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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团餐服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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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年09月16日 15: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行政区域 沈阳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16日 15:05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24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递交至沈阳市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10月0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
预算金额 ¥84.4978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林枫
项目联系电话 024-22896613、22890043
采购单位 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甲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86259888
代理机构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附件:
附件1 JH21-210100-05597上网文件.doc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1-09-17 至 2021-09-24
撰写单位: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00-05597
项目名称: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844,978.00
最高限价(元):844,978.00
采购需求:查看

物业管理服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服务地点: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甲。

2、服务面积:4272.56平方米。

二、总体要求

1、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组建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归口管理,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制订工作制度和标准,以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2、成交供应商对所属聘用人员必须按《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3、采购人对管理区域的重要岗位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等一些重要管理决策有审批权和建议权。

4、在处理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时,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有直接管理权。

5、成交供应商对所录用人员要严格政审。成交供应商要依法纳税,按规定为录用人员缴纳社保及购买意外险。

6、成交供应商的各类服务人员按岗位要求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文明服务,要注意仪容仪表。

7、成交供应商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有责任向采购人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主要岗位人员配置及要求(8人)

(一)综合维修服务人员(2人)

要求: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专业岗位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实际动手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负责建筑物电路、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日常保养工作;负责给排水系统的监护运行维修保养及节能控制工作;负责建筑物房屋及附属门窗、桌椅、电气等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及小型工程工作;负责中央空调的运行、维修及冷却塔的维护工作。

(二)保洁人员(3人)

要求:女性,60周岁以下,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动作利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佳,政审合格。

(三) 秩序维护员(3人)

要求: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身高1.65米以上,身体健康,形象良好,反应机敏,动作敏捷;执勤文明,言语规范,有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政审合格。

四、项目委托事项范围及服务要求

(一)卫生保洁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1、负责办公楼公共区域、局级办公室、走廊、楼梯安全通道、大厅、中厅、天棚、墙壁、门窗、责任区内玻璃、会议室、活动室、环保屋、卫生间、淋浴间、卫生桶、装饰物等日常卫生清洁,保证会议室的计划与突击使用。

服务要求:

(1)室内公共环境作到四无:“无灰尘、无异味、无杂物、无污垢”。

(2)卫生间保洁工作:达到“八净”、“八无”的标准。“八净”即墙砖净、地砖净、便池净、尿斗净、门窗玻璃净、窗台净、洗手盆净、整容镜净。“八无”即四壁无尘、无污渍、玻璃无水渍、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手纸篓纸无落地、便池无便迹,厕所等处空气清新、无异味,墙砖每周擦拭两次,保持光洁,洗手液、厕纸经常检查,并随时补充。

(3)保持公共区域烟灰碟、垃圾筒、痰盂清洁。

(4)垃圾收集、清运至指定地点,做到日产日清。

(5)消防器材摆放整齐,开关、标识干净无尘。

2、负责大楼门前及停车场的卫生清扫工作。

服务要求:地面清洁无杂物、无污物。

(二) 秩序维护工作范围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根据办公室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2、严格执行昼夜值班制度,保障楼内的安全及治安、监控、保卫及门口秩序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3、落实防火防盗相关规定。实行定时巡防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并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及管理,保证时刻处于运行良好状态。

4、建立冬季除雪制度。冬季对积雪做到雪停后及时清扫,保证采购人的工作人员正常出入。

服务要求:

(1)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进行巡视,严格车辆及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并进行登记。

(2)值班人员要熟悉环境,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秩序维护员能保证1-2分钟到达现场,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到人,做好同消防维保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4)大件物品离场持证并记录备案。

(5)实行巡逻管理,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实行不间断安全巡逻。

(6)负责报纸、信件及邮件等物品的接收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时领取等事宜。

(7)负责24小时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紧急事件处置及报告工作。

(8)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值班电话记录和传达工作。坚持听清楚、问清楚、记清楚,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

(9)认真地写好值班记录、收发物品的记录,交接班时要将值班记录和收发的物品进行交接。

(10)树立良好窗口形象,掌握礼节礼貌,熟悉机关值班值宿等业务知识。

(11)工作时间:白班8时- 18时;夜班18时-次日8时。

(三)设备设施综合维修范围要求

(1)保证本物业内采暖、制冷、给排水、污水处理、变配电、照明、开关、灯具、门锁、管道疏通、通风、消防、安保监视、空调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维护工作。做好日常巡视、测试、记录和维护,及时处理投诉,以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制定各系统设备的中长期保养维修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将设备管理纳入以维护为主的良性轨道,长期计划中应包括对设备的重置更新。

