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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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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4 09:52

一、项目编号:GWZC-2021-239(LHZBZC2021060)

二、项目名称: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1、封闭区用餐服务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鸿金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内A9号楼4楼

中标 金额 : 1,039,500.00元

2、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四路999号

中标 金额 : 1,243,357.5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1、封闭区用餐服务

陕西鸿金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表.jpg

2、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报价表.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标项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封闭区用餐服务 白玲玲、白艳、陈燕、樊柏龙 方舒
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白玲玲、白艳、陈燕、樊柏龙 方舒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封闭区用餐服务: 15,316.00元

2、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16,947.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

联系电话:8345081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1010100-15

传真:029-81010280-22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联系方式:029-81010100-15

十、附件:

060招标文件--全运田径供餐单位采购项目--定稿.doc

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4日

西安市公安局购置警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项目编号:GWZC-2021-239(LHZBZC2021060)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

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温馨提示

领取文件后,请仔细阅读,特别注意粗体字部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请将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户 名: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 号:292083674310001

电 话:029-81010100-15、18291455841

传 真:029-81010280-2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4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33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3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4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9-13 14: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WZC-2021-239(LHZBZC2021060)

2、项目名称: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304,599.00元

4、最高限价:

第1包:

第2包:

5、采购需求:

第1包: 封闭区用餐服务, 1 项, 预算金额:1,049,400.00,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饮服务

第2包: 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1 项, 预算金额:1,255,199.00,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饮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16 00:00:00 至 2021-09-27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④《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⑤《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⑦《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⑨《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⑩《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交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被授权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③供应商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相关主体信用无异常;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⑤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8-30 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第1包: 封闭区用餐服务 ,标书金额: 免费赠送;

第2包: 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标书金额: 免费赠送;

注:获取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请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9-13 14:30:00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

联系电话:8345081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81010100-15、18291455841

传 真:029-81010280-22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

采购内容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

第1包:封闭区用餐服务;第2包:非封闭区用餐服务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采购预算

金额:?2,304,599.00元(人民币贰佰叁拾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元整)

其中:第1包:封闭区用餐服务,采购预算 ?1,049,400.00元

第2包:非封闭区用餐服务,采购预算 ?1,255,199.00元

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

服务期限

11日历天(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

7

服务地点

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

8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9

供应商

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交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被授权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③供应商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相关主体信用无异常;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⑤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10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2

踏勘现场

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投标文件

数量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档壹份(电子文档应为PDF与WORD格式各一份,注明供应商名称)

14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胶装),并逐页编制页码,可单面或双面打印,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15

投标答疑

1、不组织答疑会。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或将此书面文件加盖红色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xalhzb@163.com)。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的《答疑回复》发送各供应商

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的《答疑回复》发送各供应商。

16

澄清或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及

截止时间

地点: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A座22层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3日14:30(北京时间)

18

开标时间、

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3日14: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19

评审方法

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20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

开标时须

携带的资料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以证明其出席。

22

其他

1、本前附表所列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2、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否


供应商须知

A、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叙述的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保赛人员及志愿者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监督机构”系指同级财政部门。

2.4“供应商”系指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6 “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7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资料。

3、合格供应商

3.1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1)具备且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的;

(2)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了招标文件并核查登记;

(3)遵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2)与其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3)受到刑事处罚;

(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5)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代表

供应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代表人。

4、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5.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5.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有供应商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投标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投标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知识产权

7.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7.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7.4如采用供应商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8、监督和管理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B、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

9.1 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9.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10.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10.4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

11、投标截止时间的延长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C、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和货币

13.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人民币币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投标函

(4)开标一览表

(5)资格证明资料

(6)实施方案

(7)业绩

(8)其他

15、投标文件的编制

供应商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15.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投标。

15.2对投标函中内容的响应;

15.3开标一览表;

15.4供应商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满足本次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供应商。

15.5供应商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编制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项目在组织实施、质量保障、配送保障、团队人员配置、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等方面具体做法和保障措施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6供应商提供相应业绩,证明其实施经验及能力。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总报价应是供应商正确、全面完成投标文件所述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和一切费用,应包括人力资源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税金、税金以及风险等的总费用。由于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2投标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16.3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需求,报出合理唯一的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16.4凡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费用项目,若投标时未报,采购人将按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待。

