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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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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

2021年09月17日 16:2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其他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采购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17日 16:24
评审专家名单 李向路、谭卓英、郝志凤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乐、王经理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376082
采购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滕老师,zfcg@bnu.edu.cn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乐、王经理 010-82376082
附件:
附件1 0750-结果公告9.17.docx
附件2 0750-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附件3 0750-1127-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9.1终.doc

一、项目编号:BIECC-21ZB0750(招标文件编号:BIECC-21ZB0750)

二、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显磊东齐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篱笆园南路10号院6号楼1层105

包组或产品名称:土豆粉

折扣率(%):88.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显磊东齐商贸有限公司 土豆粉 北京显磊东齐商贸有限公司 无异味,无变色,无杂质,无腐败变质 约40000斤/年 3元/斤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向路、谭卓英、郝志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包号

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

预算

(万元)

是否接受进口

是否免税

01

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一项

保质保量,保障师生用餐卫生安全…

90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师范大学

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联系方式:滕老师,zfcg@bnu.edu.cn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联系方式:张乐、王经理 010-823760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王经理

电 话: 010-82376082

北京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2010年度)

北京师范大学

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BIECC-21ZB0750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7

第四章 北京师范大学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预案 30

第五章 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35

第六章 项目需求 5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师范大学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 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2. 采购编号:BIECC-21ZB0750

3. 采购内容: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

4. 合格供应商: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的1.2。

5. 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1) 时间:磋商公告发布之时至2021年9月8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非法定工作日只能电汇或网银购买文件)。

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若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请将电汇底单(网银转账页面)扫描件及以下表格发邮件至jowena@163.com,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采购编号)购买标书信息”。若需快递纸质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须加收快递费100元。电汇或网银必须于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截止日下午16:30前到账。

项目编号

包号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17日09:3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611室;

4)首次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上述规定地点,逾期概不接收;

5) 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为同一时间,最终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也为同一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现场确定。最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提交、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本项目的授权代表须参加磋商。

7.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

8. 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

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联系方式:滕老师;zfcg@bnu.edu.cn

9.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

邮编:100083

开户账号: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 号:10242000000002546

联系人:张乐、王经理 联系方式:010-82376082

传真:010-82370881 电子邮件:jowena@163.com

10. 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11.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管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食堂面粉、大米类加工制品采购项目(第三次)

采购编号:BIECC-21ZB0750

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

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联系方式:滕老师;zfcg@bnu.edu.cn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

联系方式:张乐、王经理/82376082

2

合格供应商条件:见供应商须知1.2

3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4

磋商保证金:项目预算的2%

5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6

首次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电子版(u盘word,pdf各一份 1

7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2021年9月17日09:30整(北京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611室;

8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开启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9

成交服务费: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10

疫情相关要求:

(1)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本项使用“腾讯会议APP”进行网上开标、磋商

(2)所有供应商磋商前将密封好的所有响应材料(包括电子版)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响应材料中必须包括关于通过视频程序网上磋商,对磋商结果确认无误的承诺函(详见附件一)。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材料后,进行消毒、封存,封存过程录像

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开标流程等相关事宜如与第四章冲突,以第四章为准

注:对磋商结果确认无误的承诺函(详见附件一)须单独密封快递提交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参与当天视频会议人员的姓名,电话,邮箱,如未在文件封面标明或视频会议当天无法联系到相应人员后果自负。

11

本项目响应文件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前快递至招标公司,供应商须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签收文件,逾期未能签收的响应文件将不再接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快递时效导致的其他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建议使用顺丰次日达)。快递接收人:苏海1348881390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611。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也简称“磋商”):

1.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2.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1.2.4 必须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评比。

1.2.5 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评比。

1.2.6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2.7 供应商需具有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5.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5.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任何质疑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质疑文件,应在收到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首次响应,不得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7.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编制首次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附件13

8.2 最终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首次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所有偏差和例外均须写入“首次响应偏离表”)。

9.3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供应商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要求。

9.4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和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10. 响应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标明首次响应时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关货物和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10.4 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首次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每个供应商只能有一个首次响应方案和报价。

10.6 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由其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每个需要提供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只能有一个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最终报价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供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条规定数额 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磋商保证金应和首次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相关要求见本须知第14条。

11.5 未按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

11.7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应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首次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份,每份首次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电子U盘首次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与纸质首次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首次响应文件为准。

13.2 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首次响应文件中。首次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指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变更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3.4 首次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4.2? 为方便核查,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报价表”和“磋商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首次响应报价表”、“磋商保证金”字样,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响应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首次响应文件的错误提交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5.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3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4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6. 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首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磋商及评审

