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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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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详情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流标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3 14:1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 511501202100016
采购项目名称 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终止。
三、其它补充事宜
附件
四、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
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马栈街3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殷宇;联系电话:180813913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叙府路西段13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83122087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殷宇
电话: 18081391314

计划备案号:SCZC141401-20210001

项目编号:宜政采磋委﹝2021﹞28号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

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共 同 编 制

2021年9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第二章 磋商须知………………………………………………………………………………7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23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3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4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5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32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32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34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36第十一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8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46第十三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48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63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7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23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3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5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32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32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34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36

第十一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8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46

第十三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48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63

第1章? 磋商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宾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宜政采磋委﹝2021﹞28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1,即: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SCZC141401-20210001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公告时间: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获取时间:202199日至2021917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 获取方式: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三、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1922上午9:00

(二)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三)远程在线开启地点:网上开标室。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

(四)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本次采购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

(六)因本项目需进行现场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上午12:00前到达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侯,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磋商地点参与磋商,逾期未进入,视为放弃磋商资格。

五、相关事宜

(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

(二)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响应文件开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中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响应。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采购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 0831-2208700、2208701(采购文件内容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咨询0831-2208723<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2208724<CFCA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0831-2208733(质疑受理)。

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

采购代理

机 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马栈街3号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

邮 编:

邮 编:

644002

联 系 人:

殷先生

联 系 人:

陈先生

电 话:

0831-2334205

电 话:

0831-220870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磋商文件编号

宜政采磋委﹝2021﹞28

2

项目名称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1包,即: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4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零售业

6

是否接受联合体

磋商

? 不接受

□ 接受

7

现场踏勘

?无 □有

8

标前答疑会

?无 □有: /

9

合同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0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 采购指标 ?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共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12

成交原则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2个。

□ 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4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

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前缴到采购人指定帐户。

16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详见第四章

1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19

响应文件的

编制与格式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20

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

21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22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远程在线开启)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系统中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设置解密时间(即供应商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响应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响应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响应文件;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响应文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若对本项目在线开启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人对本项目开启过程无任何异议。

因断电、断网等系统层面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23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24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2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6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不足五日则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磋商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8

样品处理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9

现场报价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报价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3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

31

磋商文件的

询问、质疑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殷先生

电 话:0831-2334205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1-2208722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指导科(503室)

32

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2331097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瑶弯路300号

33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34

实质性要求

本磋商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响应无效(无效响应、无效处理等)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三、磋商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效应处理。

(五)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六)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

(一)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三)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八、付款

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款。

九、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

十、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响应文件中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磋商的,应作为一个响应人计算,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响应人。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三、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

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四)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四、验收

(一)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五、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十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十七、磋商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四)其他: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六)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响应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二)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序号

品类名称

预估进货重量参考(公斤)

备注

1

米约3500公斤

/

2

食用油(非转基因)

食用油约2000公斤

3

干杂、调味品类

约 2860公斤

4

肉类(猪、牛肉、禽类)

约 9943公斤

/

5

面条面皮类

约800公斤

/

6

蛋类

约 1212公斤

/

7

蔬菜

约 15590公斤

/

8

纯牛奶(1X25)

约450件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服务要求

(一)★供货商品品类及质量要求

大米:袋装足量(净重),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有标签标识。合格证缝在封口上,合格证上的内容必须标明相关内容(如品名、规格、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员、储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色泽呈透明玉色状,“米眼睛”(胚芽部)的颜色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有股浓浓的清香味。响应时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一级检测报告的扫描件。

菜籽油:非转基因、物理压榨、桶装(5L)足量(净重)。色泽呈金黄色至棕褐色,有菜籽油特有气味,泡色青黄透亮。响应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04)一级和非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扫描件

猪瘦肉:新鲜(当天宰杀的猪肉)、去骨、带皮,瘦肉占80%以上。肉质紧密,富有弹性,膘肥嫩、色雪白,有光泽,不发黏。

猪五花肉(半肥半瘦):新鲜(当天宰杀的猪肉),可用手摸,略有沾手感觉,肉上无血,肥肉、瘦肉红白分明、色鲜艳。

鸡蛋:蛋壳干净、粗糙、无光泽,壳上有一层白霜,色泽鲜明,有轻微的生石灰味。

干木耳:GB/T 6192-2019二级及以上,无异味,无霉变。

干海带(丝):SC/T 3202-2012二级及以上,无异味,无霉变。

干黄豆:非转基因,三级及以上,皮为黄色或淡黄色,圆形或椭圆形,脐较小,有大豆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霉变。

