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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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RNX2021189ZC-LHQJCY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供应商 |
报价(折扣) |
1 |
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0.97 |
2 |
广东天地和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90 |
3 |
深圳市鑫家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0.99 |
4 |
深圳市金穗嘉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
0.99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联润路石观工业区H栋1层-5层
3.中标折扣:零点玖柒(0.97)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莫汉康,连俊鸿,欧阳文霞,彭家政,余芳。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总分 |
名次 |
1 |
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94.99 |
1 |
2 |
广东天地和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3.60 |
3 |
3 |
深圳市鑫家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19.40 |
4 |
4 |
深圳市金穗嘉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
38.90 |
2 |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1,700.00元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18]27号)文件执行。)
九、公示期限:2021年09月16日至2021年09月18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发放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2.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质疑函。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室。质疑咨询电话:0755-88602731。
十一、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宁路1号
联系方式:俞科210198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
联系方式:0755-886027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755-88602731
十二、附件
1.采购文件
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5日
招标文件
高效 规范 廉洁
政府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RNX2021189ZC-LHQJCY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RNX2021189ZC-LHQJCY
项目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包 号: A 包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1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
4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
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6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7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盖章的; |
8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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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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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关键信息
1、 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_10_%后参与评审。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如须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联合体各方须均为小微企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如有其它政策支持因素(如鼓励创新等)需一并列出。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且不足100%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均享受评标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失信供应商的价格上浮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深财购〔2017〕42 号)的规定,采取价格评比法(比如最低价法)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10%。失信供应商符合优惠主体资格的,价格扣除和价格上浮一并执行。
四、其他说明
1.采购人拟采购的服务(工程)中,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的产品,要依据该通知要求执行。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8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RNX2021189ZC-LHQJCY 2.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3.预算金额:人民币780,000.00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780,000.00元 5.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续签依据以履约评价情况确定,若供应商履约考核结果为优,合同可进行续签,若供应商履约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不满意,采购人有权不续签合同。项目整体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合同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的事项,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情况具体落实。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6)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08月10日起至2021年08月16日,每天09:00至12:00,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室; 3.方式: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交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现场购买或邮购; (2)采用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请汇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蛇口支行 帐户名称: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338150100100051162 (3)获取招标文件请自带U盘拷贝电子文档; 4.招标文件售价:每套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8月20日09:30(北京时间)时。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1年08月20日09:30(北京时间)时,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室公开开标;响应文件不接受邮寄,需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委托人送达开标现场,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下投标,采用纸质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1年08月16日17:30(北京时间)时前,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需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网下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质疑函。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室。质疑咨询电话:0755-8860273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代理机构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标网,在以上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对参加登记报名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 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宁路1号 联系方式:俞科 210198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0 联系方式:0755-886027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755-88602731 附件1.采购需求.doc 深圳市瑞凝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09日 |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的投递 |
本项目实行网下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件1份(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要求U盘或刻录光盘,PDF格式有签字盖章,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压缩,密封提交,所有应答文件应于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 |
5 |
履约保证金 |
_____万元或合同金额的_____%,缴纳方式: |
6 |
中标服务费 |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的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布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低于人民币陆仟元的,按陆仟元计取。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实质性条款
序号 |
具体内容 |
1 |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 |
2 |
|
……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三、项目概况
(一)预算金额:人民币78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 人民币780,000.00元
(二)项目概况: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四、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整体要求
1、本项目配送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果蔬品类、鲜肉品类、水产品类、粮油品类、干货、调料、熟食、奶制品等主要食堂食材物资。中标供应商不可配送国家禁止的动物、植物,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本项目的配送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3、中标供应商需保证全年365天均能送货,需在当天早上6:00前配送食品,按质按量送达指定地点。采购方如需临时加送菜品(提前2小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按时送达。若遇特殊情况,中标供应商需提前通知采购方。在通知后,供应商配送到达时间不得超过约定时间1小时。
4、配送的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安全可靠,从来未出现配送食品安全事故。配送的蔬菜、肉类、食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且保证质量,不得有腐烂、变质物品。配送的货品有保质期的,离保质期结束至少还剩二分之一时间,要求包装完整、无外漏。采购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品可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货或换货处理,退补货品需在1小时内补给,不能影响采购方的正常供餐。
5、若因中标供应商配送的食品、食材导致采购方出现食物卫生及其他安全事故时,经卫生监管部门检验,证明确属于中标供应商造成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6、中标供应商应专门派一名员工跟单办理业务,按食堂每天制订的采购单进行配送。中标供应商、采购方在食品数量验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必须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
7、中标供应商的粗加工人员和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如遇到人员伤亡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与招标人无关。
8、如遇所投品牌或品种停止生产经营,或产地发生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配送的,中标供应商负责举证并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解决方案,采购方应当成立讨论小组商决应对方案。
9、中标供应商应建立并完善与本项目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的配送流程、质量管理、突发情况处理等方案。为确保项目质量,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10、本项目的整体要求、具体要求、相应的法律责任界定等,可由采购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在招标相关文件、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合同或在执行中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1、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盖章原件。
五、项目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续签依据以履约评价情况确定,若供应商履约考核结果为优,合同可进行续签,若供应商履约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不满意,采购人有权不续签合同。项目整体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合同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的事项,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情况具体落实。
(二)结算方案
1、基准价格由采购方在中农数据食堂采配平台(http://www.chinaap.com)抽取上月上旬、下旬各一日的价格数据取平均值确定。
2、执行价格
原则上以基准价格作为当月的执行价格,定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当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3%)需临时调整时,中标供应商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方,由采购方和中标供应商以协调会议的形式解决。
3、结算付款
结算货款时,应由采购方工作人员严格审核送货清单,按双方事先确定的执行价格,并根据招标确定的优惠折扣率下浮后予以结算。款项每月结算一次,采购方按现行有关规定,凭采购合同、发票等和合同约定条款按进度拨付合同款项。每月15日完成上月供货结算,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如供货结算延迟,货款支付相对顺延。
(三)监督管理方案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履约,接受招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中标供应商应将所承接的采购项目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档案材料至少包括项目合同、项目专项服务小组成员表、价格调查情况表(需双方签字)等,并按季度向采购方递交书面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3、采购方负责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和履约评价,采用跟单反馈方式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
4、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对预选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邀请权威专业机构协助检查,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5、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属实,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本次中标资格,中标人退场,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此中标供应商承担。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标供应商资格的;
(2)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3)违反规定、约定转包,或者挂靠的;
(4)中标后,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不按招标文件约定报价,发现3次以上虚假报价的;
(6)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中止合同的;
(7)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8)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以及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为不合格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绝招标人订货、供货要求的;
(11)经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仍不纠正的,有效投诉指的是供应商被投诉内容经查实确定违反合同服务要求、投标承诺事项及有关规定的;
(12)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在服务期内未按照要求保留项目档案资料的;
(14)中标人造成安全(监管和食品卫生)事故的直接取消中标供应资格。
(1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6、本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及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合同予以确定,采购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7.报价说明:投标人须按招标定额(1)下浮一定折扣率后报【投标报价=1-折扣率; 如:投标人拟按基准价下浮5%,则投标人在填报开标一览表时,投标报价须填报: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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