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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莲花中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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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

2021年09月23日 11:1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品目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蛋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水产品加工,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畜禽肉,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植物油及其制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薯、豆、相关植物加工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谷物细粉

采购单位 武警莲花中队
行政区域 莲花县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23日 11:1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9月26日至2021年10月08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 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10月09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预算金额 ¥42.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979961789
采购单位 武警莲花中队
采购单位地址 莲花县武警莲花中队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江金梁17679292867
代理机构名称 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莲花县金城大道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彭先生13979961789
附件:
附件1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目服务.doc

项目概况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莲花县金城大道)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0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xxl-2021-0901

项目名称: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

一、技术条款要求:

1配送内容:

1.1 负责采购和供应肉类、水产、蔬菜、干货、调料、水果等副食品等配送,同时包括食材的供货、运输、装卸、运送到指定地点及售后服务等。

2、配送质量及基本要求:

2.1 食用油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一级成品食用油标准。

2.2 食用油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不与食用油发生化学作用而产生变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要求。

2.3 食用油标签标识要求: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工工艺等内容。

2.4 货物清单(送货单)要求:每次供应时向采购人提供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

2.5 食品溯源要求:供应商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

2.6 中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唯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必须退货;若食用人员食用当天配送的食材而出现食物中毒(非自身过敏或其他疾病原因)等情况,中标人须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7 中标人须每日做好配送记录交给采购人,记录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配送时间、配送种类、配送数量、产品单价、总价,产品保鲜期等基本信息。

2.8 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量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变更采购人要求配送的产品,如需更换产品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2.9 中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交货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2.10 如有卫生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对食堂或配送产品进行检查,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2.11 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商的要求,并且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

(2)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至 2021年10月08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莲花县金城大道)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警莲花中队

地址:莲花县武警莲花中队

联系方式:江金梁176792928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莲花县金城大道

联系方式:彭先生13979961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先生

电 话: 13979961789

南康市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pxxl-2021-0901

采购单位:武警莲花中队

招标代理机构: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09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文件 1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二、磋 商 须 知 5

(一)总  则 8

(二)磋商文件 9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五)磋 商 与 评 审 14

(六)授 予 合 同 24

三、合 同 格 式 26

第二章 响 应 文 件 (格式) 28

磋商响应文件 28

一、响应函(格式) 29

二、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格式) 31

三、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32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33

五、有关证明文件 34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35

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35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36

5.3.1 响应供应商关于具备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书面承诺函(格式) 36

5.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36

5.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37

5.6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37

5.6.1响应供应商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格式) 37

5.7响应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38

5.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39

5.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0

5.10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41

5.11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格式) 42

5.12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截止前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格式) 43

5.13服务承诺书(格式) 44

六、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 45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6

八、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由出具单位提供(如有) 46

九、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46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 47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莲花县金城大道 )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09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pxxl-2021-0901

2.项目名称: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约42.00 万元

5.最高限价:

6.采购需求: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万元)

1

武警莲花中队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

详见竞争性

磋商文件

1

42.00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服务期满后根据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满足程度可续签12个月)每天早上9时前(具体送货时间以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商的要求,并且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

(2)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开标时须提供以下(1)~(7)项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于资格审查,未提供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法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具备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函)

(5)提供开标当月前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或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由投标单位自行出具的承诺函)

(7)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当日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步骤:登录“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输入公司全称搜索,然后将全部搜索结果截屏打印须体现截图时间并加盖公章)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8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莲花县金城大道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91430(北京时间)。

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091430(北京时间)。

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公告媒介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已下载招标文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此次投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此次投标。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招标,未予书面通知的单位将被取消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3、因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根据《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 23 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赣建招[2020]2 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标评标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4.1限定现场人数,原则上各供应商限派1名代表(佩戴口罩)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每个进入开评标室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提供经单位或公司盖章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否则不允许进入开评标室。

4.2本项目各投标人代表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交易中心保存备查。

4.3所有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接受防疫登记,并如实报告情况,进入开标区不准携带打火机,不准抽烟。

4.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区:一是最近14天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二是来自重疫区隔离期未满的;三是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四是未佩戴口罩的;五是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3°C的;

