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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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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的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0]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A3209440001000051 项目名称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
标段编号 A3209440001000051001001 标段名称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1年9月23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1年10月25日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施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已由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以 《关于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盐开行审经审【2021】89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雁荡山路以西、新都路以北。

2.1.2建设规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总用地面积12.198亩,总建筑面积约8096.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633.9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62.67平方米。主要包括新建一幢幼儿园教学楼及配套设施。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5000.44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48日历天(含春节、节假日等法定假日时间)。

设计开工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施工开工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工程竣工日期: 2022年 7 月31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承包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部门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书),45 日历天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

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内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同时装配式建筑须按照国家、江苏省、盐城市及行业要求,实行专项审查且确保通过审查(如有)。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绿化养护期为2年,成活率为100%。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2.2.1 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试桩图纸设计及深化、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相关报告文件(含专题研究)编制、后续深化设计、补充设计、专项设计、变更设计、施工设计配合服务、 水土保持监测及相关服务等;

2.2.2 施工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试桩、桩基、大型土石方、基坑支护、护坡、降水、地下车库、土建、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含智慧校园)、监控、太阳能、给排水等)、 室外装饰及雨棚、室内装饰装修、幕墙、室外消防系统、亮化、电梯、建筑防雷、抗震支架、供电、 供水、污水处理、绿色建筑(包括建筑节能、太阳能利用、中水系统、雨水回用等工程)、人防、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系统、室外道路(含路灯)、停车场、 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管网(含外接、外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包括教具、厨具、体育器材、家具、窗帘、纱窗、地毯、直饮水设备等)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2.3 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2.2.4 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养护工作等;

2.2.5 通过相关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招标人。

注: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 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与城建档案馆、建设局对接移交档案)及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最终工程总承包范围以招标人需求及技术要点、经图审合格和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3.1.1 项和 3.1.2 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 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三项资质中任意一项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 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投标当日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上述资质动态核查均处于合格状态。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如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职工)正式职工,并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特指以下三种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③ 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企业)、其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均以投标截止日注册登记为准)。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交易机构信息系统中项目负责人信息处于在建锁定状态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除外)也认定为在建工程。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以及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非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

(5)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 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3)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4)设计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设计业绩(非EPC工程业绩)。

(5)施工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非EPC工程业绩)。

注:①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②若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出现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人姓名出现不一致的,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图审通过的图纸,以图纸上签章的项目负责人为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业绩需同时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更手续上需明确变更时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房屋建筑工程须明确是否在主体结构封顶前变更)。如变更手续上未明确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须另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的专项证明。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如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③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指标能够体现,投标文件中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④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如能够调取到当地主管部门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3.2 自 2021 年6 月15 日(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盐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且必须为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其它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联合体参与单位无须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

以上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5.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5.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其他要求:

3.6.1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本工程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但不限于)施工经理、设计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等职能经理和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师,具体由投标人自行配置。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案时按招标人需求及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6.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因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1、10.1.2所列的失信行为,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期间的。

(3)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6)发生盐住建招【2020】4号文规定的被停止、暂停盐城市范围内投标资格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在停止、暂停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8投标申请人须保证代理人、投标承诺的项目部成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均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1 年 2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9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0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1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2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合理选择下载招标文件时间,逾期未下载造成无法提出答疑、无法投标等情形的,责任自负)。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评定分离法”,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系统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系电话:0515-68086088。

10.投标单位提交并在信息库(诚信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应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须退出所有在盐城市招标投标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被取消会员资格,禁止1-3年内进入盐城市招标市场的处罚。同时作为失信行为推送至相关网站,进行联合惩戒。11.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2、其他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网上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8 号 地 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华邦西厦A503

邮 编: 224001 邮 编:224001

联 系 人:许春荣 联 系 人:徐绍付、袁鹏

电 话:0515-81691608 电 话: 0515-89886155 18905102977

传 真: 传 真: 0515-89886155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3058015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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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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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已由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以 《关于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盐开行审经审【2021】89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雁荡山路以西、新都路以北。

2.1.2建设规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总用地面积12.198亩,总建筑面积约8096.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633.9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62.67平方米。主要包括新建一幢幼儿园教学楼及配套设施。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5000.44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48日历天(含春节、节假日等法定假日时间)。

设计开工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施工开工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工程竣工日期: 2022年 7 月31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承包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部门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书),45 日历天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

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内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同时装配式建筑须按照国家、江苏省、盐城市及行业要求,实行专项审查且确保通过审查(如有)。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绿化养护期为2年,成活率为100%。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2.2.1 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试桩图纸设计及深化、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相关报告文件(含专题研究)编制、后续深化设计、补充设计、专项设计、变更设计、施工设计配合服务、 水土保持监测及相关服务等;

2.2.2 施工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试桩、桩基、大型土石方、基坑支护、护坡、降水、地下车库、土建、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含智慧校园)、监控、太阳能、给排水等)、 室外装饰及雨棚、室内装饰装修、幕墙、室外消防系统、亮化、电梯、建筑防雷、抗震支架、供电、 供水、污水处理、绿色建筑(包括建筑节能、太阳能利用、中水系统、雨水回用等工程)、人防、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系统、室外道路(含路灯)、停车场、 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管网(含外接、外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包括教具、厨具、体育器材、家具、窗帘、纱窗、地毯、直饮水设备等)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2.3 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2.2.4 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养护工作等;

2.2.5 通过相关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招标人。

注: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 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与城建档案馆、建设局对接移交档案)及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最终工程总承包范围以招标人需求及技术要点、经图审合格和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3.1.1 项和 3.1.2 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 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三项资质中任意一项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 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投标当日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上述资质动态核查均处于合格状态。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如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职工)正式职工,并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特指以下三种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③ 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企业)、其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均以投标截止日注册登记为准)。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交易机构信息系统中项目负责人信息处于在建锁定状态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除外)也认定为在建工程。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以及在其他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非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

