容、服务期限及资格证明文件中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磋商后修正。但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2)细微偏离是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所报内容、服务期限、要求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细微偏离: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细微偏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其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26.6.4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与评价,只依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列内容,不依靠磋商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正
初步评审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磋商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7)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26.8 磋商谈判
26.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8.2.磋商结束后,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须按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二次报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6.9详细评审
26.9.1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6.9.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6.9.3磋商小组评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6.9.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3)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
26.9.5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内容 |
评审原则与标准 |
磋商报价 (15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注:(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服务方案 (70分) |
1、针对项目服务主要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切实可行的用餐服务方案,方案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得(10~15分];方案合理完善,可实施性较强得(5~10分];方案基本完善,可实施性一般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 |
2、产品供应渠道正常、稳定且质量有保证,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制度,检验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环保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制度完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采购要求得(10~15分];制度合理,证明材料完整,基本满足采购要求得(5~10分];证明材料不全,不利于项目实施得(0~5分]。 |
|
3、配送设备、车辆配套齐全,储存场地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并提供配送设备、车辆的详细清单及储存场地的图片。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齐全,清单详细、完善、合理得(7~10分];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清单不够详细得(4~7分];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清单内容空泛得(0~4分];未提供不计分。 |
|
4、本项目服务团队配置。服务小组成员专业配备合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得(7~10分];服务小组成员配备基本合理,职责分工较明确,得(4~7分];服务小组成员配备一般,职责分工一般计(0~4分] |
|
5、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培训管理、考核标准、仪容着装要求等。管理制度全面、有效、规范、可行得(6~8分];管理制度比较有效、可行得(3~6分];管理制度简单、可行性一般得(0~3分] |
|
6、根据本项目要求,制定遇到供求变化、车辆故障、天气、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全面、有效、合理、规范、可实施性强得(6~8分];应急保障措施有效、合理,具有一定实施性得(3~6分];应急保障措施简单、可实施性不强得(0~3分] |
|
7、食品追溯体系: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能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功能,提供具体实现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响应程度计(0~4分]。 |
|
服务承诺 (5分) |
针对本项目承诺食品配送及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针对本项目提供其他服务承诺及合理化建议。承诺完善且建议切实可行得(3~5分],承诺内容简单,建议内容可行性一般的得(0~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
业绩 (10分) |
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每份计2分,满分10分。(以合同为准,合同完整有效且金额清晰、无涂改,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于正副本中) |
注:投标文件中缺少某分项时,该分项为0分。 |
备注:
①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②专家独立打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横向对比自主赋分。
③评审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磋商小组决定暂停评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④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排列。
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缺少某分项时,该分项为0分。
⑥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计算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
⑦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6.10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
26.10.1 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26.10.2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6.11编写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依据评审办法,经过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与评审等程序后,在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进行综合评审,以每包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为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1)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2)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的;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电子标书内容与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5)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被授权人签字的,但未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7)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8)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供货渠道不明确的;或磋商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项目的要求;或所投产品为整机原装进口产品;
(9)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磋商报价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的,或技术标准、性能指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现重大负偏差的;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或附加了采购单位难以接受的条件或条款的;
(12)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磋商;
(13)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8、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磋商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二次磋商后,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评审过程保密
29.1 从磋商之日到确定成交单位止,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等情况。
29.2磋商小组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9.3任何人员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 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行为,将导致该供应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成交
30、定标
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单位。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0.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单位,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
31、成交公告
31.1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定标函后应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成交公示。
31.2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成交通知书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当日向成交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32.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单位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3成交单位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
32.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单位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同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G、合同授予
33、合同订立
33.1成交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因成交单位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
33.2采购人与成交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单位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3.3成交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顺延下一候选人为成交单位,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合同履行
34.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原因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34.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
H、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成交服务费
35.1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参见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收取。
35.2 成交供应商在取得成交通知书时,以转账或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代理服务费。
I、其他
3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6.1中小企业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标委员评标时,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2监狱企业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福利企业政策
《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
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部门出具的福利性企业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对供应商提供的福利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对福利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残疾人就业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5对既属于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同时又满足小微企业规定的,其价格扣除仅适用一次。
36.6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中小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应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36.7《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36.8《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36.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6.11《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落实与执行。
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36.12《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中小企业可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36.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愿对接金融机构,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签约责任和借款合同偿还借贷债务。供应商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避免一合同多贷引发金融贷款风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融资平台上每次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拒贷后方可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交申请。
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开展融资业务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回款账户信息,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已经发生融资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人请求进行变更。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对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标记。
36.14 关于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的说明
①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②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14〕167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及《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附件一)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信用融资以及选择具体的信用担保形式。
③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对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供应商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融资。
附件一: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 部门 |
联系 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五部 |
李晓 |
88499422 13572821281 |
信用担保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业务三部 |
夏靖颜 |
88606038-6027 |
信用担保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
88360743 18629048822 |
信用融资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 |
信用融资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
牛国群 |
87609569 18992851811 |
信用融资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 |
87617245 13891957123 |
信用融资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 |
87297632 13991290525 |
信用融资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 |
62811553 15002905553 |
信用融资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 |
信用融资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