(3)合理使用能源,采取切可能的节能措施,努力将本物业的能耗降到最低点,以减轻采购人负担,优化生态环境。

(4)房屋、门窗、桌椅、电源、线路(电话线、网线)、灯具、开关、空调、卫生间设施等大楼所有设施的维修及小型工程工作。

服务要求:

1、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要求维修人员每周巡回检查至少1次,做好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等。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保证采购人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制订故障应急处理方案,遇有故障及时抢修。日常维保计划、报修处理及时率100%(其中:中、小问题24小时内解决,急修:2小时内解决)。

(四)其他说明

1、清洁设备、清扫保洁工具、各种清洁用品、用具、消毒消杀药品、维修工具等物料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采购人承担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清运费。

3、物业服务人员的服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物业服务人员的各种税费、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及各项福利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不改变现有服务面积和范围的基础上)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

6、如在合同签署后,采购人增加服务面积或增加服务内容,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根据市场价格给予成交供应商相应费用。

7、在成交供应商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基础上,采购人按月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无任何其他补贴。

8、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内部调岗、人员调离重新外进等事宜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重新外进人员须提前一周与采购人协商且必须依照本物业服务采购方案的要求执行。

9、成交单位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必须在一周时间内安排全部人员到岗,保证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餐饮服务

一、总体要求

1、成交供应商对所属聘用人员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2、成交供应商对所录用人员要严格政审。成交供应商要依法纳税,按规定为录用人员缴纳社保及购买意外险。

3、成交供应商的各类管理、服务人员按岗位要求统一着装, 佩带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文明服务,要注意仪容仪表。

4、成交供应商负责服务采购人的职工食堂,每日供应采购单位早餐和中餐,严禁对外营业和在食堂区域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做其他用途。

5、采购人提供场地、水、电、现有设备、设施、物品,成交供应商负责管理和维护。设备、设施、物品签订交接清单,如有遗失或损坏,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二、原材料标准

1、米:优质大米,米粒整齐均匀洁白,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

2、面:优质面粉,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面粉。

3、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使用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三个月。

4、食用油:食用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5、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6、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以等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

7、鲜蛋类: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保证新鲜。

8、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9、配菜类:葱花、生姜、蒜、蒜苗、芹菜,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10、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

11、豆制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三、具体要求

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双方拟定的伙食标准费用供应膳食及服务,不得突破标准规定配餐。

就餐人数:117人(因承担一线抗疫任务,部分工作人员长期在酒店和北站值班,以实际用餐人数结算)

1、供餐时间:早餐07:30时至09:00时;中餐11:30时至13:00时。

2、伙食标准: 19元/天/人。

3、早餐标准:基础面食一种、风味面食一种(西点)、粥品一种、提供牛奶、鸡蛋每天换样式(煮、煎蛋、荷包蛋等样式多一些)、小菜四种(至少一道热菜),疙瘩汤、面条、小馄饨等风味品种每天更换样式。

4、午餐标准:米饭、基础面食(粗细搭配)、荤菜两道、副荤一道(或炖菜)、素菜二道、汤品、每周一次面食;包子、饺子、烧麦、面条等、应季水果不切瓣(瓜类除外),酸奶。视季节转变添加饮品(绿豆汤、红枣水、莲子水等)。

5、饭菜要保质保量,必须做到多样化,保证每两周不重样,每周保证荤菜虾一次、鱼一次或牛肉两次、羊肉两次、猪肉两次、鸡肉两次。食材必须新鲜,按季节更换菜式,提供的饭、菜份量要足够,节日为员工免费加菜,同时需要增加特色主食和菜品(增加穆斯林餐)。

6、送餐要求:按时送餐,菜品出锅需2个小时内送到,送餐时要有保温箱进行保温。

7、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膳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定期对成交供应商食品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可立即向成交供应商投诉,限期整改,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人员更换。

8、采购人就餐有批量增加人数的情况,需提前一天通知成交供应商做准备,否则,因此误餐由采购人负责,若有批量减人需提前一天通知成交供应商,以利成交供应商控制成本。成交供应商不得在食堂工作中出现误餐事件(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9、成交供应商进入食堂后,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供膳和管理,确保所供食品的质量与卫生,食堂内必须干净整齐,厨房内摆设有序整洁,如发生食品中毒或检查卫生不合格的,经卫生监督机关验证,确属成交供应商原因,其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10、成交供应商作为食堂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人员安全、卫生安全负有责任。中标方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食堂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以及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1、成交供应商供应的伙食(每天每餐与本合约不符合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及时整改并更换厨师。经多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在30天内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终止本合同。

