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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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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成交公告

2021年09月18日 16:1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品目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北京印刷学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18日 16:1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忠媛、滕立国、王淑凤
总成交金额 ¥13.522688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丁、王康康
项目联系电话 67178958
采购单位 北京印刷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周同鑫 60261071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丁、王康康 67178958
附件:
附件1 0.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20210907.pdf

一、项目编号:BJJF-2021-1107(招标文件编号:BJJF-2021-1107)

二、项目名称: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中泰亿鑫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415_室

中标(成交)金额:13.522688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中泰亿鑫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维修内容 30日历天 陈巧玲 注册一级建造师 0119646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忠媛、滕立国、王淑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固定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印刷学院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

联系方式:周同鑫 60261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李丁、王康康 671789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丁、王康康

电 话: 67178958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BJJF-2021-1107 采购人:北京印刷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 4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 17 第四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 27 第五部分 技术规格书 .................................... 50 第六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东城区 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705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JJF-2021-1107 项目名称: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 万元 最高限价(项目控制价):15 万元 采购需求: 名称: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工期:30 日历天 项目范围: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维修内容。 质量标准:合格 维修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等级:达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705 室 方式:购买时需携带法人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现场购 买。 售价:500 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 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815 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815 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 20 分、商务得分 20 分、技术得分 60 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印刷学院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 号 联系方式:周同鑫 60261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 联系方式:李丁、王康康 67178958 3.项目联系方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3 项目联系人:李丁、王康康 电 话:67178958 4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一览表 条款号 内容 1.2 采购代理: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 邮 编:100062 联 系 人:李丁、王康康 电 话:67178958 邮 箱:307279492@qq.com 2.1 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和建筑机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5 条款号 内容 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7、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13.2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90 个日历日 15.4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2 份 电子版: 1 份(电子版包括全套响应文件正本盖章 签字后的彩色扫描件、清单报价文件广联达版和 Excel 版) 17.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17.1 磋商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815 会议室。 24 成交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 应商的评审方法。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如果因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则 供应商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费用,并补偿采购人的损 失。 其他 响应无效条款: 1.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3. 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4.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控制价金额的; 5. 供应商未按给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6.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7. 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经 评委评审将导致不利于采购人后果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带 有“应、应当、须、必须、不得”等字样条款的偏离,均有可能 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9. 未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6 条款号 内容 10. 在评审期间,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11. 付款条件不能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项目控制价 本项目控制价为:150000 元。 踏勘现场 踏勘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 09:30(北京时间) 踏勘地点: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院内 7 一、磋商参与方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1.1 采购人:北京印刷学院 1.1.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 号 联系人:周同鑫 联系电话:60261071 1.2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1.2.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 联系人:李丁、王康康 电话:67178958 邮箱:307279492@qq.com 2、参加竞争性供应商的资格 详见磋商须知一览表 3、供应商的委托 如参加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费用 4.1 无论参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与方自行承担所有与之有 关的全部费用。 4.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出售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售后不退。 4.3 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服务费金额 2000 元。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 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8 6.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 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发给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 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所有取得同一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 商有约束力。 7.3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 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 7.4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取得同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8.1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 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 (3)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7)已标价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材料 10、磋商内容填写说明及装订 10.1 响应文件需按统一格式填写,并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将其统 一装订成册(正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10.2 全部响应文件的规格尺寸为 A4 纸型。 10.3 响应文件须分册装订,分为商务部分(包含响应文件格式第一至六部分、第 九部分)、报价部分(包含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 含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不超过 200 页)。 11、响应文件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1.1 响应文件附件由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 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报价 12.1 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2 报价总价应为人民币,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 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3 计价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 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6-北京)及北京市现行造价规范。 12.4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5 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 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工程、货物或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 10 所有价格、税、费等一切费用。供应商应满足北京市对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相关 要求,报价需考虑疫情防控费用,结算不再调整。采购人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12.6 施工内容应能够满足项目质量标准。 12.7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8 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应规范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 按国家标准执行。 12.9 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12.10 供应商应负责施工环保费、施工占地占道费及毁坏林木赔偿费。采购人不 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的地面、绿化草坪、各种管线、 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等进行保护,费用由供应 商承担。凡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损坏、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12.11 农民工工伤保险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报价。 12.12 本项目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 号)相关文件要求。 12.13 本项目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 版)》的通 知(京建发〔2020〕316 号) 12.14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报价要求:具体计算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 27 号)执行。 12.15 供应商所报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将贯穿 于磋商报价、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磋商时规费和税金不做为竞争费率。 12.16 本项目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13、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 磋商书自开标日起 90 天内有效。有效期短于 90 天的磋商,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书的有效期。这种 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 13 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 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 11 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 9 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5.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需在文件封面、骑缝、签章处及竞争 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处盖章)。 15.3 响应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的位置包括: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授权委托书及其它依照竞争性 磋商相关规范应签署的位置)。 15.4 响应文件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如果正本与 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5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注明“副本”字样。 15.6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 章。 15.7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有密封条和供应商公章。 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副本可分套密封也可一起密封。 电子版可参照纸质文件单独密封。 17、磋商截止时间 17.1 响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送达到指定的磋商地点。 17.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磋商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 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 约束。 17.3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天。 17.4 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2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磋商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 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响应文件。 