(5)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 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3)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4)设计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设计业绩(非EPC工程业绩)。

(5)施工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非EPC工程业绩)。

注:①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②若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出现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人姓名出现不一致的,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图审通过的图纸,以图纸上签章的项目负责人为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业绩需同时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更手续上需明确变更时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房屋建筑工程须明确是否在主体结构封顶前变更)。如变更手续上未明确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须另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的专项证明。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如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③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指标能够体现,投标文件中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④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如能够调取到当地主管部门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3.2 自 2021 年6 月15 日(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盐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且必须为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其它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联合体参与单位无须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

以上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5.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5.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其他要求:

3.6.1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本工程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但不限于)施工经理、设计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等职能经理和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师,具体由投标人自行配置。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案时按招标人需求及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6.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因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1、10.1.2所列的失信行为,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期间的。

(3)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6)发生盐住建招【2020】4号文规定的被停止、暂停盐城市范围内投标资格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在停止、暂停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8投标申请人须保证代理人、投标承诺的项目部成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均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1 年 2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9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0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1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2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合理选择下载招标文件时间,逾期未下载造成无法提出答疑、无法投标等情形的,责任自负)。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评定分离法”,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系统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系电话:0515-68086088。

10.投标单位提交并在信息库(诚信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应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须退出所有在盐城市招标投标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被取消会员资格,禁止1-3年内进入盐城市招标市场的处罚。同时作为失信行为推送至相关网站,进行联合惩戒。11.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2、其他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网上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8 号 地 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华邦西厦A503