12、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配餐所需要厨房炊具要齐全,在餐饮服务方案要分别列举炊具名称、用途及照片。

13、采购人有义务维持好食堂秩序,并教育员工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尊重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对厨房工作人员提出无礼要求。

四、其它要求

1、餐巾纸、牙签、洗洁精,各种清洁用品、用具,工作辅助小工具等物料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及时与餐厨垃圾回收公司联系,做到日清日运。

3、食堂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食堂工作人员的各种税费、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及各项福利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不改变现有服务范围的基础上)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

没有食堂主要岗位人员配置及要求,比如厨师、面点师等相关人员要求,但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未配置相关人员为理由拒绝提供标准配餐(见三中具体要求3.4.5)。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65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08时30分至2021年09月24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递交至沈阳市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六、开启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递交至沈阳市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甲
联系方式: 024-862598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林枫
电 话: 024-22896613、22890043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

项目编号:JH21-210100-05597

编制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TOC \o "1-1" \h \u 采购公告 3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3

第三章 服务需求 44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50

第五章 评审办法 51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JH21-210100-05597)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00-05597

项目名称:物业和食堂送餐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44,978.00(人民币:元)

最高限价:844,978.00(人民币: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65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917 2021924(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时间: 2021 10 9 9:00 9:30 时(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 10 9 9: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备份响应文件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在邮件回执上签署为准。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22896648。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六、开启

时间: 2021 10 9 9: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具体开启地点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shenyang.gov.cn/fwzn/index.jhtml,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甲 

联系方式:姚玲 024-86259888-3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林枫

电 话: 024-22896613、22890043  

4.通知书受理

地址:21世纪大厦B座4楼02号窗口

电话:024-2289005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 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甲

联系人: 姚玲

电 话: 024-86259888-303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人: 林枫

电 话: 024-22896613、22890043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3.5

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一、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R

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物业管理

三、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资金支付期限 有

R

预付款比例 有

R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 844,978.00

最高限价: 844,978.00

4

计量单位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R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11.3

样品或演示

R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R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及方式要求

R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

R方式: 以金额方式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

R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元

2、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1)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交纳,须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3132 2103 0024)

银行账号: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须在投标截止3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保函送交至交易中心9楼财务部,咨询电话:024-22890090。银行保函金额及有效期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办理银行保函须到盛京银行指定网点(咨询电话:024-83256898、024-23780992),链接网址如下:

http://124.95.135.78/TPFront/InfoDetail/?InfoID=84763c5d-c39a-4344-b73f-ee4c3f919ac3&CategoryNum=004

(3)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成功办理电子投标保函的供应商,投标时无需另行提交相关材料。(注:保函中“你方”应为采购人。)

(4)采用电子保函方式交纳: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tb.sypicc.com。

咨询电话1:18804049991张经理。

咨询电话2:024-23291320

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pdbj.pc.ehuatai.com:9002/HT_ServicePlatform/tenderLogin

咨询电话1:15710583625路先生。

咨询电话2:024-31258612。

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办理方式:

a.已在招行开户且签署过《担保合作协议》,请扫描二维码直接办理。

咨询电话1:18940039041王经理,

咨询电话2:024-28903540。

b.未在招行开户,请咨询024-28903540/18940039041王经理。

④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s://hhyl.hanhua.com/

瀚华咨询电话:客服 4000235588

4、保证金退还方式: 自动转账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024-22890090

6、其它: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1份。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R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shenyang.gov.cn/fwzn/index.jhtml,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联系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

联系电话:024-2289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0楼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比例。

1.4.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应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其中证书类、合同类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响应原件明细表。

(1)供应商的自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生产制造厂商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

(2)上述原件应随备份响应文件同时提交,评审结束后方可退还。

17.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外,还须提交备份响应文件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并在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中均提供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响应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备份响应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对于未启用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启用的密封备份响应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采购文件服务需求中未带有★号标识,视为所有服务需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无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6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信用记录(采购人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

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9

2

报价一览表

10

3

服务价格明细表

11

4

服务需求响应表

12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6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4

7

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

3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8

4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备份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备份响应文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联合体协议书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份。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