16.5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报价。

16.6凡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供应商自负。

16.7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16.8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7、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如果中标,则延期到合同期满,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视为响应无效。

17.1在有效期内,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完成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事项。中标单位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17.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且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在相应位置填写单位全称,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2 投标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9.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9.4供应商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为PDF与WORD格式各一份)壹份(注明供应商名称)。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9.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6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9.7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胶装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制页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19.8 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要求。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包含PDF与WORD格式两种格式。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正本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版投标文件均应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不允许有缺失。

20、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20.1 踏勘:

20.1.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但供应商须进行现场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应对其自行查明或核实的有关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20.1.2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0.1.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0.1.4供应商在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负。

20.2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代理机构。

21、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D、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及递交

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正本单独密封一个密封袋,副本密封一个或多个密封袋,电子版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袋内),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在封线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3、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办理签收手续。

23.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3.3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3.4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3.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3.6 采购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4.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撤回和撤销,但必须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撤回和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4.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22条的规定编写,正、副本分别密封,还须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4.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4.4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

E、开标、评标

25、开标

25.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25.2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同开标结果。

25.3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开标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25.4为保证参会供应商身份的真实性,开标时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核查确认。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另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接受核对审查

25.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核查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5.6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拆封,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并做记录。供应商确认无误后,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及监标人签字确认唱标内容。如供应商对宣读的内容有异议,应在获得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属于宣读错误,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25.8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5.9开标纪律要求

25.9.1供应商参加投标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其资格将被取消。

25.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6、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

26.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6.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6.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6.1.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1.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审查投标文件;

(2)符合性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对评标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8)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9)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1.7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26.3评标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步审查(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

(2)投标文件澄清;

(3)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4)投标文件修正;

(5)详细评审;

(6)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

(7)编写评标报告。

26.3.1初步审查

26.3.1.1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评审内容

合格条件

1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法有效

2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合法、真实有效

3

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集体用餐配送)。

合法有效

4

财务证明资料(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5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自开标前6个月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自开标前6个月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符合文件要求,合法有效

7

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

符合文件要求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符合文件要求

9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失信记录

真实、有效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

清晰、完整、有效,

符合文件要求

注:(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上述资料,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结论为 “合格”和“不合格”;上表所列所有评审项目均符合要求的结论为“合格”,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则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再参与后续环节评审。

26.3.1.2 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具体如下: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公章、营业执照一致

2

投标文件的

签署盖章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要求

3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三副,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4

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无遗漏

5

投标报价

唯一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第1包:?1,049,400.00元;第2包:?1,255,199.00元)

6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7

服务期限

11日历天(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

注:结论为 “合格”和“不合格”;上表所列所有评审内容均符合要求的结论为“合格”,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则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再参与后续环节评审。

26.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含电传、传真)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有效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3 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26.3.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步审查(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

26.3.3.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3.3.3投标文件的偏离

投标文件的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具体说明为: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所报服务的内容及资格证明文件中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2)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其他投标单位不会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投标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26.3.3.4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只依据投标文件所列内容,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3.4投标文件的修正

初步评审中,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7)对不同文字文本招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5详细评审

26.3.5.1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6.3.5.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6.3.5.3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6.3.5.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3)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3.5.5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内容

评审原则与标准

投标报价

(15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注:(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服务方案

(70分)

1、针对项目服务主要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切实可行的用餐服务方案,方案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得(10~15分];方案合理完善,可实施性较强得(5~10分];方案基本完善,可实施性一般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

2、产品供应渠道正常、稳定且质量有保证,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制度,检验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环保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制度完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采购要求得(10~15分];制度合理,证明材料完整,基本满足采购要求得(5~10分];证明材料不全,不利于项目实施得(0~5分]

3、配送设备、车辆配套齐全,储存场地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并提供配送设备、车辆的详细清单及储存场地的图片。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齐全,清单详细、完善、合理得(7~10分];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清单不够详细得(4~7分];设备、车辆、场地等配套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清单内容空泛得(0~4分];未提供不计分