邮 编: 224001 邮 编:224001

联 系 人:许春荣 联 系 人:徐绍付、袁鹏

电 话:0515-81691608 电 话: 0515-89886155 18905102977

传 真: 传 真: 0515-89886155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305801575@qq.com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3209440001000051001 标段编号:A3209440001000051001001 招标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编制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1. 招标条件 ..................................................................................................................................... 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7 5. 投标截止时间 ............................................................................................................................. 7 6. 资格审查 ..................................................................................................................................... 7 7. 评标方法 ..................................................................................................................................... 7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 7 9. 联系方式 .....................................................................................................................................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1 总则 ............................................................................................................................................. 18 1.1 项目概况 ......................................................................................................................... 1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8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18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8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19 1.6 保密 ................................................................................................................................. 19 1.7 语言文字 ......................................................................................................................... 19 1.8 计量单位 ......................................................................................................................... 19 1.9 踏勘现场 ......................................................................................................................... 19 1.10分包 ................................................................................................................................ 19 1.11 偏离 ............................................................................................................................... 19 1.12知识产权 ........................................................................................................................ 20 1.13同义词语 ........................................................................................................................ 20 2 招标文件 ..................................................................................................................................... 20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0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1 2.4 最高投标限价 ................................................................................................................. 21 3 投标文件 ..................................................................................................................................... 2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1 3.2 投标报价 ......................................................................................................................... 21 3.3 投标有效期 ..................................................................................................................... 22 3.4 投标保证金 ..................................................................................................................... 23 3.5 备选投标方案 ................................................................................................................. 24 3.6 资格审查资料 ................................................................................................................. 25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7 4 投标 ............................................................................................................................................. 28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 2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9 5 开标 ............................................................................................................................................. 29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 29 5.2 开标程序 ......................................................................................................................... 29 5.3特殊情况处理 .................................................................................................................. 29 6 评标 ............................................................................................................................................. 29 6.1 评标委员会 ..................................................................................................................... 29 6.2 评标原则 ......................................................................................................................... 29 6.3 评标 ................................................................................................................................. 29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30 7 合同授予 ..................................................................................................................................... 30 7.1 定标方式 ......................................................................................................................... 30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30 7.3 履约保证金 ..................................................................................................................... 30 7.4 签订合同 ......................................................................................................................... 31 8 纪律和监督 ................................................................................................................................. 31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1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1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1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1 8.5 异议与投诉 ..................................................................................................................... 31 9 解释权 ......................................................................................................................................... 32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 ..................................................................................................................................... 35 评标方案 ......................................................................................................................................... 36 1. 评审标准 .................................................................................................................................... 41 1.1 初步评审标准 ................................................................................................................... 41 1.2 详细评审标准 ................................................................................................................... 41 2. 评标程序 .................................................................................................................................... 41 2.1 评标准备(清标) ........................................................................................................... 41 2.2 初步评审 ........................................................................................................................... 42 2.3 详细评审 ........................................................................................................................... 43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44 2.5 推荐定标候选人 ............................................................................................................... 44 2.5 定标方法 ...........................................................................................................................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9 第五章 报价清单 ............................................................................................................................... 177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 177 2.设计计价原则 ................................................................................................................. 177 3.施工计价原则 ................................................................................................................. 177 4.采购计价原则 ................................................................................................................. 178 5.其他说明: ..................................................................................................................... 178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 179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8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81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 182 封面(商务标) ........................................................................................................................... 183 投标函 ................................................................................................................................... 184 投标函附录 ........................................................................................................................... 18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86 授权委托书 ........................................................................................................................... 18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88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 189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9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91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92 拟再发包计划表 ................................................................................................................... 193 拟分包计划表 ....................................................................................................................... 193 资格审查资料 ....................................................................................................................... 194 工程业绩资料 ....................................................................................................................... 198 其他资料 ............................................................................................................................... 201 封面(经济标) ........................................................................................................................... 202 工程总承包报价 ................................................................................................................... 203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204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 205 封面(技术标 1) ........................................................................................................................ 206 设计文件 ............................................................................................................................... 207 封面(技术标 2) ........................................................................................................................ 208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209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不见面)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已由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 批局 以 《关于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盐开行审经审 【2021】89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 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雁荡山路以西、新都路以北。 2.1.2建设规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总用地面积 12.198亩,总建 筑面积约 8096.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7633.9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462.67平方米。 主要包括新建一幢幼儿园教学楼及配套设施。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 5000.44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48日历天(含春节、节假日等法定假日时间)。 设计开工日期: 2021 年 11月 26日。 施工开工日期: 2021 年 11月 26日。 工程竣工日期: 2022 年 7 月 31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 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承包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部门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书),45 日历天内取得施工 许可证。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 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 2 他内容,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规定等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 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同时装配式建筑须按照国家、江苏省、盐城市及行业要求,实行专项审查且 确保通过审查(如有)。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绿 化养护期为 2 年,成活率为 100%。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成 1 个标段。