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崇化中学 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YHZB2021-N-016)中标公告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中标金额(万元) |
第1包 | 天津快客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增产道125号 | 911201056877179554 | 022-26784063 | 403.05 |
包号 | 服务 |
第1包 |
名称:天津市崇化中学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11个月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入口成本率70.01% |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服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11个月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入口成本率70.01%
天津市崇化中学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HZB2021-N-016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9237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受天津市崇化中学委托,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崇化中学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天津市崇化中学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YHZB2021-N-016
项目内容
天津市崇化中学新疆班食堂服务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外国企业参加投标。
项目预算:403.5万元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若我公司中标,承诺协助采购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直至办理完毕。”要求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室)获取。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投标人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tianjin.gov.cn/index.jsp)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售价:本标书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6日上午9:30时00秒
2.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6日上午9:30时00秒
3. 开标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会议室。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联系人:刘畅
2. 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崇化中学
2.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侧北城街
3.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刘东环,022-27274528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办公室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0102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yuhezixun_tj@126.com
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其他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60000元整,缴纳方式:非现金,推荐使用电汇。供应商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电汇、支票等缴纳方式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电汇、支票转账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缴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需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汇款信息: 开户名: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广开支行
账 号:441210100100145021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固定餐费:474人*25元/人/天(含税)*30天*11个月=391.05万元,每逢古尔邦节、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学校在正常食材成本上,给予一定的补助,预算12万元,以上合计403.05万元。报价有偏离的,做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应按照行业及企业自身取费标准,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核算出的入口成本率为最终考核标准,并须详细报出成本率核算明细,包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人工费用;食材成本;此外还包括投标人企业内部管理费、税金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服务期内确保正常运行的的最终优惠价格。
3. 验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 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三)时间、地点要求
1. 时间要求: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11个月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服务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付款方式
合同期按月据实结算,以学生实际刷卡发生的餐费为准。(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推荐投标单位进行银行账户电汇,汇款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总公司投标分支机构汇款或分支机构投标总公司汇款均无效),在电汇时请各单位注明项目编号,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投标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未中标单位持未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未中标单位财务章)及汇款信息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招标代理留存)、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中标单位的财务章)及汇款信息按以上要求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服务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二、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标标准 |
分值 |
1 |
入口成本率评价 |
入口成本率得分=评标基准价/(1-入口成本率)×10 |
10分 |
2 |
投标人业绩 |
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与本项目同类型服务案例,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1个业绩2分,最高6分。 具体要求如下: ①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日期。 ②采购人盖章出具的成功履行合同的验收报告; ③采购人盖章出具的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②、③项可提供任意一项。须提供①+②项或①+③项才被视为有效案例。 注:上述合同签订乙方须与投标人(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上述证明材料的采购人盖章名称须与合同签订的甲方一致,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开标现场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要求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如未提供或未按要求递交则不予认定。 |
6分 |
3 |
实施能力 |
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GB/T19001系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系列/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GB/T28001系列/OHSAS18001系列/ISO45001系列/GB/T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系列或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与本项目相关,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具备1项得1分,最高5分,不具备或其他,0分。 注:认证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如查询不到,则不予认可。 |
5分 |
5 |
其他人员持证情况 |
本项目配备其他食堂服务人员共9人(项目负责人1人,切配3人、服务兼洗刷员4人,库管1人,不接受退休人员),均要求持有效期内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备且持证率100%:2分;持证不齐全、不具备或其他,得0分。 |
2分 |
6 |
服务点对点应答 |
所提供的服务点对点应答满足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①无负偏离:15分 ②非“★”指标有1项负偏离,减1分,最低0分。 注:非“★”指标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投标应答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15分 |
7 |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齐全,人员岗位分配合理,职责明确:10分; 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合理,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齐全,人员岗位分配较合理,职责较明确:7分; 组织机构设置一般,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配备配备齐全,人员岗位分配一般,职责一般::4分; 无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人员岗位分配情况:0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 |
