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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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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14 17:55

一、项目编号
511011202100076
二、项目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沐膳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内江市东兴区能力商城B区15号
中标(成交)金额 折扣率:97.0%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范围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所有师生;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采购文件的内容及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陈雪、陈波、黄怀忠(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786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
地址: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七家嘴社区校园路2路
联系方式: 135680333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隆昌市中山路1段3号3楼
联系方式: 0832-3900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0832-224242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采购编号:511011202100076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内江

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6

二、总 则 10

三、磋商文件 13

四、响应文件 14

五、评审 17

六、成交事项 17

七、合同事项 18

八、磋商纪律要求 20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21

十、其 他 2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7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40

格式1-1 封面 40

格式1-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41

格式1-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42

格式1-4 承诺函 43

格式1-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44

格式1-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45

格式1-7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 46

格式1-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47

格式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48

格式1-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49

格式1-1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50

格式1-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51

格式1-1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52

格式1-14 应当提供的供应商和所投服务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3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54

格式2-1 封面 54

格式2-2 报价函 55

格式2-3 报价一览表 56

格式2-4 商务应答表 57

格式2-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8

格式2-6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9

格式2-7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60

格式2-8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1

格式2-9现场报价表 62

第九章 评审方法 6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采购人)委托,拟对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1011202100076。

2.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学生免费午餐计划食材,一项。(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为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2021年09月03日至2021年09月09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 时00分至 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翡翠国际1号门旁)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发售办理处。

(三)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四)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办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网上(远程)办理:(1)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采购文件发售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采购文件发售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购买磋商文件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2541851091@qq.com

注:《采购文件发售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发售办理处。

3.报名咨询电话:0832-2062377。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磋商采购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3日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9月13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翡翠国际1号门旁)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

通讯地址: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七家嘴社区校园路2路;

联 系 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832-612103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

邮 编:641000;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42423。

二〇二一年九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52.44万元。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2.44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

所属行业

餐饮业。

6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7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响应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应据实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据实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据实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法律精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九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2、无线局域网产品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10

其他说明(若涉及)

1、在报价、商务、服务、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老少边穷不发达地区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2、凡涉及如CCC、进网许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销售许可证等国家针对产品的强制认证或许可,在交货现场查验相关材料。

3、如因行业惯例或习惯,在文件中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

注:磋商文件中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经评审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享受政策。

11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建议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12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时,将在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响应进行处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13

政采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 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 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 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

14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5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6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款时间:合同义务履约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832-2242423。

18

报名、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832-2062377。

19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注明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事宜)领取成交通知书。

领取方式:现场领取或者邮寄。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832-8385750。

地址: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

财务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832-8385750。

2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技术和商务条件由采购人进行答复,针对采购过程及磋商文件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42423;

联系地址: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927号40幢2楼1号、2号;

邮政编码:641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3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纸质)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其

他响应文件(纸质)一式3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1份;现场报价表(纸质)2 份以上。

注:响应文件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现场报价表除外);现场报价表用于评审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供应商须自备密封袋。

2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取方式:成交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

收款单位: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四川银行内江分行;

账号:79220100016778674;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其他响应性”的内容;

13.2现场报价表部分:

13.2.1供应商需准备2份以上的现场报价表,并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现场填写报价轮次及金额。

13.2.2现场报价表无需填写分项报价明细,只填写报价合计金额。

13.3现场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3.3.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验收价格,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3.3.2同一报价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3.3.3现场报价表内填写的最终报价合计金额将作为本次采购唯一的最终报价依据。

13.3.4最终报价对应的各项“单价”根据首轮报价的对应项“单价”自动下浮,计算方法:最终报价各项“单价”=最终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对应项“单价”。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实质性要求)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现场报价表在报价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密封袋。

19.3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清楚的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4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5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9.6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21.5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6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记录处理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为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详见第四章。

三、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省内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省外较大数额的标准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地域的政府规定为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商业信誉证明材料:可提供书面承诺函;(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①可提供2018-2020年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2018-2020年任意一年度供应商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2021年以来新成立的,也可提供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供应商2020年6月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② 2021年以来注册的公司可提供书面承诺函;③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④也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承诺函)

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按照本项目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供应商为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食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9.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书面承诺函)