4、本项目服务团队配置。服务小组成员专业配备合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工明确、职责清晰,(7~10分];服务小组成员配备基本合理,职责分工较明确,得(4~7分];服务小组成员配备一般,职责分工一般(0~4分]

5、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培训管理、考核标准、仪容着装要求等。管理制度全面、有效、规范、可行得(6~8分];管理制度比较有效、可行得(3~6分];管理制度简单、可行性一般得(0~3分]

6、根据本项目要求,制定遇到供求变化、车辆故障、天气、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全面、有效、合理、规范、可实施性强得(6~8分];应急保障措施有效、合理,具有一定实施性得(3~6分];应急保障措施简单、可实施性不强得(0~3分]

7、食品追溯体系: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能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功能,提供具体实现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响应程度计(0~4分

服务承诺

(5分)

针对本项目承诺食品配送及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针对本项目提供其他服务承诺及合理化建议。承诺完善且建议切实可行得(3~5分],承诺内容简单,建议内容可行性一般的得(0~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业绩

(10分)

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每份计2分,满分10分。(以合同为准,合同完整有效且金额清晰、无涂改,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装订于正副本中)

注:投标文件中缺少某分项时,该分项为0分。

备注:

①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②专家独立打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自主赋分。

③评审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暂停评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④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排列。

⑤投标文件中缺少某分项时,该分项为0分。

⑥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计算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

⑦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按照招标文件第37条规定执行。

26.3.6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

26.3.6.1 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26.3.6.2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26.3.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经过初步审查、澄清、比较与评审等程序后,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进行综合评审,以每包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7、特殊情况的处理

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2)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招标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领取招标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装订、密封、签署、盖章、标识的;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7)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8)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不能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投标报价出现漏项或实施方案内容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付款方式、服务期限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附加了采购单位难以接受的条件或条款的;

(11)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2)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

(13)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8、评审过程保密

28.1 从开标之日到确定中标单位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等情况。

28.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8.3任何人员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 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行为,将导致该供应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重新招标

29、重新招标的情形

29.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失败并组织重新招标: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招标失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招标失败的理由。

30、变更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废标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30.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30.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G、确定中标

31、定标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1.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31.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2、中标公告

32.1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单位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32.2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当日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3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33.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单位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H、合同授予

34、合同订立

34.1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招标人将对其予以追偿。

34.2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4.3中标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延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合同履行

35.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原因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5.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

H、招标代理服务费

36、中标服务费

36.1项目结束并发放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后,由中标方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参见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收取,此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计入报价中,但不需要单独开列。

36.2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36.1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可采用电汇或现金形式一次性交纳。

I、其他

3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7.1中小企业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标委员评标时,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7.2监狱企业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7.3福利企业政策

《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

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部门出具的福利性企业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对供应商提供的福利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对福利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7.4残疾人就业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7.5对既属于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同时又满足小微企业规定的,其价格扣除仅适用一次。

37.6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中小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应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37.7《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37.8《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37.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7.11《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落实与执行。

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37.12《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中小企业可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37.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愿对接金融机构,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签约责任和借款合同偿还借贷债务。供应商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避免一合同多贷引发金融贷款风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融资平台上每次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拒贷后方可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交申请。

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开展融资业务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回款账户信息,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已经发生融资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人请求进行变更。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对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标记。

37.14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38、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不得存在失信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留存查询记录。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9、关于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的说明

①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②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14〕167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及《关于调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的通知》(附件一)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信用融资以及选择具体的信用担保形式。

③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对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供应商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融资。

附件一:

序号

合作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名称

联系

部门

联系

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

1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五部

李晓
何彦君
张华

88499422 13572821281
88499422 13679255205
88499422 18220823060

信用担保

2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三部

夏靖颜
朱筠祥

88606038-6027
18591406320
18629282228

信用担保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公司业务部

胡涛
叶楚沙

88360743 18629048822
88360749 13772153612

信用融资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公司部

杨向晖

87281468
13379229383

信用融资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牛国群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