17.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单位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首次响应文件。

18. 组建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磋商和评审工作。

19. 首次响应的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

19.1.1 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决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首次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文件信息、信用中国查询除外)。

19.1.2 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首次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不能通过初审: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 首次响应文件未密封或除评分因素条款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实质性要求除外)。

19.1.3 没有通过初审的首次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19.2 首次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 磋商小组在对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首次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首次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首次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9.2.3 该澄清文件将作为首次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 磋商程序和要求

20.1 磋商

20.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视情况确定。

20.1.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 最终响应文件(不含最终报价)

20.2.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包括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文件,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最终响应文件不得超出磋商小组规定的响应内容(超出规定的响应内容,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接受的最终响应文件内容和首次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响应文件为准。

20.2.2 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0.2.3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最终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20.2.4 如果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做任何变动,供应商无须再提交最终响应文件,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即为其最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直接进入终审程序。

20.3 终审

20.3.1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终审,确定其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响应: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

(2)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磋商后的实质性变动要求)。

20.3.2 上述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不能通过终审,没有通过终审的最终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20.3.3 如果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无任何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在磋商后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则无需进行终审。

20.4 最终报价

20.4.1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包括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最终报价也是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4.2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或未按规定在最终报价上签字或盖章,其响应视为无效,不能进入最后的比较和评价。

20.4.3 如果无需进行终审,最终报价可和最终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20.5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报价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最终报价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

20.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向磋商小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再进入下一程序。采购单位应当退还该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1. 比较与评价

21.1 对于按规定提交了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磋商小组在比较和评价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最终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内容的一部分。

21.3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视为无效。

21.4 比较和评审严格按照下列评审方法进行:

21.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根据下表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供应商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如果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了最终报价,则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该两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评分标准

序号

名称

评审因素及说明

分值

一、商务部分

1.1

相关业绩

供应商近三年(2018年07月01日起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实施过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注:需附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项目内容页,金额页,及签字盖章页。

10

二、技术部分

2.1

采购文件服务需求响应程度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首次响应偏离表》等有关资料打分,供应商需在《首次响应偏离表》标明证明材料所在页数,并制作评分索引。

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要求的,得28分;在此基础上,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的,作无效响应处理;。其他指标负偏离的,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缺项漏项视为负偏离。(扣完为止)

注:

1.需按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2.所有证明文件均须在《首次响应偏离表》中标明页码及具体位置;

3.证明文件与《首次响应偏离表》不一致以证明文件为准;

4.因未在《首次响应偏离表》注明支撑资料具体位置或位置不准确(如页码或序号)导致评审不得分的,评审委员会概不负责。

28

2.2

供货渠道评分

供应商供货渠道材料齐全(包含但不限于供货品牌、与厂家供货合同、协议、供货厂家所在地等内容)。供货渠道稳定,完全满足用户需求,得5分;

供货渠道基本稳定、材料较为齐全,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得3分;

供货渠道不稳定,材料缺失严重,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得1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0分。

5

2.3

供货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备货、运输、送货、储备等),方案详细完善、合理可行、针对性强,进度计划保障性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5分;

供货方案较为合理、具有一定针对性,基本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3分;

供货方案较为简单,缺乏针对性及可行性,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1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0分。

5

2.4

服务质量保障情况

根据本项目情况,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于本项目服务方案合理,可操作性强,保障有力,得5分;

服务方案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保障有力略有不足,得3分;

服务方案缺乏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保障有力较差,得1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0分。

5

2.5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方案及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消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等方面)。应急预案合理、全面完善、针对性强,得5分;

应急预案基本合理、完善性略有不足、有一定的针对性,得3分;

应急预案不适用于本项目、完善性不足、针对性不强,得1分;

应急预案不合理、不完善、没有针对性以及未提供得0分;

5

2.6

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

拟派服务人员数量充足、组织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得5分;

拟派服务人员数量略有不足、组织结构有欠缺,经验略有不足,不能完全采购文件要求,得3分;

拟派服务人数量少、组织结构不合理,经验差,得1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0分

注:

1.需提供项目组成员合同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

2.需提供项目组成员经验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5

2.7

服务承诺

针对本项目的相关服务承诺及与采购人管理系统建立协调的措施与承诺,内容完整、清晰、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有利于项目执行,得5分;

内容具有一定针对性,但不够详细,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3分;

内容缺乏针对性、过于简单,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1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0分。

