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XTD-ZB2021-1066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兴海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红十字会巷62号西丽酒店1楼门面房
成交 金额 : 469,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餐厅服务项目二次报价表.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 | 吕鹏、施梅茹 | 程晓雷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7,03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联系人:张工
联系地址:陕西省未央区凤城十一路东段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208号。
联系电话:029-8653108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话:029-89293166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联系方式:029-89293166
十、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终稿8.27.doc
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6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 项目编号:SXTD-ZB2021-1066)
采 购 人: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
各投标人:在此我们特别善意地提醒您注意!
1、请您仔细地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正确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
2、请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3、请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响应文件,并正确标记。
4、请您明确标记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
5、请您于2021年9 月10日14 时30 分前,准时到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递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避免迟误。
6、请您不要忘记随身携带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查文件原件和证书。
7、请您到达磋商地点后及时到签到处签字登记。
8、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谨记上述提示,将有助您顺利地参加磋商。若有什么需要帮助,请您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我们将非常高兴地为您服务。
9、请将委托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咨询服务费到账情况请致电财务:17349033753。
开户名称: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
账 号:79260188000034793
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请仔细阅读,特别注意粗体部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评审方法 35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4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 5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9-10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SXTD-ZB2021-1066
2、项目名称: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516,000.00元
4、最高限价:516,000.00元
5、采购需求: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1项 ,预算金额:516,000.00元;项目概况:提供厨师、服务人员等不低于7名,保障约200人早、中、晚的用餐,采购人负责原材料及易耗品采购,缴付能源费及垃圾清运等事项(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饮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13 00:00:00 至 2022-09-14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③《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④《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⑤《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⑦《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⑨《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⑩《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及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②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 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9-03 17:00:00
地点: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注: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携带合法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09-10 14:30:00
地点: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项
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653108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 话:029-89293166
传 真:029-89293199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6531086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联系人: 赵工 电 话: 029-89293166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职工餐厅服务项目 |
1.1.5 |
服务地点 |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到位 |
1.3.1 |
磋商范围 |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所有内容 |
1.3.2 |
服务期 |
1年;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资质证明文件 |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0年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公司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一个月份的税收缴费凭据或免税书面声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障资金免缴纳书面声明);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1.4.2 |
竞争性磋商 文件领取时间 |
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3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
1.9 |
踏勘现场 |
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统一踏勘,各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相关费用及安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时不得扰民,如有疑问请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
1.10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若有疑问,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修改、答疑文件等相关材料。 |
2.2.1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疑问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 |
2.2.2 |
采购人澄清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 |
3.1.1 |
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为有利于磋商的材料。 |
3.2 |
磋商报价 |
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包括人员管理、员工福利、加班费、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 |
3.2.6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16000.00元;招标最高限价为516000.00元,凡磋商总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处理,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
3.3.1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本次磋商活动供应商无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
3.5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6.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响应函及其它有要求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确需修改,修改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3.6.4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贰份;电子版:贰份(U盘2个),(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简称)。 电子版包括: word版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1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及标注“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密封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2021年9月10日14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1年9月10日14时30分 地点: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否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9月10日14时30分 地点: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6.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 确定成交人 |
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
7.3.1 |
履约担保 |
/ |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供应商磋商现场须携带原件 |
||
现场手持(无需密封): 1、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证明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证书证件由监标人在竞争性磋商会议现场审核,未按要求提供者,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
||
11.2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可用现金、支票、汇票等付款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招标代理服务费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 账 号:79260188000034793 |
||
11.3知识产权 |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1.4解释权 |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11.5文件制作 |
||
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排目录、页码并制作封面;磋商响应文件书脊处有项目名称和招标编码。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本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人: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项目名称: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时间
1.4.1资格审查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由供应商自行安排。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竞争性磋商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疑问和要求澄清的内容,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在磋商前2天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供应商。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满足评审方法中初步评审标准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其磋商被否决。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磋商小组将通过澄清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改。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
(4)采购内容和要求;
(5)服务合同;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和第2.2 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2.1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2.2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2.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部分 符合性证明文件
一、响应函
二、第一次磋商报价表
三、分项报价表
四、供应商承诺书
第三部分 响应方案
一、供应商概况及其性质
二、管理服务方案及承诺
三、业绩
四、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实力的文件
3.2 磋商报价
3.2.1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包括人员管理、员工福利、加班费、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提供本次采购的全面餐饮外包服务,保证保证法院的的正常工作。最终的竞争性磋商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竞争性磋商报价表中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应根据采购要求进行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表中不得漏填项目。
3.2.2磋商响应函中的磋商报价应与“磋商总价”表中的磋商总价数字相符,不允许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两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磋商处理。
3.2.3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16000.00元;招标最高限价为516000.00元,凡磋商总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处理,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3.3 磋商有效期
3.3.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3.3.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也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3.4 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4 磋商保证金
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3.5备选磋商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3.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服务内容、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服务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所有要求签字(名)处,均须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不得用任何形式的图章代替。
3.6.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包括:(1)word版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磋商响应
4.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 提交壹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同时提供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贰个)和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磋商响应文件副本” “电子版”等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1.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处签字(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要求授权代表签字处由授权代表签署)。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1.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1.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