包含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盐城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 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2.2.1 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试桩图纸设计及深化、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相关报 告文件(含专题研究)编制、后续深化设计、补充设计、专项设计、变更设计、施工设计配合服 务、 水土保持监测及相关服务等; 2.2.2 施工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试桩、桩基、大型土石方、基坑支护、护坡、降水、地下 车库、土建、一般安装工程(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含智慧校园)、监控、太阳能、给排 水等)、 室外装饰及雨棚、室内装饰装修、幕墙、室外消防系统、亮化、电梯、建筑防雷、抗 震支架、供电、 供水、污水处理、绿色建筑(包括建筑节能、太阳能利用、中水系统、雨水回 用等工程)、人防、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钢结构/网架、标识、标牌等导示系统、室外 道路(含路灯)、停车场、 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运动场地等、景观、广场、小品、管网(含 外接、外排、雨污水、网络、通信、天燃气、绿化喷灌、等)、绿化、铺装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 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包括教具、厨具、体育器材、家具、窗帘、纱窗、地毯、直饮水设备等)安 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2.3 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2.2.4 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养护工作等; 2.2.5 通过相关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招标人。 注: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 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与城建档案馆、建设局对接移交档案)及试运行(竣工验 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最终工程总承包范围以招标人需求及技术要点、经图审合格和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为 准, 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 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3.1.1 项和 3.1.2 项资质,并在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 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建筑 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三项资质中任意一项 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 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投标当日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上述资质动态核查均处于合格状态。 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如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 单位的职工)正式职工,并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或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特指以下三种情 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③ 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企业)、其他企 业分公司负责人。(均以投标截止日注册登记为准)。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 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 年的。 (4)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 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 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 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 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 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 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交易机构信息系统中项目负责人信息处于在建锁定 状态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除外)也认定为在建工程。 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以及在其他 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非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 (5)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 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 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 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 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 EPC业绩。 (2)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3)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4)设计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 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 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 程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设计业绩(非 EPC工程业绩)。 (5)施工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有效期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但不含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以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一项建 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 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 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非 EPC工程业绩)。 注:①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发包人或 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 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 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 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该业绩 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5 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②若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出现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人姓 名出现不一致的,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图审通过的图纸,以图纸上签章的项目负责人为准。施工 和工程总承包业绩需同时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更手 续上需明确变更时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房屋建筑工程须明确是否在主体结构 封顶前变更)。如变更手续上未明确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 须另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 目工程量的比例的专项证明。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项 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如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 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③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提供 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 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指标 能够体现,投标文件中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④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如能够调取到 当地主管部门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3.2 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级建设主管 部门、盐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量不允许超过 2家(且必 须为 1家设计资质企业和 1家施工资质企业联合)。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 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联 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其它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 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 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联合体参 与单位无须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 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 以上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5.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6 3.5.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的规定。 3.6其他要求: 3.6.1项目管理机构要求:本工程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但不限于) 施工经理、设计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等职能经理和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师,具体由 投标人自行配置。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 案时按招标人需求及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6.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 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因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1.1、10.1.2所列的失信行为,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期间的。 (3)近 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 未超过 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 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 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6)发生盐住建招【2020】4号文规定的被停止、暂停盐城市范围内投标资格的安全生产 事故,且在停止、暂停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 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 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8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代理人、投标承诺的项目部成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联合体投标的, 代理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均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并确保从 2021 年 2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 之日当月至少连续 6 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 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如开标 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 2015 年 2 月以后任意连续 6 月养老 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7 3.9 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 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项目 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0 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1 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企业退休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3.12 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 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 上交易系统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合理选择下载招标文件时间,逾期未下载造成无法提出答疑、 无法投标等情形的,责任自负)。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评定分离法”,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 系统上发布。 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系电话:0515-68086088。 10.投标单位提交并在信息库(诚信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应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 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须退出所有在盐城 8 市招标投标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被取消会员资格,禁止 1-3年内进入盐城市招标市场 的处罚。同时作为失信行为推送至相关网站,进行联合惩戒。 11.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2、其他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网上 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 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8 号 地 址:盐城市府西路 1号华邦西厦 A503 邮 编: 224001 邮 编:224001 联 系 人:许春荣 联 系 人:徐绍付、袁鹏 电 话:0515-81691608 电 话: 0515-89886155 18905102977 传 真: 传 真: 0515-89886155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305801575@qq.com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不见面)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8 号 联系人:许春荣 电话:0515-8169160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府西路 1 号华邦西厦 A503 联系人:徐绍付、袁鹏 电话:0515-89886155 18905102977 电子邮箱:305801575@qq.com 传真:0515-89886155 1.1.4 项目名称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雁荡山路以西、新都路以北。 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1.2.1 资金来源 财政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3.2 要求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 248 日历天(含春节、节假日等法定假日时间)。设计 开工日期:2021 年11月 26日,施工开工日期:2021 年11月26 日,工 程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31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 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 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承包人须在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部 门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书),45 日历天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标 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 到竣工验收要求。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详见招标公告 3.5条款要求。 1.5.2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标准 本次投标其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递 交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但设计成果均归招标人所有,如有 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投标时须自行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招标范围、 设计要求、工期要求、工艺要求、工作界面、道路装卸限制, 现场水源、电源情况,同时根据招标人对总平面的布置,了 解中标后临时设施布置、平面布置要求,现场河、沟、塘对 施工的影响,考虑平整场地、河及沟塘回填方案,设计对接, 并将上述因素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任何因误解工地情况 导致的费用索赔招标人不予接受。 注:凡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和 研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的 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及招标控制价等)。 1.10 分 包 分包要求:中标项目的关键性施工工作不允许分包,总承包 单位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 分包条款的约定。 1.11 偏 离 √不允许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和答疑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9 月 29 日 18 时 00 分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2021 年 9 月 30 日 12 时 00 分 11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 1、招标控制价总价:5000.44 万元【其中分项限价为:设计费 108.63 万元(含设计、施工图评审费等);建安工程费用 4841.81万元】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材料(工程 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50.00万元。 投标人的总报价和分项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总 控制价和分项招标控制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2、投标报价期望值:招标人根据同类项目实施经验提出投标 报价期望值,投标报价期望值 (剔除不可竞争部分 )为 4653.41万元,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报价期望值以上的 不作为定标候选人。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1、商务标: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资格审查资料(如有); ? 投标人根据定标方案、定标因素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 括不限于企业规模、类似工程业绩、获奖证书、过往业绩合 同、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 2、经济标: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必须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如为联合体的,牵头方与联合体均 需要提供)(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 章节里的《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均要提供); ? 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根据联合体协议的分工 提供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应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均 要提供); ?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提供的 资质证书为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本项必须提供); ?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建筑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 或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 ?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考核(B)类证(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本项必 须提供); ?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供材料 及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3.6)。 ? 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人员计分资料 无需从诚信库勾选,可直接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报表(此表格为必填, 如为联合体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填报投标截止日向前 6 个月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若无事故请填无。投标 人投标时未提供此表或未签章的视为未承诺,最终得分直 接扣 1 分。) ?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本工程签字盖章的诚信投标 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与联合体均需要提供) ?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信用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 的,牵头方与联合体均需要提供) ? 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承诺函 ? 法定代表人申明(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与联合体 均需要提供) ? 投标保证金缴纳资料(1.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纸 质银行保函原件彩色扫描件 2.属于免交情形的提供盐城 市建筑业星级企业或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获奖证明或文件 扫描件 3.