18.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 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18.3 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一式 3 份),须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同时应 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 18.4 撤回磋商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 商,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的正式文件。 18.5 磋商开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 19、磋商 19.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过程。 19.2 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背对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9.3 供应商需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补充和承诺。 19.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3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9.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8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 19.10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同时应提交一正二副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维 修项目工程量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制作要求同响应文件),该清单作为维 修合同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供则最后报价等同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报价。 20、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 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 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20.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无法响 应质量标准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磋商 人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磋 商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评审 21.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磋商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 较。同时可对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问题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需对 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做出相应答复及承诺,该答复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2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 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评审。 21.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 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5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1.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 21.7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根据各项技术和服务因素及性价比对供应商和磋商服务 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 业绩; (2) 人员配备; (3) 维修方案; (4) 报价等。 23、评审过程保密 23.1 从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5 23.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 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成交条件: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 的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控制价金额的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 六、授予合同 26、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利 尽管有第 24 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 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7、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6 28、成交通知 28.1 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方。 28.2 当成交方按第 29 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供应 商发出未成交通知,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8.4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定合同 29.1 成交方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 磋商后撤回磋商处理。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 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 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 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6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 合同附件。 30、付款方式: 30.1 详见合同条款。 17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18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合同 编号: 发包人(即采购人)(全称): 北京印刷学院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即供应商)(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 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项目地点: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院内 主要内容: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修复 二、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合同形式。 六、付款方式: 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 元; 付款方式: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5%,待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缺 陷问题支付余款。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19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肆 份。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0 附件二:承包人承揽类似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类似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21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22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 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23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即采购人): 承包人(即供应商):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名称)签 订保修书。 一、项目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保 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外窗工程为 年,外窗防渗漏为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24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5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26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盖章) 监督单位: (盖章) 27 第四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其他材料 28 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BJJF-2021-1107 (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9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一)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以下简 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 写): ,RMB: 元的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 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 陷。 在我方的上述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RMB¥: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 RMB¥(如有):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 等级。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 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 件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随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不是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我单位如与其他本项目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和管 理关系,我方愿无条件自动放弃磋商响应。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0 (二)报价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工期 1.1.4.3 日历天 2 缺陷责任期 1.1.4.5 3 逾期竣工违约金 11.5 元/天 4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5 5 质量标准 13.1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7 预付款额度 17.2.1 8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7.4.1 9 质量保证金额度 17.4.1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2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撤回、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和 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3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3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 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 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名 年龄 身 份 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35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 年 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36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以下简称“本 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 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7 五、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章; (2)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上一年度(2020 年)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 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单位章(如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有“涂改、复印 无效”等字样,则须提供原件); (5)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盖单位章 (6)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税收缴纳凭证盖单位章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承诺的说明(格式自拟,盖单位章); (8)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当日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 准);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的情 况说明。供应商应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如不存在上述情 形,应写“无”或“不涉及”(格式自拟,盖单位章); (10)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消防产品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8 六、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说明:同类业绩指消防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应附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供应商自行列表并后附证明材料。 39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含投标报价(须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签字盖专用章)、总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清单综合 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 40 八、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 不采用“暗标”形式。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4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42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4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4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45 九、其他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施工材料响应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此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品牌 …… …… 46 (2)企业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提供) (不适用)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 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7 附件2 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说明: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 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8 附件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49 (3)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ISO 体系认证证书及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50 第五部分 技术规格书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 2、项目地点: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院内 3、主要内容: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修复 二、维修主要内容描述 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设备老旧已经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经研究决定进行规 范性维修。 