10分 |
8 |
食堂经营管理服务方案 |
食堂经营管理方案考虑全面,不漏项,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强,操作可行:10分; 食堂经营管理方案考虑较为全面,基本不漏项,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较强,操作可行性较强:7分; 食堂经营管理方案考虑一般,基本不漏项,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操作可行性一般4分; 食堂经营管理方案混乱,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
10分 |
9 |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需包含公共餐饮器消毒记录措施(食堂公共餐饮器具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要有详细的消毒记录措施)等内容。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齐全合理、切实可行:10分;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较为齐全合理、基本可行:7分;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较为齐全合理、可行性一般:4分;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够齐全,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
10分 |
10 |
食堂固定设备维护措施 |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实施合理正确使用及维护措施。 使用措施合理,切实可行:8分; 使用措施较合理,可行性较强:5分; 使用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使用措施不合理,可行性差或未应答:0分。 |
8分 |
11 |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 |
方案中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合理,切实可行:8分; 方案中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较合理,可行性较强:5分; 方案中体现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性一般:3分; 紧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较差或未应答:0分。 |
8分 |
12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评价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齐全、合理,切实可行:8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较为齐全、合理,可行性较强:5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基本齐全、合理,可行性一般:3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较差或为未应答:0分。 |
8分 |
13 |
服务承诺评价 |
服务承诺全面具体、切实可行:8分; 服务承诺较为全面、可行性较强:5分; 服务承诺全面性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服务承诺较差或未应答:0分。 |
8分 |
第四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的,非实质性内容缺少签字或盖章的;
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目录与页码不对应的;
投标文件未装订、装订有误的;
投标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技术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投标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前后描述不一致的(点对点应答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金额数字与中文不一致、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等包含在本情形之内);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询标的;
投标文件中出现非本项目相关内容的。
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一)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C 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格式参照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核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若我公司中标,承诺协助采购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直至办理完毕。” |
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加盖公章 |
3 |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6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
7 |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也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本授权书 |
8 |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总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分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总公司存在不良记录,分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总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分公司存在不良记录。 |
9 |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上述列表内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在投标文件外单独提交原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供者做无效投标处理;未要求提供原件的按上述列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2)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资格审查时不予承认。
项目需求书
供餐情况
负责食品原材料(包括调料)的采购、验收、保管;
负责餐品的加工制作、成本核算、餐具、用具和设备的清洗、消毒;
负责食堂整体的保洁服务;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准时出餐,保证食品安全。
保证完成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就餐任务及根据场地情况调整运营模式。
在校师生规模及合同期餐费金额情况
就餐人数474人左右、每日每人餐标25元、每逢古尔邦节、春节等,学校会在新疆师生正常食材成本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餐补以保障饮食。学校有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对餐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师生的正常就餐。
基本要求
中标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条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营合同约定,服从学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无条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经营品种、服务态度以及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
中标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经营采购人认为对校园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商品和采购人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如烟酒。
中标方独自在校经营,不得采取转包、分包形式,不得经营在中标项目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且合同约定具体经营项目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学校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经营期间食堂内不得使用煤气罐、液化气等采购人认为存在安全危险的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须经校方同意,并在校方电工指导下安装。
合同期间,场地、设备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应爱护厨房的各种设施及用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及时地予以养护及维修,杜绝人为损坏。若出现由于中标方员工造成的人为损坏,中标方负责维修或应予赔偿。
在承租区内,严禁存放国家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严禁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方承担责任。
保洁工具、低值易耗、用具及清洁消毒用品由中标方负责购置。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餐饮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康证),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任何问题均由中标方承担。
中标方在正式开业前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其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中途更换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更换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在经营期间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证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中标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及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或展销,不得将非经营场所和设施挪作它用。
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税务等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中标方经营期间,所经营的食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变质产品。不得从事欺骗性的活动、损害师生利益,不得冒用天津市崇化中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标方经营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擅自使用或使用程序、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何给师生造成危害的,均由中标方承担责任。