以现金、保险方式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缴纳的, 无需提供材料。) 以银行保函方式或属于免交情形的,未提供上述资料的视 为未缴纳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见招标文件具体条款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3.4 条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3.4.4 条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情况 /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技术标均采用暗标。 1、方案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 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独享的单位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 或职称代替。 对违反以上要求者按无效标书处理。 3.7.5 其他编制要求 除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采用暗标外,其余均采用明标。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0月 25 日 9 时 00 分 4.2.3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 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1)电子档上传网址: 盐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 取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 文件上传至盐城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大厅网址地点:盐城开标大厅系统 http://112.24.96.37:9883/BidOpening/bidopeninghall/ hall/login 本工程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 的委托代理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盐城开标大厅系统 (http://112.24.96.37:9883/BidOpening/bidopeninghall/ hall/login)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 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 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 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 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委托代理人或 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 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 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 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 借口,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 中心出席开标会的有关人员姓名;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 标书上传情况; (3)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 况,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 (4)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其投 标文件;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6)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标准、 工期、报价、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 (7)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本工程的有关投标报价及 系数;招标人代表抽取本招标文件约定须在开标现场随机 抽取的系数(不论几个系数,均由同一个招标人代表抽取);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 标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 (9)开标会议结束 5.2.2 解密时间 投标人解密时间限定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发出后 30 分完 成,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 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 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 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 解密时应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那把锁,不要用其他锁解密, 导致解密不了)。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4.1 评标准备时间 评标准备时间:2021 年 10月 25 日 9:00 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0 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 6.3.1 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2021 年 10月 25 日 10:00 时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 公示 定标候选人数量:优选数量 7 名。(不足按实计取,但不 得少于 3名,少于 3名,本项目重新招标)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符合条件的定标候选人不少于 3家时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6.4.3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不采用两阶段评标。 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根据技术标、商 务标、资信标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选取前几名单位,推荐 为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名 。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 标方法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7.3.1 履约保证金 ? 是: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或者投标人基 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 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 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根据盐政发〔2020〕57 号精神,只要获得我市 2019 年 度、2020 年度建筑业星级企业或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之 一表彰的, 在盐城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中,免缴应由投标 企业缴纳的相关保证金。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 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1)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 并注明投票理由。 (2)招标人在择优时可重点从企业综合实力、对工期、质 量及其他服务承诺、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 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11 1、本招标文件时间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时间为准,所涉及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 币。 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和研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 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 2、为防止因开标前集中上传投标文件造成的网络拥堵,导致投标人无法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建议投标人在开标前尽早把投标文件上传到 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 3.请统一使用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相应软件请至盐城市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 广 联 达 制 作 工 具 下 载 ( 网 址 : http://47.96.237.140:8088/# 选择盐城地区);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中,“投 标文件格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4、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会生成三个格式文件(①GTB7 加密文件②jstf 未加密文件 ③njstf)。 5、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6、因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①、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②、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 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盐 城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盐城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层面常见问题解答,详见 http://112.24.96.37:9883/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 。投标人如 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 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平台使用问题请联系新点公司, 联系电话 0515-69083422 QQ: 1021354303(孙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问题请 联系广联达,联系电话 0515-69083426 QQ:953616738(刘工)。 ③、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 17 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 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 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版驱动版 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 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 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④、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 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盐城开标大厅系 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 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7、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特别提醒:根据苏建招办【2012】2 号文件精神要求,目前盐城建设工程电子招投 标采用国泰新点平台+广联达招投标工具“1+1”的运行模式,请大家统一使用最新 版本的广联达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会以“未按投标 文件编制要求编写”,统一作废标处理。 18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9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 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 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本次投标其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 但设计成果均归招标人所有,如有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 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0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 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 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 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 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 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其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的投资估算价,根据不同阶段的 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 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 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 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 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 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 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7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数)。 22 3.2.8投标人应参照国家的相应标准,结合自身综合实力、市场行情、本项目具体特点和技 术要求对项目的设计费用和建安工程费用进行分开报价;暂列金额直接按提供的清单中的金额计 入且不得作任何调整,否则作为无效标书处理。 3.2.8.1项目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费、非 标准设备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各种效果图、其他设计费及图审费等)、 获取相关设计资料、专家评审、办公、交通、保险、人员、差旅、税费、专家评审费用、测试工 具等费用、批文申报及协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全部价格费用。 3.2.8.2建安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的建安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 总承包其他费、与施工相关所有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 及技术措施费、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所有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总承包服 务费、设备主材费、辅材费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等审批后施工图纸内的全部费用。 3.2.8.3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了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设计费用、上述 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主材及辅材费(包括所有硬件、附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等)、 保险费、运输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验收费用、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质保、资料费 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 润等。 3.2.8.4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确提出的水土保持等盐城市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管理规定,承包人须按要求执行到位,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招标人不额外 支付其他费用。 3.2.8.5为确保本项目整体目标全面实现,中标人负责办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图审和审批、人防图审和手 续审批、防雷、绿色建筑审查(如有)、环境保护验收、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如有)、供电部 门验收及送电、供水供气通信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等,并确保审批和验收合格,招标人予以配合。 上述相关费用(包含供电部门验收及送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部门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含 在合同总价中。 3.2.8.6请投标人报价时考虑本项目分批实施因素,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增加此项因素产生 的一切费用。 3.2.8.7本项目涉及的 基坑围护及降排水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费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费均由 中标人承担,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此项费用, 竣工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增加 此项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有关规定。 3.4.2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伍拾 万元整。投标人须在本工程开标前办理投标保证 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 根据盐政发〔2020〕57 号精神,只要获得我市 2019 年度、2020 年度建筑业星级企业或 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之一表彰的,提供获奖证明或文件扫描件的可免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等由投标企业缴纳的相关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电子保函(保单)、银行保函等担保形式,投标人根据企业 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不同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缴纳方式为: 3.4.3.1 现金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人委托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的管理,投 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办事指 南”栏目“房建市政”类(登录地址 http://www.ycsggzy.com/bszn/020001/superviseInfo2.html)《盐城市现金投标保证金缴纳及 退还操作指南》。 3.4.3.2 电子保函(保单)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保函(保单)保证金缴纳方式按照“一标 段一保函”的原则,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日 17 时前通过建设工程保函平台 (登录地址:http://www.ycsggzy.com:9922/ycfinanceplatform)办理完成,确保保险起始时 间在开标时间前,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接受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房建市政”(登录地址: http://www.ycsggzy.com/bszn/020001/superviseInfo2.html)中《电子保函(保单)业务操作 手册》。 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保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到建设工程保函 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技术保障人员联系解决。 24 3.4.3.3 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出具从本单 位基本账户缴纳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彩色扫描件,直接放到投标编制工具其他材料中,无需上传 到诚信库。 3.4.4 投标保证金退还 3.4.4.1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法人基本存款账 户。具体退还时间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公告发出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且交易成交 证明书办结后 3 个工作日内,经招标人同意,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的操作流 程详见第 3.4.3.1条相关内容。 以电子保函(保单)、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保证金按相关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4.4.2 有投诉(异议)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及异议人(投诉人)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签 订合同后予以退还。因恶意投诉(异议)的、利用保密信息投诉的及投诉(异议)不实的投诉行 为被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投诉(异议)人所有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 签订合后予以退还。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的 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直接扣减相应数额,确认应予退还保证金的数额,并 经监管机构存档后,办理退款手续。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被保险人发 起理赔申请。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由开立保函的银行根据招标人通知要求,支付 保函中相应的数额给招标人: 3.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提供投标保 证金的,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由开立保函的银行根据 招标人通知要求,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的数额给招标人: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 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5 3.6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关键信 息齐全、清晰可辨(钢印除外)。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 (3)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5)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6)本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 3.6业绩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 验收证明、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7)本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需要投标人提供其它资格审查资料。 