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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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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的委托,对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 采购项目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3648000元(年度预算为1824000元/年),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2、政府采购编号:潭经财采计【2021】029号
3、项目编号:THZB-CG-202111
4、招标信息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5、开标日期:2021年9月13日
6、开标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二、中标结果

中标项目

中标候选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标折扣率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湖南乡里美食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邓裕宝

15673219888

83%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怀义亭湖南乡里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二楼

招标代理服务费:44128.00元

三、供应商投标情况: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资格审查结果

符合性审查结果

投标报价折扣率(%)

综合得分

推荐
排名

是否中标候选人

1

湖南乡里美食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审核

通过

审核通过

83%

95.6

1

2

湘潭绿丰保鲜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审核

通过

审核通过

83%

91.7

2

3

湘潭供销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核

通过

审核通过

85%

44.89

3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郑雄伟(组长)、邹雨、贺竟敏、潘柳、胡翅翔

五、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红旗社区乐塘路西

联系: 陈老师

电话:1890732912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419、1420房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0731-88735286 18973140511

邮 箱:863608716@qq.com


附件下载:
  •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后版本).zip

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话:0731-58561206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签章)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政府采购编号:潭经财采计【2021】029号

委托代理编号:THZB-CG-202111号

采购人: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公开招标) 5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1 第三章 资格审查 31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34 第五章 采购需求 45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45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68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1

第三章 资格审查 31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34

第五章 采购需求 45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45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68

第一章 投标邀请(公开招标)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采购人名称)的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

1、政府采购编号:潭经财采计【2021】029号

2、委托代理编号:THZB-CG-202111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采购内容

服务

年限

采购项目预算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整包

潭经开区吉利学校食材供应采购项目,本项目食堂食材采购内容为:粮油类、干货类、肉禽类、水产及禽蛋类、冻货类、蔬菜水果类等物资供应及配送

两年

3648000元(年度预算为1824000元/年),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4128元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记录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7、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由投标人亲自承担管理,不得转包;

8、所有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9、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伍万元整(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保证保险

3、银行转账:(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4、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请从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7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1年8月27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14时30分,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八、公告期限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湘潭政府采购网、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同步发布(若公告时间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为准)。

九、行政监督

本项目接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电话:0731-58269780。

十、疑问及质疑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红旗社区乐塘路西

联系: 陈老师

电话:1890732912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419、1420房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0731-88735286 18973140511

邮 箱:863608716@qq.com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详见附件2)。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行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 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3) 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递交投标文件及唱标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测温人(签名)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

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1年7月1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1年7月1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2021年7月1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 ”标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1.1款

采购项目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食材供应项目(第二次)

第1.2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2.2款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名 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吉利学校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红旗社区乐塘路西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18907329128

第2.3款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419、1420房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0731-88735286 18973140511

邮 箱:863608716@qq.com

第2.5款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3.1款

投标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基本户开户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记录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7)、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由投标人亲自承担管理,不得转包;

4、所有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5、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3.2款

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5.1款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详见招标公告

第5.2款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二、招标文件

第7.4款

★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

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8项将导致投标无效。

第9.1款

招标公告指定媒体

中国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湘潭市政府采购网

三、投标文件

第13.2款

采购预算

采购总预算金额约为:3648000元,合同期为贰年,年度预算为1824000元/年。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本项目以折扣率形式报价,不得超过100%,否则投标无效。

第13.8款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报价包含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培训、人工、财务等所有费用。投票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服务期内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及社保基数的政策性调整、年实际营收金额低于预算预估价等经营性风险等),一旦中标,合同价格以年实际营收金额为准,中标人不得以任何要求调整价格。

注: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本招标项目成本价的,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给委托方带来严重风险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做说明、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说明的,将被认定为恶意低价竞标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14.1款

★投标人应提供资格审查资料(须加盖公章)

基本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

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4-2。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基本户开户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③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③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第14.1(3)项

★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须加盖公章)

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16.1款

★投标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17.1款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伍万元整(5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保证保险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4、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

5、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的,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标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查验投标保证金情况,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投标人单位账户相符的银行到账单原件为准,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
6.请投标单位及时关注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业务科室进行查询,避免因未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
7.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保险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18.1款

分包

不允许分包

第19.1款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件须以PDF的格式存入U盘,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一致)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四、投标

第21.1款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9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24.1款

开标地点

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24.2款

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开标一览表中内容

六、中标信息公布

第28.2款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三名

七、合同签订

第31.1款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不需要提供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担保。

九、其他规定

第35.1款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44128元

中标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

第36.1款

其他规定

\


第二节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

2. 定义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5.2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3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

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偏离与实质性响应

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7.2偏离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7.3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

7.4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8. 询问

8.1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9.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修改公告。

9.4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通知。

三、投标文件

10. 投标语言

10.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 计量单位

1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如下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和技术文件

(5)投标函

(6)分项报价

(7)采购需求响应

(8)合同条款偏离表

(9)采购需求偏离表

(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1)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应单独装订成册,不得混装在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中。否则,投标人应承担装订失误所产生任何后果(如“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装订在“商务和技术文件”中,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12.3投标人可以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以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及评审时查阅。

12.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3. 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果设定),否则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3.4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3.5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投标无效

13.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13.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3.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4.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4.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

15. 投标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2)货物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及原产地等说明;

(3)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它文件。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16.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6.3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7. 投标保证金

17.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交国库: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8.分包

18.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8.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8.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

19.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一份纸质版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正本为准;若纸质版文件与电子文档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投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需要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投标人代表可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9.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的地方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签署的,其投标无效

19.4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四、投标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以下列要求进行密封包装:

(1)投标文件的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将其正本和副本装入标记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的密封袋(箱)中进行提交

(2)投标文件的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将其正本和副本装入标记为“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的密封袋(箱)中进行提交

(3)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可以单独装入标记为“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密封袋中,也可以装入标记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的密封袋(箱)中进行提交。

20.2投标文件密封袋(箱)上应标注内容: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及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2)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代理编号,如果采购项目分包招标的,还应注明投标的包号;

(3)“在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字样;

(4)投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20.3未按本章第 20.1 款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 投标截止期

21.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投标地点。

21.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在密封袋上注明“修改”字样,以及修改的时间),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只需提供一份,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修改或者撤回的书面通知,按照本章第21.3款规定如实记载、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2.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3. 串通投标行为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24. 开标

2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4.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当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5. 资格审查

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25.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评标。

26. 评标委员会

26.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7. 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

28.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8.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9. 投标人询问及质疑

2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本章第2条。

2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29.5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0. 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0.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 履约担保

31.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1.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政府采购政策

33.政府采购政策

33.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湘潭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3.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33.3价格评审优惠:

(1)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