4.5认真落实进入人员做好“三验一戴”,即查验体温、查验健康码、查验行程轨迹、佩戴口罩,对体温异常、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行程轨迹显示14天内去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禁止入内,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入境解除隔离的来(返)赣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6自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次日起14天内,参加现场活动人员确诊为新冠肺炎、出现疑似症状被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强制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

4.7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进入开标区人员应当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排队等候前后间隔一米以上,座位隔空就座,不操作与业务无关设施设备,维护好交易服务区卫生和秩序。

4.8最新疫情防控措施以江西省、萍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最新通知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警莲花中队         

地 址:莲花县武警莲花中队          

联系方式:176792928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莲花县金城大道            

联系方式:13979961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金梁

电   话:17679292867


磋 商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服务与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

内 容

采购人

名称及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武警莲花中队

地址:莲花县武警莲花中队

电话:17679292867

采购代理机构:萍乡信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莲花县金城大道

电话:13979961789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报价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监测报表》内副食品的价格(报表内不含的品种可以按当地实地询价平均价)进行下浮让利(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1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捌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递交到:

账户名称:投标人自行从系统中选择(选择保证金缴纳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

开户行:莲花县政务服务中心

账号:9360 0901 0009 2288 90(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该项目名称,便于交易中心查找)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足额缴纳,以实际到账为准 (汇款时应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拟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应与投标书一致)。

到账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投标单位在投标签到时单独递交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磋商响应文件须采用胶装),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指定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0月9日14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0914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莲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莲花县文体中心

评标及定标原则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总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服务费及收费标准

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评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格的1.5%计算收取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残疾人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残疾人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为残疾人企业的,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次采购货物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5.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本次采购货物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投标预防措施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其它

1.服务期限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服务期满后根据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满足程度可续签12个月)每天早上9时前(具体送货时间以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每月按实际配送量结算一次,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等额发票。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项目验收:服务要求完工后,采购方将对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对产品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采购单位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 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或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按采购人指定的账户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服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响应邀请中所述项目的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

2.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响应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

3响应费用

3.1响应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2本次招标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最后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论证费、评审费及代理服务费,请各位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具体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

中标金额(万元)

服 务 类 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

1.50%

1.00%

100-500

1.10%

0.80%

0.70%

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4.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相关货物的,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国内供应商可能成为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4.2响应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3一个响应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文件。如果响应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

4.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3.2响应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4响应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只能接受一个响应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

4.5 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

4.5.1 本次采购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4.5.2查询的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有效。

4.5.3响应供应商及响应供应商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

4.5.4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提交给磋商小组审核,同时报采购人存档。

4.5.5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妥善保管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仅适用于本项目,不会用于本项目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事项。

(二)磋商文件

5磋商事项说明

5.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标的参数及服务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5.2 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

6澄清与答疑

6.1本项目不进行集中答疑。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疑问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送达形式(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在响应截止时间五日前送达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疑问进行汇总整理。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答疑结果公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响应供应商应注意浏览。

6.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要求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6.3响应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供应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以补充(变更)公告的方式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2 补充(变更)公告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响应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供应商。修改后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在指定网站公告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并对潜在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就响应的所有来往函中均应使用中文。

8.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响应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9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1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胶装成册和封装

9.2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9.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变更)公告及答疑进行编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完整,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响应文件统一格式应包括但不少于:

10.1.1响应函

10.1.2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

10.1.3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格式)

10.1.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10.1.5资格证明文件

10.1.6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

10.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

10.1.8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由出具单位提供(如有)

10.1.9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0.2磋商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报价

11.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价格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监测报表》内副食品的价格(报表内不含的品种可以按当地实地询价平均价)进行下浮让利(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10%)。

11.2 供应商应按照“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响应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响应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3响应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响应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响应保证金:800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到:

账户名称:投标人自行从系统中选择(选择保证金缴纳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

开户行:莲花县政务服务中心

账号:9360 0901 0009 2288 90(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该项目名称,便于交易中心查找)

12.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萍乡市政务服务中心足额缴纳,以实际到账为准 (汇款时应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拟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应与投标书一致)。

12.3到账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

12.4响应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2.5在开启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其视为非实质响应响应而予以拒绝。