特别提醒: 1、因上述扫描件不清晰无法辨认、或提供的关键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导致被评委废标, 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因疫情防控、资质换证就位或其他原因显示上述证书过期的,主管部门对证书有效期延 长有特殊规定的,投标时需提供相关说明,资格审查方予通过。 3、若中标候选人上述有关证书有效性被质疑的,被质疑人出具发证机关证明或通过二维码 或证书查询系统能够证明有效即可。 4、评委评标仅针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含以链接形式提供的附件资 料)进行评审,投标人后续撤回、修改、补充、作废诚信库信息,不影响评委评审结果。投标人 若需要更正投标资料信息,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重新勾选投标资料后上传。投标 文件递交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资料信息进行改动。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或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1)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 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 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 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 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若需要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出现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26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 人姓名出现不一致的,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图审通过的图纸,以图纸上签章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业绩需同时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 更手续上需明确变更时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房屋建筑工程须明确是否在主体 结构封顶前变更)。如变更手续上未明确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 比例,须另提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 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的专项证明。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 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如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 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3)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 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 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 关指标能够体现,投标文件中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4)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如能够调 取到当地主管部门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6.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6.3 “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 收证书)原件扫描件(需要完善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业绩材料,制作标书时以链接 形式提供)。 注:工程业绩包括: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投标承诺书”应附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盐城市公共 资源交易投标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诚信投标承诺书》、《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承诺函》。 3.6.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6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27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 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诚信投标承诺书》、《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 投标信用承诺书》、《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承诺函》(以上格式详细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编制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7.6《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承诺函》中需要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手动签字后扫描录入 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中。 3.7.7 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报表。(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里资格审查资 料的《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诚信承诺申报表》) 3.7.8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 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 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 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 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 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必须从诚信库获取的材料,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视为未提供,在评标时该 材料不予认可。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条可无需从诚信库勾选的材料,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通过诚信库 提供或者直接提供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材料栏。 联合体投标的,应由牵头单位下载标书并制作生成投标文件上传至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系统。 联合体单位投标制作标书时,应先插入牵头单位 CA 锁获取牵头单位诚信库数据信息后,拔掉牵 头单位锁再插上被联合体单位的 CA 锁获取被联合体单位诚信库数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条必须从诚信库获取的材料,涉及到牵头单位跟被联合体单位提供的都需从诚信库中获取,若未 28 按上述要求编制的,将视为未提供相关材料,涉及到资格审查的资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涉及 到计分项的资料,不予计分,责任投标人自负。请各位投标人注意。 3.7.9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档投标文件的 递交是指使用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拒收并退回: 1)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或者未指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齐全的。 3)投标人 CA 锁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 4.2.5投标备份文件 ①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投标备份文件内容包括:**.13jt格式文件(如有);造价文件(如有);**.GTB格式文 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如有);**.njstf未加密的投标文件)(须单独封装)。 ②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③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递交备份文件不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进 行。投标备份文件仅在出现因“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的特殊情 况时使用。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备份文件,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开、评标 时,视同放弃投标资格。 “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 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④投标备份文件的递交地点: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楼开标 一 室。 ⑤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3)未按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29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 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 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 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30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 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 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 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 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 定标方案见本章 10.5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 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 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 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 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 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 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31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 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合中标条件的,本工程直接重新招标,不得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 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 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1 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公示不少于 3 个月。 10.1.2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公示 1-3 个月: (1)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 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 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 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 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 中已 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 1个月; (3)企业一年内 4 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 或法律依据的,公示 1 个月;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 诉的,公示 3 个月。 33 10.2 若招标人对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若必 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的,则在列出品牌时,不能只列某一厂家的产品品牌,必须列出三 家及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投标人投标时无需选择某一具体品 牌,但供货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供货。如投标人采用推荐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供货的,质量 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相当于推荐品牌,且必须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经招标人认可后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发出后方可。一旦中标,除发现涉嫌品牌报备、品牌垄断,价 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市场价,或本地无法供货,提出相关证据经招标人确认外,中标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更换推荐品牌。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对涉嫌指定品牌或变相 指定品牌的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限制其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投标资格,我 市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不得推荐采用该品牌。同等条件下,不得排斥投标人选用盐城市地产品牌进 行投标。 10.3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 151 号)文件精神,盐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交通、 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 用考虑进投标报价。 10.4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悬挂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 牌和警示灯。现场维护高度设置不低于 2.5 米按盐建城【2015】4 号文要求执行(具体要求由 建设单位将文件内容传中标单位,长度根据招标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车辆按盐市建管字【2013】 2 号文执行;施工道路进出口和现场内主要交通道路和物料堆放地点全部敷设硬化路面,车辆进 出需要有专门的地方进行自动冲洗,施工材料、裸土须进行有效覆盖,现场产生的扬尘采取遮盖、 洒水、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并不间断洒水降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承包人的文明施工 措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到位。现场必须用硬质隔音材料全封闭。由于承包人疏于采取文明施 工措施所造成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应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发包人可从履 约保证金中予以提取。 10.5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对石材、面砖、隔断等涉及观感效果的材料等,在产地和材质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 有调整颜色的权利,但不调整材料的结算价格。中标人可在供货前选择不同颜色的样品供招标 人选择,其可能产生的价格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10.7 各投标人在扩初、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间,应充分考虑本项目使用功能及系统的齐全 性、完整性,在总平面方案无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招标人保留初步方案调整的权利,其可能产 生的价格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最终结算时上述设计及施工费用不予调整。 10.8 本项目不论基坑支护方案是否调整,最终结算时该部分费用均不调整。 34 10.10 本工程提供的地勘报告仅供投标人参考使用,投标人认为不详或深度达不到要求的, 可自行复勘或补勘,由此产生的风险一律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因此而索赔。请投标 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现场暗沟、暗塘等因素,实际因此产生的暗沟、暗塘处理等费用均由 中标人承担,竣工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增加此项费用。 10.11 本工程围挡美化须按照市区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满足招标人对美化内容的要求, 确保常换常新,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0.12 中标人在设备、材料进场前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具体要求提供设备及材料 样品并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质量合格证须随货提供。未经监理单 位、招标人书面同意自行采购所发生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设备和材料已进场的,须无 条件清出现场;如已用于施工的,须无条件拆除),且工期不因此顺延。 10.13 所有材料需积极配合跟踪审计单位取样,提供进场样品,让跟踪审计单位核对是否 与图纸及清单的一致,如不配合,结算时自行从现有工程中取样,自行承担修补费用,不另结 算费用。 10.14中标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尘管控视频监控、高处作 业防护预警、危大工程监测预警等应用智慧软件管理,必须达到智慧工地的要求。 10.15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因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并自行承担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 其他要求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36 其他要求: 见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分值 1.2.1 商务标 项目管理机构,详见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详见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详见评标方案 2.3.2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经济标 √技术标 3、评审顺序: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 2.3.3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优选法:□优选比例%;√优选数量 7 名(数量不 足 7 名的,按实际数量优选,但不少于 3 名);□劣 汰法:□淘汰比例%;□淘汰数量名 2.5.2 竞争性判断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否 采用评定分离有效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3 家的,本 项目直接重新招标 评标方案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 分经济 标:工程总承包报价:88 分商务标: 项目管理机构:2 分 工程业绩: 2 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 率) 评分标准 1 工程总承包 报价(88 分) 报价评审(工程 总承包范围内的 所有费用)(86 分)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2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各方法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A 37 投标报价合理性 (2 分) 本项指标用于对工程总承包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主 要对以下 4个方面进行评审: 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初步设计文件相匹配; 3.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相匹配; 4.工程总承包报价中的风险金计取是否明确、合理。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 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 文件。 2 项目管理组 织方案(8 分) 1.总体概述 (1 分)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 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 行评分。 2.设计管理方案 (1 分) 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 2.设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4.设计重点、难点及控制措施。 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 3.采购管理方案 (1 分)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 输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4.施工平面布置 规划(1 分)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 行评分。 5.施工的重点难 点(1 分)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 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6.施工资源投入 计划(1 分)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7.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新材 料(1 分)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8.建筑信息模型 ( BIM ) 技 术 (1 分) 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评分。 注: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一般不超过 100 页,每超过 1 页扣 0.1 分, 扣完为止。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 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项目管理 38 机构评分点除外)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 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如果得分小于设定分值的 70%时请 评委文字描述具体原因。 