豆腐(卤制):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新鲜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香味(卤水),味道纯正清香,无馊味和腥味,水分不超过3%。

水魔芋: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新鲜,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无异味,水分不超过3%。

叶菜类:鲜嫩、均匀、粗壮,无老叶、病叶,无泥和杂草。

茄果类:新鲜、成熟度适中,大小均匀、无畸形、无虫斑、病斑,色泽光亮。

甘蓝类:球紧实、花球无毛花,无灰心,叶球均匀,无病虫卵、病叶。

瓜类:鲜嫩、色泽光亮、无畸形果、无病虫斑。

葱蒜姜: 新鲜粗壮、不抽苔、无病虫斑、外观无霉变、无腐烂变质。

豆类: 新鲜、荚大小均匀,无虫蛀荚,无锈斑荚。

根菜类: 大小均匀,表皮光滑、无病斑、无虫眼、无裂痕。

佐料: 袋装、瓶装佐料,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保质期未过半。

散装佐料: 八角、干海椒、花椒等,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要求。

定型包装食品: 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要求。

干鲜调料(含米、面、油);鲜肉类(猪肉需是大猪肉,肥肉厚度2厘米以上);蔬菜类;水产和家禽(水产和家禽类为鲜活宰杀);豆制品类;乳制品类;糕点类;蛋类;副食及其他类;冻制品(酒水不在此次采购范围)。

(二)★本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蔬菜应保证新鲜、无杂质、无公害,农药残留控制在国家要求内。

(2)严禁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原料加工的成品。

(3)所提供的猪肉不得是病猪、种公猪、种母猪和冻肉。配送时需提供屠宰经营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皮上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投标人所投禽蛋类、淡水产品须具有产品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所投鲜/冻禽肉、兔肉类、牛羊肉类须具有产品生产厂家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屠宰许可证明材料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

(4)所提供的所有食品原料须定点采购,可溯源。

(5)所提供的所有食品原料应保证新鲜、无杂质,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规定指标。

(6)面粉符合国家小麦粉GB/T1355-1986标准,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着色剂。

(7)须为预包装产品,包装上有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8)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9)包装应符合GB/T17109-2008(粮食销售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外包装上需注明产品名称、原料、产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联系方式、质量等级、营养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

(10)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合格运输车辆或具有其它方式的运输保障能力(提供车辆行驶证明材料或租赁证明),配送人员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配送车辆应包含中小型车辆(中型货车和小型货运三轮车),配送车辆中应有专用冷藏保鲜设备(如冷藏车,冷藏车不适用于我单位配送的须有专门的如冷藏箱、冷藏盒、冰袋等冷藏保鲜措施),车内干净整洁,符合配送食材行业卫生标准。

2.供应商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配送场所、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场地图片、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配送场所最低不小于100㎡(有专门的配送通道和配送人员,环境干净整洁);仓储场所最低不小于200㎡(干净整洁,分类分别存放),设施设备最低要求为冷冻食品有专门的冷藏室;新鲜蔬菜、水果等有专门的保鲜措施和设备;肉、禽、鱼类等食品有粗加工场所和设备等。

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切实做到保质保量准时送货。凡所供货物的质量、品种、数量与要求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预计采购量多于实际需要量时,如采购人需退还部分货物,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免费办理退货。

5.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的货物,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安排人员1小时内进行调换处理,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供货质量需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谈判文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7.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期间,凡因所供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质量保证金。

8.在供货期间,若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质量产生异议,送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9.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为院内儿童购买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约128名儿童,购买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另行支付,不得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10.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提供承诺函)

11.成交供应商须参照大型超市非精装同类商品(特价除外)供货,大型超市均无法提供的商品则以市场价为准(大型超市由采购人指定,市场价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询价)。

★三、商务要求

(一)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

(二)履约时间:成交供应商配送货物总金额达到磋商成交金额,或合同期满1年且采购人无续签意向则合同终止(即两个条件中达到任意一个条件时,合同终止)。

(三)交货时间:

采购人每周向成交供应商方提供未来一周的订单,内容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订单提交时间:每周五17:30前提供下周一周订单。货物送达时间:每天上午9点以前(前后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半小时)。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每周下订单的数量为准。

(四)交货地点: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具体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马栈街3号)

(五)质量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缴纳5万元作为合同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