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注: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2.复印件加盖公章;3.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的,原件备查。)。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在有效期内;3.复印件加盖公章;4.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则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磋商而委托授权代表参与适用)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而非委托授权代表参与适用)

三、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服务的资格、资质性要求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针对食堂所需免费午餐食材、物品进行的采购和配送,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对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太安学校食堂所需免费午餐食材种类及数量进行采购、配送,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将食材按时、按量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配送类别主要分为肉类、蔬菜类、大米、食用油类、副食干杂类等。

报价方式和相关计算方法:

(一)报价方式:供应商针对所有类别的食材配送,报出统一的折扣率。例如:折扣率95%,大写为:百分之九十五。

(二)折扣率的计算方法。例如:当月食品配送市场基准价总金额为 100 元,当月食品配送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 95元,则折扣率为95%。

二、★服务内容(实质性要求)

1、就餐人数

就餐人数约460人;

2、配送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按实际天数结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3、食材配备数量标准

午餐按460人食材配送(按实际统计人数计算);

4、食材价格标准

午餐6元/人(包含所有费用);

5、基本原则:

依据国民膳食标准,结合经费情况,合理协调学生口味,科学健康,节俭适当配置食材;

5.1午餐主食:米饭;

副食:二荤一汤;可依据采购人需求添加其它佐餐酱菜或咸菜;

5.2可依据采购人临时需求,配送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食材;

三、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一)食材配送标准

1.肉类

序号

类别

技术、规格、质量要求

1

猪肉类

(1)符合国家 GB/T 9959、GB2707-2016,、行业相关标准;

(2)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无槽头肉和血刀肉;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4)气味:具有生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5)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肉食品新鲜无变质。

(6)肉品为当日新鲜货品,不得提供冷冻货品;

★(7)供应商配送猪肉时,提供当批次猪肉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生畜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 印章,并具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

牛肉、羊肉等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肉质紧密,富有弹性,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不发黏。

(4)肉品为当日新鲜货品,不得提供冷冻货品;

★(5)供应商食品配送时,提供当批次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

其他肉类

(鸡、鸭、鹅、兔、鸡蛋、等)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肉品为当日宰杀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新鲜、去内脏。新鲜无变质。如果采购人要求配送冻货,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且不得有冰块,计重为除冰后的净重。

(4)肉品为当日新鲜货品,不得提供冷冻货品;

★(5)供应商食品配送时,提供当批次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蔬菜类

2.1蔬菜类配送质量要求:蔬菜应为新鲜无公害蔬菜,且能够溯源,蔬菜卫生质量要求符合标准 GB-2763 。

2.1.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1.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2.1.3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2.1.4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2.2蔬菜配送按当季蔬菜和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2.3蔬菜类配送根据菜品情况包装运输。

★2.4不得配送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大米、食用油类

序号

采购内容

采购标准

1

大米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包装要求符合GB7718-2011规定标准。包装上要注明品名、厂名、厂址、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不得使用贴标签等方式作标志。

(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符合GB/T1354-2018《大米》、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相关标准。

(3)标准:国标一级籼米及以上。4、重量:25kg/袋(净重)。米粒饱满,无生霉,无杂质、无碎米等;

(4)每一批次应有质检报告;

(5)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和封口应严实,包装规格:25KG/袋(一级)。(6)配送到学校的所有大米应具有不低于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保质期。

2

食用油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符合 GB 2716-2018 标准;

(2)符合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标准;澄清、透明;无气味、口感好。每一批次应有质检报告;

(3)包装规格:5L/桶;

★(4)不得配送散装食用油;

(5)非转基因菜籽油(二级及以上)。

(6)配送到学校的所有食用油应具有不低于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保质期。

3

面条、汤圆、饺子等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和封口应严实。

(3)配送到学校的所有货物应具有不低于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保质期。

4.副食干货类

4.1.符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包装密封完好,不得出现不合格产品。

4.2.明确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在保质期内且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的时间配送。

4.3.调味品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食品管理规定及标准的合格产品。产品均须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保质期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4.4.不得配送散装食盐。