中标方应严格遵守采购人提出的相关环境要求,门前实行三包(包卫生、保管理、保安全),垃圾随出随清。不得擅自在经营环境外部、门窗上进行粘贴宣传物品。
中标方应自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师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并妥善解决师生投诉。
中标方经营期间如遇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中标方须按照学校要求积极给予配合。
经营期内学校因临时需求,需要占用经营场所时,中标方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同意学校占用其场地如:学生上体育课、学生体检、招聘会、文体排练、晚自习、会议等)。
中标方负责在经营区域内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标方须与采购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承担经营期间的安全责任,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此期间凡涉及校园安全问题,均要无条件的接受校方保卫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中标方由于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纠纷等,均由中标方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经营期间中标方负责经营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由此产生的维护费用由中标方承担。采购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检查和养护,中标方应给予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经营结束后,中标方向采购人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墙体、地面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中标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食堂的排烟管道需定期进行清洗,该项工作由采购人负责联系有资质的的公司进行,产生费用由采购人担负。
餐饮管理
为了切实搞好食堂的膳食工作,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监督。食堂食品制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材料在保质期限内使用,并减少库存量,在加工食物过程中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商必须每日将入库原材料及饭菜成品留样48小时,作为食品检测依据,凡供应商不服从管理、违纪或因操作、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如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合理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出现重大损害,除合理赔偿外,采购人有权视情节和损失后果轻重罚款、辞退人员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按季节变化和蔬菜价格等因素合理安排每周菜谱和所需菜品原料,并提前一周报采购人食堂管理员审定后决定下周的食谱,并因节假日、民俗等因素,对食谱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商在使用水、电、燃气管线等重要部位要每天安排专人做好日常检查,如有损坏情况,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通知食堂管理员报修,及时消除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每日检查完毕完成后,及时锁闭食堂门窗。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要讲文明,讲礼貌,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要着统一服装上岗,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供应商未经采购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招外来人员进入食堂进餐和留宿。
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生产安全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在劳务操作中爱护采购人财产和设备、节约能源,避免浪费,遵守职业道德。
供应商在履行劳务协议期间,由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工艺流程、操做规程或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均与采购人无关。同时给采购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操作人员在医疗期间费用自理。
供应商应当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内容告知被派驻的劳动者。
供应商必须与派驻到采购人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上缴保险。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员工与供应商合同期内所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供应商需按国家、天津市及行业有关规定,支付人员工资、保险费、防暑降温费、企业税金及提取管理费,如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费用,产生劳动纠纷,供应商应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购人有权监督供应商的菜品生产、菜品出品的质量及供应商及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
采购人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供应商在服务中出现的过错、过失、品质未达标或其它因管理责任而造成的事故,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罚金直至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罚,确保本合同的有效履行。
服务人员要求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招标方的管理、监督及经济处罚和工作指导。凡在承包期内,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标方积极配合校方和相关部门做调查取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中标方责任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
中标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市教委文件的规定,严禁任何形式将食堂转租、转包,不得分窗口对外经营承包,不得在本校食堂经营对外的餐饮服务业务,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校方有权立刻取消其承包资格,且前期投入学校不予赔偿。
食堂从业人员由承包者自行安排聘任,人员经费、保险等由承包者负责。食堂从业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学校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餐厅使用水、电、燃气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负担。
中标方必须保证饭菜质量和多样品种、多样风味,能满足师生的饮食需求和口味。
学校只提供师生就餐用的餐桌椅,现有的厨房设备、设施和大型设备采购和维修由校方负责,除此之外小型的设备购置和维修由中标方自行解决。
食堂交易必须使用一卡通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中标方设置专职(兼职)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索证、进货小票、台账登统和向校方提供各类报表的编报。
承包者在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应严格服从学校管理。
承包者需严格遵守学校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行政历和作息时间保证营业时间,学生供餐时间早上:6:30---7:50、中午:11:30---12:50、晚餐:17:00---18:3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变化必须无条件执行。
承包者需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服务态度、饭菜价格、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在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的,第一次由校方进行约谈并整改;对连续两次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
当市场物价出现波动时,承包者要自行做好平抑饭菜价格。
承包者要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饭菜要明码标价,每出一个新菜品,经营者必须将新品的成本上报学校总务处,经批准后方可上架,未经学校批准的不能上架经营。
承包者要根据饭菜价格分窗口售卖,饭菜品种和花色丰富多样,满足师生不同口味和价格的需求。
承包者在未经校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食堂进行结构性的改造。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在学校的配合下,每学期至少两次征询师生或委员会意见,方式采取窗口征询、座谈征询、问卷征询等。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按时上报学校规定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菜品每周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得低于30%,免费向师生提供汤或稀饭。
设置菜谱公示,及时显示当天当餐菜谱价格。
师生满意率不能达到60%,校方有权解除合同。
供餐要求
餐厅供应早、午、晚三餐,每餐用餐形式均为零点模式。新疆师生选择餐品,食堂专人负责盛取。
每日早餐:每餐稀食1-2种、配菜(含蛋类等早餐副食品种)3种、主食2种、佐餐小菜(小咸菜及特色拌菜等)2种;
每日午餐:每餐餐品安排为(不少于)主荤菜2种,副荤菜2种,素菜2种,主食2种,汤粥1种,小吃2种;
每日晚餐:每餐餐品安排为(不少于)主荤菜2种,副荤菜2种,素菜2种,主食2种,汤粥1种,小吃2种;
节日及改善日就餐可根据就餐需求增加相应品种(如:古尔邦节等)。
菜单每周一更新,餐品必须全部为回民餐品,每日供应品种80%不重样;口味应融会南北及西部地区风味,重点体现新疆特色,口味丰富。
人员、岗位要求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要求 |
是否接受退休人员 |
工作时间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三年以上中学食堂管理经验 |
否 |
三餐 |
2 |
中餐厨师 |
3 |
否 |
三餐 |
|
3 |
小吃厨师 |
2 |
