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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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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税务局食堂食材购销合同

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2021-03

二、合同名称: 恩施州税务局食堂食材购销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QY-CG-2021-ES040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税务局2021-2022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地 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8号

联系方式:0718-8210280

供应商(乙方):恩施市康美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巴公溪52号

联系方式:135936383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税务局2021-2022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蔬菜、肉类等货物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77800.00

合同金额: 137.7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期限2年。合同1年1签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09-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09-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2021-2022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附件:

  • 恩施州税务局食堂食材购销合同.doc

食品购销合同

恩施州税务局食堂食材购销合同

需方:恩施州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恩施市康美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饮食卫生和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就食品采购事项订立如下合同:

1采购食品的类别名称、定价方式等

1粮油类。

2蔬菜类。

3水产类。

4猪牛羊肉类。

5禽蛋类。

6水果类。

7副食调料等货物。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向甲方供应甲方规定数量/总量的产品,价格以乙方超市当日柜台零售价(下调5%)为准。乙方按照约定价格向甲方供应甲方所需求的产品,供应价格甲方可至乙方超市进行询价监督,乙方不得高于约定价格向甲方供应产品。

二、供货方式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计划清单要求保障供应(计划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质量标准

所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交货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计划清单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送货。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1货款按月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食材后,于次月15日前,以转账方式结算货款。

2乙方于次月5日前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

开户账号:942005010050125694

开户名称:恩施市康美佳商贸有限公司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要求乙方提供证明其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具有本合同标的的经营范围,按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并合格的),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甲方不得给予其食品供货商资格。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有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含散装食用油)、未经检验检疫、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食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食安委、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报告;

3.甲方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分户或分类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台帐。进货查验应包括对乙方提供的能够证明其经营食品合法来源的文件,上一级供货商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以及其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合法票据等;

4.甲方有义务按照要求提前1日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保障食品供应;

5.乙方如有涉嫌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如因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甲方应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及时取消乙方的食品供货商资格,解除与其订立的供货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进货时,应向上一级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其经营食品合法来源的文件、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以及其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合法票据等;保存经供货方确认后签字的复印件,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以备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查验;

2.乙方不得向甲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掺杂注水、农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病死禽畜肉及其制品、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成份不合格食品、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3.乙方不得向甲方销售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或应当经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

4.乙方不得到发生疫情的疫区购进与疫情有关的食品;

5.乙方不得到使用高残农药种植区采购蔬菜等农副产品;

6.乙方应配合甲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回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品;

7.乙方运输食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并且保持运载工具的清洁和定期消毒,确保运输的食品保质、保鲜,不被污染;

8.乙方对于向甲方销售的食品因质量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经权威部门证明系甲方责任的除外)。

9、乙方向甲方所供食材全部从832平台销售。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乙方所供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乙方向甲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3.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的;

4.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送货的;

5.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食品违法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

6.乙方高于约定价格的;

7.出现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调解或提交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1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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