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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供应商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供应商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nbsp发布时间:2021-09-16 】

一、项目编号:AKSZD-003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供应商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阿克苏福升源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路新农世纪城24幢3单元102室(海江社区)

中标金额:按市场公布批发价上浮 1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供应商项目

采购内容包括粮油类、副食类、调料类、肉蛋禽类、水产类、瓜果蔬菜类、并且协助我队自产农副产品配送至指定营区。(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甲方指定采购清单后12小时内配送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并签订合同日期执行

执行国家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俊福、田梦、艾则孜、刘生荣、冯建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报酬依据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取费,以中标价为基数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6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阿克苏支队

地 址:阿克苏市杭州大道特侦队阿克苏支队

联系方式:159992077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栏杆路行政学院(原地委党校)1号楼301室

联系方式:187999269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文刚

电 话:18799926906

十、附件

1.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项招标文件.doc


九师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

阿克苏支队食品采购供应商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阿克苏支队招标内容:食品采购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AKSZD-003号


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3"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4" 投标须知正文 7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5" 一、总则 7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6" 二、招标文件 9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7" 三、投标文件 9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HYPERLINK \l "_Toc446500159" 五、开标和评标 12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0" 六、中标结果与授予合同 14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1" 七、其他规定 15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2"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16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3"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0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4"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20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5"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22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6"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8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7"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9

HYPERLINK \l "_Toc44650016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0" 一、投标函 44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2"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明细表 48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4"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50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5" 、货物说明 54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6"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6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7" 、实施方案 57

HYPERLINK \l "_Toc446500178"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59


第一章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阿克苏支队食品派送供应商采购项目

第二章第1.2款

采购范围

采购内容包括粮油类、副食类、调料类、肉蛋禽类、水产类、瓜果蔬菜类、并且协助我队自产农副产品配送至指定营区。(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第二章第1.3款

项目地点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库车市

第二章第1.4款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第二章第1.5款

交货期

甲方指定采购清单后12小时内配送

第二章第2.1款

招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阿克苏支队

第二章第2.2款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栏杆路行政学院(原地委党校)1号楼301室

联 系 人:李文刚

电 话:18799926906

第二章第3.1款

投标人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供货范围,有完成本项目供货和服务的能力2、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能够出具正规发票。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5、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截图。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9月16日 10 时30 分(北京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4款

预算资金

/

第二章第16.3款

业绩

供应商提供近3年内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

第二章第18.1款

投标文件有效期

30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版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收件人名称: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装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 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2.1款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

五、开标和评标

第二章第25.1款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第二章第26.3款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六、中标结果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第二章第32.3款

履约担保

/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35.1款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向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60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会现场投标人需提供下列证件原件

(1)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时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投标人报价依据

投标人的配送价格按照市场含税批发价为准。不能超过网站公布批发价上浮的3%。否则按废标处理。


投标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项目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招标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交货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定义

2.1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招标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6偏离

2.6.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

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7.特别说明

2.7.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

2.7.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7.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3.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投标人提供的的产品必须是成熟产品;在项目地具有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能力。

4. 投标费用和知识产权

4.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2投标人应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联合体形式

6.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招标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3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招标。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2.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投标。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13.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投标声明

(2)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明细表

(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实施方案

(7)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正本留存。

15.报价

15.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的配送价格按照市场含税批发价为准。不能超过网站公布批发价上浮的3%。

15.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设备、配套工具及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保险、税金及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项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15.3投标人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填写。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4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投标而被拒绝。

15.5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招标须知前附表

16. 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能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投标而被拒绝。

16.3投标人应当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6.4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6.5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4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8. 投标文件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封面标明所采购的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内容、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19.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密封章。

20.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0.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标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3.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

23.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4.评标委员会

24.1评标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6.确定中标人

26.1招标人不保证将合同授予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

26.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确认。

26.3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标报告提出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总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7.招标终止

2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标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已确定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

(4)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投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人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重新评审

28.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纪律与保密事项

29.1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9.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2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中标无效: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退出招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7)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中标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0.中标信息的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31.询问及质疑

3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2.中标通知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4 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签订合同

33.1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3.2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3.4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4.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6. 其他规定

36.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提供: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申明书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完整提供;

3)提供上年度或近期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

4)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5)提供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2)未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截图

3.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有效期、交货期、供货范围等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报价具有唯一性;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1.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8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3、评分标准:各投标人的总评分=A+B,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

A:投标价格评分30分

价格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上浮率*30%*100

备注:若报价以市场批发价为准不上浮,则为满分。

1.投标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最低上浮率为评标基准价;

30分

B:商务及技术部分评分70分

产品质量

根据投标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打分。优:10-15分;中:6-10分;差:1-5分