否 |
三餐 |
|
4 |
面点师 |
3 |
否 |
三餐 |
|
5 |
切配 |
3 |
否 |
三餐 |
|
6 |
服务兼洗刷员 |
4 |
否 |
三餐 |
|
7 |
库管 |
1 |
否 |
三餐 |
|
合计人数 |
17 |
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上述人员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需安排加班的,中标供应商应配合并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厨师须有相关等级证书。
餐厅全体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明,要求工作人员20%以上为回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要求
中标方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学校有关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如需对经营房屋进行装修,中标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设立安全设施,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标方在经营经营期内,由于安全事故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承包经营期间,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经确认系承包方责任,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损失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经营期间,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投标人须知的特别条款
须按国家、天津市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具有各项操作流程,如卫生防疫、消防、食品加工制作、健康证、食品留样等;
投标人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投标的企业的法人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在以往餐饮经营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任何不良经营行为,无食品中毒或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管理制度及措施:严格执行餐饮行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已制定的疆苑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需提供规章制度、实施措施、服务承诺、突发事故的处理预案等)。
投标人根据疆苑食堂内部岗位设置,提供各岗位操作制度。
具有完善的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报出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投诉解决方案。
投标人应报出突发事件预案及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投标方采购食品原材料,供货商必须有清真资质,采购的带包装的食材必须带有清真标识。
注:1、招标文件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2、项目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的视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 “投标人”或“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以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评分内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评分,不累加评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评分内容,任意一方提供即可得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分别加盖公章的,其他需加盖公章的部分加盖主体方公章即可。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公司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按照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行业分公司投标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8 投标人报名单位须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授权其他法人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以投标人(报名单位)名义投标,有此情形的做无效标处理。
5. 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5.1 合格的货物
5.1.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1.2 除《招标项目要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1.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1.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2 合格的服务
5.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投标费用
6.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
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
费率 |
100万以下 |
1.5% |
100-500万 |
1.1% |
500万-1000万 |
0.8%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1.1%+(680-500)×0.8%=7.34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服务类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费率 |
100万以下 |
1.5% |
100-500万 |
0.8% |
500万-1000万 |
0.45%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0.8%+(680-500)×0.45%=5.51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6.2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如因重大变故项目终止或因开标前的质疑投诉项目重新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已缴纳),投标人发生的文件制作费、人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授权费、财务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索要补偿。
7.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现场向采购人和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3 质疑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7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10.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招标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10.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发送邮件至已报名供应商的邮箱,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投标人虚假伪造,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4.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或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并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
15.4 投标文件应编制页码,并与投标文件目录相对应。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6.3 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证明文件;
(2)若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8. 技术投标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货物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4)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对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做出应答,其中“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3 服务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按照《招标项目要求》要求执行。
19.2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光盘或U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编号(可使用简称),纸质投标文件胶装装订成一册,可根据投标文件页数分为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分册。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光盘或U盘中包含OFFICE或WPS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一份。
21.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盖章。
21.4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1.5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分公司(允许分公司投标的项目)等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经营者、首席合伙人、分公司负责人等投标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视为有效。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2.1 投标人须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每包分别制作一个正本三个副本,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
22.2 投标人应按包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推荐每包使用一个包(信)封密封完好,也可以正本副本分别使用包(信)封密封。
推荐密封方法如下图所示:
22.3 投标人应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如所投项目分多包应填写,如不分包则无需注明)、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并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可在包(信)封上加盖公章或密封章(非实质性要求)。
22.4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22.5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6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投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2.7 投标人须密封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邮寄或快递投标文件的,因运输导致的逾期送达或投标文件包封破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2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注标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3.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2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25.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有效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5.3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E 开标和评标
26. 开标
26.1投标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投标代表人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参加开标仪式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2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未提供合法的、有效的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的实质性文件全部或之一的情况;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文件未盖章或签字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协议书的;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的;
分包项目,投标人投多包,未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未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
分包项目,按包号逐一开标,开标后,投标文件所投包号与开标包号不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它情形。
26. 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投标代表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本项目密封要求简化,以不裸露和标注信息正确为合格原则,不合格情形:1、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分包项目未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包(信)封标注的所投项目名称或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
27.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8. 评标委员会
28.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8.3 如果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8.4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29.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9.1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实质性要求等进行审查,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的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29.2 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评审时不予承认。开标以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9.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中标无效:
(1)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晚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的;
(2)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的;
(3)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6)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缺少盖章或缺少签字或盖章错误或签字错误等情况;
(7)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的;
(8)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10)围标或陪标的;
(11)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4)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投标的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5)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须强制采购的产品,未提供清单中产品的;
(16)《资格审核表》中的资料原件齐全合格,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完整的复印件或提供的复印件过期或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齐全的;
(17)分包项目,投标人投多包,未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37、59、60条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19)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9.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5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9.6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3)事业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货物类项目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服务类项目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注: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3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签署。
30.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30.4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 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3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32.1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2 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招标项目要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评标委员会评审点对点应答表符合性时,应审核投标应答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而不应以偏离说明应答“无偏离”、“满足”或“响应”等作为判定标准。
(5)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33. 其他注意事项
33.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3.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3.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F 授予合同
34.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4.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4.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5.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7. 履约保证金
37.1 若《招标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7.2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8.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9. 合同分包
39.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9.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合同:
鉴于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文本的特殊性,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政府采购性质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一、采购内容: (详见附件)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质量要求及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见附件。
三、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服务时间、地点、方式:见附件。
五、供方应随服务向需方交付的相关资料。如果所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
七、货款支付方式:见附件。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
行号(数字代码): ,
帐 号: 。
八、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向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供方具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留存 份,供方留存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