5

2.8

节能环保

标产品中有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

注: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加分。

2

报价产品中有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

注: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价格分

3.1

价格分

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该供应商的评审价)×30。

30

注:1.以上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按规定需要年度监审的,需要提供有关的监审标识或附监审报告页,否则不得分。

2.以上证明文件、证书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说明1:评审价

1、货物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及划分标准,如采购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则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作为评标(评审)价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做价格扣除) 其它形式下,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即为其评标(评审)价。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须提供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3:如果同时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其中的两种企业(单位),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注4: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说明2:节能环保产品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

说明3:报价过低的处理办法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1.4.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4.3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评审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单位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22. 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无关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磋商和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成交

23.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25条规定外, 根据本须知21.4条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4. 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第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商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4.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下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及磋商终止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在采购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2.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5.3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主管部门。

25.4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说明情况。

26. 成交通知书

26.1 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及磋商文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履约保证金

28.1 见第三章《合同条款》。

其它

29. 其它规定

29.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9.2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中的附件。

30. 质疑

30.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0.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磋商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30.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30.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0.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7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 其它规定

31.1 非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重新开展磋商采购;

31.1.1 根据实际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参照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允许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或改变采购形式: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31.2 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谈判和评审:

31.2.1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和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有权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对合同条款、技术需求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后要求供应商进行应答,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的其他内容【此类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由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对谈判内容进行书面应答,应答文件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1.2.2 根据供应商的数量、一次报价情况及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响应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现场决定报价次数及最终报价的时间;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此种情况下,该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31.2.3 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即在通过初步审核,且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1-2名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评审价即最终报价)。

31.2.4 单一来源:实质上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才能确定为预成交人。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阳光、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形成食堂原材料供需合同关系,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货种类

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种类:

2、? 供货价格

1定价原则:以成交供应商磋商过程中最终报价为准。

22、定价方式:

以成交供应商磋商过程中最终报价为准。

三、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服务周期为一年。合同期限是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合同签订期限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供货,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四、结算方式及要求

1、每月的21日至次月的20日为原材料结账周期,每月的20日为对账日期,乙方必须三天之内与甲方对账,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必须在一周之内将票据送至甲方。

2、乙方必须按时对账、结账,不得拖延。

3、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明细必须与所送商品一致。

4、甲方将以电汇或支票的形式支付乙方货款。

5、如果本合同到期,甲方必须结清乙方所有货款。

五、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采购清单。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配送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

3、如果乙方配送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办公场所进行考察和检查,乙方必须认真配合。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并且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

2、乙方所经营销售的商品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在供货之前必须将相关供货资质交至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保持商品价格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更改价格,也不得任意降低商品质量。

4、乙方必须讲诚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允许出现三无产品,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甲方的实际需求。

5、乙方必须按甲方所需原料的数量、质量按时送至指定地点。

6、乙方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商品运输要求,清洁、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设施。

7、乙方为甲方送货的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所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现三无、过期、腐败变质的产品,甲方将不给该批次商品结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该批次商品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本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必须保证无条件退换,乙方违反此条款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未按要求按时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累计达到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本合同期内,如果出现由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救护费等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它事宜

甲方每个学期会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测评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主体公章后开始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第四章 北京师范大学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预案

一、磋商、评审时间:学校审批之后确定

二、磋商、评审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室

三、预案制定遵循规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

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四、磋商流程

1、所有供应商磋商前将密封好的所有响应材料(包括电子版)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响应材料中必须包括关于通过视频程序网上磋商,对磋商结果确认无误的承诺函(详见附件一)。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材料后,进行消毒、封存,封存过程录像。

2、磋商当天,递交响应材料的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会议ID,进入视频程序,参加磋商,磋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3、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签收快递顺序,同时依次向全部供应商展示密封情况,供应商授权代表一一发言确认。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签收快递顺序,依次单独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通过视频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谈判,磋商谈判完毕后填写二次报价表,填写完毕后将二次报价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扫描原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5、磋商结束。

五、磋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参加人员数量不超过5人,其中磋商小组3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2人。磋商小组包括2名财政部专家库抽取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财政部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前一天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抽取,抽取时备注专家不是外阜、境外进京(返京)隔离未满14天人员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不是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采购人代表由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派,同样满足上述要求。磋商小组专家现场须签订上述条件承诺书,并出示北京“健康宝”二维码或本人手机运营商提供的14天以来停留地点短信证明。磋商过程中,参与人员全程带口罩。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前须准备口罩、护目镜、一次性手套、消毒免洗洗手液、消毒液、瓶装矿泉水等物品,参与磋商的工作人员须满足上述防疫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做好相关选派工作。