3 项目管理机 构(2 分) 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配置中,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 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有一个得 0.3 分,最多得 2 分(一人多证不重复计分,每种注册证书最多得 0.6 分)。 4 工程业绩 (2 分) 1.投标人类似工 程业绩(1 分)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 如提供的业绩中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 宅、厂房、物流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 质量达合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 EPC业绩的,提供 1 个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本项得分最多计取 2 个业绩。 2.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类似工程 业绩(1 分)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含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为准)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总承包项目 经理身份承担过一项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 建筑工程(不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如提供的业绩中 含住宅、厂房、物流仓储的,应以扣除住宅、厂房、物流 仓储相应建筑面积后的业绩为准)且工程质量达合格及以 上的工程总承包 EPC业绩的,提供 1 个加 1 分,累计不超 过 1 分,本项得分仅计取 1 个业绩。 一、投标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计分方式: (一)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计分方式: 1、投标人独立参加投标的(非组建联合体的): (1)提供纯设计(非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得分乘 0.8; (2)提供纯施工(非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得分乘 0.7; (3)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业绩承包方式为非联合体的,得满分; (4)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业绩承包方式为联合体的,且投标人在业绩中 担任工程总承包牵头方的得满分; (5)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业绩承包方式为联合体的,且投标人在业绩中 担任工程总承包参与方的得分乘 0.6; 2、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 (1)本次投标牵头方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承包方式为联合体,且在业绩 中担任牵头方的,得满分; 39 (2)本次投标牵头方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承包方式为联合体,且在业 绩中担任参与方的,得分乘 0.6; (3)本次投标牵头方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承包方式非联合体的,得满 分; (4)本次投标牵头方提供的纯施工、纯设计(非工程总承包)业绩,均不 予计分; (5)本次投标参与方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纯施工、纯设计(非工程总 承包)业绩均不予计分。 (二)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计分方式: 投标人无论是否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均按以下 标准计分: 1、总承包项目经理提供纯设计(非工程总承包)业绩,且在业绩中担任设 计负责人的,得分乘 0.8; 2、总承包项目经理提供纯施工(非工程总承包)业绩,且在业绩中担任施 工负责人的,得分乘 0.7; 3、总承包项目经理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且在业绩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得满分; 4、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非投标人承接的,不予计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可参与本项加分。本项中投标人 类似工程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重复加分。 三、本计分项企业或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 投标人须知 3.6。 5 安全生产专 项诚信分 该项为扣分项,不分地域,对投标截止日向前半年内(以事故发生之日为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进行扣分,每一起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扣完为 止,直接在总得分里扣除。 40 附件 A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注:“剔除不可竞争部分”均指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条明确的招标控制价中不可 竞争部分费用,评标时直接引用,不因任何情形改变。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剔除不可竞争部分)×(100%-下浮率 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剔除不可竞争部分)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 B 值在初 步评审后在有效评标价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 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 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 为 B 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 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剔除不可竞争部分); (注:B、C 值一经确定,不因后续评审、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 何情形而改变。) 规定范围指:初步评审后的有效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 25% 以内的所有有效评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 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下浮系数 K 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Δ 房屋建筑工程 6%、7%、8%、9%、10%、11%、12%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 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41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 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 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 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 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 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 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 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 依据。 42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 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 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43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 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 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 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 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未按格式要求提交《入库信息诚信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本工程签字 盖章的诚信投标承诺书》、《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信用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函》 的。 (2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未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 糊、无法辨认的; (25)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非有效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关键 信息不齐全、不清晰可辨(钢印除外)。 2.3 详细评审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 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 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 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44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 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 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 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规定的 定标候选人数量时:3≤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7时,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 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3时,本项目重新招标。 2.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5.4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要加强对定标候选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 产记录情况核查,优选安全生产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2.6 定标方法 2.6.1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定标候选人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 的原则进行定标,定标方法如下: 2.6.2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一次性票决排名。票 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 45 的第一名得 5分,次优的第二名得 4分,依此类推(第 6名、第 7名得 0分),最终按总得分由 高至低推荐定标候选人排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2.6.3总得分相同且影响定标人排序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得分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以上原则 再次评审,直至确定定标候选人排序为止。 2.6.4有关规定: (1)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 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 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2)本项目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应当由 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 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5定标因素: (1)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独立行使投票 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2)招标人在择优时可重点考察企业综合实力、投标人对工期、质量及招标人提出的实质 性要求的响应程度,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中标后能否良好履 约的因素。 (3)中标候选人仅公示一名,除中标候选人本身因评委计分错误、投标资料造假、或存在 其他应被取消中标资格因素外,对其他投标企业的质疑、投诉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名。若第一中 标候选人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不再推荐其他中标候选人,直接重新招标。 46 通用评标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评标程序: 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应分别评审,评审后不得更改。 二、不规范标书:评标审查中有发现投标书或投标人行为属不规范者,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 估法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减 0.3—2 分。 三、计价文件评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 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认定。 四、打分:评委应记名打分,打分未记名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打分的,一律按 无效票处理。技术类评委打分在所有成员中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 为投标人该项(不论大项、小项)得分。每大项记分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总得分保 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得分并列:投标人得分并列的,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或需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比较小数 点后第三位值大小,得分高的排名靠前,若第三位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进行排序;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招标人确定排序。 六、投标文件中有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质询。逾期未赶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 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争议处理: 评标中发生重大情况或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的,现 场监督人员报监管机构同意后可暂时休会,待有关问题得到澄清后再行复会。休会期间,所有招 投标资料一律封存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室,所有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八、违法违纪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责任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已有评审结果的,应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九、资格审查及计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非招 标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总承包(设 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 则不予认可)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 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否则业绩不予 认可。)若中标通知书、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47 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人姓名出现不一致的,需 同时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变更手续上需明确变更时前一个 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房屋建筑工程须明确是否在主体结构封顶前变更)。如变更手 续上未明确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须另提供建设主管部门 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前一个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项目工程量的比例的专项证明。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 后的人员所有。 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 明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能 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指标能够体现,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业绩工 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 工程,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 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十、工程分类:本招标文件所称的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 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 绿化等专业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 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 支护、园林绿化等专 业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 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 万元-2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 项合 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1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 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 工程。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规模以下工程。 十一、本招标文件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指: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单跨跨度 39 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 10 万平米 以上建筑物;75 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 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 基坑面积须超过基 坑总开挖面积的 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 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大型仿古建筑(单体面积 1000 平米以上); 音乐厅、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 公共建筑工程; 采用装配式等新型技术建设的房屋建筑。 48 (2)市政工程:断面面积超过 25 平米以上或单洞长度 1000 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 45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直径2米以上 的大口径顶管工程、15 万吨/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 25 万 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垃圾处理场、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 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 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 综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 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 开挖面积的 50%以 上)。 (3)轨道交通区间车站主体、轨道铺设、监控信号安装、 智能化等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 (4)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各类实验(检验) 室工程。 (5)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墙、 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库、 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 型网架工程等,以及经 5 名以上专家论证确定的其他有特殊专 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4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50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 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条 一般约 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 第 5条 设计,第 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条 施工,第 8条 工 期和进度,第 9条 竣工试验,第 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 整,第 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条 违约,第 16条 合同解 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 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 51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 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 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 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5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雁荡山路以西、新都路以北。具体详见规划 红线图。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盐开行审经审[2021]54 号 4、资金来源: 财政 5、工程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8096.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7633.90平方米,地下 建筑面积 462.67平方米。主要包括新建一幢幼儿园教学楼及配套设施。 6、工程承包范围: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幼儿园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包括项目设计、材 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 248日历天(含春节、节假日等法定假日时间)。