(二)配送服务要求

1.配送方式:每周按采购人要求至少配送三次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2.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前一天提供的《食品配送清单》,在送货当天上午7:00之前将采购的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超过1小时按照当天货款金额的20%向采购人赔偿损失,若送货当天没送达,按照当天货款金额的100%,向采购人赔偿损失。如累计出现两次未送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未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当月累计应付款总额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配送车辆应具有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运输要求;根据配送食品应采用厢式货车或冷藏车避光运输;运输工具应停放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4.食品配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并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5.配置满足本项目的配送人员,项目配送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符合食品行业要求,食品配送确定专人联络且该联络人员不得随意变更,配送联络人员变更需经采购人认可。

6.所有配送食品在配送前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查验。

7.若在食品收货时采购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采购人拒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1小时内配送质量合格的食品到达收货现场; 若食品再次配送经采购人验收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成交供应商应在 1 小时内配送质量合格的食品到达收货现场,同时成交供应商负责人到达现场处理。

8.配送的食品由采购人根据《食品配送清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方可入库储藏。

9.供应商按规定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库房,并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

10.其他要求:

10.1保证在市场各种变化及遇突发事件下,能保证货品数量、质量并能及时满足采购人食品及原材料供应。

10.2因采购人临时所须的配送需求,成交供应商承诺在2小时内完成采购配送。

(三)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1.食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食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及最新要求、食品生产的特殊要求。

3.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食品安全认证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预包装类食材应具有SC标记。

4.供应商对配送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若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或配送中污染、变质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且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在食品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中,因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检查不合格,造成采购人被通报或处罚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且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送货不及时,影响采购人不能按时开餐的,根据就餐人数的标准,将扣除相应分值并视情节要求供应商给与经济补偿。

6.成交供应商要积极配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随时抽查商品来源、制作场所及流程。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也不安排重新抽查的,采购人有权给予供应商经济罚款,同时办理其解约事宜。

7.如成交供应商因服务态度不佳、价格过高、质量不达标、不按时送货、不及时更换质量不符货品等违反协议约定,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成交供应商有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副食品销售清单或发票行为,经查实,扣除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同时按有关纪律追究采购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9.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10.供应商未依规定告知采购人,即停止或中断供货的,采购人将其列为不良供应商,并依约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食品验收要求

1.数量验收标准:送货质(重)量优(大)于采购人下单质(重)量时按采购人实际下单要求验收,送货质(重)量低(小)于采购人下单质(重)量时,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下单要求补齐,若无法按时补齐,则按缺货金额的 5 倍进行扣罚。

2.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食材有包装的,食材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结块、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验收流程:做好卸货前的检查。双方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机械秤做 好检查,并对食材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了解。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供应商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填写验收记录。每次配送的食材都要登记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等事项并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4.抽样送检:采购人有权对配送的食材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所产生的检验费、样品费等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注:以上打“★”项的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须全部满足,不满足或有负偏离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合同签订: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各种食材价格的确定:

2.1 “扶贫832平台”采购的食材价格:以“扶贫832平台”对应食材同期挂牌价格为准。

2.2非“扶贫832平台”采购的食材价格(包括: ①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②未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 :

2.3各种食材的市场基准价的确定

①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以当月最新一期发布的各种食材的价格,作为当月对应食材的市场基准价。

②未列入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的食材: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组成市场考察小组 ,共同在内江市不少干3家大型超市或农贸市场对各种食材的价格讲行询价,以询价后的各种食材平均价格作为对应食材的市场基准价。

3、计价方式:

3.1各类食品当月实际支付金额=【各类食品市场基准价×折扣率】×实际采购验收数量。

3.2当月食品配送支付的总金额=各类食品当月实际支付金额的总和。

4、付款方式: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尽快提供上一月的发票和清单,采购人确认无误后完善审批手续,按程序支付。

5、服务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两个学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采购文件的内容及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8、建立成交供应商退出机制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

(1)因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2)月均得分在80分以下,达2次及以上;

(3)食材配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

(4)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

(5)公司因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6)经抽检,发现所配送食材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或合同相关要求。

(7)未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价格。

9、其他要求

9.1若采购人对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有异议,或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食材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每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采购凭证,采购人拒绝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处理。

9.2采购人自行承担所配送食材的安全责任。若发生系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9.3采购人不定期对成交供应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