1、采购代理机构提前一小时对磋商会议室(会议室大小不少于20人)进行开窗通风且不允许开中央空调,对会议室进行整体消毒,尤其是开关、门把手、桌面、椅子、笔、计算机、打印机等重点物品进行消毒。

2、对专家进行登记询问,测量体温,登记重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是否进京(返京)隔离满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是否为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近期是否接触境外归国人员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专家一律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同时上报防疫部门,并封存响应文件,磋商时间另行决定。专家入场前,必须进行手部消毒。

3、专家到齐后,开展评审工作,专家与专家之间应保持至少1.5米的距离,并坐在桌子一侧,全程录音、录像。

4、确定成交候选人后,专家签署相关文件后尽快离场,离场时测量体温并建议专家再次进行手部消毒,征得专家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4天内定期与专家联系确认其健康状况。

5、对会议室进行消毒。

注:磋商期间遇突发疫情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封锁评审区出入口,暂停评审活动,同时报告所在大厦物业部门、防疫部门。并做好隔离工作等待防疫部门现场处置以及后续隔离等工作。

注意事项

(1)对磋商结果确认无误的承诺函(详见附件一)须单独密封提交

(2)磋商当天,供应商须根据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ID,进入视频程序,参加网上开标、磋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

注:该阶段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均需进入会议

(4)磋商时间预计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6小时之间(北京时间)

注:该阶段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依次进入会议

(5)供应商需将二次报价单发送至jowena@163.com(详见第四章附件二)

(6)文件中开标流程等相关事宜如与本章冲突以第四章要求为准

(7)响应文件原则上只接受快递形式递交,如确需现场提交的,需先与代理机构提前沟通,开标时携带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8)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参与当天视频会议人员的姓名,电话如未在文件封面标明或视频会议当天无法联系到相应人员后果自负

(9)腾讯会议app

会议号:771 388 524

会议密码:112233


附件一

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 公司,报名参与了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活动,对以视频程序网上磋商形式进行的磋商活动产生的评审结果予以认可;本单位承诺在使用“腾讯会议APP”磋商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回复或提出异议则对文件密封情况、文件开启结果予以认可;本单位承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次报价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扫描原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则默认不响应磋商小组新提出的要求且价格不变;本单位承诺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快递至招标公司,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快递时效导致的其他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二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

供应商名称:

(公司名称)

包号/报价:

01包/小写报价/大写报价

例:01包/9折/玖折

磋商纪要

需要响应的问题:
1.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合同条款不做变更。

注:此处如果有新增条款会告知各供应商
2.提交最终报价。如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应对价格变动做出说明。
3.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的时间:此处以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为准(北京时间)

应答:

1.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2.价格情况

注:此项为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差异情况

例:

(1)原报价9折,最终报价9折

填写:价格不变

(2)原报价9折,最终报价8折

填写:人工费下降10%,所以总价下降10%

(3)原报价9折,最终报价10折

填写:人工费上涨10%,所以总价上涨10%

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注:此处需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评委签字确认

日期


第五章 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首次响应书(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服务的竞争性磋商邀请(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___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___份:

1、首次响应报价表

2、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

3、首次响应偏离表

4、资格证明文件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以 形式出具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首次响应报价见后附“首次响应报价表”。

(2)我方如成交,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 号(采购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项目所有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为自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个日历日。

(5)我方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前,未曾为本项目提供过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也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贵方或磋商小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我方完全接受查询的结果。

(7)我方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内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银行帐号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首次响应报价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总折扣(折扣后实洋结算)(%)

响应保证金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备注

如9折则填写90%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此表中,首次响应总报价应和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单独递交的此表如与响应文件正本中的不一致,以单独递交的为准。

3、表中总折扣应为包含所有相关费用后相对于第六章规定的“产品最高限价”的总折扣,供应商应严格遵照下述公式计算填写:总折扣=结算实洋/第六章规定的“产品最高限价”。

其它制品类的总折扣计算方式为,总折扣=结算实洋/第六章规定的“大致总价”,该总折扣需与第三项总折扣一致)

4、折扣不能>100%


附件3    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

需逐项列出:土豆粉、凉皮、牛筋面、薄脆的单价

产品名称

单价

单位

土豆粉

凉皮

牛筋面

薄脆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 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 包号:_______________

序号

货物名称

主要规格

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其它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