12.6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7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12.7.1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的;

12.7.2响应供应商未按照采购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

12.7.3成交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12.7.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7.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磋商小组查实的;

12.7.6成交供应商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2.7.7未提供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

13 响应有效期

13.1响应有效期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开启之日起90天。

13.2特殊情况下,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响应在原响应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响应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一式份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统一格式编制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不接受散页或活页磋商响应文件。

14.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和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所有纸张必须使用A4纸,宣传材料除外)。

14.4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要求由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正式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副本可以采用复印件。

14.5除响应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供应商签字和盖章。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同一个不透明密封袋中

15.2封装袋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供应商名称并于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并按注明的地址送达响应地点。

15.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记,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响应截止期

在响应截止期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7.1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前,响应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其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7.2响应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材料或撤回通知,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且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响应文件补充”、“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7.3在响应截止期至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能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4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磋 商 与 评 审

18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9磋商

19.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磋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磋商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人及响应供应商代表共同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场监督磋商情况,经当场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启。

19.3磋商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读响应供应商名称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做好磋商记录。

20响应的评价和比较

20.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20.2评审专家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审信息。

20.3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20.4本次采购采购人授权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1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响应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21.3.1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3.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3.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1.3.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后,调整后的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对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响应将判定为无效响应处理。

21.4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认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1.5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21.6在初审时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6.1响应供应商未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响应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6.2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6.3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21.6.4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21.6.5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1.6.6响应供应商未提供所响应服务的具体响应内容;

21.6.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响应供应商;

21.6.8响应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1.6.9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启会的;

21.6.10属于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响应其它条款的。

21.7磋商小组磋商后,供应商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7.1经磋商小组磋商技术参数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7.2服务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1.7.3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2在竞争性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2.1属于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响应供应商可以是2家;购买服务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5法律、法规规定未提供满足废标情况的。

23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及澄清

23.1在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响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响应资格。

23.2评审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响应供应商可应评委的提问对其提供服务内容、设备配置、特殊优点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简要说明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响应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3.3响应供应商必须保证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24磋商的步骤:

(一)第一轮磋商

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磋商文件修正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并经磋商小组签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四)最终报价(二次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按(二)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

最终报价(二次报价)

最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所有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递交磋商小组;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所有响应供应商在15分钟内作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递交磋商小组。在提交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前,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磋商小组按评审标准,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供应商顺序,形成评审报告。

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50%,有可能影响服务/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对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二次报价)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二次报价)的响应供应商可以是2家;购买服务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调整项目需求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购人调整采购预算采取未提供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再次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磋商过程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5评审办法

25.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2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二次报价)或者最终报价(二次报价)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6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优惠折扣规定

26.1投标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标价计算规则

26.1.1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②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④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⑤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⑥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⑧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

26.1.2评标价的计算:

小型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微型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6.1.3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时必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6.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评标价计算规则

26.2.1本办法所称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监狱划分标准。

②投标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③本规定所称监狱企业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确定的企业。

26.2.2评标价的计算:

监狱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6.2.3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6.3 环保、节能产品的评标计算规则

26.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所投产品若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财库〔2006〕90号文件中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图及网页链接,经核实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评审中价格扣除3%,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6.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若为节能产品的,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图及网页链接,经核实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的,评审中价格扣除3%,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6.4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计算规则

26.4.1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②投标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26.4.2本规定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确定的企业。

26.4.3评审价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6%)。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6.4.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6.5关于进口产品的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7评分标准

27.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

27.2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如下:

F1:报价部分评分 满分30分;

F2:技术部分评分 满分55分;

F3:商务部分评分 满分15分;

F2、F3部分的各项最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得分:F=F1+F2+F3。

价格分

(30分)

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于评审。

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下浮率最高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分

技术分

(55分)

文件响应情况

完全满足采购项目“技术条款要求”内容的得25分,任一项不满足扣3分,直到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

25分

服务

能力

1、在莲花县城内有实体店得5分;萍乡市内有实体店得3分;江西省内有实体店得1分。

2、公司为配送人员购买了意外保险得5分

评审依据:提供证明时料,不提供不得分。

10分

原料

基地

1、蔬菜基地:自营得5分,其它得2分;