设计开工日期:2021 年11月 26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1 年 11月 26日,工程竣工日期:2022 年 7月31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 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承包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 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部门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书),45 日历天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标 人须无条件确保按规定的工期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确保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上述总工期包含设计、施工等所有工期。 三、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材料设备采 购、施工质量及建筑物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须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 (1)设计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等 要求,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专项审查),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 行修改。同时装配式建筑须按照国家、江苏省、盐城市及行业要求,实行专项审查且确保通过审查 (如有)。 (2)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绿化养护 期为 2 年,成活率为 100%。 安全文明目标:确保获得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 53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 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54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5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 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 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 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56 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 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 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 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 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57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 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 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 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 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58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 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 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 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 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 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59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 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 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 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60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款[竣工文件]与第 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 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 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 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 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 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 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 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 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61 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 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 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 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 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 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 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2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 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 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 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 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 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 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 63 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 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 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 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 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 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 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 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 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 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 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 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4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 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 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条[合同 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 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 康]和第 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 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 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65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 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 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 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 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 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 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 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 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 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 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 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 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 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 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 66 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 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 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 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 人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 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 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 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 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 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 应按照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 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 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 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 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并附详细依据。 67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 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 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 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 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 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 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 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 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 定。 第 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 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 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 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 68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 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 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69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 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 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 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 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 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 70 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 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 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 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 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 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 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 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 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 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71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 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 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 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 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72 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 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 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 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 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 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73 第 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 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 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 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 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 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 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 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 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 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 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 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 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条[变更与调 74 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 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 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 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 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 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 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款[竣工验 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75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 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 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 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 第 10.1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 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 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 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 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 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 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 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 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 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76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 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 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 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 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 77 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 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 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 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 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 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 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 78 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 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9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80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 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81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 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 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 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 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项有权 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82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 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 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83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 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 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 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 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 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 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 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 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 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 84 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 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 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85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 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 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 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 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 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86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 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 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 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 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 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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