1、原有排风兼排烟及补风风机按新规范更换,所有参加消防联动的防火阀、 排烟风口、补风口、远控排烟口进行位置调整及更换,原有消防风机控制柜系统 按新规范更换。 2、风机控制电缆重新敷设,地下室所有排烟口要按消防规范更换为远控排 烟口,达到就近操作复位,远程启动。 3、系统竖向管道改为竖向管井,新做镀锌钢板材质的系统竖向管道,保证 通风量及风速。 三、维修依据 本次维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主要规范、标准及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2008) 四、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供应商在以下参考清单基础 上自行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 序 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量 1 新增双速高温排烟风机 风量 25666/6100m3/h全压1220/438Pa 功 率 12/4KW转速 1450/960转 380V 台 1 2 新增双速混流补风机 风量 18000/5000m3/h全压 780/438Pa 功 率 7.5/3KW转速 1450/960转 380V 台 1 3 消防风机启动控制柜 600*800 套 1 51 4 消防风机控制柜 500*600 套 2 5 280度防火阀 800*800 个 1 6 70度防火阀 630*630 个 1 7 远控排烟口 400*800(+250) 套 1 8 远控排烟口 400*1000(+250) 套 1 9 远控排烟口 600*1000(+250) 套 4 10 远控排烟口 600*800(+250) 套 1 11 电动常开排风口 400*400 套 1 12 电动常开排风口 300*300 套 2 13 电动常开排风口 200*200 套 1 14 电动常开排风口 1000*250 套 2 15 多叶远控常开补风口 600*1000(+250) 台 3 16 多叶远控常开补风口 400*1000(+250) 台 1 17 多叶远控常开补风口 400*800(+250) 套 2 18 镀锌钢板风管制作安装 ㎡ 75 19 新增建筑管道内衬管道 ㎡ 180 20 建筑管道拆除及恢复 项 1 21 排烟系统控制配管配线 YGV/8*1.5 米 180 22 原设备拆除 项 1 23 设备吊装费 项 1 24 系统调试 1 1 25 场内外运输费 项 1 *所有消防产品必须附有检验报告合格证,及 ccc认证。 五、其它要求 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 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具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运输费、 技术资询费、保险及税费等。 2、本项目一次性包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做任何费用调整。 3、本项目不得转包,否则按照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疫情防控要 求。 5、项目竣工验收后,需向采购方提供竣工图纸 3套和电子版竣工图 1套。 52 第六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1、总则 1.1 本办法为北京印刷学院北校区综合楼排烟系统维修(以下简称“本项目”) 磋商的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磋商的评审。 1.2 本办法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承担。 1.4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1.5 供应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 1.6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 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 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磋商小组的工作内容 2.1 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和相应法规处理评审中 出现的问题。 2.2 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2.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 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4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修正、商务、经济评审和技术评 审,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并提出最终意见。 2.5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2.6 推荐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2.7 编写和提交评审报告。 3、评审程序 3.1 经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上关于各供应商信用详情的查询(查询截止日期为评审 当日),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53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后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3.2 初步评审; 3.3 澄清; 3.4 商务、经济、技术部分评审; 3.5 编写评审报告; 3.6 定标。 4、初步评审 4.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其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内容是否详 实可靠,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4.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5、澄清 5.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 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并附身份证明。 5.2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3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拒 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磋商。 6、商务、经济、技术标评审 6.1 本评审办法的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 100 分。其中 6.1.1 报价部分得分占 20%,标准分为 20 分。 54 6.1.2 商务部分得分占 20%,标准分为 20 分。 6.1.3 技术部分得分占 60%,标准分为 60 分。 6.1.4 商务和技术部分评比的有关内容及得分评定详见商务、技术评分表。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商务部分评审说明 商务部分评审的内容包括:业绩、企业相关认证、项目组人员配置情况及经 验等。 6.3 技术部分的评审说明 6.3.1 技术部分评审的内容包括:施工材料使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7、报价部分的评审说明 7.1 供应商的磋商过程符合采购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无实质性不响 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除非磋商小组按规定予以拒绝的,视为通过符合性与 完整性评审的有效评价。 7.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 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4 报价部分的评审内容和评定的分数 报价部分记入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 2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 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评审价)×20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8、定标 8.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 55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8.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 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由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 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3 采购人不承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9、重新评审 9.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 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 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 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0、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须重新采购: 10.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0.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控制价金额的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 10.4 磋商小组推荐的前三名候选人均放弃成交。 56 初审表 序 号 项目 评审合格标准 1 响应文件的签署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条款 2 响应文件格式、装订、密封和 标记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 3 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盖单位章且证书有效。 4 报价的有效性 1、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2、报价在控制价金额内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6 税收缴纳记录 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复印件 盖单位章,自行编写无效 7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 记录 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 证复印件盖单位章,自行编写无效 8 财务证明文件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财务证明文件 9 无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10 供应商信用记录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 当日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11 关联关系 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的情况。 12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消防产品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盖 单位章 13 其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注:只有全部通过初审表的供应商才可进入后续评审。 57 评分细则 注: 1、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或强制采购。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 商务 部分 (20 分) 响应文件编制 全部响应文件双面打印得 1 分,未双面打印不得分。 0 或 1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今同类工程业绩 每个 3 分,满分 12 分 0-1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配置合理,人员经验丰富 4-6 配置一般,人员经验较丰富 0-3 体系认证 ISO 体系认证证书齐全得 1 分,无不得分。 0 或 1 技术 部分 (6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 施工总体部署、施工资源需求总体计划科学合理,施 工管理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得当 16-20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9-15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8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 证措施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8-10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3-7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2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 障措施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8-10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3-7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2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 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完善合理,成 本控制措施得当,总承包与专项安装的配合方案可行 8-10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3-7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2 施工材料选用 施工材料品牌、质量响应较好 7-8 施工材料品牌、质量响应一般 3-6 施工材料品牌、质量响应较差 0-2 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 符合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且提供证明材料,每项产 品加 0.5 分,最高 1 分(不包括强制采购产品) 0-1 符合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且提供证明材料,每 项产品加 0.5 分,最高 1 分 0-1 报价 部分 (2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 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评审价)×20 合计 满分 100 分 58 2、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报产品的品牌及 型号必须为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 理。 59 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0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1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2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3 附件 2: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 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 明函内容的材料。 6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 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65 附件3: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6月10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 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66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67 附件 4 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 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 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 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 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 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 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 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 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 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 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 68 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 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 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 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 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 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 号)和《财 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8〕73 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 2 月 1 日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