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6 11:05
一、项目编号 | |||
510681202100098 | |||
二、项目名称 | |||
广汉市纪委食堂生活物资采购(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市龙特名食品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暂无 | ||
中标(成交)金额 | 98.9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广汉市纪委食堂生活物资采购(第二次)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相关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相关内容 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到期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考核合格,在资金保障情况可续签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相关内容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申淼(采购人代表) 颜志萍 徐国良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免费。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0.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附件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中国共产党广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地址: | 广汉市遵义路2号 | ||
联系方式: | 0838—591201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广汉市成都大道南一段1号 | ||
联系方式: | 0838—5513055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先生 | ||
电话: | 0838—591201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附件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附件 |
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510681202100098-1
采购项目名称:广汉市纪委食堂生活物资采购(第二次)
中国·四川(广汉)
中国共产党广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21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3
第二章磋商须知 5
第三章供应商、服务资格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1
第四章 采购项目要求 22
第五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递交要求 27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9
第七章评审方法 48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服务类) 59
第1章 磋商邀请
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中国共产党广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拟广汉市纪委食堂生活物资采购(第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510681202100098-1
二、采购项目及简介:广汉市纪委食堂生活物资采购(第二次),技术、商务等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零售业。
三、项目预算金额:预算金额:总预算480000.00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报名暨获取磋商文件期限: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1年9月11日0时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9月22日23时59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 ),凭注册后办理的数字证书在网上进行项目报名。此为报名的唯一途径。联合体响应的应当由联合体代表进行项目报名。办理用户注册咨询电话:0838—2516653。
本项目磋商文件可在采购公告附件栏直接下载,也可进系统报名后下载。
七、首次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和德阳市政府采购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指引在交易系统中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的制作,也可在线下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的制作。首次响应文件应转换为PDF格式的数据电文形式的首次响应文件。
首次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登录交易系统按磋商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的指引,对首次响应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印章,并单独填报网上应答内容。网上应答填报的内容应与首次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一致。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须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章。
2、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凭CFCA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将网上应答及完整的PDF格式数据电文形式的首次响应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授权交易系统进行解密。
3、本项目不接受未通过交易系统递交的(纸质、邮递等)首次响应文件。
电子辅助评审技术支持电话:2300935。
八、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23日09:30(北京时间)。
九、磋商仪式地点:广汉市成都大道南一段1号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十、信息发布
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广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广汉市遵义路2号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838—5912010
集中采购机构: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汉市成都大道南一段1号
邮编:618000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0838—5513055
十二、公告时间:2021年9月10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提醒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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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480000.00元,超预算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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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48000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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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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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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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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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意事项: 请供应商根据上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理解并核对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残疾人福利企业,并如实提供对应声明或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或证明文件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最后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增加10%的最后报价加成。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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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
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响应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响应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响应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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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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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磋商保证金 |
本次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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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履约保证金 |
本次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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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实质性要求)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有效报名的。 2、非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或邮寄的响应文件。 3、未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递交响应文件。 4、若因供应商原因在磋商时无法正常读取响应文件的。 请认真阅读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和采购文件要求,并按响应文件格式制作,以免贻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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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838-551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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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838-551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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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视为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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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应商询问、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接收并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和因未按顺序确定成交结果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 向采购单位提出,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受理并作出质疑答复。 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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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受理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除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和因未按顺序确定成交结果供应商等内容之外的询问、质疑。受理单位: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和信息股)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38-5350303 地址:广汉市成都大道南一段1号。 邮编: 618300。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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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广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8-5241410 地址:广汉市银川路2号 邮编:6183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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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广汉市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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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采贷)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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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特别约定 |
用章约定:供应商在线下制作响应文件,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彩色扫描上传与在系统中对PDF格式响应文件加盖电子印章同样有效。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有关定义
(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是中国共产党广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3)“交易系统”指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采购中心依托互联网搭建的政府采购专业交易信息系统,该系统用于下载磋商文件、响应、缴纳保证金、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活动。
(4)“数字证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具有电子认证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颁发的用于登录德阳市政府采购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并且证明供应商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3、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1)发布公告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信息发布媒体: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总公司、分公司)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他采购活动是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3)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发布更正公告,书面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发布的更正公告视为书面通知)所有按规定获取(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修改或者有关补充通知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发布更正公告(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视为已将更正书面通知所有按规定获取(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若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更正公告,其后果自行承担。
3、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按委托协议约定分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三)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采购项目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活动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四)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此次磋商不接受联合参与。
(五)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六)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如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的供应商不得分包),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编写的首次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七)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九)首次响应文件编制、递交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编制、递交要求”。
五、磋商和成交
(一)公布响应文件接收情况
1、自愿到场的供应商代表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签到(供应商代表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磋商仪式。响应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采购流程。
2、仪式主持人当众宣布参会的单位和人员。
3、依据交易系统显示情况,公布供应商采购文件下载、磋商保证金缴纳、响应文件递交情况,现场工作人员作好现场记录。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4、主持人宣布仪式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磋商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并依法组建磋商小组,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资格性审查、磋商、报价及评审。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以及进行磋商、报价等。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二)磋商过程存档
公布响应文件接收情况和评审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三)评审情况公告
本项目评审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 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下载成交通知书(系统发送成交通知的时间视为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时间)。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事项
(一)签定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与采购人衔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磋商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确定事项进行修改,即严禁自行将成交项目中的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报价等进行调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剩余合格供应商数量满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时间以采购人和成交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时间为准,双方通过CFCA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在电子采购合同上盖电子公章(或在交易系统中上传纸质采购合同盖章后的彩色扫描件)后生效。
(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次不允许合同分包。
(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履行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成交金额大(具体金额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为准)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合格,采购人向成交人出具《验收结算书》。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九)支付货款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磋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七、磋商纪律要求
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2、供应商失信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 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1) 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私下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 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7) 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但是,磋商文件未载明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理方法的,评审时不得进行报价加成和扣分处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以上属于成交无效情形的,按成交无效处理;属于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3、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1、询问、质疑、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2、询问、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接收并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以及因未按顺序确定成交结果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受理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除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以及因未按顺序确定成交结果供应商等内容之外的询问、质疑。
(2)质疑函应以符合规范格式的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附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主体、事项、质疑请求、质疑时效及必要证明材料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
(4)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5)询问、质疑的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质疑答复结果、时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质疑答复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此公告视同为对相关供应商的送达)。
投诉事项应依法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
九、其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一、磋商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采购文件不再做调整。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下载采购项目资料,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移交的资料一并形成项目档案自行保管。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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