(六)付款:

1.双方每个月月末对账,按照双方当月实际交易的货物清单中的单价和数量计算后的金额凭正规发票进行结账(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次月结账手续完成后付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采购人每季度对各类商品的供货价格进行市场抽查,抽查方式为:抽查当天供应商商品报价与超市同种商品当天挂牌价相比较,供货价格在超市挂牌价格的101%范围内视为正常;高于101%的,成交供应商按照抽查价格差对采购人进行此类货品补偿(补偿金额=抽查价格差×抽查当天向前推一个月的用量)。

(七)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成交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食材价格、包装、运输、仓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费用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等所有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八)验收: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货物的剩余保质期在有效保质期一半以上(如:某类货物有效保质期为6个月,剩余保质期必须在3个月以上),采购人将对送达的物资进行验收,当日新鲜蔬菜、肉类等不入库食材由采购人派专人进行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及时调换,调换累计超过五次,采购人有权解除供货合同。

(九)服务商保证配送的食品品种、数量、材质、地点符合宜宾市儿童福利院约定的内容,品种、数量、材质、地点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收当次配送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四、考核办法

1.? 为了持续有效监督供应商,确保供应商能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和稳定的服务质量,满足我院食堂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服务质量的需求,后勤科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产品质量与安全和服务质量,具体详见《考核内容和扣分细则表》。

3.?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宜宾市儿童福利院的本项目合同(协议)供应商。

4.? 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2具有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认证及相关标识;

4.3符合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5.? 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5.1物资供应商考核时间是一年一次。日常记录执行负面清单制度, 由后勤科食堂管理员根据《考核内容和扣分细则表》(见附件)对供应商每次配送的产品质量与安全和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并由供应商指定专人在日常记录上签字确认。

5.2考核后勤科根据日常记录情况进行汇总计算,评定供应商的考核得分。

5.3供货商达到处罚标准的,按达到处罚标准的实施处罚。

6.? 考核结果及运用

6.1根据日常记录评定供应商考核得分,扣减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6.2每次考核满分为 100 分,考核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合格,80 分以下为不合格。 (1)每次考核低于 80分,每分扣取履约保证金 1000元。

(2)一次考核分低于 60分或服务期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并扣取剩余履约保证金。

7.? 有以下情形者,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并扣取全部履约保证金。

7.1供应商随意断货累计 2次的;

7.2累计 3次未提供检验报告或其它合法手续的;

7.3提供伪劣、三无产品的;

7.4所提供的产品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6供应商被相关部门查封的;

7.7有送礼、回扣等行为的;

7.8供应商之间或供应商与工作员之间有违规串通行为的;

7.9拒绝执行询价价格的;

7.10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行招标文件或响应文件要求的。

如供应商被取消,按评标顺序依次递补供应商。

宜宾市儿童福利院食材供应商扣分细则表

附件(1)

内容

序号

违约事项

扣分

(分/次)

违约金 (元/次)

服务质量

1

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违反校园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的。

2

400

2

未按约定送货时间送货(特殊原因且告知采购主管的除外)。

6

200

3

配送现场不履行验收义务(不卸货、不参与验收、阻扰甲方验 收人员正常行使验收职责、无故不签字确认相关票据、表格 等)。

6

200

4

验收时三方未同时在场就进行验收的。

3

200

5

单个品种配送数量不足需求量的 90%的(特殊原因且告知采购 主管的除外)。

6

200

6

配送品种每少于需求食材品种 1 个的(特殊原因且告知采购 主 管的除外),以此叠加。

4

200

7

配送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冷藏冷冻车辆或箱式货车的。

10

200

8

配送车辆及人员卫生较差的。

4

800

9

食材原料与有毒有害物资共同配送的。

5

1000

10

配送时未按要求码放、装卸,未正确使用业主装卸工具的(电 梯、平板车等)。

4

500

11

未按要求提供食品配送人员健康证的。

2

400

12

未按规定履行换、补食材义务的

6

400

13

企业或其相关雇员资质到期、变更未提交最新证照或相应补办 证明材料的。

1

200

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到期前内未提供最新的质量检验报告的。

4

800

15

未按时提供报价、定价等文档资料的,未按时领取相关考 核资料的。

1

200

16

提供不符合要求结算票据的。

2

600

1

供应食材未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索证索票和溯源资料的。

4

800

2

供应的预包装食材的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如产品 名称、注册商标、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 出厂合格证等)。

6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