15分

货源保障、配送能力

根据在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库车市拥有的供货点及自由配送车辆进行评价。

10分

服务配套能力

根据加工、包装、检验、储存、配送等供货系统管理的完整性、科学性等进行评价。优:6-8分;中:3-5分;差:0-2分

10分

售后

售后服务内容承诺、应急保障方案。优:4-5分;中:2-3分;差:0-1分

5分

服务人员配置

在使用地区配备稳定的服务人员,提供近半年社保证明,5分

5分

产品品牌信誉度

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产品等。优:8-10分;中:5-7分;差:1-4分

10分

财务实力

投标单位上年度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营业额、财务状况等综合财务实力

5分

同类项目业绩

根据2018年以来完成的同类项目(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2分,最高10分

10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招标人(全称): (甲方)

投标人(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招标人执 份,投标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承诺售后服务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招标人指定地点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

验收地点: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库车市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运至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

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1年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执行国家标准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24小时内响应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按招标人规定执行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1、见技术参数要求

2、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括粮油类、副食类、调料类、肉蛋禽类、水产类、瓜果蔬菜类、并且协助我队自产农副产品配送至指定营区。(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配送管理要求

(一)每周一三五按要求配送至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安排,按我队安排执行。

(二)中标人按周及时开具发票。

(三)中标人应至少安排一辆专车负责送货及安排专职送货员,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采购人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四)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必须保证所供应肉类、干货、蔬菜、果品、主食及它他副食品等为新鲜、保质期内,且符合卫生标准;若发现所供应的食品存在腐烂变质、过期等质量问题的,应当全部收回并销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供应配送。

(五)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货物详细清单并列明拟供货品的品牌、规格和供货价等。

(六)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因其他仁和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使用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使用单位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七)食品溯源要求。中标人对食品供应链进行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尽量使用知名品牌。

供货产品质量要求

(一)蔬菜类

1、质量要求

(1)所有蔬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所有蔬菜绝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留存,在配送前必须采样送检,经农药残留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后,方可采收配送。

(2)所有蔬菜在交付采购人前必须经过前期处理,使用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蔬菜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具体质量要求为: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枯萎、枯竭、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种类

质量标准

叶菜类

菜心、剩菜、大白菜、小白菜、空心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腐烂现象,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

番茄、茄子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无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

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

萝卜、大头菜、沙葛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

马铃薯。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

葱蒜类

葱、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又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

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

藕、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稚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及杂质

食用菌类

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

绿豆芽。黄豆芽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2、供应和管理要求

蔬菜供应的品种安排(分主菜和配菜),主菜品种根据季节安排,但要确保每周有3个品种以上。

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须为新疆地区范围内的自由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

蔬菜卫生质量要求

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项目

指标(mg/kg)

备注

甲胺磷

不得检出

甲拌磷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呋喃丹

不得检出

百菌清

≤1.0

多菌灵

≤0.5

汞(以Hg计)

≤0.01

铅(以Pb计)

≤0.2

砷(以As计)

≤0.5

氟(以F计)

≤0.5

硝酸盐(以NaNO3计)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4

(二)肉类、水产、冻货

1、质量要求

(1)所供肉类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新疆地区正规肉屠宰场,供货时须提交屠宰场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新鲜肉确保每日新鲜,为当天新疆地区正规屠宰场宰杀的新鲜肉;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

(2)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种、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冷冻品类需解冰并按解冰后的实际重量计算。

(3)家禽类需去净毛和内脏。

(4)熟食包括烧鸡、烧鸭、烧鹅等。熟食的保质期较短,保鲜要求高,供应的熟食需保证产品的品质。

(5)鲜鱼类鱼体饱满结实、新鲜,无腐烂异味、肉质紧密有弹性,无离骨脱刺现象。鲜鱼类来源可靠放心,无毒、乌海、无污染。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盖有冻结的透明粘液层,批复天然色泽明显。鱼类需杀净、去鳞。

2、供应和管理要求

(1)各中标人提供货物应符合下列的《生产(供应)企业资质证明》:

类别

资质证明

畜禽冻肉类

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肉制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水产品

营业执照

产品票证要求:

新鲜肉类:

货物类别

产品票证名称

验收要求

猪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要求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地,官方兽医签字、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禽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牛肉、羊肉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冻品货物:

货物类别

产品票证名称

验收要求

猪、牛、羊肉、家禽

《产品合格证》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长(库)检验合格证,随车同行

《动物产品防疫合格证》

当批次有效,原件备查

肉制品

《卫生检疫报告》

由政府疾控部门或卫生检疫部门出具(半年内有效)

《产品合格证》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长(库)检验合格证,随车同行

水产品

贮存地的出入库检疫证明,水产品成型标准为个体单独冷冻成型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长(库)检验合格证,随车同行

(三)粮油类

1、食用油品质要求

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QS标致,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大米质量标准: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