4.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2 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4.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4.3.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5.磋商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
(1)宣布磋商项目名称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磋商会议开始;
(2)介绍采购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工作人员;
(3)宣布本项目供应商签到名单;
(4)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5)监标人查验有关证书证件,证书证件原件为:
1、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证明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证书证件由监标人在竞争性磋商会议现场审核,未按要求提供者,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6)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7)在采购人(监标人)的监督下,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交磋商小组评审;
(8)磋商会议结束。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具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员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
6.3.2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3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6.3.4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
6.3.4.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3.4.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3.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6.3.5.1磋商小组将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磋商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6.3.5.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6.3.5.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标点符号错误或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
6.3.5.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第6.3.5.5条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6.3.5.5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磋商处理:
1)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4)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
5)磋商总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6)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7)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8)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6.3.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6.3.6.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6.3.5.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6.3.6.2详细评审按照“第三章 评审方法”的要求进行。
6.3.7成交候选人的确定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6.3.8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6.3.9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最后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1.2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7.1.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
7.1.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1.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7.1.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7.2 成交通知
7.2.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7.3.1 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8、质疑
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8.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8.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8.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8.5.4事实依据;
8.5.5必要的法律依据;
8.5.6提出质疑的日期。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8.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8.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8.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8.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8.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8.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8.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8.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7质疑答复
8.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8.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8.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8.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8.8.3联系部门:腾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8.4联系人:张总
8.8.5联系电话:029-89293166
8.8.6通讯地址: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如下:
9.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评标小组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9.3《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对福利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9.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品目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产品。
在招标时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品目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9.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并具有认证证书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9.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7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落实以下政策:
1、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
2、各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县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9、信用担保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及《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联系名单附后)。投标供应商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附件一:
关于信用担保的说明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2、投标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三)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3、具体详见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14〕167号)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联系方式如下:
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 |
||||||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四部 |
王蓉 |
88480371 13110423743 |
信用 担保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
88360743 18629048822 |
信用 融资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 |
信用 融资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
牛国群 |
87609569 18992851811 |
信用 融资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 |
87617245 13891957123 |
信用 融资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 |
87297632 13991290525 |
信用 融资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 |
62811553 15002905553 |
信用 融资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 |
信用 融资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对公客户经理部 |
高艺瑄 |
15619006186 |
信用 融资 |
10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 |
机构投行部 |
韩天清 |
86978975 |
信用 融资 |
1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
业务发展七部 |
祝捷 |
18629505188 |
信用 融资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
营业部 |
范诗阳 |
13991945764 |
信用 融资 |
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
新城业务总部 |
徐常磊 |
15991623666 |
信用 融资 |
注:本项工作依据西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中《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号)组织开展,本表信息如有变动,请信息报送单位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财政局备案,否则责任自负。 |
||||||
附件二: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如不是该类企业则不需提供相关声明,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项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备注:如不是该类企业则不需提供相关声明,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适用于本项目)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备注:
1、如不是该类企业则不需提供相关声明,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七:
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和戒毒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其他
10.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最后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最终报价。)
10.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10.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0.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响应单位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二、评审原则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最后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三、政策性扣减
1.投标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小微企业投标的,在计算价格分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计算。
四、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最后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1.1资格性审查:采购人将依据本章附表1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1.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本章附表2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2.1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综合评审: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附表三评审方法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附表一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 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0年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公司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 保函; 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一个月份的税收缴费凭据或免税书面声明; 2.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一个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书面声明; 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评审依据:提供合法有效的承诺书原件。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评审依据: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声明原件。 |
6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评审依据: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7 |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 |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磋商现场网上查询结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 |
8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提供“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声明书”。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评审依据:提供合法有效的声明书原件。 |
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
2 |
磋商报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 |
3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4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5 |
响应文件份数、装订方式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6 |
服务内容 |
磋商响应文件无实质性遗漏; |
7 |
服务期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8 |
质量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注: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
附表三
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类别 |
总分 |
评标因素 |
最高得分 |
|
---|---|---|---|---|
价格 |
1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注:1.磋商基准价即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最低磋商报价。大于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磋商报价在评审过程中报价按无效磋商处理。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3.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供应商的磋商最终总报价低于公认市场成本,或超过采购预算,其磋商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 |
10分 |
|
管理服务方案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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