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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教育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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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教育局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及配餐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招标详情

宁阳县教育局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及配餐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为加强宁阳县所辖学校食品安全,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对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调味品、水(海)产品等大宗食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全面覆盖。预算金额:0万元。本项目的预算是基于宁阳县全部在校生就餐的情况下做出的,实际配送中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根据实际配送情况,经接受服务单位核定数量、价格后,据实结算.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内容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
内容详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1-09-19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宁阳县教育局 地址:宁阳县七贤路983号
联系人:吴海建 联系方式:0538-5683818
2.采购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泰安宁阳东街201
联系人:王娜 联系方式:0538-6088868
附件:
需求方案.doc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招标单位: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及配餐服务采购项目

编制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及配餐服务采购项目

2.预算金额:0万元。本项目的预算是基于宁阳县全部在校生就餐的情况下做出的,实际配送中需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根据实际配送情况,经接受服务单位核定数量、价格后,据实结算;

3.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出厂价或市场及超市价格的九五折;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需求公示: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及配餐服务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釆购,现就其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潜在供应商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项目概况:为加强宁阳县所辖学校食品安全,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对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调味品、水(海)产品等大宗食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全面覆盖。

2.招标内容:本次采购分为2个包,A包为调味品; B包为水(海)产品;后附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3.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采购人要求;

4.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满足釆购人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若有最新标准,请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预留份额、评审加分、价格扣除、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6.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符合采购人相关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按照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7.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验收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

8.供应商资格要求:

8.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8.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

8.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的和本项目经营范围相关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贮存、配送等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投标人必须具备所投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失信和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4本项目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由宁阳县各使用学校根据供货合同据实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三、论证意见:

详见附件2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 3 天:自 2021年09月16日起,至2021年09月18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并请于2021年09月19日17时30分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 不满意的,异议投标人可就有关问题通过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 的,异议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 招标人: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七贤路983号

联系人:吴海建

联系方式:0538-5683818

2. 招标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阳县东街201号

联系人:王娜

联系方式:0538-6088868

附件1:大宗食品采购技术标准和要求

附件2:论证意见

附件1:大宗食品采购技术标准和要求

1.项目说明

为加强宁阳县所辖学校食品安全,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 号), 对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调味品、水(海)产品等大宗食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全面覆盖。

2 .详细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2.1. A包调味品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标包

功能

要求

技术指标

单位

A包

质量

要求

1.调味品:老抽、生抽、味极鲜酱油、蚝油、料酒、芝麻香油、醋执行下列标准:

1.1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黄曲霉素 B1 不得检出。

1.3.老抽、生抽、味极鲜酱油符合GB2717-2018《酱油》,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不得检出。不采购配制酱油。

1.4.蚝油符合GB/T21999-2008《耗油》。

1.5.料酒符合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6.芝麻香油符合GB/T8233-2018,黄曲霉素B1,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1.7.食醋符合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游离矿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得检出。

1.8出厂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产品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2.香辛料包括:花椒、八角、茴香、辣椒等执行下列标准和要求:

2.1符合GB/T15691-2008

2.2原料要求:各种原料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凡需加工整理的各种原料,应经挑选、风筛去除杂质后方可投产。

2.3技术要求: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

2.4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5标志: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应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计,不得低于180天,出厂日期为供货前一个月内。

3.须提供所投产品6个月内县级以上(包含县级)(依法取得国家资质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监管部门的抽检报告;

学校所需其他调料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标准。

箱或桶、瓶

服务

要求

1.中标人不得将自己的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中标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及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采购人和具体使用单位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将在供货期内对中标人供货的质量、价格、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将中止供货协议,并要求投标人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合同。 3.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 4.中标人须配合使用方做好各相关部门抽样检测工作。

配送

要求

1.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的数量、质量等方面要求配送到各使用单位。配送所需食材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要求。

2.中标人使用的配送车辆必须为食材专用车辆,不得与其他货物共同或交叉使用,做好食材交叉污染预防工作,每次供货前车辆、周转箱须进行消毒。 3.每车须配备不少于一名跟车人员,负责搬运、记录等各项工作。配送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清洁。

4.配送时间要求:具体以使用单位通知时间为准。食材供货,须提前一日与使用方确认第二日配送食材品种数量,食材配送当日还应及时与使用方确认食材数量,并根据使用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食材补货、调换等后续工作。

5.食材调换时限要求。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提出的食材配送、补充、调换要求后,须在1小时之内完成。

6.中标人不得设置任何配送最低数量或最低配送金额等门槛要求。 7.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因产品质量、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须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2. B包水(海)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标包

功能

要求

技术指标

单位

B包

(海)产品

质量

要求

1..执行 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

2.冷链运输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现行标准要求。

3.所投产品均不得含有转基因成分。

4、总体要求:

4.1投标人须具备采购溯源条件,开标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2 中标人每次供货时须提供当批次水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4.3产品色泽、气味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4.4禁止供应进口水产类产品;

4.5所供产品卫生标准须符合 GB2733-201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4.6中标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2-3 种水产品兽药残留合格检测报告;

4.7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4.8水产品包装标识:符合 SC/T3035-2018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4.9 标签标识:有产品名称;有厂名厂址;有生产日期;有净含量;有标准代号、质量等级;有保质期、贮藏条件。

以上标准有最新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标准

袋或公斤

服务

要求

1.中标人不得将自己的中标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中标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及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采购人和具体使用单位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在供货期内对中标人供货的质量、价格、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将中止供货协议,并要求投标人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合同。 3.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 4.中标人须配合使用方做好各相关部门抽样检测工作。

配送

要求

1.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的数量、质量等方面要求配送到各使用单位。配送所需食材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要求。

2.中标人使用的配送车辆必须为食材专用车辆,不得与其他货物共同或交叉使用,做好食材交叉污染预防工作,每次供货前车辆、周转箱须进行消毒。 3.每车须配备不少于一名跟车人员,负责搬运、记录等各项服务工作。配送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清洁。

4.配送时间要求:具体以使用单位通知时间为准。食材供货,须提前一日与使用方确认第二日配送食材品种数量,食材配送当日还应及时与使用方确认食材数量,并根据使用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食材补货、调换等后续工作。

5.食材调换时限要求。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提出的食材配送、补充、调换要求后,须在1小时之内完成。

6.中标人不得设置任何配送最低数量或最低配送金额等门槛要求。 7.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因产品质量、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须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注:

1、投标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产品,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2、本项目为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及配餐服务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入库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本次采购2个标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所投产品均为非转基因、非进口、非冷链食品。

4、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详见投标人评分标准)。

4.3投标人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文档。

2.3.其他技术及商务要求:

2.3.1所有产品必须满足最低质量标准要求,投标人可选用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产品。

2.3.2所有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

若达不到上述标准,招标人有权拒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如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被相关部门检测出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者要求,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或处罚由中标人承担。

2.3.3其他要求:

(1)本项目推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如发生质量事故,除承担采购人相应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须承担采购人由此造成的合理间接经济损失。

(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所配送每批次产品的正规检验合格报告;

(3)成交供应商须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配备专用的配送车辆和专业的配送队伍,配送过程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免费送货到学校指定地点;

(4)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有权定期询价,若发现中标人所供货物价格未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出厂或市场及超市价格所报优惠,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货款结算时,供应商须出具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并保证税务发票的明细与供货内容完全一致,收款人名称和发票印章与采购合同完全一致,且货款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支付到采购合同中收款方银行账户。

(6)供货期内,教体局将会同有检测资质的相关部门按照《2018 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样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抽检产品质量标准低于合同和公告约定的标准(含重量不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一万元,并限期整改,同时增加一次质量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逾期不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没收其质量保证金,并将其违约行为报政府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7)供货商供货不及时、出现不能按需供货、擅自更换供货产品品牌品种或服务态度采购人不满意,教体局及学校根据情况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8)供应商应在接到学校供货通知24小时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9)不合格产品退换机制:供货产品不符合合同或清单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使用方提出要求后1小时内退换完成,以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的需要。

(10)应急补充供货机制:中标人违反供货商管理办法被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的、中标人无法正常提供供货服务的,可由招标人指定所供同类食材其他供货商进行供货,保证学生按时用餐需求。

(11)建立统一平台,实现原材料统配和全程监管。中标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要求纳入泰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平台,学校在平台入驻厂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建立配送单位综合评价和退出制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招标采购的重要参考,对评价不合格的要坚决终止供货合同;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终止供货合同,不得再次参与管理平台招标。

2.4.验收标准要求

(1)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若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高于以上标准,则按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执行。上述列表中执行标准如若有最新标准,请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2)供货时提供所供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水(海)产品在配送时要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各包中标单位供货时须对每批次供应的产品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3)每个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所需食品用量,中标单位不得以采购数量不足或者其它任何原因不给学校配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论学校每次采购数量多少,只要接到学校的供货通知,投标人均应按照所报配送方案无条件为学校供货。

(4)为保证质量及价格透明度,投标人所供货物须均为市面销售产品,不得提供专供或特供产品。

(5)货源渠道要有保障,食品安全溯源要有体系。

(6)投标人配送要有保障。

(7)供货数量计量要精准。若发现不准确,发现一次将十倍罚款,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8)所供货物的质量与价格要匹配,不得以次充好。

附件2:论证意见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