2、生猪基地:自营得5分,其它得2分;

3、鱼塘:自营得5分,其它得2分;

4、家禽基地:自管得5分,其它得2分。

评审依据:自营基地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实物图片等加盖公章;非自营提供货物来源供应商营业执照及授权书、合作协议书等,否则不得分。

20分

商务分

(15分)

项目

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8分。

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和服务期内用户满意度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公

章。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原件备查)

8分

服务

承诺

1、投标人可以站在采购人的角度,针对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招标人排优解难,为招标人的切身利益考虑。优秀:6~5分;良:4~3分;一般:2~1分。

评审依据:提供相应服务承诺,不提供不得分。

6分

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

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

1分

注:突破单位采购预算的将不评分,以上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响应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8资格预审

本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程序、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

29.2评审结束后,成交结果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一个工作日。

30.响应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30.1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前以书面送达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逾期不再受理。

30.2响应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前以书面送达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逾期不再受理。

30.3响应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送达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30.4响应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询问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在收到质疑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答复,质疑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响应供应商投诉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投诉,具体格式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0.6质疑书应当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响应供应商代表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单位公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0.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0.6.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0.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0.6.4事实依据;

30.6.5必要的法律依据;

30.6.6提出质疑的日期。 

30.7响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答复。

(六)授 予 合 同

31成交通知书

31.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1.2如出现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质疑的情形,则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收回成交通知书的函收回成交通知书。

31.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 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同时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规定退还所响应保证金。

32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2.1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由采购人报同级的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按顺序选择第二中标(成交) 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32.2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2.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规定备案。

32.4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3 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4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合 同 格 式

甲方(采购人):某单位

乙方(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日(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关于 项目的招标结果和磋商文件(招标编号:)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服务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磋商响应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一条 合同服务

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详见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

2、服务期限:

第二条 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即RMB 。该合同总价包括保险、利税、管理、验收、运营、售后服务等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第三条、付款方式

详见磋商文件。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的向乙方描述需服务的内容,并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

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及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为甲方提供高质高效服务内容。

3、若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存在瑕疵或权限的,需在24小时内及时响应甲方要求。

4、若因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导致甲方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若发生逾期的,每逾期1日,甲方向乙方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及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的服务,若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该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已支付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该损失。

第六条 争议及仲裁

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二份。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二章 响 应 文 件 (格式)

正(副)本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一、响应函(格式)

致: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第      号“             采购项目”的邀请,正式授权     (姓名)代表          (响应供应商的名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本响应供应商承诺如下: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监测报表》内副食品的价格(报表内不含的品种可以按当地实地询价平均价)进行下浮让利,下浮     %。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我方承诺好的项目完成。

3、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万元(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①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②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③在磋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④在磋商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恶意诋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投标人,影响和干扰正常政府采购秩序的。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我方愿意提供贵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7、同意从规定的开启日期起遵循本磋商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8、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响应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与本响应有关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二、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格式)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品目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响应总价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监狱或残疾人企业

1

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监测报表》内副食品的价格(报表内不含的品种可以按当地实地询价平均价)进行下浮让利,下浮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1、属于小、微企业、监狱或残疾人企业产品请在明细表中注明,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不属于小、微企业、监狱或残疾人企业的不需提供)


三、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按响应供应商实际内容填写

品目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描述

偏离说明

 一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无论有无偏离,响应供应商均应填写此表。如无偏离,则应写“无”;如有偏离,则应对偏离的情况详细填写。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序号

内 容

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按响应供应商实际内容填写

偏离说明

1

付款方式

2

服务期

3

其它商务内容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无论有无偏离,响应供应商均应填写此表。如无偏离,则应写“无”;如有偏离,则应对偏离的情况详细填写。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五、资格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1)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

(2)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3)磋商小组将应用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响应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5.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5.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5.6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5.7响应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5.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5.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10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格式)

5.11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格式)

5.12在响应截止前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格式)

5.13服务承诺书(格式)

注:响应供应商应确保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都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复印件或影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说明:1、如响应供应商是企业的(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如响应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如响应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如响应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文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如响应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国公民)。

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说明:1、响应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公司为本年度成立,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2、响应供应商是法人的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可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